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县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议事机构 1、县规划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
县区规划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县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议事机构
1、县规划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长担任。
第二条: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职责
1、规划委员会主任职责:确定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必须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的事项。
2、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职责:受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履行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的项目。
3、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履行闭会期间规划项目的初审,提交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三条:议事制度
1、规划委员会议事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
2、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议事原则
1、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4、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规划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5、规划委员会审议(查)议题时,是否需要表决由主持人决定,若表决须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6、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第五条:议事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列入规划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在会前进行审查,必要的项目经过听证、公示和专家咨询后再向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审议(查)议题的有关材料报送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2、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会议申请后,由县政府办负责安排会议日程。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将审议(查)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3、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4、涉及专业性强的审议内容须有相关专业部门的建议意见。
5、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查)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六条:议事内容
1、主要审议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2、审议县域内各专项规划、重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以及旧城改造规划等;
3、审议县域内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开敞空间及城市雕塑的设计、实施方案;
4、审议县域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性质;
5、审议县域重要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包括:
①城镇(包括工业园区、旅游景区)主要街区(包括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两侧临街单体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和7层以上建(构)筑物立面亮化及街道绿化设计方案;
②对城市(包括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纪念性建筑;
③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地下人防工程。
6、研究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7、协调解决县域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8、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规划报批与管理
1、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县城总体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县城及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经县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各重点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县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其它各类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规划委员会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