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
管理员
分享
标签: 选煤厂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管理员

摘要: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监督检查

  1、厂部每月组织一次对全厂的消防检查;

  2、每日当班班长对本车间进行消防巡查。内容包括:

  2.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2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2.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对查出的不符合、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

  二、管理要求:

  各车间对配置消防设施进行挂牌编号,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车间负责本车间消防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岗位的消防设施由岗位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整洁、卫生、完好。岗位人员必须了解本岗位所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构造和注意事项,熟练掌握其适用对象和操作方法。

  配备的消防设施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等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三、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1、各车间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将员工消防培训教育纳入到本车间安全教育培训中。结合119宣传日、重点节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

  2、培训内容包括:

  2.1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2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2.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和逃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2.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一、制定目的

  为了全面提升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

  1、选煤厂每月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中扣10分;发生轻伤事故二人次,扣20分,以此累计计算。

  2、选煤厂每月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中扣25分;发生重伤事故二人次,扣50分,以此累计计算。

  3、选煤厂每月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人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项目不得分。

  4、选煤厂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上级部门的罚款、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由选煤厂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二)实施办法

  1、按月进行考核。每月3日、13日、23日由安监部门组织相关部室主管人员、选煤厂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2、每次检查完现场,所有参加检查人员集中在一起,提出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打分评级。

  3、安监队将全月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报矿领导审批,矿导审阅后,通报相关部门。

  4、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执行。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系好衣扣、袖扣、鞋带、安全帽带,女工发辫要可靠地盘放在工作帽内,严禁穿短裤、背心、拖鞋、高跟鞋等非劳防用品从事生产活动。冬天严禁穿大衣上岗,凡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与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和处理,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以安全为主。

  3、任何设备发生故障后不得随意进行处理,必须由专人进行检修。

  4、禁止在设备和管道上乱放衣物、工具、杂物,更不准随意在厂内、车间、岗位焚烧垃圾和其它杂物。

  5、任何人不准随意靠近标有警示的区域,更不准在警示区域打闹、观望。

  6、发现有违规喝酒上岗者,由带班长负责强行将其护送离岗。

  7、严禁携带引火物和发火物进入带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

  8、严禁用汽油等极易挥发可燃性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9、各种传动机械及电器设施的检修、移动、加油、清扫及故障处理时,都必须在切断电源停机后进行,挂停送电牌,并执行工作票制,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随意开机和送电。

  10、未经申请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打桩,更改设施管道、电路、电器

  11、发生事故所在工段,当事者应立即上报调度和带班长,在15分钟内不上报者要追究其责任。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一、通风机的管理

  1、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正常工作的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

  3、正常工作和备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

  4、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离,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只有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通风机。

  二、通风机主备切换、风电闭锁管理

  1、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由矿自动化部监督监察。

  2、风、电闭锁必须每周试验一次,试验由矿自动化部派专人完成。

  3、试验完成后,参加试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好试验记录。

  三、通风机瓦斯电闭锁管理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瓦斯闭锁功能:当瓦斯超限达了断电值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的复电值后,自动解锁。

  2、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并通知监测人员对瓦斯闭锁进行调整。

  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作业。

  4、每周五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5、测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由矿自动化部完成,并由矿调度统一指挥

  6、测试时,测试人员如发现有问题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排出故障,保证断电功能的正常运行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甩开风电闭锁和瓦斯闭锁不用。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选煤厂环境保护管理,达到“环保设备正常运转率达到95%,厂区噪音与污染物100%达标排放,生产废水100%循环利用,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为0”的环境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环保管理制度。

  二、适应范围及权限

  1、本制度汇编适用于选煤厂范围内的环保管理。

  2、名词术语

  ①环境保护:是指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各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②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③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容量的允许下,以环境科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和行政手段,对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④环境监测: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⑤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3、本制度归口管理单位是技术部,安全部、调度室配合。在技术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结合选煤厂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适用范围

  本责任制适用于选煤厂各级、各岗位人员。

  厂级、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是选煤厂、部门、车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选煤厂、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即“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选煤厂、部门、车间下属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负其责。

  厂长为选煤厂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选煤厂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厂长授权环保领导小组管理环保工作。技术部是选煤厂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三、环保机构

  设立以厂长为首、各部门、车间领导组成的环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选煤厂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厂长、支部书记

