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时间:
管理员
分享
标签: 预案 应急 突发 环境

管理员

摘要: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后果,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1 ……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后果,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迅速、科学、有序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汾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临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依据。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方案。

  1.6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组、专家咨询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成。

  2.2市指挥部及职责

  2.2.1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临汾市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地震局、市汾西水利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国网临汾供电公司、移动临汾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

  2.2.2市指挥部职责

  (1)配合国务院和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4)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2.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24小时值班电话:

  2.3.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2)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专家咨询组;

  (3)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及信息发布的建议;

  (4)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和记者的组织、管理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

  武警临汾市支队:负责协调、组织驻临武警部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现场的武装警戒。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及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制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防止饮用水受到污染,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启动饮用水应急供水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畅通,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水路污染物。

  市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应急水量调度,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流域水质及其受污染原因的调查和监测;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药品供应保障的协调和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督。

  市商务局: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组织、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市安监局: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市外侨办: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港澳记者采访突发环境事件等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及时提供应急行动时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市煤炭工业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煤炭企业的预防工作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信息监测及预报,为事件处置与评估提供气象依据。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需要对事发现场实施警戒,参加现场抢险、排险。

  市地震局: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震情相关信息。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畜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

  市汾西水利管理局:开展水质监测,防止群众用水受到污染;组织协调龙祠饮用水源地及灌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国网临汾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救援正常供电。

  移动临汾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

  2.5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处置工作组,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机构。

  2.5.1污染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汾西水利管理局配合。

  主要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地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本身和救援过程产生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损害。

  2.5.2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2.5.3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国网临汾供电公司、移动临汾分公司配合。

  主要职责:按需准备抢险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5.4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种类、性质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

  2.5.5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商务局、武警临汾市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事故现场警戒、事发地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市场监管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5.6事件调查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畜牧兽医局配合。

  主要职责:制订调查方案,进行现场勘查,查明事件发生单位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并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厅上报。

  2.5.7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有关善后工作。

  2.5.8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外侨办、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6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化工、焦化、冶炼、环境监测、化学等专业。

  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

  2.7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做好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重点风险源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技术支撑作用。

  安监、公安、交通、住建、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对收集到的各种环境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指挥部立即发布黄色预警公告,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各种环境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发布蓝色预警公告,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污染处置组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污染处置组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各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社会稳定组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应急保障组负责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环保部门负责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负责及时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事件级别,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1.1Ⅰ、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或有可能衍生、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按规定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或有可能衍生、演化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转变职能,转为现场指挥部,并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组、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或立即派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开展应对工作。

  (3)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1.3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或有可能衍生、演化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支持。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指导地方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等工作。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断加重,危害更趋严重,出现蔓延扩大、情况更加复杂、难以控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指挥部。经审定后,市政府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污染源已控制,污染危害迅速消除,无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指挥部。经审定后,市政府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立即向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立即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4.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和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

  4.2.3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及时向已经影响或可能波及的毗邻市政府通报事件情况,使其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控和监控措施。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向已经影响或可能波及的毗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3响应措施

  4.3.1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件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指挥部。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第一时间,根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污染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向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3.2现场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污染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中的途径;当涉事企业不明时,污染处置组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并切断污染源;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划定警戒区域,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3)医学救援组负责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事件发生地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科学布点,确定监测项目、采样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车辆、设备,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应急保障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社会稳定组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并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4.5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直至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工作

  5.1环境恢复

  应急终止后,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事件现场,恢复被损坏的设备和设施,清理污染物处置后的残余物质,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保局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4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5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环保局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经验教训、事件启示等。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拨付到位。

  6.2装备物资保障

  按照《全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市环保局应急机构重点装备重金属、有毒有害气体(氯气、氨气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便携式监测分析仪器;应急指挥车、应急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化学防护服、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等应急防护装备;指挥以及通信装备。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

  6.3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参与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移动临汾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依托本市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形成由市、县、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体系。

  6.5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应急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预案发布后,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2预案评估与修订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5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73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2

  成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负责环保工作的总务处主任;

  成员:校办公室、总务处、政教处、校医。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命令和信息,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设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统一调度各校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区、市及其它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经验教训。

  二、组长职责

  负责批准启动本预案,有权调动本校区一切力量,全面负责突出环境事故应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召集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根据事故情况再分设现场工作组,指定负责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副组长职责

