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6篇)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1各系、登封校区: 白xx,男,学号xxxxxxxx,xxxx年6月11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xxxx级田径班学生。 根据运动系xxx级教学计划,该年级学生大四阶段实习时间为两个月(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10月31日)。按照规定,白xx同学应于xx……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6篇)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1
各系、登封校区:
白xx,男,学号xxxxxxxx,xxxx年6月11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xxxx级田径班学生。
根据运动系xxx级教学计划,该年级学生大四阶段实习时间为两个月(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10月31日)。按照规定,白xx同学应于xxxx年11月1日按时返校继续相关的文化课学习,但该生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至今未曾返校。经辅导员及同学多次联系至今仍没有任何音讯。该生无故离校已多达一个半月。为严肃校纪,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白xx同学自动退学处理。
被处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xxxx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2
李xx(学号:xxxxxxxxxxx),女,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xxxx级本科学生。该生于xxxx年3月7日办理复学手续后不假离校,至今未返校学习,学生本人有退学意愿,但未到校办理任何学籍手续。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注销学籍:(三)未经请假批准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经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9月12日联席会议审核,xxxx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xx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根据学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我们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xxxx;
教务处
xxxx年9月22日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3
迟xx,女,xxxx年9月1日出生,我院xxxx级控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号xxxxxxxxxxxxxxxx。
该生自xxxx年2月17日始,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经导师、所在研究室主任和研究生部多次联系至今仍没有任何音讯。该生无故离校已达30天。为严肃校纪,警示他人,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七、八)款之规定,经中科院xx研究院研究决定,给予迟xx同学自动退学处理。
此退学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部主页公告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
中科院xx研究院研究生部
xxxx年四月八日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4
兹有我院xxxx级苏xx等5名学生(见下表),长期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也未向学校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经辅导员多次联系该生及家长均未果。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广州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苏xx等以下5名学生退学处理。
此退学决定通过学院主页及校内公告通知学生本人。根据《广州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广州xx职业学院
xxxx年5月25日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5
经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认真清理审核,目前全校有梁xx等21名学生未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已连续达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的规定,以及《钦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钦学院发〔xxxx〕295号)第三十四条第3、6款“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的规定,已达到退学条件。xxxx年12 月12 日~xxxx 年12 月18 日在钦州学院主页上发布拟退学处理公告,师生无异议。经研究,决定给予梁xx等21名学生退学处理。
如学生对该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钦州学院主页上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按本决定执行,学生学籍将自动注销。逾期申诉不予受理。教务处学籍科电话:xxxxxxxxxxxx。
申诉部门:钦州学院(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行政楼纪委、监察室,申诉电话: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退学的处理决定6
李xx(学号:xxxxxxxx),女,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xxxx级本科学生。该生于xxxx年3月7日办理复学手续后不假离校,至今未返校学习,学生本人有退学意愿,但未到校办理任何学籍手续。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注销学籍:(三)未经请假批准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经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9月12日联席会议审核,xxxx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xx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根据学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我们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
教务处
xxxx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