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企业改革验收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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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有企业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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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企业改革验收工作办法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革质量,加快国企改革步伐,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

县国有企业改革验收工作办法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革质量,加快国企改革步伐,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标准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4、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县企改领导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视为改制工作完成任务;验收未合格的,要限期补课,重新进行验收。

  5、未进行验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有关资产转移证明、土地房产证件过户等手续,情况特殊的需经县企改领导小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