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的五大致命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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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的五大致命弱点  导语:王安石变法开始于宋神宗熙宁二年,即公元1069年,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而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但最终却以失败告终,归根结底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五大致命弱点,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网小……

王安石变法的五大致命弱点

  导语:王安石变法开始于宋神宗熙宁二年,即公元1069年,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而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但最终却以失败告终,归根结底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五大致命弱点,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王安石变法的五大致命弱点,欢迎阅读!

  王安石变法致命弱点

  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等九大改革变法的方针政策。

  王安石变法,史称“熙宁变法”,本来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的流习积弊,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应该说,这次变法的立意和改革的初衷还是好的,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在农业生产、商品经济发展,以及国家财政好转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然而,结果却发展成为腐败的温床,滋生出许多贪官污吏大肆祸国殃民,不仅弄得天怒人怨,社稷震动,而且大大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最后朝廷不得不废除这场轰轰烈烈的“熙宁变法”。这是当初雄心万丈、壮怀激烈、立志变法图强的王安石所始料不及的。这次变法失败后仅过了41年,即公元1127年,北宋王朝便灭亡了。

  王安石变法最终没能挽救封建社会的沉沦,反而加速了北宋王朝灭亡的进程,那么,这次变法最后失败的原因何在呢?

  其一、这次新法没有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后导致了社会基础的丧失。

  王安石变法之所以得到宋神宗支持的主要原因是想要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不是富民惠民。王安石的“理财”,实际上主要是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地主、农民之利归国家财政。这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再分配而已。他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敛财”的对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时,损害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导致变法的社会基础丧失。在变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

  就说推行青苗法。这青苗法实际上就是农业基本法。但是,他们在全国各地府道州县推行青苗法时却人不分贫富,地不分优劣,更不管老百姓想不想、要不要,一律强行摊派贷款。按新法规定,贷款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这其实已经很高了,而各地还要加码。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结果,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而且,由于执行尺度不一,有些地方利息还要更高。

  这无疑给百姓的脖子上套上了一道无形的枷锁,让他们还没种上地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粮食还没收上来,官府就派人到各家各户催要贷款本息。有钱拿钱,没钱就拉粮食,若是没有粮食,就将人押入大牢,逼债索息。老百姓为了还债,不得不变卖家产。卖完家产,就卖儿卖女,有的甚至典当妻子。结果造成了天下百姓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十室九空,民怨沸腾。

  其二、这次变法没有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决策,结果造成急功近利,急于求成,顾此失彼的不利局面。

  王安石明知改革“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却在变法中操之过急。他只认定一个目标,却忽略了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然会连带产生一系列问题。在短短数年间将九项改革全面铺开,恐怕当时的社会各阶级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和物质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

  譬如说均输法。均输法其实也就是交通运输法,就是把民营的交通运输企业改为国营交通运输企业。古人说,安居乐业之道,在于农尽力,工用巧,商贾行流通。而均输法一出,势必压抑民间的商贾交流市易。长此以往,商贸市易就变成了一潭死水。如果一些官吏借法弄权,假公济私,则此法之害,猛于商贾的投机钻营。

  自古以来,变法之道赖于吏治。而吏治之首要就是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优则道通,劣则道塞,此乃千古不变之理。国营代替民营,各地大量设置机构,增加官员,厚其薪俸,加其赏银,不仅使冗官没有减少,反而使冗官更冗。这些冗官肥吏所耗经费大大超过了新法从富商巨贾手中夺回的均输之利。而一些地方执法走形,把经营权暗里转至商贾之手,官吏挂名取利。

  市易法也是一样。其具体的办法就是,由朝廷设立“市易司”,控制商业贸易。这个办法,是动用国家力量来平抑物价。当然,“市易司”也不是专做亏本生意,也是要赢利的,只不过并不牟取暴利而已。比方说富户奸商一文钱买进二文钱卖出,“市易司”则一文钱买进一文半卖出。赢利虽不算多,也能充盈国库。然而,这样一来,所谓“市易司”就变成了一家最大的“国营企业”,而且是“垄断企业”了。

  其三、这次变法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甚至害民,置黎民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

  青苗法虽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贷的部分利益,缓解了贫农的燃眉之急,但在执行中地方官为完成和超额完成放贷取息的任务,实行硬性摊派。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贷款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收回多少计划任务。这样一来,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摊派了。当然,层层摊派的同时,还照例有层层加码。于是,不但是贫下中农,就连富裕中农和富农、地主也必须“奉旨贷款”了。

