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与往昔相处杂文随笔 在厚重的二十四史所记述的正史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更为庞大的历史记述---《地方志》。这些有关地方的记载或存在地方历史叙述中,或存在于历代文人的私人记述中。正如历史有正史与野史之分,究其本质还是在于江湖与庙堂之分。 在《宫崎市……
我们如何与往昔相处杂文随笔
在厚重的二十四史所记述的正史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更为庞大的历史记述---《地方志》。这些有关地方的记载或存在地方历史叙述中,或存在于历代文人的私人记述中。正如历史有正史与野史之分,究其本质还是在于江湖与庙堂之分。
在《宫崎市定人物论》中提到循吏代表人蓝鼎元一节时,对于何谓循吏,还在于蓝鼎元私人文集《鹿洲全集》中。蓝鼎元,字玉霖,别字壬庵,号鹿洲。《鹿洲全集》包括鹿洲初集8册,东征集3册,鹿洲公案2册,棉阳学凖3册,平台纪略1册,脩史试笔2册,鹿洲奏疏1册,女学4册共计24册。从往昔的评价来看,其中《东征集》、《鹿洲公案》、《平台记略》、《鹿洲奏疏》是相当有价值的记录。而以上四册书中又以《东征集》与《鹿洲公案》最有盛名。相传《东征集》与《平台记略》是晚清台湾巡抚刘铭传的精读书目。
但我在这里要推崇的确是《鹿洲公案》这本小书。更为具体的说法是,这本书不仅仅是大清律例的具体实施案例写照,也同时是蓝鼎元在粤地任职时对潮州府风土人情最直接的观察。《鹿洲公案》与我们熟知的'《包公案》、《施公案》大不同,与这些街头市井演义对比起来,《鹿洲公案》是作为地方法律实施者的记录,《鹿洲公案》所罗列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更接近真实故事在真实时间里的本来样貌。
清雍正五年(1727年),蓝鼎元经荐引朝见雍正,是年秋,蓝鼎元被任命为普宁知县。后调任潮阳。不论普宁还是潮阳,均地处闽粤交界之处,素称难治之地。且在蓝鼎元之前,该地已有四任地方知县被弹劾入狱。雍正六年(1728年)蓝鼎元也因事遭人弹劾,奉旨革职入狱。《蓝公案》一书即是蓝鼎元在被劾罢职后。在狱中把治潮十四个月所经办的典型案例追记成书,资政惠人。后有人作序评价说:“先生听讼如神,果有包孝肃遗风,每当疑狱难明。虚公静鞫,似别有钩致之术。虽狡黠讼师、积年老贼,词说不能难,吏责不能服者,一见先生即鬼诈不知何往,不待刑而毕输其情”。《蓝公案》之后称之为《鹿洲公案》。
这里还值得一提是,蓝鼎元在雍正六年(1728年)奉旨革职入狱,到了雍正八年(1730年)秋获释,雍正十一年(1733年)六月病逝于广州知府任上。彼时蓝鼎元距离接任广州知府还未满一个月。从蓝鼎元的个人经历上,可以看到蓝鼎元不足一年的知县经历,为个人带来了三年的牢狱生活。而蓝鼎元在《鹿洲公案》中所记载的事项皆是从“治狱”的角度出发的。他可能未曾想过自己也会成为“治狱”当中的一员。
宫崎市定在讲述蓝鼎元作为循吏代表人这一主题上,基本上是依据《鹿洲公案》中所展示的蓝鼎元。但是在《鹿洲公案》中更为值得一看的是这些“治狱”案例中所反映的地方生活百态。中国历代读书人在进入庙堂前后会产生巨大的变化,作为田间读书人而言,四书五经八股是其研习的主要内容,而位列朝堂之后,掌握狱讼则是必须要具备的能力。《鹿洲公案》不仅仅是地方生活的写照,也同时是《大清律例》的写照。从现代的角度来看,《鹿洲公案》也是士大夫这一群体的生活写照。在《鹿洲公案》中所展示的地方生活,即便时至今日,也依然可看到其遗迹。
宫崎市定在抛出了《鹿洲公案》这本书之后,对于蓝鼎元的叙述也就戛然而止了。我想宫崎市定可能更想让人通过这本小书去认识蓝鼎元这个人。而通过蓝鼎元在个人生平,作为循吏代表人,蓝鼎元也的确做到了“循而治之”这一原则。
也正是在这样的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有关“吏治”的种种艰难与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