  常务副组长:副厂长(分管技术)

  副组长: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分管生产)

  副厂长(分管机电)副厂长(分管后勤)

  成员:技术部、调度室、安全部、采供组、各车间、班组负责人

  四、选煤厂各级领导环保职责

  1、组长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把环境保护列入选煤厂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选煤厂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选煤厂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

  ②了解选煤厂的主要排污情况及所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宏观控制选煤厂环保的发展方向。

  ③负责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员,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环境管理工作。

  ④负责组织环保制度、环保规划和环保目标(包括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制定。

  ⑤保证环保资金落实到位。

  2、常务副组长职责

  ①分管环境管理的副厂长是选煤厂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人,熟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地方的环保要求,负责领导选煤厂环境保护工作。

  ②了解选煤厂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污环节、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选煤厂排污情况,支持和指导技术部开展环保工作。

  ③负责组织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环保规章制度、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修订选煤厂环保规章制度,分解环保目标。

  ④组织开展环保技术交流,推广实施环保先进技术和经验,协调选煤厂与上级环保部门的工作。

  ⑤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促进选煤厂员工环保意识的提高。

  3、其他副组长职责

  ①对分管职能部门及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②按职责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③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促进选煤厂员工环保意识的提高。

  4、各车间部门负责人环保职责

  ①各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为本部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②组织制定和落实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负责解决所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和环境事故隐患。

  ③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和记录。

  ④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污染物的管理,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建立污染物储存、转移台账和记录。

  ⑤采供负责人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采购、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时,应有相应的节能、降耗、减排等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

  ⑥调度室(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配合古城煤矿负责协助选煤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安全环境保护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救援。

  ⑦技术部负责人负责环境技术措施项目、环境检测、环境事故隐患整改等费用的投入。

  ⑧技术部负责人根据国家下发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文件要求,需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环保责任制度,将除尘、降噪等环保设施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在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时,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⑨采供组负责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环境管理规定。

  ⑩污水处理站负责人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负责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和记录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相关运行记录、废水检测记录。

  5、班组组长环保职责

  ①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②贯彻执行选煤厂及部门环境保护的指令和要求,积极参加环保各项活动。

  ③参与本班组环境因素的辨识及环境因素的控制管理。

  ④加强本班组环保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停开、闲置,并做好运行台账、记录。

  ⑤负责本班组范围内的污染物的管理,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建立污染物储存、转移记录。

  五、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职责

  1、技术部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动了解熟悉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选煤厂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②监督检查选煤厂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正常运行,台账和记录规范。

  ③监督检查选煤厂污染物的管理,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证选煤厂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手续齐全,记录规范。

  ④组织选煤厂环境内部监测和委外监测,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及时完成各项报表统计和上报。

  ⑤组织选煤厂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2、专职(兼职)环境管理员职责

  ①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选煤厂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②负责选煤厂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③贯彻执行选煤厂环境保护的指令和要求,积极参加环保各项活动。

  ④负责检查选煤厂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的工作。

  ⑤负责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⑥负责向技术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接受技术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技术部监督检查。

  ⑦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设备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3、调度室环境保护职责

  ①对选煤厂所有环保设备、除尘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责任,对因环保设备、设施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总责。

  ②负责环保设备、除尘设施的综合管理。定期组织对环保设备、除尘设施大检查,及时处理环保设备、除尘设施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环保设备、设施管理方案,建立健全环保设备、除尘设施台账,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标准和选煤厂的规章制度,有计划地解决环保设备、除尘设施等污染事故隐患。

  ④负责选煤厂三废、噪声等环保治理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专业管理工作;落实设备大修期间相关环保措施。

  4、后勤和销售环境保护职责

  ①建立健全办公楼、宿舍、食堂和生活功能区(简称公共区域)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②负责选煤厂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创造优良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③负责公共区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并及时报告选煤厂安全环境保护部。

  5、生产车间环境保护职责

  ①对本单位所有环保设备、除尘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设备专业管理责任,对因环保设备、设施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总责。

  ②负责污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的综合管理。定期组织对环保设备、除尘设施大检查,及时处理环保设备、除尘设施方面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环保设备、设施治理方案,建立健全环保设备、除尘设施台账,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标准和选煤厂的规章制度,有计划地解决污染事故隐患。

