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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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烟酒行业就是从事烟草、酒类及烟酒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烟酒行业协会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烟酒行业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xx烟酒行业协会,英文名……

烟酒行业协会章程

  烟酒行业就是从事烟草、酒类及烟酒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烟酒行业协会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烟酒行业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xx烟酒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烟酒制造、研发、服务以及烟酒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烟酒强国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烟酒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烟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烟酒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烟酒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烟酒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促进烟酒行业市场贸易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代表行业参加多双边贸易规则谈判,组织行业开展贸易救济、应对贸易摩擦以维护烟酒产业安全;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烟酒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维护产业安全培训;

  (九)办好烟酒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xx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烟酒行业协会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xx区xx镇白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中共xx镇委和xx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加强同企业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xx市xx区xx镇白酒行业企业负责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镇白酒行业的企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教育、引导全镇白酒行业的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促进民营企业共同繁荣和发展,为xx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招待党的路线、方针、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营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xx市xx区xx投资服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白酒行业的企业对属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教育,提高我镇民营企业职工整体素质;

  (二)研究探讨白酒生产发展思路、方向问题,指导产业产品结构高速机制创新,提高管理水平;负责制定白酒行业的行业规范,自律准则等,对该行业行使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维护白酒生产企业的合权益,反映企业家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企业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白酒生产企业发展情况和建议;

  (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

  (七)开展行业以及区域交往,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八)承办其他政府定的有关白酒行业整体利益的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只设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议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登记,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

  (四)本协会个人会员必须是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委派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安排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聘请首席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期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和常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第二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备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制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或资产来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署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或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妥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