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编制管理规定的作用是什么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 ……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编制管理规定的作用是什么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3.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5.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通用10篇)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管理也是很有必要的!所以,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分享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通用10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树立城管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下称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花、领花、领带夹、胸徽、胸牌号、臂章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住建部规定。各县、市、区招录协管员服装款式必须与市局配发一致。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违法违规被停止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工作变动时应当:
(一)在城市管理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当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通常着制式服装。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茄克式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冬常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服;着春秋(冬)常服及执勤时,制服内必须穿制式长袖衬衫,并系配发领带。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劳动时可根据单位统一安排着作训服。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漏。
(二)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通常着作训服。
(三)着常服时,内着统一配发的衬衣,扎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外着短袖制式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衬衣下摆露于裤腰外。
(四)按照相关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同制式佩戴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
(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七)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协管人员除外。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通常情况下戴大盖帽(女同志戴卷沿帽)。着作训服时戴鸭舌帽。在紧急情况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戴城管钢盔。
第十条着装时应保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裤口袋,不准边走边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吃零食,不得饮酒;非公务需要,不得进入公共餐饮、商场、经营性娱乐等场所。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驾车巡查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吸烟、玩手机、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2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应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城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并向其所在单位下发《城管督察通知书》要求整改,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收到《城管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的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依法追责问责,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领导当年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有关处理结果在全市城管系统内通报。
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城管督察通知书》的督查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推进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21〕26号)有关规定的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省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在执行公务或办案期间,通常着执勤服;在参加重大会议、重大集体活动、宣誓、庆典等重要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执法证号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行政执法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斜穿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皮靴)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通常情况下不得系扎围巾。山区或夜间执法确因天气寒冷,可以围深色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
(六)不得纹身、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八)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五条 着常服时,应当内着配套衬衣、制式领带。着夏季执勤服时,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最上方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衬衣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着春秋、冬执勤服时,内衣可作便服,但内衣领不得高于外衣领。着防寒服时,内着配套衬衣、制式领带。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配套制式帽,帽檐前缘应与眉同高。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内,制式帽可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全国统一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暗访调查等任务或者涉及保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执行非农业执法公务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执法制式服装的情形。
第九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纪违法执法人员被立案调查的'、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执法制式服装,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
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各区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尽可能保持同一气候区域一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执法服装,不得购买仿制执法服装以及标志服饰。执法人员不得变卖、拆改服装,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督”原则,制定或细化制式服装管理规定,落实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着装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督察范围,定期开展着装风纪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支队要对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第十四条 对发现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
(二)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报请农业农村厅暂停或取消其着装资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3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 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第四条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
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着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八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制定或细化制式服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队员着装管理,树立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省局、市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非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招聘的协管员不得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确因工作需要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含综合行政执法标志标识),必须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非经批准,乡镇招录的协管员不得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时,通常着执勤服或防寒大衣、夏装制式衬衣,佩戴制式帽子;上班或参加重要会议、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常服或夏装制式衬衣;夜间参加执勤执法时要穿反光背心;雨衣、雨鞋根据天气情况穿戴;对着装有特别要求的,由局办公室统一通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局办公室统一通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衣领和下摆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胸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非执行公务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胸号牌按规定进行编号,实行一人一号,不得佩戴他人胸号牌。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
退休以及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各部门(单位)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各部门(单位)应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涉及工作变动的着装人员在未完成标志标识、制式服装上缴手续的,局政治处及局属各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单位)应及时书面报送人员变动情况,收回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由局属各单位登记汇总,局办公室统一回收处理。
第九条 因公损坏或遗失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局办公室,经批准后备案补发。
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局办公室,经批准后补发;遗失胸牌号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登报声明后,方予补发,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局政治处负责全局着装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局属各单位是着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街镇中队执法人员着装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单位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以采取暂扣其执法证件、责令其停职检查等措施。
第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治处督查督办限时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 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
(二) 未规范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及着旧式制服开展执法工作的;
(三) 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5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发制式服装的各科室、各单位。
第二条综合执法人员(正式和协管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条综合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着春秋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着配套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长、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着制式领带。
(三)冬季着冬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着配套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着制式冬棉服除外)。
(四)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五)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