  ④负责本车间三废、噪声等环保治理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专业管理工作,落实设备大修期间相关环保措施。

  ⑤定期组织召开本车间环保设备、设施治理工作会议,总结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⑥组织制定、实施本车间环保设备、设施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环保责任意识和操作水平。

  ⑦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设备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6、其他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①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环境保护内容列入工作范畴,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②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③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环境保护考核和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选煤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环保目标。根据国家法律及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选煤厂实际,特制定环境保护考核和奖罚制度。

  二、范围

  本责任制适用于选煤厂各车间、部门。

  三、职责

  1、技术部负责环境保护考核的归口管理,会同选煤厂综合办公室对选煤厂范围内的环境管理运行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实施考核。

  2、其它管理部门均可对安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考核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3、其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活动的管理,接受安全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的整改要求和考核。并对本部门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考核。

  四、定义

  “异常排污”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备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漏、溢流等影响环境的情况。

  “环境污染事故”是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操作、施工不当、工艺控制、设备装置原因或其它因素,造成选煤厂内部环境和周边环境污染的事故。

  “现场管理”这里是指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包括人、机(设备、工具、工位器具)、料(原材料)、法(加工、检测方法)、环(环境)、信(信息)等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的结合状态,以达到优质、高效、清洁、均衡、环保、文明生产的目的。

  五、考核项目及内容

  考核项目为综合管理、污染物排放监督、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异常排污等。

  六、考核形式

  考核检查的方式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上级管理部门督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罚款。

  七、考核办法

  1、综合管理考核

  ①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以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内部环保管理体系,及时、认真填写各项环保台账,技术部进行定期检查,台账记录不符合要求,对该部门责任人罚款10—50元。

  ②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以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现场管理体系,按照选煤厂的管理制度,开展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技术部进行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该部门当班责任人罚款10—50元。

  ③各车间、部门应定期开展环境隐患自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隐患排查制度,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五落实”整改,确保环境安全达标。

  ④各车间、部门对各自包干区域的绿化带、裸露地面负有保护职责。如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土壤,视受污染面积大小,处罚责任部门200—1000元,并由责任部门负责恢复土壤和绿化,受污染的土填应有责任部门申报厂长批准后做危废处理。

  ⑤选煤厂或上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环保问题,需由技术部下达“环保隐患整改通知单”,经分管厂长批准后下发责任部门,责任部门需及时整改。无正当理由延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部门罚款100—500元。

  2、污染物排放考核

  ①废水排放考核

  a、各生产车间、部门负责人必须提高环保认知,严控用水和排水,除特殊需要,严禁有长流水行为,发现一次罚责任部门、车间100元。

  b、调度室对选煤厂生产废水的产生、收集和输送负有主管责任,因生产行为不当造成废水超标排放或环境污染的,罚款100—1000元。

  ②废气排放考核

  a、车间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废气治理设施的巡检,对生产废气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除突发情况外废气不得随意直排。发现直排一次,对责任车间罚款100—500元。

  b、生产车间作为产污单位,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区域内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口污染因子被环保主管部门检测超标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该生产车间罚款200—2000元。

  c、车间应加强工艺控制,做好设备、设施的保养工作。因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对设备、设施责任人处50—500元罚款。

  3、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考核

  ①车间应安排人员做好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巡检工作,并按照要求填写巡检记录,确保设备、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检或记录填写不规范,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②环保设备、设施发现异常,所在车间必须及时组织检修,并向选煤厂领导和技术部汇报。内部力量不能处理的,请示选煤厂领导外协处置。对环保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不予以积极处置造成恶劣影响,对责任车间罚款200—1000元。

  4、异常排污考核

  ①如遇到生产异常情况需要异常排污时,写明异常排污的应急措施,及时通知调度室、技术部,并报厂长批准。

  ②因环保设备检修或因故处理能力不足,车间无法迅速落实停产而需要临时超标排污的,车间需提前一天向选煤厂技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异常排污申请单”,经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③如遇到降水天气,根据降水轻度对10—15分钟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期雨水可直接从雨水系统外排,雨水收集池人员对外排雨水情况负责,有技术部进行监督。

  第四章、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选煤厂的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本选煤厂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选煤厂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实行定期(专项、季节、节假日等隐患检查)或不定期(日常的隐患排查)的隐患排查,及时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三、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环境风险排查:

  1、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2、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3、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现场生产管理或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

  四、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六、其他各部门及人员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选煤厂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七、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八、对于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等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九、对需要整改的环境隐患问题,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十、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所排查的隐患问题,要有隐患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要存档备案。(备注:根据本选煤厂实际情况,本选煤厂的环境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并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一并管理。)

  十二、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十三、对已整改或未整改的隐患问题都要做为下次排查的重点。

  十四、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十五、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选煤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环境保护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选煤厂员工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对环保工作的认识,使全体员工自觉爱护环境,掌握环保设备的控制参数和操作规程,提高环保设备运转率,保障环境不受污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选煤厂环境保护培训教育管理。

  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是指选煤厂内部组织培训和外部委派专业培训。

  三、职责

  1、安全部制定对员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2、技术部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3、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有:选煤厂内部的环保教育培训、委派特殊环保教育培训。

  四、一般规定

  1、凡新来选煤厂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环保教育培训,包括对基本的环保知识、选煤厂环保方面的有关制度等内容的培训;选煤厂日常的环保教育培训:对在职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两次环保教育培训。

  2、每年委派主管环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外部专业培训二次,考取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也应自学环保知识,熟知国家有关环保的各项法规、政策、方案,运用到日常的工作中。

  3、加强员工的环保知识和法制观念,使环保工作深入到日常工作中,也使环保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第六章、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环保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排放管理,及时投运环保设备,合理控制工艺参数,将废水、废气排放浓度降低在最小值,保障环境不受污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选煤厂生产各环保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是指环保设备巡检管理。

  三、职责

  1、巡检是搞好环保的途径,目的是发现、查明、整改各种隐患,制止各种违章作业。保持环保工作正常、稳定地运营。

  2、组长、副组长、技术部、安全部、调度室及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环保工作及环保设备运行进行检查。

  3、技术部每月组织对选煤厂环保工作及环保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解决方案。

  4、车间主任日常不定时巡检,整理数据,对于车间的环保设备、不合理的废物堆放、废水和废气排放有义务监督,出现问题及时上报技术部及相关各级领导,避免环保事故的发生。

  5、技术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6、各车间(班组)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管理。

  7、机修车间负责供水、排水及循环水技术改造、管网维护保养的管理。

  四、一般规定

  1、加强现有生产环保设备的技术管理,消除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使污染物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减少或消除。

  2、生产过程中必须第一时间投运环保设备,技术部负责不定时巡检,发现不投运、排放超标、设备跳停等问题要进行处罚。

  3、车间不能处理的环保设备问题,由技术部提出技术改造方案,报选煤厂领导审批实施。

  4、各部门(车间)负责管辖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废水要100%的利用,废气排放浓度要达到环保控制指标。

  5、各车间(班组)加强环保设备的运行管理,坚持巡回检查,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备的检修,必须列入车间的设备检修计划内,明确检修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6、在生产异常情况下,若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排放的,在5分钟之内要向技术部、调度室口头汇报。

  7、机修车间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防止设备加油、换油造成的油污染,废油按选煤厂有关规定回收处理。

  8、化验室使用的酸碱有毒有害物的药品,应加强管理,妥善处理残液、废液。严禁采取稀释、深埋等办法处理。

  9、仓库负责仓库现场的管理。运输车辆运往选煤厂产品,要按照规定的路线,采取防洒、防漏、防扬等运输措施,对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防止物料扬尘污染。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第一条:胶带输送机

  1、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在机下过人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板。如果输送机长度超过30m,必须设置人行过桥。

  2、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时,各重点工作地点,必须设置中间“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的设置位置,一般应在走廊人行道一侧。3条带式输送机共有的输送带走廊,中间的带式输送机在走廊两侧均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3、倾斜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偏、止逆和过载、防滑停机保护装置。

  4、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清扫器。输送机运转过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换托辊,禁止清理机架和滚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触摸输送带。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护遮板。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5、禁止任何人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上站、行、坐、卧、横跨。禁止使用带式输送机搬运工具或其他物件。

  6、禁止向滚筒撒煤、砂子、垫草袋等杂物。禁止带式输送机超负荷强行启动。禁止在运行中使用刮滚筒积煤的方法进行调偏。

  7、移动式带式输送机走轮应当安装保护罩。禁止操作人员站在移动式带式输送机前进方向的轨道上进行操作。

  8、使用电热胶接输送带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9、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转时,禁止正面站人。温度低于零下19℃时,禁止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行。

