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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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担保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用证担保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信用证担保合同1  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

信用证担保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用证担保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用证担保合同1

  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出口贸易融资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贴现融资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或同意提供的一种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出口信用证贴现,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贴现率有追索权地从甲方买入经国外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票据的行为。

  第二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的条件

  1、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押汇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

  (2)信用证项下经乙方审核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3)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2、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出口贴现的信用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贴现的承兑行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且代理行额度充足;

  (2)乙方已收到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电(函);

  (3)信用证/票据期限不超过180天;

  (4)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3、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任一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乙方对于上述条件的认定具有最终和完全的决定权,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如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押汇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融资逾期的利息/罚息。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3、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3)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5、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融资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帐户中扣款时,如该帐户币种与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对于甲方的出口收汇款项,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或甲方要求进行结汇时,乙方有权按照结汇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四条 具体融资交易需要签署的文件

  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时,应与乙方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单笔出口融资项下向乙方提交《出口融资申请书》。该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的结算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并由乙方授权人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公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2、在具体的单项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五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除非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甲方未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出口押汇/贴现融资:

  1、在本协议有效期前向乙方提交相应的业务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具体单项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具体单项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7、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单项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单项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4、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出口押汇/贴现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贴现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5、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办理融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和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汇差损失;

  3、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4、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贴现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贴现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如果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货款于押汇/贴现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出口押汇/贴现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融资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4、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甲方同意:甲方以存放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的存款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7、在出口信用证押汇项下,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出口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2)出口融资项下的结算业务全部委托乙方办理,并提交全套出口收汇单据;(3)如出口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8、在出口信用证贴现项下,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债权;(2)甲方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9、无论出口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10、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5、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在出口信用证押汇项下,出现下列情形:

  (1)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2)开证行/保兑行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保兑行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3)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国外银行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8、在出口信用证贴现项下,出现下列情形:

  (1)承兑行/承付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

  (2)承兑行/承付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

  (3)承兑行/承付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

  (4)承兑行/承付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

  (5)承兑行/承付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

  (6)承兑行/承付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

  (7)承兑行/承付行由于其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而无法支付相应的外汇;

  (8)承兑行/承付行所在国政局动荡、发生自然灾害、金融危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不能按期付款;

  (9)承兑行/承付行或其所在国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承兑行/承付行偿付能力的其他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款当天乙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有效担保;

  4、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本协议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国际惯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协议有效期一年。

  到期前如任何一方拟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期满后将自动延展一年。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信用证担保合同2

  贷款人: 借款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 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1.2 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币种和用途

  2.1 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大写) ,(币种) 。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 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

  4.2 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 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 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 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 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 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 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 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 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 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 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_____、重组破产。

  7.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2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以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其他

  9.1 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为止。

  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 (公章)借款人: (公章)

  授权人: (签字)授权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信用证担保合同3

  贷款人: 借款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 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1.2 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币种和用途

  2.1 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大写) ,(币种) 。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 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

  4.2 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 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 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 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 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 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 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 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 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 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 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_____、重组破产。

  7.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2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以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9.其他

  9.1 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为止。

  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 (公章)借款人: (公章)

  授权人: (签字)授权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信用证担保合同4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_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用证担保合同5

  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以及即期付款信用项下卖方押汇融资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议付,系指应甲方(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乙方作为可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的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本协议所称卖方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的一种以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能够正常收款为基础的有追索权短期融资业务。

  第二条 议付及卖方押汇的条件

  (一)议付及卖方押汇的条件

  1、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议付的信用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开证行评级须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并且代理行额度充足;

  (2) 乙方已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的确认电(函);

  (3) 国内信用证应声明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国内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乙方审核认可;

  (4) 基础交易项下交易真实、合法,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

  (5) 乙方为可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的议付行;

  (6) 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2、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叙做卖方押汇的信用证需满足如下条件:

  (1)开证行评级须符合乙方代理行政策并且代理行额度充足;

  (2)国内信用证应声明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国内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乙方审核认可;

  (3)基础交易项下交易真实、合法,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

  (4)信用证项下经乙方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5)乙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乙方对于上述条件的认定具有最终和完全的决定权,甲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1、 融资逾期的利息/罚息。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2、 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乙方为收回与本协议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3)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4、 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为人民币。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四条 具体融资交易需要签署的文件

  甲方向乙方申请议付/卖方押汇融资时,应与乙方签署以下相关文件:

  1、单笔议付融资项下向乙方提交《议付申请书》或《卖方押汇申请书》(以下统一简称为“申请书”)。该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的议付/卖方押汇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并由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印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2、在具体的单项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五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除非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甲方未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议付融资:

  1、在本协议有效期前向乙方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具体议付/卖方押汇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结算业务量符合乙方的要求;

  5、办妥叙做具体议付/卖方押汇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6、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7、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8、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申请书;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具体议付/卖方押汇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4、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议付/卖方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将议付/卖方押汇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办理融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和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汇差损失;

  3、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4、甲方同意乙方将议付/卖方押汇项下单据寄单索偿所得款项作为议付/卖方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相关融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货款于议付/卖方押汇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议付/卖方押汇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融资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4、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甲方同意: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7、对于议付业务,甲方补充承诺如下:(1)甲方以合法、善意、诚信的方式取得票据/债权;(2)甲方对基础交易的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

  8、对于卖方押汇业务,甲方补充承诺如下:

  (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国内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货物销售情况的说明;

  (2)无论国内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3)如国内购销项下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9、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10、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相关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如开证行系中国光大银行自身辖内行,则其中第7款不适用):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5、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出现下列情形:(1)开证行财务状况恶化,乙方认为其将无力履行付款义务;(2)开证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销、关闭或宣告破产;(3)开证行被法院宣告资金冻结或者发出禁付令;(4)开证行通知款项被法院冻结、止付或被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而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支付;(5)开证行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6)开证行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任何账户内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有效担保;

  4、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一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相关法规。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协议有效期一年。

  到期前如任何一方拟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期满后将自动延展一年。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信用证担保合同6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 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收。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 %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