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学生犯罪情况及学校处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针对辖区内学生犯罪案件急剧上升的趋势,X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刑庭以问卷调查及走访等形式,对辖区内的几所学校进行调查。对校园内犯罪急剧上升的原因,学生、学校的想法以及学校、学生对法院的希望做以调查,归纳几下几点。 ……
关于在校学生犯罪情况及学校处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针对辖区内学生犯罪案件急剧上升的趋势,X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刑庭以问卷调查及走访等形式,对辖区内的几所学校进行调查。对校园内犯罪急剧上升的原因,学生、学校的想法以及学校、学生对法院的希望做以调查,归纳几下几点。
一、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比较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销赃、抢劫等罪名,涉案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学生主要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普通初、高中生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专科一年级、高中一、二年级和初中二、三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庆上学的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学生犯罪原因分析及学校的处理情况
通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分析,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主观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低,自控能力差,行为意识具有从众性。
1、从外部环境来说,当前一些网吧和网站暴力游戏泛滥,影视书刊上血腥场景充斥,青少年自制能力较差,一些学生沉溺其中不能自拔,受暴力文化污染和社会不良习气侵蚀,暴力意识越来越强烈,暴力行为也越来越突出。火暴刺激的内容常常使未成年人淡化了显示和虚拟世界的界限,模糊了他们的道德认知,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一颗子弹只能枪毙一个人,而一本黄色的画报能击倒一批未成年人”这种说法并不夸张,确实有不少未成年人是受到黄毒的侵害而堕入犯罪泥潭的。
2、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期,好奇心强,易受暗示,在外界强烈刺激下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
(二)法律意识淡薄,学校对青少年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如今学校、家庭和社会仍存在“重智轻德”现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抓知识教育,轻视抓思想道德教育。在法制教育、道德培养和心理辅导等方面做得不够,一些学生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尊长爱幼品德缺失,且心理防线脆弱,一点不如意便走极端,小争执常闹成大冲突,甚至引发冲突事件。另外,由于绝大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父母和老师往往对他们的行为底线一再退让,这无疑更纵容了他们的暴力行为,助长了他们的为所欲为的行为。
(三)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
1、家庭教育简单粗暴或者过度溺爱,片面追求分数、排名,不重视思想品德的培养,当孩子心理承受力达到极限后,导致逃学和离家出走,失去家庭的关爱,极易走向犯罪。
2、单亲、再婚家庭对孩子的关爱不够,有的甚至放手不管。外出务工人员的孩子——留守儿童寄养在祖辈或亲戚家中,监护人也无力履行监护职责。这些因素导致问题家庭中的青少年完不成学业或未很好得到教育,过早辍学而流入社会。
(四)犯罪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本地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五)诱使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六)学校对犯罪学生的处理
据调查,初高中学校对判缓刑以下的犯罪的学生一般都能保留学籍,让其重返校园继续学习;而各大学在处理学生犯罪案件时就比较严格,不管该生是被判什么刑罚,只有被判刑,一律开除学籍,不得继续上学。
三、承办人在办理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中学到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缓刑的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四、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几点对策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应当引起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多管齐下,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为此,我们建议:
(一)调整未保办的设置,并落实人员,使其确实能够代表政府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理清职责,齐抓共管。
(二)要净化社会环境,杜绝不良刺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抓好校园周边秩序的治理,下重手整治文化市场,文化、工商、公安部门要形成合力,坚决取缔黑网吧、黑游戏机室,加强对有证的经营性网吧、游戏机室的监管,依法重处收留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并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长抓不懈。
(三)采取措施教育和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社区、村委会和学校都要关心和履行教育职责,把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使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单亲和再婚家庭儿童能得到较好的教育和成长。家庭和学校应该共同努力,全面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使每个孩子都能受到相应的教育,从源头上杜绝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教育部门应努力争取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新建、改建、扩建高中和职业学校,满足适龄少年就学需求,使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
(五)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清除网络流毒,净化文化氛围,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要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重视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在教学活动中,有机地渗透法制道德教育,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构建互尊互爱的现代师生伦理关系,学校要重视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为防范暴力事件构筑心理屏障。司法部门、团委、学校等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定期送法进校,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从而使他们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