  第二条:刮板输送机

  1、刮板输送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人行过桥。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栏杆。严禁任何人横跨未加盖板的刮板输送机。

  2、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发现链条拉斜、跳链或槽箱内卡有杂物,必须停机处理,并由司机在按钮上挂“停车牌”。禁止在运行中清扫刮板输送机。

  3、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过载保护装置。禁止刮板输送机超负荷启动。

  第三条:机动车运输

  1、机动车的照明灯、倒车灯、刹车灯和转向灯必须齐全、完好。严禁无照和酒后开车。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正常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结冰、积雪、积水情况和能见度在30m以内恶劣天气时,不得超过10km/h;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中?,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和倒车时,不得超过5km/h。

  3、机动车辆通过道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一停、二看、三通过。

  b、确需在道口停车作业时,作业负责人事前向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待办好所有手续后才能进行。

  b、当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4、机动车辆运送手选矸石,应当先将车箱对正矸石仓溜槽,再启动溜槽升降绞车,将矸石放入车箱内。工作人员不得站在汽车上由溜槽口捅矸石。

  5、吊装孔装卸货物时,机动车车斗应当对正吊装孔。装货物时,驾驶员应当离开驾驶室,站在安全地带。不准操作人员从高处向车内抛掷货物。

  6、机动车装运原煤和各种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多辆汽车同时装卸,沿纵向前后车辆的间距不得小于2m,沿横向两车辆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b、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m。

  c、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汽车与铁路车辆的间距不小于0.5m。

  7、机动车装载大型、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载的重量不得超过行车执照上核定的限度。如果确须超过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b、装载货物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指挥,并捆扎牢固。

  c、指派专人押车,有专人指挥,并慢速行驶。

  d、卸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8、汽车卸货,应当选择平坦填实场地。向坑内卸货时,应当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当有专人指挥。

  9、使用吊车装卸货物时,应当先检查箱体的底脚是否牢固完好,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

  10、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行驶中,禁止任何人站在车脚踏板或车帮上。禁止机动车辆停放在坡度较大的地段。

  11、检修机动车辆底部,除使用千斤顶支撑外,还必须使用木桩垫实。

  12、严禁烟火接近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停止发动机。机动车上必须配备有灭火装置。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和烤烘油水分离器、贮气罐和集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冻结部位(应用热水进行熔化)。严禁排气管及电机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13、装载机(铲车)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尽量避免装载货物爬坡。如特殊情况需爬坡时,载重量不可超过额定量的70%。

  b、不得在倾角超过10°的路面上行驶。

  c、不得作为远距离运载工具。不得在厂外公路上运输物件。

  d、上下坡时,不得换挡变速行驶。下坡时,柴油发动机不得熄火挂空挡行驶。

  e、行驶时,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f、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装载机作业范围。配合机械作业的人员,在铲斗停止作业落地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14、推土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雨季施工,作业完毕,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平坦地面上,并使推刀着地。

  b、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的照明充足。

  c、行驶中,驾驶员不得与地面人员传递物件。

  d、在陡坡上不得横向行驶,纵向行驶不得拐死弯。

  e、悬崖边缘推土时,推刀不准推到边缘。

  15、叉车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搬运物货,负荷不得超过规定值,不得使用单个叉尖挑物。

  b、在大于1/10的坡道上,上坡向前行驶,下坡倒退行驶。

  c、不得从事装卸作业。上下坡,不得转向。

  d、车上不得载人。操作人员不得站在货叉上或者货叉下或者叉下行走。

  e、操作人员不得在司机座位以外的位置上操纵车辆。

  f、叉车起升高度大于3m时,注意上方货物是否掉下,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条:铁路运输

  1、选煤厂铁路运输,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定站场的安全管理细则和各工种的安全管理制度。

  2、厂内的`建筑物、设备和绿化不得妨碍行车视线,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限界;已经侵入安全限界的,必须拆除。对于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筑物,在未解决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昼夜警示标志。