  协助组长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领导工作,组长不在时,全权负责现场应急的组织工作。

  四、成员职责

  校办主任:协助各校区领导做好环境突发事故的救援处理、事故上报、对外发布信息和安抚、稳定等相关工作;

  总务处主管:协调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

  校医:负责组织实施中毒事故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的处理中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通报人员的抢救情况;

  五、事故报警

  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或可能发展成为的灾难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校长及校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报警。

  一、拨警电话:办公室:xx,校长:xx,巡警110,火警119,急救中心:999,120

  二、报警的内容:环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事故的校区名称,报告人的姓名、职务;接受报告的时间,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形成的危害后果。

  三、进行受理登记

  应急处理程序

  (一)办公室接到环境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亲自或派人在最快的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确认;

  (二)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尽快赶到现场;

  (三)到现场后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状态及危害程序做出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一、督促发生污染事故的人或其它组织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污染或破坏的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二、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疏散周围群众,避免人身死亡;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按事故类别组成不同的调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

  四、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尽快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五、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环境事故的全面调查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确定赔偿金额和进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报告;

  六、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或损害事故,办公室应及时向受到或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造成的污染危害;

  六、事故报告程序

  一、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镇环保局确认;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

  三、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事故发生后起,48小时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

  速报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和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后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七、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续报谎报的;

  二、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职守的;

  三、应急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四、妨碍应急工作的;

  五、应急措施处置严重失误的;

  六、在应急中,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引起其他突发事故而造成其它危害的;

  附则:

  一、本预案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3

  1。0目的

  通过建立本应急预案,确保春、秋季风沙天气来临之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在大风、沙尘暴来临之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以保证物业设施安全和环境卫生整洁。

  2。0范围

  适用于春、秋季风沙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

  3。0职责

  3。1保洁主管负责风沙天气应急准备工作的`计划和落实情况检查;

  3。2设备主管负责安排工程人员进行室外设施、装置的检查和加固;

  3。3保洁领班负责应急人员的组织和监督应急措施落实;

  3。4保洁员负责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

  4。0处理预案

  4。1应急准备

  4。1。1风沙季(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来临之前,管理处应准备挡风布袋(长条状,内装木屑),并保证可随时取用;

  4。1。2设备主管应安排人员检查楼宇公共区域外门窗的完好状况,对关闭不严或破损门窗进行维修;检查室外灯箱、标识牌及其它设施并进行必要的加固;

  4。1。3保洁主管注意每日收集北京市气象台36小时天气预报,一旦接收到4级以上大风预报,应于第一时间通报管理处经理,以便做好防风沙各项准备工作;

  4。1。4管理处可将大风预报提前张贴于公告栏,提醒业户注意关闭门窗,防止风沙侵袭造成损失。

  4。2大风、沙尘暴来临应急措施

  4。2。1大风、沙尘暴来临之前,区域保洁员和巡楼安保员提前检查楼层公共通道的门窗并及时关闭,防止大风刮进楼内,使楼层积尘或打碎玻璃;

  4。2。2各出入口玻璃门、卷帘门下铺放挡风布袋;

  4。2。3外围摆放的交通指示牌示及其它可移动标牌统一收放到避风处,或放倒于适当位置,避免损坏或大风吹倒砸伤行人、车辆;

  4。2。4外围设施如大堂外门禁设施、停车场计费机等进行适当遮盖以防沙尘侵入;

  4。2。5室外摆放绿植尽可能移入室内;

  4。2。6提示业户检查、关闭外门和外窗,搬走外窗附近置放于高处的物品等。

  4。2。7大风来临之际,大堂玻璃门向内开启,避免风大刮碎玻璃;

  4。2。8随时检查外围灯箱、标识牌及高大绿植,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

  4。2。9大堂及室内公共区域随时保洁,清除积尘;

  4。2。10在楼宇周边作业注意高空坠物。

  4。3大风、沙尘暴后清理措施

  4。3。1全面清除室内外积尘;

  4。3。2外围保洁员注意清扫窝风地段落叶、杂物等;

  4。3。3已转移或放倒的标牌等重新竖立或恢复原位;

  4。3。4撤除室外设施遮盖物;

  4。3。5室外摆放绿植恢复原位;

