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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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培训管理制度   外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外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部培训管理制……

外部培训管理制度

  外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外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部培训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培训材料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条 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外部培训管理制度2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XXX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 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 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 对于XXX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XXX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外部培训管理制度3

  为规范公司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员工外出培训质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试用范围新管理岗位、新技术、新设备引进等所需外派培训外派培训: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员工派遣参加公司外部培训、学习活动。

  2、培训费用

  (1)培训费用指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总和。

  (2)培训费用的报销应出具相应、有效的发票,并于公司行政人事部登记备案。如遇以下情形,则不予报销费用:员工在外派培训期间因私人原因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员工在培训(理论)结束后没有通过考试或未获得相关证书,实际操作中没有达到独立操作上岗能力的。

  3、外派培训出勤及薪酬福利管理出勤

  (1)培训时间在工作日进行的,按正常出勤计算,培训时间在休息日(含下班后的延长工作时间)进行的,不计加班。

  (2)受训人应遵守培训方的时间安排和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自动扣除工资。

  (3)外派人员因重大事宜,无法参加培训时,因提前向培训方管理部门说明薪酬福利。

  (4)员工外派培训期间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计算,原有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5)员工在参加理论培训期间出勤参照3.1执行;在实际岗位操作期间,如遇夜班、法定假日上班的,员工应保留出勤记录,公司根据出勤予以发放津贴。

  (6)员工培训期间由公司补贴伙食费(30元/天)。

  4、员工责任与义务

  (1)员工需认真参加学习,顺利完成培训项目,定期上交培训小结;学成回公司后,负责整理相关培训资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档。

  (2)若培训项目有毕(结)业证书或证明文件,结束时受训结业证书由受训员工获得,在公司工作期间证书或证明文件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实际进行操作的,培训结束后应有独立上岗能力。

  (3)员工培训完成回公司后应就受训内容给予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传授,不得借故推诿,认真负责公司该项工作,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4)员工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方各项管理制度,应注意言行举止,形象妆容,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出培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外部培训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满足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对人才的需要,规范员工外部培训管理,提升外部培训转训效果,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归属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入职满1年的员工。

  第三条 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

  2、整合外部培训资源,提升外部培训质量;

  3、协调实施外部培训项目,落实预算管控;

  4、管理和审批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培训资格申请、外出培训流程及相关报销;

  5、组织培训服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6、监督落实外部培训的内部知识转化;

  7、归档、备案外部培训的相关资料、证书等。

  (二)用人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部门/机构的业务发展需要,综合考虑部门员工的胜任能力、绩效表现、成长潜力以及特殊岗位在职培训需求等,依照外部培训申请条件:

  1、在公司发布的培训资源范围内选派部门/机构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2、初步审核并提报特殊岗位在职培训需求;

  3、监督落实外部培训的内部转训工作。

  (三)员工职责

  1、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培训的申请、签呈、报销等;

  2、根据公司安排参加外部培训活动;

  3、培训期间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4、按照要求完成外部培训和考试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内部转训;

  5、外部培训相关的资料(如教材扫描件)、证书复印件等备案至人力资源部;

  6、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并履行。

  第四条 定义

  外部培训主要指由公司统筹安排的由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培训、特殊岗位必须完成的在职培训、职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证和继续教育等。不包括公司内部组织或委托外部培训机构来公司做的内训。

  第五条 外部培训主要类型

  (一)职业/执业资格类

  1、职业资格考证:基金从业资格;

  2、执业资格培训及考证:AFP金融理财师、CFP国际金融理财师、CHFP理财规划师、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3、继续教育:基金从业资格后续职业培训、执业资格证书年检、会计上岗证继续教育。

  (二)非职业/执业资格类

  1、特殊岗位在职培训:合规培训(中基协和证监会要求的培训)、法务培训(司法局、律师协会等要求的培训)、财务培训(与公司相关的政策培训)、人力政策培训(薪酬福利、劳动法规、用工管理等);

  2、由公司统筹安排的高端培训:中欧国际/交大安泰/上海高金等知名商学院短训班或公开课;

  3、由公司统筹安排的中层管理或专业提升培训:交大海外、高顿教育等知名培训机构的公开课;