  当时,官府为了邀功得赏,不仅强迫百姓以青苗法贷款赚取利息,而且把五户或者十户结成一保,借户逃亡,保户分赔。因此,官府不问贫富,随户而贷,富者不需贷而多得,贫者急需贷而少予,而利息却要收到十之三成。每到索本要息之时,酷吏四处一呼,百姓胆战心惊。百姓们缺衣少粮,甚至家破人亡了,各级官吏腰包私囊却鼓了起来。结果,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增加了收入。

  还有免役法,其由差役改为雇役新发,本来不失为历史的进步。王安石的办法是改“派役”为“雇役”,即民众将其应服之役折合成“免役钱”交给官府,由官府雇人服役。这样做有三个好处:第一,农民可以出钱不出力,不会耽误生产;第二,所有人一律出钱,比较平等公道;第三,社会上的闲散无业人员找到了差事,增加了就业。然而,在新法执行中,免役法却规定乡村贫户从此必须缴纳原先所无需缴纳的役钱,这无疑成了这些乡村贫户的额外负担。免役法执行的结果则是“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都完全违背了变法的初衷。

  在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次变法运动,而究其变法失败的原因,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变法者推行的是从上而下却脱离基层老百姓的改革。王安石变法是如此,商鞅变法、戊戌变法也莫不是如此。改革如果不能普惠民众,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所谓的改革成果也只会是一堆泡沫,最终飘散在历史长河中。

  其四、王安石犯了用人不当的严重组织路线错误,既没有培养变法需要的大批人才,造就一支良好的管理队伍,更没有注意吏治的清廉和保持内部的团结。

  本来这次变法的初衷和目的就是要求迅速改造行将失控的官僚队伍。当时,王安石对时局和官僚队伍的状况的认识以及他提出实行“变法”,改革国家官僚队伍的主张,确实是具有相当的政治眼光的。然而,腐败不堪的官僚队伍,早已积重难返,欲求改造谈何容易?而且,王安石任用的是一批投机改革的机会主义封建官僚,加上他根本不可能团结、改造和培养、训练出一支能够为他的“变法”事业效力的队伍;以及他自己的种种不可克服的弱点,“熙宁变法”的失败当然是不可避免的了。而从总体上来看,封建官僚队伍的逐步走向腐败无能,鱼肉百姓,正是封建专制体制无可挽回的必然结果。

  在“熙宁变法”的变法派队伍之中,除了王安石个人操守尚无非议之外,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与助手吕惠卿、谢景温、曾布、吕嘉问、章惇、蔡京、李定、邓绾、舒亶、薛向等人的个人品质多有问题,有的在当时就被视为小人,有的一生劣迹斑斑,甚至有的在历史上被称为奸臣。蔡京是历史上最著名的奸臣,史称“六贼之首”,这就不用说了。先说说吕惠卿、李定、舒亶等三人,这三人在变法初期就是王安石的左膀右臂。

  吕惠卿,此人是嘉祐初年进士及第,先后任真州推官、集贤院校勘、崇政殿说书等职。其人少年得志,博学善辩,但城府深沉,处世巧滑。王安石在常州任职时就与他相识。在这场风起云涌的变革之中,“事无大小,安石必与惠卿谋之”。吕惠卿无疑成为王安石推行变法的最得力助手。但吕惠卿最终与蔡京一样被列入《宋史·奸臣传》,成为变法派中投机分子的成功“榜样”。

  李定,他当时出任同判太常寺之职。其人性情狡诈,内心阴暗,曾因隐瞒老母亡故、没有回乡丁忧守孝一事遭司马光、苏轼等人上表弹劾,被朝廷降职留用。对此,他一直怀恨在心。为报这一箭之仇,他走进了王安石的门下,成为变法派的积极分子。李定一生劣迹斑斑,他在御史台任职时,陷害了不少朝中大臣。

  舒亶,英宗治平二年的进士,原为浙江临海县县尉。此人虽有政绩,但年轻气盛,急于功利,因擅自手刃犯人自劾弃官。后来,看到王安石推行新法,感到有利可图,便极力拥护变法,被王安石调进京都,授为审官西院主簿,后任监察御史里行之职。

  除了这三个人之外,其他骨干人员不是王安石的姻亲,就是他的老乡。如谢景温是王安石的妹婿,蔡卞是王安石的女婿,蔡京又是蔡卞的哥哥,曾布是王安石的江西老乡,还有的是王安石的同年和门生,如王珪、韩绛是他的同年,李定、陆佃是他的门生。这些人都曾是北宋政坛的风云人物。