  4。3。6固定标识、标牌及其他室外设施要进行擦洗除尘。

  5。0相关文件

  6。0工作记录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4

  前 言

  本导则规定了工业园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

  求,使工业园区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因素,在加强风险源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的同时,规定应急响应措施,对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及时组织有效的应

  急处置,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对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伴生,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业园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xx]36号);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监[20xx]172号);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xx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术语和定义

  3.1 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2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3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4 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的环境因素,环境风险源的危险程度由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特性(物质危险性和物质的量)、危险物质存在的安全状态、所处的周边环境状况三个要素决定。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3.5 应急处置

  指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态恶化,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影响的措施。

  3.6 预案

  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环境危害的性质和程度,而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3.7 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3.8 应急监测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3.9 应急演习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4.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4.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

  4.1.2 编制依据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4.1.3 适用范围

  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

  4.1.4 工作原则

  本工业园区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4.2 基本情况

  4.2.1 工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名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园址的特殊

  状况(如上坡地、凹地等)、园区内各企业的分布,园区公用、辅助、环保等服务设施,以及园区雨水、污水管网,园区平面布局图及周边环境状况图,园区内外的交通图、疏散路线图等。

  4.2.2 园区内企业基本信息

  对园区内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

  方式等)、生产情况、危险化学品与危险废物生产、使用、储存情况进行汇总。

  4.2.3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确定园区周边区域1公里范围内人口集中居住区(居民点、社区、自然村等)和其它环境保护目标(学校、医院、机关等,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等生态保护区)的方位、名称、人数、联系方式;查明周边企业、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基本情况;说明园区周边水体(河流、湖泊、湿地)名称、水环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境功能区及水源保护区等情况,并给出上述环境敏感点与园区的距离和方位图。

  4.2.4 园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

  园区应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编制包含环境风险内容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园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分析环境风险源在风险事故下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环境影响类别(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或其它)、范围及事故后果分析。

  4.2.5 园区应急能力评估

  首先,园区应存有各企业针对各自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据此了解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以表格的形式调查汇总园区内所有企业的环境应急物资、设施(备)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其次,园区自身应储备足够的个人防护和其他救护设备,以及必要的救援抢险物资作为企业应急物资的补充;建立园区自身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依托区内外大型企业或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

  4.2.6 数据集成

  园区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的基础上,应建立园区内企业基本情况、危险物质、重点风险源、移动风险源等动态管理信息库;建立园区内企业应急预案库,内外应急救援力量动态管理信息库,以及各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备)数据库,包括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备)名称、数量、型号大小、存放地点、负责人和调动方式;应建立园区内主要风险源示意图,图中应注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明:存放大量危险物质的地点,应急排放危险物质储存池和废水收集池,救援设备存放点,消防系统和附近水源,污水管道和排水系统,重大危险源的进口和道路状况,安全区,重大危险源的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4.3 组织机构及职责

  依据工业园区规模的大小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设置分级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列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或队伍。

  4.3.1 指挥机构组成

  明确由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园区内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指挥中心成员直接领导各下属应急队伍,并向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协调各队工作的进行。

  4.3.2 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由园区环境风险应急办公室承担,其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交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

  (3)检查、监督园区及园区内各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建,依据园区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建立(或依托)各类专业救援队伍;

  明确事故状态下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各级人员和各专业救援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以便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在统一指挥下,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调查、统计园区内危险物质和重点环境风险源,负责筹建并维护园区危险物质和风险源等的信息管理库;

  调查、统计园区内环境敏感目标及其与风险源的位置关系。

  (5)负责园区内应急防范设施(备)(如堵漏器材、废水收集池、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和应急交通工具等)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的储备;

  检查、监督园区内各企业应急救援设施(备)的日常维护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以保证其在应急状态下的正常运转;

  (6)负责组织预案的更新;

  (7)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8)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9)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10)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和应急队伍的调动;

  (11)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上报及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通报工作;

  (12)负责应急状态下外部救援力量的决策;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13)组织、检查、考核园区内定期进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模拟演练,并在演练中检验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14)制定与周围具有一定风险应急能力的大型企业、其他园区等的区域联防方案。

  (15)在事故发生时,贯彻指挥中心思想,传达指挥中心的命令,为指挥决策出谋划策;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全面、准确地掌握事故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上级部门、领导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外部单位与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传达落实应急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落实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种临时、紧急指挥的安排、记录;

  (16)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或政府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故处理。配合政府部门对环境进行恢复、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17)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4.4 应急能力建设