  3、当检修跨越铁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的电线、管道,或在厂房内铁路线上进行有碍于行车安全的设备时,检修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事前必须向运输部门值班调度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运输值班调度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在施工线路两端各50m处,应设立防护信号,并设专人监护。器具、材料的堆放应当在轨道外侧,距枕木头1.5m以外。施工检修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书面通知值班调度员,并拆除防护信号。

  4、当检修、施工有碍行车安全时,运输值班调度员应当到现场进行检查,并立即对该线路采取封锁措施。确认开通前,值班调度员应当取得检修施工负责人书面通知单后,到现场再次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通线路恢复使用。

  5、铁路机车车辆进入厂区,厂内机车车辆出入铁路专用线作业,必须执行闭塞制度。

  6、道口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瞭望,及时起落栏杆。禁止闲人在道口房逗留闲谈。

  7、扳道员应当遵守“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四程序制度,做好人工联锁。

  8、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b、执行“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16字呼唤应答制度,按规定鸣笛。严禁臆断行车。

  c、当遇有信号中断、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人身安全时,立即停车。

  d、当蒸汽机车在指定地点清炉和开放汽缸排水阀、放水阀时,注意瞭望,防止烫人和冲击建筑物等。禁止机车通过桥梁、山洞、道口和道岔时向外抛掷炉碴、煤炭等物。

  e、内燃机车在进入电力牵引区段以前,司机还须检查机车,确保机车任何部分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f、机车运行中非工作人员不得蹬乘。

  g、机车停留,设有防溜措施,并有专人看护。

  9、调车人员上下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遇地面不平、照明不好或有积水、结冰、障碍物时,不准上下车。

  b、遇脚蹬不在内侧或脚蹬不良和无手把的车辆时,不准上下车。

  c、不得迎面上车和反面下车。

  d、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w,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w。

  10、大风、扬沙和沙尘暴天气,司机必须减速慢行,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11、调车人员移动车辆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a、摘、接风管和提钩(溜放摘钩除外)。

  b、在平车、低边车辆两端、棚车顶上站立行走。

  c、调整钩位,或使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梯子或机车前进方向的脚踏板上站3人。

  e、在连接器上、端板支架上站、蹲、坐。

  f、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在侧架上。

  12、调车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手制动时,戴好安全带。

  b、不准走道心、枕木。不准坐在车底下乘凉避雨。不准在钢轨上或枕木上坐卧。

  c、推进车辆运行时,负责前方进路的确认,不得途中下车。没有显示开车信号,不准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d、同一条线路两端不得同时作业。两台机车不得同时接近一个进路道岔。

  e、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计划不清时,不准进行调车作业;变更计划时,及时向各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并要求复诵核对。

  f、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确保进路正确。

  g、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行走的地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h、在平车、煤车上瞭望或引导时,站立位置距车边缘距离不得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时,距车端距离不少于3m;线路上方有电车机车高压电源时,不得站在煤车上。

  i、值乘小运转或推送车辆时,动车前先试拉手动闸,在前面的车辆上指派连接员确认进路或值乘。

  13、机车取送车辆或对货位,在进入装知地点前必须停车,由连接员通知装卸人员停止作业。然后,由检查人员对装卸点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清好道,关好车门,车辆装载符合要求,装卸机械停止作业,装卸人员、取样人员离开不安全地点后,调车人员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14、使用无线调车系统进行调车作业,司乘及调车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无线调车设备或带出作业现场。

  15、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固定使用的线路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机车调运易燃、易爆车辆时,禁止易燃、易爆车辆与机车直接接触。严禁机车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

  16、在电力机车动力线下面的车皮上进行采样或从事其他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任何人攀越电力机车或用长的导电物体接触机车。

  第五条:装车

  1、装车前,工作人员应当检查车门和拉风,并清扫车底。

  2、装车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禁止工作人员站在绳鼻子上和绞车机尾。严禁工作人员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应当按规定车数牵引,不准超挂。

  3、使用调度绞车或无极绳挂钩(俗称铁牛)应当与车辆脱离。

  4、运转中,发现影响人员及设备安全等异常情况,必须按紧急停车按钮。

  5、机车挂重车时,调度绞车或无极绳挂钩(俗称铁牛)应当与车辆脱离。

  6、无极绳挂钩(俗称铁牛)运行中,不得进行清扫和维护。严禁工作人员在铁牛前进方向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7、调车绞车、重锤和导向轮的四周必须加设围栏。

