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 1、目的 ……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活动。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本车间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的统计,及危险废物台账的建立。
3.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车间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不定期检查。
3.3、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的协调处理工作。
3.4、销售部负责确需外协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外协工作。确保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保证按国家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方依法运输。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由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储存、回收利用、外协处置申请的批准。还负责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在当地环保局的备案及相关处理的报批工作。
3.6、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对安全环保部批准工作的审核。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危险废物的生产管理
4.1.1、生产技术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做好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班组长及岗位操作工负责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4.1.2、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1.3、生产区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的转运
4.2.1、各车间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对将达到车间储存临界值需转运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
4.2.2、经安全环保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运。
4.2.3、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车间负责对转运危险废物进行统计上账。
4.2.4、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醒目的警示标示。
4.3、危险废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为公司生产原料的危险废物,由车间申请,生产技术部协调,安全环保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分批返回生产系统。
4.3.2、可利用危险废物返回生产系统的转运工作由专人、专车负责,车间进行统计上账。
4.3.3、生产技术部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4.4、危险废物的处置
4.3.1、对车间提出的危险废物处理申请,经由安全环保部认为需外协处置的,经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置工作。
4.3.2、经领导批准后,由销售部协调具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
4.3.2、车间进行统计上帐。
4.5、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
4.5.1、由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危险废物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保单地环保局备案,并组织演练。
4.5.2、发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4.6、其他
4.6.1、危险废物情况(生产工艺、处理办法、处理计划)发生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先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6.2、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先得到当地环保局的批准。
4.6.3、禁止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放、混存、混运。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规定,我公司生产系统各环节在检修和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各类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规属目录中的废矿物油)。为了加强废机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环部对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作统一监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废机油贮存库,按要求标注危险废物标识。
3、回收的废机油如需外销,由公司销售部统一售予有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接受单位及时转移。
4、各厂在检修、使用等过程中产生和到期或变质而更换下来的废机油要全部分类回收,报公司仓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本厂如需利用废机油再到仓库办理相关出库手续(数量按吨计)。
5、公司仓库要分类建立废机油回收台帐,注明入出库的厂名、日期、油的类别、数量。
6、本厂回收的废机油如不够本厂使用,仓库可做相应的调配,办理相关手续。
7、各厂临时存放废机油的地点必须保证远离火源、电器及要害岗位,存放地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净整洁,盛放废机油的容器要有盖并盖好,雨水及杂物不能进入容器内。
8、废机油包括各类废汽轮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各类废油脂等。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等;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当将废物出库日期、种类、数量及接收单位名称登记好,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公司安环部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0、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安环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由当地环保部门或处置单位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5、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全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处室负责本单位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按照国家和本市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供应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厂危险废物的对外处置,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监督。供应科审查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处置我厂危险废物时应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供应科督促对购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将按照从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并由供应科存档,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第八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将危险废物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生产技术安全科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厂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直接从管理、生产危险废物的人员,由本部门及生产技术安全科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条 我厂应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委托、运输和装卸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须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产技术安全科对相关管理单位处罚1000元。
(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二)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八)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场所、设施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