  4.4.1 应急处置队伍

  工业园区依据自身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包括通讯联络队、抢险抢修队、医疗救护队、应急消防队、治安队、物资供应队和应急环境监测队等专业处置队伍,并明确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和各专业处置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以便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统一指挥下,快速、有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序、高效地展开应急处置行动,以尽快处理事故,使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4.4.2 应急设施(备)和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池、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

  用于应急处置的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工业园区要采用就近原则,备足、备齐,定置明确,能保证现场应急处理(置)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启用。用于应急处置的物资,工业园区要明确调用单位的联系方式,且调用方便、迅速。

  4.5 预警与信息报送

  4.5.1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1)及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2)快速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3)园区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4.5.2 信息报告与处置

  (1)工业园区内部报告

  明确工业园区内部报告程序,主要包括: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报告接受和通报程序。

  (2)信息上报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工业园区事故现场指挥部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

  (3)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至少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已污染的范围,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采取的措施建议。

  (4)信息通报

  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4.6 应急响应和措施

  4.6.1 内部响应机制

  园区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园区环境风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了解事故情况,并调出储存的与事故有关的资料(风险源、危险物质、环境敏感目标等),为指挥中心分析事故提供依据;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一名指挥中心副总指挥及园区值班领导、指挥通信人员组成,迅速奔赴事发现场,会同事故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调度。

  4.6.2 现场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需确定如下内容: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1)园区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园区内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调度;

  (2)应急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及工具;

  (3)应急过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说明;

  (4)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急方案。

  (5)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地点;

  (6)现场应急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7)危险区的隔离:危险区、安全区的设定;

  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8)处置事故可能产生二次污染(如消防水、固体物质等)的处理措施;

  4.6.3 应急设施(备)及应急物资的启用程序

  明确应急设施(备)和应急物资的启用程序,特别是为防止消防废水和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而设立的事故应急池的启用程序,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雨(清)水排放口的应急阀门开合和事故应急排污泵启动的相应程序文件。

  4.6.4 抢险、处置及控制措施

  (1)应急处置队伍的调度;

  (2)处置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3)抢险、处置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4)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5)控制事故蔓延的措施;

  (6)事故可能蔓延后的应急措施;

  (7)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与控制情况。

  4.6.5 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场所、设施、周围情况以及当时气象情况的分析结果,制定分级处理人员的撤离方式、方法,包括:

  (1)事故现场人员的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

  (2)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方式、方法;

  (3)中毒、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相关医疗保障。

  4.6.6 大气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风向和风速,需确定以下内容:

  (1)结合工业园区化学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和分布,分析危险物质的扩散速率,评估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危害程度;

  (2)可能受影响区域、单位人员基本保护措施和防护方法;

  (3)可能受影响区域、单位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地点;

  (4)临时安置场所。

  4.6.7 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

  根据泄漏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河流的功能、流速与流量(或水体的状况),需确定以下内容: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1)明确可能受影响水体;

  (2)消减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方法;

  (3)需要其他措施的说明(如其他工业园区污染物限排、停排,调水,污染水体疏导、自来水厂的应急措施等)。

  4.6.8 应急监测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环境应急监测队应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确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布点、频次、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等),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小型、便携、快速的仪器对污染物质种类,污染物质浓度和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作出判断,以便对事故能及时、正确的进行处理。

  (1)该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现场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

  (2)该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实验室监测方法和标准;

  (3)应急监测与实验室监测所采用的仪器、药剂等;

  (4)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监测布点和频次;

  (5)监测人员的防护措施;

  (6)内部、外部应急监测分工说明。

  4.6.9 应急终止

  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应急结束后,应明确:

  (1)通知上级有关单位、本单位相关部门事故危险已解除;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2)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3)需向事故调查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4)事故损失调查与责任认定;

  (5)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

  4.7 后期处置

  4.7.1 现场恢复

  明确现场清洁净化、污染控制和环境恢复工作需要的设备工具和物资,事故后对现场中暴露的工作人员、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的清洁净化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在应急终止后,对受污染现场进行恢复的方法和程序。

  (1) 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2) 确定现场净化方式、方法;

  (3) 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4) 洗消后的二次污染的防治方案。

  4.7.2 环境恢复

  在应急终止后,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方法和程序。

  4.7.3 善后赔偿

  应急终止后,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恢复工作。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4.8 保障措施