  8、人工捅煤时,操作人员不得将头伸进溜槽内。风力清仓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给煤机下面。检修设备或工作需要时,风力清仓应当停止。

  9、平车人员站立的位置距车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1m。禁止工作人员在车帮上行走。禁止在平车时拉车。装车时,平车人员不得站在轨道衡上或在轨道下进行检修。

  10、禁止机车在轨道衡上启动、停留、紧急制动。机车通过轨道衡时,应当限速行驶。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一、一般规定

  1、各级分管领导、检修技术人员、检修班长是具体抓好管理负责人。

  2、凡是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缺陷,运行人员有责任采取必要的运行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出现故障要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消除。

  3、各运行、检修班应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记录,以利于查阅和作出处理。

  4、设备缺陷消除后,消除者应在记录簿上交待清楚。

  5、记录簿应保持整洁并存档,以备考察。

  二、缺陷分级管理权限

  1、运行任务

  ⑴巡视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做好记录和报告有关人员。

  ⑵及时消除属于运行维护工作范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采取必要运行措施消除缺陷。防止缺陷扩大,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⑶凡本班有权调度停用或不停电也能消除的缺陷,应通知检修人员及早消除。

  ⑷参加设备缺陷消除后的验收。

  2、检修班任务

  ⑴负责从运行、试验、检验方面及时了解所管辖设备的.缺陷并做出记录。

  ⑵了解运行情况,查阅记录簿,及时发现和主动消除设备缺陷,做到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

  ⑶在运行中无法消除缺陷,应记入本班的记录簿上内,在大小修或临时予以消除。

  3、分管领导的任务

  ⑴领导督促各班进认真搞好设备缺陷的消除工作,负责质量验收的组织工作。

  ⑵定期巡视设备,掌握设备存在的缺陷。

  ⑶分析造成缺陷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⑷拟定消除重大设备缺陷的技术组织、措施,结合小修计划使其实现。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制定选煤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各类规程、措施的审核、监督落实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制定、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的演练与落实。

  (九)收集整理各类安全档案,做好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选煤厂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和厂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投入保障

  第九条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额度不低于有关规定的额定要求(不低于销售收入1%或10元/吨精煤提取)。

  第十一条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重点保证的原则

  安全费用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用在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完善和重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和杜绝重大事故的目的;

  (三)突出效果的原则

  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通过过程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验收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工程必须有计划、有审批、有设计和审查、有监督、有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安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逐级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厂和所属各车间、科室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制定和落实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工资总额的20%作为安全绩效结构工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绩效综合考核办法,与职工行为规范、工作质量等挂钩,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环节人员意识、责任意识,并明确考核方案。

  第十七条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厂安监部门按规定考核后落实兑现。

  第五章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车间安全例会、厂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会以及专题安全会议,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车间安全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厂安全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安全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分析总结安全状况,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执行安全述职制度。生产车间行政正职每月在厂安全例会进行一次安全述职,述职人对安全述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安监部门对安全述职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逐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组培训、教考分离、全员参与、质量保证、重点突出、整体提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形式是:业余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二)按要求选派符合要求人员参加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按时培训、考核、换(发)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四)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业余培训形式;

  (五)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鉴定等其他各项培训工作;

  (六)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七)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制定近期和长远安全技术规划,详细规划安全装备和设施的更新与完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经过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程序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常规规程每年要结合实际至少审核修订一次,逐级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发后贯彻执行;技术、工艺、设备等变化后,要随时修改有关规程,确保规程有效,能够起到规范运行、指导操作、防范事故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临时工程、重点工程、安全重点管理区域、危险环节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并按规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开展安全技术项目评先创优活动,规范项目的申报、评比程序,创新奖励和推广机制。

  第七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安全小分队突击检查。

  第三十五条每月由厂分管安全领导、安监部门组织,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全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车间和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班队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对车间和要害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安全小分队不定期、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十七条厂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5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0天。其它厂领导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副总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其他业务科室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0天。

  各车间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下车间、下基层的要抓“三违”、抓安全培训学习和抽考、抓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实行隐患分级管理,层层分解责任,按照隐患排查———筛选———“三定”落实———整改———验收———再排查的模式,严密隐患治理程序,确保隐患治理过程安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的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专门的安全会议,按照分析定级、上报、研究制定处理方案、“三定”落实、复查验收的程序加以治理。