(六)除告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七)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插兜、树衣领、卷裤腿。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综合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举止端庄、精神饱满、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外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十一)工作期间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综合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制式帽子。通常情况下戴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帽子用左手或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参加会议)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于左手拖放于左侧膝盖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五条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与综合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出差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
(四)综合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职务的,不得着制式服装。
(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第六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式服装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赠送、转借给无关人员。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离休、退休,辞职、调离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在离开岗位前上交标志标识。
第八条综合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市综合执法局督察部门对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配发制式服装人员上班不着制式服装的,第一次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对三次以上不按规定着制服人员,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进行全局通报要求整改,并列入今后不换装人员名单。
(三)对多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理。
(四)违规者所在科室应当及时向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条试用期工作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的着装督察部门由局办公室、执法监督科、执法管理科、执法大队办公室组成,由执法管理科负责通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
第七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 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第四章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
第十三条 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根据气候区域划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帽类
(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年限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
南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五条 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2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热区、亚热区使用年限2年,南北温区使用年限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五)防寒服。
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首次发防寒服1件(南北温区为短款,寒区、高寒区为长款),南北温区使用年限8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件。
第十六条 鞋类
(一)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长期从事户外执法工作人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毛皮靴。
南北温区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毛皮靴1双,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七条 标志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五章配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首次配发时,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九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二十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废旧标志由各地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农(农)字第32号)、《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和《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农渔发〔1996〕5号)、《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食药监财〔2014〕15号)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7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第八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N发的执法证件。
(八)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8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服装:
(一)上班;
(二)行政执法(含日常监督检查);
(三)参加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会议、培训或宣传等其它活动;
(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
(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六)参加其他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三)其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各季制式服装。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佩带整齐,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夏装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二)着春秋、冬装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 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规范地着装外,还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喝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
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局办公室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标志。
第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9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的良好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建设行政执法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 除规定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怀孕后需着便装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夹克装除外).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不得佩戴、系挂与建设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执法行为要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两、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棕、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 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 厘米。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彩色眼镜。
(八)非工作和非值勤时间,不得穿着制服,不准佩带标志。
(九)不得穿着制服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和娱乐场所活动。
第八条 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规定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一)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内,帽挂于衣帽架(柜)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三)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第九条 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进领导办公室应当打报告。
第十条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作到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制式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
第十四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建设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由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城建督查通报》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六条 违纪者所在单位收到《风纪违纪情况登记表》后,应当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纪者,应当在建设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与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违纪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职工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尚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着装。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10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建督政函〔201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号)《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实施办法》(赣建字〔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四条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执法人员。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号,做到一人一号,专人管理。退休或调离城管部门的,应当交回胸号、肩章、臂章、胸徽等标志标识;工作变动时,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第六条各设区市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人员季节换装时间并安排好季节换装,执法人员不得自行进行季节换装。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一般着制式服装。
(一)着春秋常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春秋夹克式执勤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二)着夏季常服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穿夏季制式裤子,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冬季常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冬夹克式执勤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着防寒大衣时,穿冬季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制式服装时,应统一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下雨天可着制式雨鞋),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男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第八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男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稍向上倾;不得斜戴、歪戴。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显着变化的。
(三)执法人员退休、辞职、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调离城管执法系统的。
(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五)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内着服装下摆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饰品。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边走边吃东西。
(五)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六)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同一公务车(组)的人员,执勤时必须统一着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执法记录仪;严禁利用电子产品实施与执勤无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每年12月上旬,由各设区市城管局(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辖区内着装配置及人员编号情况报省厅城市执法监督局。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城管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执法人员穿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城市执法监督局、设区市级城管局应不定期对辖区内着装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第十五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函、通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督察、通报的城管执法监督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穿的制式服装应明确标志标识“协管”字样,着装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