  4.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4.8.2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4.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8.4 经费及其他保障

  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工业园区应急费用的及时到位。

  根据本工业园区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

  4.9 应急培训和演练

  4.9.1 培训

  依据对本工业园区员工能力的评估结果和周边工厂、工业园区、社区和村落人员素质分析结果,应明确以下内容:

  (1)应急处置队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

  (2)企业员工应急处置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3)外部公众应急处置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4)运输司机、监测人员等培训内容和方法;

  (5)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表。

  4.9.2 演练

  明确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和训练的内容、范围、频次和组织等内容。

  (1)演习准备;

  (2)演习范围与频次;

  (3)演习组织;

  (4)应急演习的评价、总结与追踪。

  4.10 奖惩

  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

  4.11 预案的评审、发布和更新

  应明确预案评审、发布和更新要求。

  (1)内部评审;

  (2)外部评审;

  (3)发布的时间、抄送的部门、工业园区、社区等。

  4.12 预案实施和生效的时间

  要列出预案实施和生效的具体时间。

  4.13 附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2)危险废物登记文件;

  (3)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名单;

  (4)组织应急处置有关人员联系电话;

  (5)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6)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7)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图;

  (8)重大危险源分布图;

  (9)应急设施(备)平面布置图。

  5.格式和要求

  5.1 格式

  5.1.1 封面

  (1)预案编号

  在封面右上角第一行,工业园区根据内部规定自行对预案进行编号。

  (2)预案版本号

  在封面的右上角第二行,要标明本预案的版本序号。

  (3)园区名称

  在封面中央第一行标明工业园区的名称。

  (4)预案名称

  在封面中央第二行标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名称。

  (5)编制单位名称

  编制应急预案的单位名称。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6)发布日期

  预案发布的时间。

  (7)公章

  加盖工业园区公章,如为非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加盖编制应急预案的单位公章。

  5.1.2 批准页

  应急预案必须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5.1.3 目录

  5.1.4 预案内容

  5.1.5 附则

  包括名词与术语定义、预案的管理和更新以及预案的实施日期、预案编制人员名单。

  5.1.6 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正文使用4号仿宋字体,单倍行距。

  5.3 纸张和排版

  采用A4白色复印纸或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段落开头空两格;正文内需加注页眉(XX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页脚(页码数)。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活页装订。另需附电子文档。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对按照《襄阳市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辐射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按照《襄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纪委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完成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信息发布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闻发布、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按照《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企业排放污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襄阳支队、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技术专家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襄阳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现场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或现场总指挥指定单位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襄阳军分区、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襄阳军分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军分区、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国网襄阳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电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5·24”要求,即: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军分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2县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应部门组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事件)、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并向各责任部门提出预警通报。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xx〕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或修订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发布,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

  (2)发布内容

  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2.3预警状态

  (1)蓝色预警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3)橙色预警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4)红色预警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其他必要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分析研判建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涉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管控,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现场污染处置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处置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4.2.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因素,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检测结果与技术专家组的分析研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事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

  4.2.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注重做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士关爱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条件。

  4.2.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7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2)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响应的政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受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总结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负责编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市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119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xx〕1号)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人力资源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协调组织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形成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及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与铁路部门沟通联系,健全水运、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根据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加强与相邻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6.10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市政府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制作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6.1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奖励与处罚

  按相关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持续改进。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政办发〔20xx〕76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6)《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

  (7)《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苏环办〔2017〕87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7号)

  (11)《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预案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新区和园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区(新区和园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区(新区和园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确定。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企业和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 工作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级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长江流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南京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由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

  (7)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3)。

  2.4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冶金、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控和风险预判

  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3.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各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 先期处置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新区和园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4 指挥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2 应急监察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3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4 分类处置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5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7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 后期处置

  5.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5.2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3 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4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的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政府、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4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5 生活及卫生安全保障

  由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应急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监测: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8.2 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7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环保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应急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组织机构

  宁国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组),负责处理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组长:郭玉峰

  副组长:陈立松、李小农、叶强、朱新民、周安勇

  成员:吴小兵、徐碧晖、周志宏、殷俊、徐凤鸣、戴成华、韩丰、胡亚廷、张辉、林杰

  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宁国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局应急领导组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响应、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领导组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市政府自动生成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通知市政府《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涉案企业,按预案要求进行有序处理。

