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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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1

  加强医师临床医疗行为的自我管理非常重要。为保证医院医疗质量控制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行为规范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对医院各级医师行为规范作如下要求:

  一、门诊医师

  (1)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会诊制度。

  (2)询问病史详细、物理检查认真,要有初步诊断。

  (3)门诊病历书写完整、规范、准确。

  (4)合理检查,申请单书写规范。

  (5)具体用药在病历中记载。

  (6)药物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

  (7)处方书写合格。

  (8)第二次就诊诊断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

  a.建议专科就诊;

  b.请上级医师诊治;

  c.收住院。

  (9)第三次就诊诊断仍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

  a.收住院;

  b.患者拒绝住院需履行签字手续。

  (10)按专科收治病人。

  (11)按病情需要,注明特殊入院方式:车送或陪护。质量指标

  a、按照门诊医生开出的住院单为依据,统计每个医生的门诊诊断和最后诊断符合率;

  b、按着每天出诊的各类医生(科主任、主治医生、高年或低年资医生)的比例进行统计,并做好平时的统计积累。

  二、病房住院医师

  (1)病人入院30分钟内进行检查并作出初步处理。

  (2)急、危、重病人应即刻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报告。

  (3)按规定时间完成病历书写(普通病人24小时、危重病人6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当班完成,急诊病人术前完成)。

  (4)病历书写完整、规范,不得缺项。

  (5)24小时内完成血、尿、便化验,并根据病情尽快完成肝、肾功能、胸透和其它所需的专科检查。

  (6)按专科诊疗常规制定完善的诊疗计划。

  (7)对所管病人,每天必须上、下午各巡诊一次。

  (8)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完成病程记录(抢救记录、会诊、术前讨论、术前小节、转出和转入、特殊治疗、病人家属谈话和签字、出院小节和死亡讨论等一切医疗活动均应有详细的记录)。

  (9)对所管病人的病情变化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10)诊疗过程应遵守消毒隔离规定,严格无菌操作,防止医院感染病例发生。若有医院感染病例,及时填表报告。

  (11)病人出院时须经上级医师批准,应注明出院医嘱并交代注意事项。

  三、病房主治医师

  (1)及时对下级医师开出的医嘱进行审核,对下级医师的操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2)新入院的普通病人要在24小时内进行首次查房。除对病史和查体的补充外,查房内容要求有:

  ①诊断及诊断依据;

  ②必要的鉴别诊断;

  ③治疗原则;

  ④诊治中的注意事项。

  (3)新入院的急、危、重病人随时检查、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汇报病情。

  (4)及时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把好出院病历质量关,并在病历首页签名。

  (5)入院3天未能确诊或有跨专业病种的病例时应及时举行科内或科间会诊。

  (6)待诊病人在入院1周内仍诊断不明时,向主任请示病例讨论或院内会诊。

  (7)按规定正确分级使用抗菌药物和专科用药。

  (8)手术治疗前亲自检查病人,做好术前准备,按手术分级管理标准拟订严密的手术方案并实施。术后即刻完成术后记录,24小时完成手术记录。

  (9)术后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做好术后工作。

  (10)负责治愈患者出院的审批手续,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四、病房主任(副主任)医师

  (1)组织或参与制定本科质量管理方案、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和操作常规。

  (2)指导下级医师做好医疗工作,督促检查下级医师执行各项制度和诊疗常规。

  (3)对新入院的普通病人要求48小时内进行首次查房;危重病人至少每日查房1次;病人病情变化应随时查房;每周组织全科查房2次。

  (4)查房内容除对病史和查体的补充外,普通病人应有:

  ①诊断及其诊断依据;

  ②鉴别诊断;

  ③治疗原则;

  ④有关方面的新进展。

  未确诊病人应有:

  ①鉴别诊断

  ②明确的诊断思路和方法;

  ③拟定相应的'治疗措施。

  危重病人应有:

  ①当前的主要问题;

  ②解决主要问题的方法。

  (5)疑难病例及入院1周未确诊病例,组织科内讨论或院内会诊,必要时向医务科申请院外会诊。

  (6)指导和监督下级医师正确分级使用抗菌药物和专科用药。

  (7)组织术前和重要治疗前病例讨论,指导下级医师做好术中、术后医疗工作。重大手术和重要治疗要亲自参加。

  (8)审批未愈患者出院,并指导病人出院后的继续治疗。

  (9)审签主治医师审查的转科、出院病历。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参加新农合患者的住院费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20xx〕2号)和《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新农合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包括:药品、检查、诊断、治疗项目及各种医用材料等。

  第四条、新农合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报销实行分类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下项目为甲类管理项目,其费用100%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非限制使用的药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内的以下收费项目:

  (1)床位费、护理费、抢救费、注射费等一般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下同);

  (2)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下的医技及临床检查、诊断项目;

  (3)手术费、治疗费、监护、监测费、麻醉费及中医、民族医等治疗项目;

  3、单项费用200元以下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针头、一次性输液管、一次性引流管、一次性手术包等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以下为乙类诊疗项目,诊疗费用40%由个人自付,60%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限制使用的药品及全血、浓缩红细胞、冻干血浆等血液制品;

  2、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医技及临床检查、诊断项目;

  3、经特种设备进行手术、治疗的项目,包括腹腔镜手术、胸腔镜手术、光量子疗法、射频疗法、超声疗法、激光疗法、微波疗法、磁疗等。

  4、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等)、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骨科内固定材料、心脏起搏器等体内置放材料。

  5、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单项费用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按1000元计算)。

  (三)以下为丙类诊疗项目,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使用非《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3、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饮食疗法、保健(康复)治疗、行为(心理)治疗等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5、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8、院外会诊、出诊、自请特护、急救车、空调、电视、电话、陪护、洗理、煎药、膳食、文娱活动等服务项目费用及损坏物品赔偿费用;

  9、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等的诊疗项目;

  10、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1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骨髓等);

  12、非治疗性的工本、材料费用,包括:病历工本费、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帽子、一次性床单、一次性枕套、一次性胶布、一次性脚套等一次性卫生材料以及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五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新农合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指征;凡使用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须经科主任(含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批准。

  第六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特殊收费、报销项目告知制度,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医疗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新农合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要实行书面告知患者/家属并在病历上记录/存档备查,凡因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投诉、提出异议或经济赔偿的,所有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3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10%。

  (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4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10、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5

  一、放射医、技师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自身及有关人群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二、爱护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湿度,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原位。

  三、放射医、技师应熟悉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各部件的使用方法,业务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参数,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四、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扫描前仔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情及检查要求,合理选择胶片大小及投照条件,查对号码姓名,检查完后详细填写各有关项目,特检需记载造影剂名称,用量、反应及处理过程。

  五、增强防护意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尽量使用小照射野,对换者敏感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

  六、对病人热情耐心,检查中随时注意病人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检查并及时处理;对陪护人员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爱护设备及室内设施,及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保持室内整洁,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6

  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