  4、其他经公司审批同意的外部培训项目。

  第二章 培训申请和费用报销

  第六条 申请和报销流程

  (一)职业/执业资格类培训

  1、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无需提前申请,可自行报名参加职业/执业资格的培训、考证和继续教育;

  2、培训、考证及继续教育费用由申请人先行支付;

  3、申请人申请费用报销前,依据本办法应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需联系人力资源部完成协议签订;

  4、报销金额大于 5000 元(不含差旅、住宿费)的培训项目,需在申请费用报销前通过OA完成签呈审批流程;

  5、申请人报销资格审核通过后可在OA上发起费用报销流程。

  (二)由公司统筹安排的中高层管理或专业提升培训

  1、每年由人力资源部统筹相关培训资源,确定参训人员的范围;

  2、部门/中心/分公司/区域/事业部负责人及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参训人员范围内进行提名;

  3、人力资源部对提名进行审批(若资源有限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先到先得);

  4、审批通过后,依据本办法应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协议签订,并发送培训通知;

  5、外地参训人员按“内部培训(不享受出差津贴)”进行“出差申请”;

  6、参训人员需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在公司范围内完成转训,并将参训记录、培训资料、转训通知和签到表等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7、培训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承担,涉及差旅、住宿费等由参训人员按“内部培训(不享受出差津贴)”进行“出差申请”及“费用报销”。

  (三)由公司统筹安排的高端培训

  1、每年由人力资源部统筹相关培训资源,并确定参训人员的范围;

  2、由董事长或总裁在参训人员范围内确定最终参训名单;

  3、依据本办法应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完成协议签订并发送培训通知;

  4、外地参训人员按“内部培训(不享受出差津贴)”进行“出差申请”;

  5、参训人员需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训记录、培训资料等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6、培训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承担,涉及差旅、住宿费等由参训人员按“内部培训(不享受出差津贴)”进行“出差申请”及“费用报销”。

  (四)特殊岗位在职培训和其他需经公司审批的外部培训

  1、部门/个人因岗位任职及工作开展需要,需参加特殊岗位在职培训或其他外部培训的,需填写《外部培训申请表》, 附培训介绍和报名通知等;

  2、《外部培训申请表》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将审批资料扫描保存,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申请人需完成培训,需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在公司范围内完成转训,并将参训记录、培训资料、转训通知和签到表等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培训费用由申请人先行支付;

  5、报销金额大于 5000 元(不含差旅、住宿费)的培训项目,需在申请费用报销前通过OA完成签呈审批流程;

  6、待申请人符合报销资格后可通过OA发起费用报销流程。

  第三章 培训费用与服务期协议

  第七条 培训费用与服务期协议

  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公司支付的培训期间产生的培训费用(不含差旅、住宿费),以年度为单位,年度内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0元(含),须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附件2),协议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

  第八条 培训费用及服务期说明

  (一)培训费用年度报销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部分需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培训费用累计报销限额为人民币150000元,超出部分需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若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员工又需签订新服务期协议的,应扣除前次服务期中已履行的服务期所对应的培训费(以月数计),余额与新发生的培训费用合并计算,确定新的服务期,并重新签订服务期协议。

  (四)培训费用不包括培训课程以外产生的费用,如:食宿费、差旅费、会员费、班费、游学或活动费等。

  (五)报销金额大于 5000 元的培训项目,需在申请费用报销前通过OA完成签呈审批流程;

  (六)培训费用报销,必须符合报销资格,各类培训费用报销流程详见《费用报销指南》(附件3)。

  (七)经公司审批通过参加外部培训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外部培训占用工作日的,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需通过OA进行“外出”申请;外地参训人员按“内部培训(不享受出差津贴)”进行“出差申请”。外部培训被安排在双休日的,不能申请加班。

  (八)公司指派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培训,或缺席培训且无正当请假理由,或严重违反培训机构相关管理规定的,公司有权将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从员工绩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九)所有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员工,如在服务期期间离职(包括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无法再履行服务时,必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违约责任详见《培训服务期协议》(附件2)。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使用精英会游学等奖励置换的外部培训,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