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业主委员会委员考核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完整版业主委员会委员考核制……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委员考核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完整版业主委员会委员考核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委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委员考核工作,促进勤、廉,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委员队伍,根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员考核是指对包括业委会负责人在内所有成员的考核。
第三条 委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负责人与业主、业主代表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制度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委员的考核,以委员的业委会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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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委员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定期考核在业委会定期会议时同时进行。重点考核委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考核组共同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定期考核为基础,考核分数取平均数。(详见《业主委员会考核量化测评表》)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高;
(二)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较高;
(二)工作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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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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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年度考核由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组织实施。
业委会在定期考核时设立考核组。考核组由本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及业主、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委员按照业委会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二)业委会负责人在听取业主、业主代表和委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定期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委员在小区内公示;
(四)由本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考核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向业委会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业委会负责人妥善保管《委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委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奖励委员、罢免委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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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实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二)累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追加奖励;
第十七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实行:
(一)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逾期拒不改进的,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罢免;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办理:
(一)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根据考核情况邀请业委会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士,有针对性地对委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业委会新补充的委员都须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各种会议次数一半以上的委员,不进行考核,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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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委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考核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委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制度办理:
受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委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核负责人时,负责人须回避,由副职进入考核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全体委员签字认可、盖章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