  局应急领导组下设现场监察小组、技术咨询小组、环境监测小组、综合协调小组、检查督导小组、宣传教育小组。各小组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职责

  在局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现场监察小组

  组长:叶强

  副组长;吴小兵

  责任部门:监察队、事件所在地分局

  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现场调查,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2、技术咨询小组

  组长:朱新民

  副组长:周志宏

  责任部门:审批科、污控科、生态科

  职责:负责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资源,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

  3、环境监测小组

  组长:李小农

  副组长:徐碧晖

  责任部门:监测站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监测,为应急事故的全过程处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为实施现场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4、综合协调小组

  组长:陈立松

  副组长:余凯

  责任部门:办公室

  职责:负责做好与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针对现场情况协调其他相关救援力量参加事故处理。

  5、检查督导小组

  组长:周安勇

  副组长:童俞阳

  责任部门:法规科

  职责:负责对各小组职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6、宣传报道小组

  组长:陈立松

  副组长:余凯

  责任部门:办公室

  职责:按照领导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及宣传报道工作。

  局应急领导组其他成员职责由领导组组长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视情机动安排。

  局应急领导组设值班电话:

  五、预测预警

  1、预测

  结合日常工作,环保12369举报中心和值班室对公开举报受理情况及日常环境监督性监测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发现污染隐患,形成预警信息,4小时内报送局应急领导组。

  2、预警

  局应急领导组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信息后,立即发出预警信息,向监察队及监测站发出警令,要求30分钟内组织完毕,出警,并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当可能出现重大、特别重大污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领导组将分别启动II级、I级预警,预警信息立即通报至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所有成员,预案涉及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六、信息报送

  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宣城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环保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是进展情况一次或多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到辖区外部时,必须立即形成信息报告连同预警信息报市委、市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要求,通报相关省、市。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到外事工作,领导组将迅速通报市政府,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响应程序

  1、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

  第一步,环保12369举报中心或值班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立即向局应急领导组汇报,并通知各应急小组30分钟内到达各自岗位,同时完成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事故处理中心即时成立,由领导组负责指挥调度,下达指令。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现场监察小组由组长带领环境监察人员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快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局应急领导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组长带领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技术咨询小组由组长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提出污染事故定性意见。

  第三步,局应急领导组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召开情况碰头会,分析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一步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按照有关意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消解、处置工作及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环境监测小组制定详细跟踪监测计划,随时调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

  综合协调小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要求,经局应急领导组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初报。

  第四步,在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妥当后,综合协调小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要求,经领导组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续报。

  现场应急工作结束。

  2、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响应程序

  按市政府《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

  3、扩大应急响应程序

  当污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故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局应急领导组将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可向市政府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请求援助。

  八、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突发环境事件报道工作。宣传报道小组按照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不定期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新闻稿件统一由局应急领导组负责审核。

  九、应急终止

  经现场监察小组连续跟踪监察,突发环境事件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小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领导组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终止。

  十、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环境监测小组加强跟踪性监测,现场监察小组加强现场巡查。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2、调查总结

  现场监察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现场事故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小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完整检测分析报告。

  技术咨询小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意见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

  以上三份报告报局应急领导组,经审定后,形成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按照程序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十一、培训演练

  按照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十二、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8

  一、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发生后,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防范环境的能力。

  三、组织体系应急机构职责

  (一)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成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领导任副指挥长,镇环建站、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财政所、食安办、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大有中心卫生院、大有畜牧站负责人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环建站,负责全镇环境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镇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镇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环建站:组织拟定全镇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后勤保障和资料收集工作。

  镇综治办:配合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发生环境污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经费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镇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食安办: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处置单位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农业服务中心(含水利、林业):组织协调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污染、林业资源病虫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农村能源建设等工作。水利站负责拟定重点流域的水资源调度,参与水资源环境污染现场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以及饮用水(含地下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林业站负责对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

  镇国土所: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医疗救治工作。

  镇畜牧站:负责畜禽养殖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详细操作规范,在本预案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动态。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值班室,负责接警、处警工作。进入预警期后,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数据收集。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对事件的初步判断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建议。需要有关应急处置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示。

  (二)响应措施

  指挥和协调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到预警报告后,按照事件发生、发生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好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

  六、应急分队

  各村(居)委相应成立应急分队,如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属地原则,应立即组织应急分队投入事件处置和救援处理工作,应急分队构成如下:

