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章程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的作用。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
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章程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的作用。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2017年首批入选国家“和”建设名单,注册地址为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时所颁发学历和学位证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我校全面贯彻实施高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择优选拔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招生处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咨询机构。
第七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作要求,我校以服务国家发展、突出优势特色、与人才需求联动为原则,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招生专业或专业类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其他类型招生。其他类型包括、高校专项计划(新路引航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类、内地高中班、内地高中班计划、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港澳台侨生等。其中,报考、高校专项计划(新路引航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音乐表演)、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保送生、台湾高中毕业生等招生类型的考生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
第十四条投档时,在安排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强基计划、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招生。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取。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置分数级差。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或首选科目组)按投档成绩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第十七条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我校在自治区采取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法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或法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型招生简章及合格生公示等规定执行。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计划、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及国家民委专项计划的编报及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教育司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我校提前批外语类专业(不含国家专项及安排在提前批录取的其他类型招生项目)及中法学院各专业录取的,入学后转专业范围限定为招生专业所在学院。我校提前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历史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转专业范围限定为上述两个专业。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中国人民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试行)》(2022—2023学年校办字28号)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标准: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专业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均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法学院学生住宿费在国内期间约为每学年2200元,在法国期间按照法方高校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中助困与育人相结合,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工作形式,拓展资助渠道,整合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精准,为学生的成才提供全面保障。电子邮箱:zizhuban@ruc.edu.cn。
第二十九条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10-62513046,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s://rdzs.ruc.edu.cn,电子信箱:zsb@ruc.edu.cn。各省(区、市)招生组联系方式详见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类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