  王安石在变法骨干的队伍组建上,忽视了人才政治上和人格上的挑选与培养,并盲目地轻信了他们的变法誓言,为他自己一生所致力奋斗的变法大业的最后失败,埋下了一触即倒的脆弱根基。加上王安石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视了活的人事。于是,应该由行政技术层面解决的议题便转化为道德层面的问题。变法派在道德层面上与保守派在道德层面上相比,立即陷于望尘莫及的劣势,变法的前景也就不言而喻了。

  其五、王安石性格偏执,树敌过多,缺乏一个改革家必要的自身修养;而掌控变法的机构超越朝廷一切权力部门,但缺少相应的权力部门制衡管束。

  素有“拗相公”之称的王安石,性格偏执,刚愎自用。据说,偏执类型的人,一般都具有强烈的自尊心,并十分敏感,固执己见,自命不凡。王安石也是如此,即便是与宋神宗赵顼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

  在变法过程中,王安石更是一贯自以为是,我行我素,导致朝中大臣大都与他决裂。这其中有的原来是他的政治靠山,如韩维等人;有的原来是他的科举恩师,如文彦博、欧阳修等人;有的原来是他的顶头上司,如富弼、韩琦等人;也有的原来是他的文坛师友,如范缜、司马光、苏轼等人。虽然他们都是当时的一代俊杰和朝廷重臣,却因为不同意王安石的某些做法而被逐一赶出朝廷。如富弼、韩琦罢黜相位,欧阳修致仕回乡,司马光退居洛阳,苏轼被贬杭州。尤其是当时担任翰林侍读的司马光,念在与王安石共事数年的交情上,曾三次写信给王安石,劝他调整自己的治国方略。可惜王安石就是执迷不悟,看一条批驳一条,结果导致司马光最后与他划地绝交,终生不再与之往来。苏轼本来也应该是王安石借重以支持新法的最好人选,但苏轼的许多正确意见也未能被王安石采纳,结果导致二人分道扬镳。

  当时,王安石掌控变法的机构名叫“制置三司条例司”。本来,北宋王朝的财政由户部、盐铁、度支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领导机构,统筹国家财政,掌控经济命脉,是北宋王朝的最高财政机构。这个机构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还要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这是一个超越朝廷六部九卿等一切权力部门的机构,但因缺少相应的权力部门制衡管束,结果成为一个滋生新的弊端的温床。而其网罗的吕惠卿、谢景温、李定、舒亶、蔡京等变法派官员大都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小人,而且缺少为民请命、为民造福的志向、阅历和魄力,更缺乏为官为吏、为百姓父母的牢固根基。任由这样一帮人掌控变法大权,结果可想可知。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变法虽然多次遭到朝中大臣的批评和保守势力的反抗,但是,压垮这次变法派阵营最后的一根稻草却是变法派内部的勾心斗角和尔虞我诈。在变法出现挫折和困难之时,王安石与吕惠卿、谢景温、曾布等人不仅相互推脱责任,而且互相指责非难,造成反目相噬,势同水火,致使朝局大乱,社稷震动。宋神宗一怒之下,将王安石谪守江宁,把吕惠卿左迁陈州,“制置三司条例司”属下的曾布、章惇、邓绾、吕嘉问等官员皆被贬出京城,同时罢新法,停新政,并撤销“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来,新法虽仍有野火春风之势,但已经是强弩之末。王安石去世后,司马光入主相位,不顾苏轼、范纯仁等朝中大臣的反对,彻底废除了新法。至此,王安石变法以失败告终。

  总之,王安石变法的失败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从历史的意义上看,其变法虽然失败了,但给后人的启示无疑是极其深刻的。

  新法推行过程中的弊端

  王安石变法是从理财入手并逐渐涉及军事的,是以,新法在理财上有不同与流俗的观点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宋史》卷四二),意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不增加农民的赋税负担。这与王安石在未执政之前“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 《宋史》卷七五)的想法是相同的,把增加政府收入的着力点放在开发自然资源上。但实际上,在王安石推行新法的过程中,除农田水利法与“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有直接关系外,其他都是赋税改革的内容。而这些措施除方田均税法多少减轻农民“产去税存”的一些额外负担外,其他不论是青苗法、免役法,还是均输法,市易法等等,都因加重对人民的剥削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了种种弊端。这些弊端不仅给反对派以攻击新法的口实,同时也使新法失去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最终失败。我们来逐个地看新法诸法所存在的弊端:

  1、青苗法。“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宋史》卷三二七)是王安石参照起其在鄞县“贷谷与民,立息以偿”的经验并着重参照了李参在陕西贷钱还谷的经验(其事详见《宋史》卷330《李参传》)制定并颁布的。其目的据王安石称是“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出,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一七)。但就表示这样一个说来是为民兴利的好法却产生了严重的弊端:首先,青苗息钱远超出二分利。按青苗法规定,对贷者二分取利,年息四分,这已经不是什么薄利,况且有的地方多达三分 ,年息高达六分。其二,借时给粮而粮价高,还时折钱输纳而粮价低,利息在无形中增加了很多。其三,官府收息钱过急,农民深受其害。如山阴县,“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

  2、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它是对以前差役法的改革,由原来按户等高低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亦称职役),改为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以王安石的意图是要“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四一),并在灾害之年可以“募人兴修水利,即既足以赈救食力之民,又可兴陂塘沟之费”(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此法也的确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和“不当役”的下等户均需交纳“助役钱”,前者因为免去了以前必须负担的各色差役,纳“助役钱”理所当然,但后者本来不应役,现在出钱就不合理了,成为加在他们身上的一笔沉重的赋税负担。至于征收二分的“免役宽省钱”,名曰二分,实际征收却超过一倍或一倍有余。《文献通考.职役》中就说:免役宽省钱,“统计天下乃十四五”,无疑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

  3、市易法。“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贷,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百分之二”( 《宋史》卷三二七)。其法是由政府出资一百万贯,先后在开封成都广州扬州等城市设立“市易务”,平价收购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商贩只要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就可以批赊官库里的某些货物到各地出售。年出息二分,过期不还,每月罚款百分之二。王安石因以为“市易之法成,则货赂通而国用饶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六)。但在此法实行的二年,政府收息钱九十六万缗,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而私营的大小商贩则不是无利可图就是赔本,甚至负债累累,纷纷破产。甚至还出现了“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监卖,分取牙利” ( 文彦博《文潞公文集》卷二O)的状况,直接插手商业,垄断商业活动,这只会抑制刚刚兴起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4、均输法。《宋史》载均输法“以发运之职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 《宋史》卷三二七)。以王安石之说此法贷款仪改变“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的局面,“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于公上”(王安石《临川文集》卷七O)。但实际是由政府直接控制东南六路的财赋,与商人争利。

  5、保甲法与保马法。保甲法是将民户按十五编成保甲,“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则奸宄固宜少”(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可以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基础。但王安石还有一个目的,即使之成为由雇佣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个桥梁。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参与军事,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为雇佣兵制使大量职业兵兴起,而广大农民则免受征伐和屯戍之苦。保甲法就变相地恢复了差役,而且农闲时的“习学武艺”“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保甲法还规定“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放火、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保伍法科罪”,又“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六),实际上恢复了残酷的什伍连坐法,使农民深受其害。保马法则将国家饲养不善的军马推给农民,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军马死了要赔偿,使许多民户因马死而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6、新法致使官僚机构重叠。王安石为了将变法运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先后建立了许多机构来推行新法,如制置三司条例司、“疏浚黄河司”、都提举市易司等等机构。这使本来已经被“三冗”(冗官冗兵冗费)问题困扰的北宋政府更加力不从心。

  既然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如此多的弊端和问题,那么它遭到反对派的抨击就在所难免了,更重要的是这使它失去了广大的群众基础。这样它的失败就可想而知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变法派的内部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激化了新法本身已存在的弊端,加速了变法运动失败的过程。

  变法派内部存在的问题

  按传统观点,王安石、吕惠卿、曾布是变法派的主要主持者,是变法派的核心成员,而往往忽视了一个人——宋神宗的存在。史载他“求直言,察民隐,恤孤独,养耆老,振匮乏;不治宫室,不幸游幸,厉精图治,将大有为”,“奋然将雪数世之耻”(《宋史》卷十六),是一位想大有作为的皇帝。后来,宋神宗几见王安石而委以变法重任,从而掀起了这场轰轰烈烈的变法。是以,宋神宗理所当然地应该归入变法派。但就是在他们之间,或其本人存在缺点,或相互之间存在分歧,从内部破坏着变法运动。

