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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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案例  欢迎来到CN人才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答辩状案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答辩状案例1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xxx)字第163808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16-38-……

行政答辩状案例

  欢迎来到CN人才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答辩状案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答辩状案例1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xxx)字第163808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16-38-065,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1991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原告xxx3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65,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64,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原告的16-38-064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92330011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x3年8月5日

  行政答辩状案例2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xxx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xxx3〕128号信访卡)。

  xxx3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xxx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xxx3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xxx3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xxx3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xxx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