  第四十条隐患治理完成之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尤其是减少对人的伤害。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是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二条各分管副职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班组和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和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分级、汇总、上报和复查验收。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选煤厂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事故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追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事故要及时按下列要求报告: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厂调度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车间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的同时,向厂调度员和厂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调度人员和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掌握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措施;

  (四)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必须按要求赶赴调度室或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和事故调查有关要求,由厂安监部门组织、协调或协助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大小,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选煤厂成立由厂长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厂、车间和班队(组)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对措施。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任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可能引起一人以上生命危险的或损失财物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事故的应急。指挥部在安监部门设立办公室,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

  生产车间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队,负责对可能发生一人重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事故应救援。

  班队(组)长担任事故现场处理指挥员,负责对可能发生发生一人轻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元以下的事故应急。

  事故发生后,下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无条件服从上级救援机构调遣。

  第五十一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厂长牵头,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每年至少对全厂的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和挂牌,生产车间由行政正职组织,对本单位危险源(害)并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五级以上危险源必须制定控制风险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针对危险源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进行全面的贯彻学习,并考核存档。

  第五十四条厂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次,车间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讲评,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解释权归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依法推进XXX公司选煤厂【以下简称:选煤厂】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障职工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煤厂下属各车间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 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履行原则:

  (一)各层次的职业健康工作遵循“一把手”总负责的原则。

  (二)各车间及相关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有效防范职业病。

  (四)上级对下级职业健康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评价、考核责任。

  第四条 对由于未认真落实职业健康责任制导致的不良后果,按照X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 主要领导职业健康责任制

  第五条 X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职业健康工作总负责,全面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建立职业健康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审定批准并保证职业健康所需经费的投入。

  (三)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条 主管职业健康的分管领导

  (一)在董事长及选煤厂厂长的领导下,组织检查、落实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工作。

  (二)组织制定、批准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职业健康工作方案并督促执行。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车间严格贯彻执行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主持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

  (五)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督促开展演练。

  (六)组织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三章 部门职业健康责任制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监督检查相关科室、车间严格贯彻执行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按操作规程执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编制职业健康工作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及改进措施。

  (三)督促本单位建立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

  (四)指导本单位及时研究有关职业健康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五)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对职业健康有损害的隐患问题提交分管领导、调度、职业健康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六)组织职业危害隐患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劳资部门

  (一)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职业危害。

  (二)负责劳动者岗前及离岗时的体检工作。

  (三)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负责调整职业病禁忌者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供应部门

  (一)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为劳动者采购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负责为劳动者发放防护用品并建立发放台账

  第十条 通风检测部门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检测标准、检测地点、检测时间负责日

  常的职业危害监测和定期检测。

  (二)负责登记统计各项职业危害数据。

  (三)负责维护保养检测仪器,保证检测仪器的.正常使用及精准度。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门

  (一)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二)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部

  (一)按照规定落实接触职业危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体检;对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进行医学观察和定期体检。

  (二)组织本单位开展职业危害急救、自救等救护知识培训。

  (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全力抢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救治情况。

  (四) 负责登记统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五条 车间主任、辅助队长、书记

  (一)组织职工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二)检查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整改问题。

  (三)督促本班组职工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四)监督、检查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保证正确使用。

  (五)及时发现并报告职业健康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岗位操作人员

  (一)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佩戴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

  (三)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四)定期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五)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健康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宣传部门

  (一)负责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工具做好广大职工健康宣传教育。

  (二)负责做好上级领导部门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企管部门

  负责企业内各单位对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并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XXXX公司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为了进一步加强洗煤厂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危险源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2、监督与控制

  (1)、所属车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并定期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检查。

  (2)、由厂部组织制定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3)、制定演练计划,计划中必须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演练步骤;

  (4)、组织演练前,应对演练人员进行培训;

  (5)、配备必需的救护装置及防护装置。

  (6)、重大危险源所属车间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7)、重大危险源所属车间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3、检查

  (1)、厂部每半年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演练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责令所在车间立即整改。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3)、所属车间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每隔半年对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

  (4)、岗位工每隔三小时对所在区域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检;

  (5)、班组对所在区域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日查;

  (6)、安监员对分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日查;

  (7)、值班领导在值班期必须检查本厂的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