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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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细则员工奖惩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奖惩分明,增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员工的奖惩工作。  第二……

员工奖惩细则

员工奖惩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奖惩分明,增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员工的奖惩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总经办是公司员工奖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奖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有争议的奖惩决定进行裁决。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奖惩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各类奖惩决定进行审批,并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三章奖励管理

  第七条公司设立如下的奖励种类:

  1.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提薪升级。

  第八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发生,减少经济损失有功的;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九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质量优、效率高,不讨价还价,任劳任怨,竭尽所能达成任务,全年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3.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4.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5.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6.为公司揽取大量营业额并创造了一定利润的;

  7.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提高公司经济、生产效益做出显著贡献的;

  8.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员工有以下表现的给予提薪升级:

  1.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

  2.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公司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提薪升级的。

  第十一条奖励的工作流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总经办审核;

  3.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

  4.总经理审批;

  5.总经办实施、下发《奖惩通知单》(受奖当事人)并负责归档。

  第四章惩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以下处分种类,视情节轻重使用:

  1.警告;

  2.通告批评(经济处罚);

  3.降薪降职;

  4.辞退。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的,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以至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的;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未按通知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

  10.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区域而拒绝保安询问检查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11.破坏公司工作、生产场所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通告批评(经济处罚):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

  2.因疏忽导致公司办公设备或物品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伤及他人的;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的;

  4.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的;

  5.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7.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屡教不改者。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薪降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露公司秘密的;

  5.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的;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11.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的;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索取钱物的;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公司总经理、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权利,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腐、盗窃、贿赂、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等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7.利用权利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不服从公司生产调度在外另谋职业的;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的;

  21.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仍屡教不改的;

  22.公司调派工作时,无故拒绝接受的;

  23.因行为不当,公司再无法对其信任的';

  24.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办报公司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在发现他人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总经办和部门主管报告。

  第二十条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员工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被辞退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处分的工作流程:

  1.员工举报或部门提议;

  2.总经办组织调查;

  3.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讨论审批;

  4.总经办下发《奖惩通知单》(受处分当事人)并负责归档;

  第二十四条员工一年之内被警告处分达3次的,年终奖只发90%,3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的,公司将予以降薪降职;员工一年之内被通告批评(处罚金额)达2次的,年终奖只发60%,超过3次(含3次)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时,其部门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也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承担责任的30%;

  2.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知情不予以制止,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承担责任的60%。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总经办负责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奖惩细则2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5.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三条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条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九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条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罚100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

  第十二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记功可与1次记过相抵;

  (三)3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

  (四)3次嘉奖相当于1次记功;

  (五)同年中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1级;

  (六)同年中3次记过,工资自动降1级;

  (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三条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员工奖惩细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 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 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 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 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 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 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 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 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 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