  (一)王安石的缺点。王安石无疑是一个很伟大的改革家,勇于直面社会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我以为他不愧列宁对他“中国二十世纪时的改革家”的称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他的身上同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这些缺点存在于一个改革家的身上,便不可能不影响他的改革进程和结局。现在笔者来加以分析、论证。

  1、王安石的某些想法超越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如他认为:“今公赋禄与之(笔者按:此指吏也),即不为余人侵牟,而又不至枉法害事以取赂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三)认为给天下官吏以充足的俸禄就可以杜绝贿赂请托、枉法受脏等弊端,着对当时的封建官吏来说当然是不可能的。又如,他主张改革吏治,以期“自此善士或肯为吏,善士肯为吏,则吏、士可复如古,合而为一。吏与士、兵与农和为一,此王政之先务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竟然试图恢复古代施吏合一的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王安石只看到变法能带来的富国强兵的一面,而忽视了为达此目的需要付出代价的一面。他雷厉风行地推行变法,要把自己的理论和设想变成现实,而无暇顾及人民的承受能力。因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必然丧失他们强有力的支持。

  2、王安石任人唯己。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法,采取了极端的用人措施,即以新法为标准,赞则用,反则贬。如刘敞因“论新法不便”“安石怒摭前过,斥通判泰州,以集贤校理、判登闻检院、户部判官知曹州”(《宋史》卷三一九)。适度的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打击反对派并增强变法派的力量,但王安石却没有把握这个度,对于意见相左的建议全盘否定,致使变法派孤立无援,甚至内部也离心离德,陷改革于困境。

  3、王安石不惟任人唯己,还存在独断专行的倾向。王安石把一切异议斥为流俗,使一些对新法持善意批评态度的人离开了变法集团,如欧阳修“及守青州,又以请止青苗钱,为安石所诋,故求归愈切。”(《宋史》卷三一九)这样一意孤行还致使新法在执行过程中纰漏百出,流弊甚广。

  (二)变法派内部存在分歧。变法派内部,如王安石、吕惠卿、曾布、宋神宗等人,开始的时候还是可以团结一致推行新法的。但到后来随着变法的深入,他们却因为在具体操作上的分歧而产生了种种矛盾,直接瓦解了变法集团的力量。

  首先,最表面化也是影响最大者是王安石与吕惠卿之间的分裂。最初,吕惠卿是王安石最得力的助手,但在王第一次罢相后,两人就逐渐走向分裂。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后,吕惠卿实行了一些王在位时不曾有的新法,如手实法和给田募役法。王安石复相后对两法均不赞同。后来,吕、王又因为汴河水涨的问题发生了争执。用人方面,两人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如吕惠卿欲重用曾旼,而王安石则厌恶之而不予任用。王、吕二人的矛盾因为纂修《三经新义》而激化并爆发了正面的冲突。纂修新义的工作原由王安石主持,在他罢知江宁府后,吕惠卿接替他主持纂修工作。吕对王安石之子王雱所纂修的《诗义》进行了删改,引起了王氏父子的不满。熙宁八年六月,新义修成,宋神宗对王安石父子、吕氏兄弟(笔者按:吕惠卿的弟弟名升卿)俱加官以示奖励。王安石奏说:“雱以疾病随臣,不复与闻经义职事,今兹罢局,在雱更无尺寸可纪之劳,不知何名,更受褒奖。”(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卷五)以雱有疾故坚辞给其子的加官,吕惠卿以为雱引疾避宠,劝说说宋神宗答应取消对王雱的加官,吕、王之怨由此益深。最终,王雱指使御使中丞邓绾弹劾吕惠卿,吕、王的矛盾遂由政见上和学术上的分歧而变成刑事诉讼。直到王安石二次罢相,以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宁府,两人的分争才宣告结束。吕、王的分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变法集团的力量,使变法派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是吕惠卿和曾布之间的矛盾。曾布也是变法集团的核心成员之一,但其为人反复,见风使舵,在反对派攻击市易法时竟上书说市易法不合时宜。这是变法派内部对新法的严重诋毁。王安石对他的行为深恶痛绝,上书神宗不要轻信布言。但宋神宗还是下诏书令曾布与吕惠卿共同根究市易务的不便之事,诣实以闻。在根究市易法的过程中,吕惠卿坚持维护新法的,与曾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于说服了宋神宗,使新法化险为夷。

  总之,王安石变法无疑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出发点是富国强兵,但由于在新法的推行过程中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弊端,且在变法派内部及变法派与反对派之间存在如此多的矛盾,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变法失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