  1.大一居委(10人),负责组织人:邓小五。

  2.石良村(12人),负责组织人:刘德书。

  3.水源村(12人),负责组织人:冯明远。

  4.指拇村(10人),负责组织人:王兴华。

  5.大保村(11人),负责组织人:张承全。

  七、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八、宣传、培训

  指挥部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检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9

  为实战检验和提高公司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xxx亲自牵头,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组织20xx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经过周密的计划和细致的筹备工作,已于20xx年6月28日下午实施,并圆满地完成本次演练,达到了预期目标,现将本次演练工作总结如下。

  一、应急预案演练的筹备

  1、演练目标的确定

  根据公司现状,公司拟定演练目标设置在氨压缩机房。由于机房内氨压缩机在运行过程中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发生氨压缩机上垫片破损而造成氨泄漏事故。氨属毒性气体,不仅可造成现场人员中毒,而且泄露的氨气会扩散影响周边大气环境。此外,氨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明火或其他因素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事故。该区域是公司内危险性较大的区域,也是公司重点监管的部位。为此,公司研究,将本次应急救援目标设定在氨压缩机房。模拟氨压缩机房内氨压缩机上密封垫片突然发生破裂,系统内氨气大量向外泄露,当场导致氨压缩机房内一位现场操作工人中毒晕倒在地,同时由于大量氨气泄漏,遇电器火花引起氨气爆炸而发生火灾事故。

  2、应急演练方案的确定

  对照公司已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程序,针对公司确定的本次演练的目标,公司安全环保科编制了本次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查,最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参加演练人员的确定

  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公司目前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确定本次演练应急救援指挥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xxx担任,公司副总经理xxx具体负责演练现场指挥,同时确定了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和成员。

  4、应急救援演练物资的准备

  公司原已配置了一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为开展本次应急演练活动,根据演练方案,公司在演练前增添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其中新购置防毒面具2套、防毒口罩20只、防护目镜20副、毛巾60条等。

  5、桌面演练

  根据演练方案,公司召集有关演练人员会议。在会议上本次演练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演练实施方案对所有参加演练人员进行了详细的布置,使每位参加演练人员明确本次演练的程序和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为演练有序实施做准备。

  二、应急演练实施过程

  1、事故发现和现场应急处理

  20xx年6月28日下午3时,在氨压缩机房外当班操作工人xxx等三人闻到一股强刺激性的氨气味,估计发生了氨泄漏事故。xxx等人立即向外奔跑,并立即拨打公司应急办公室(公司办公室)电话报警,告知在氨压缩机房内发生氨泄漏事故。然后,xxx等人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和防护目镜返回氨压缩机房,发现在氨压缩机密封垫片处正在冒出氨气。首先拉下氨压缩机电源开关,停止氨压缩机继续运行,然后关闭氨压缩机进气、出气及其他与氨压缩机连接管路上的阀门(见附件照片3),切断泄漏处气源,同时启动应急排风机,降低氨压缩机房内氨气浓度。最后,撤出事故现场,向事故调查组讲述泄漏事故发生经过情况,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2、公司应急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值班员xxx接到故报警电话后,立即拨打公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xxx和现场应急总指挥xxx告知事故发生点及简要情况。

  3、应急救援总指挥xxx和应急现场总指挥xxx接到应急办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点观察事故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当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方案。随即拨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及各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电话(或手机),命令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听候应急救援指令。

  4、应急抢险队到达现场向总指挥报到后,现场总指挥xxx当即下达指令,要求应急抢险组所有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立即进入事故发生点(氨压缩机房内),用雾状水喷至氨气泄漏点上方,用水吸收泄漏点及周围空间内的氨气,降低室内氨气浓度,保护抢修泄漏设备(氨压缩机)人员的安全,同时也可减少氨气向室外空间扩散的速度和数量。与此同时,应急抢险组成员携带修理工具到氨压缩机房,拆下机盖,清理破损密封垫片,并更换新垫片,重新盖上机盖,拧紧固定螺丝,将泄漏部位修复。由于喷淋吸收水内含有氨,不允许直接排至飞云江,因此,应急抢险组用雾状水吸收空气中氨气产生的污水应进行处理。

  所以,应急抢险组在用雾状水喷淋吸收空气中氨气的.同时,立即派人赶赴江边清下水排放口出水处,立即用电动切断清下水排放阀,并启动污水泵,将污水打至废水储存池内。

  5、医疗救护组到达指定地点向现场总指挥报到后,现场总指挥立即下达指令,要求医疗救护组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立即进入事故发生点(氨压缩机房内)进行仔细搜索,一旦发现中毒、受伤人员立即将其救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治措施,并迅速送市急救中心抢救或治疗。医疗救护组xxx组长根据现场总指挥上述指令后,带领2名组员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后立即进入氨压缩机房内搜索,发现当班操作工林伟晕倒在机房内,立即将其抬至室外空气新鲜处,并进行人工呼吸,待呼吸正常后将其扶入公司应急救护车内,送至市急救中心继续观察医治。

  6、警戒疏散组到达指定点后,现场总指挥xxx立即下达应急救援指令,要求警戒疏散组人员根据氨气扩散情况拉好警戒线,并组织有关人员撤离疏散至安全区域。警戒疏散组组长xxx接到现场总指挥命令后,带领组员迅速拉好警戒线,劝退警戒线内非应急救援人员,并大声呼叫事故发生点附近的锅炉工段和粉碎车间岗位操作人员用湿毛巾护住鼻子,并根据公司内风向标带领他们向上风向撤离疏散至安全区域(见附件照片14)。同时在警戒线旁执行警戒,阻止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7、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现场总指挥xxx指令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分析工作。事故调查组人员首先向事故发生现场

  当班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当时情况等相关信息,待事故现场处理后立即进入事故发生现场,察看现场,并在现场根据当事人的调查及现场勘察分析造成本次氨泄漏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为操作控制不当,导致液氨带入机内,由于液体不可压缩,使机内压力超出正常工作压力,导致密封垫片破损,从而发生本次事故。事故调查组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现场总指挥。

  三、现场应急总指挥对本次演练点评。

  各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参加应急救援全部人员集中听取演练工作总结。现场总指挥毛明学在演练点评中首先肯定本次演练的成绩。

  一是参加演练人员工作认真,严格按演练要求和现场指挥部命令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二是本次演练比以往演练规模大、参演人员多,并按公司应急预案要求和演练方案实施,比较全面地检验了公司的应急救援能力;

  三是公司上下均十分关心、重视本次演练工作。

  总经理胡文龙自始至终在现场观摩演练全过程。公司内未参与本次现场演练的员工均主动、自觉在旁边观摩演练,也受到了一定教育效果。因此,本次演练是成功的,对提高公司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起到一定作用。当然,公司像本次大规模的演练尚属首次。

  因此,与应急预案要求仍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如:中毒晕倒在地的人员在抢救撤离事故现场时应采用担架,但因事先未准备;再如:氨浓度高时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但该项应急内容本次演练中未实施;三是通讯联络组虽有设置,但演练中未接到指令,故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四是后勤保障组虽然也有参加演练活动,但有不少环节未按演练方案,如抢救接送伤员的车辆按演练方案应在接到应急指挥部。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对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性环境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在本院区域范围内人为或不可抗力的废水、废气、固废(包括危险废物)破坏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机构:

  医院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由院长、主管业务、环保的副院长及院办、医政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保卫科、总务科、器材科、信息科等科室组成,下设应急办公室(设置在院办)总体负责应急工作,并由总务科、器材科协助。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张帆院长

  副组长:刘志杰副院长

  应急办公室主任:李歆

  成员:李维香、刘斌、汤洪顺、徐新临、李宗波、刘庆绪、张国桢、孙力、单军、闫丽霞、杨洪、马起艳

  (二)机构职责:

  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示,组织救援工作。

  2、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

  3、保卫科:协助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4、医政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负责现场医疗事故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工作。

  5、器材科、总务科: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6、信息科:负责网络信息的畅通及大屏幕的宣传工作。

  7、其他人员: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稳定,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三、预案体系及响应报告

  (一)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1、信息的监测:指挥领导小组的成员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医院区域环境事件的日常监管和信息收集工作。

  2、信息的报告:各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遇有突发性环境事件隐患及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应急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上报的信息后立即汇总,上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其他途径得到的重大环境事件隐患,必须立即上报应急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对重大环境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发现后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并上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各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有关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源头进行控制,以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

  (三)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其职责范围,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四)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医院区域内环境的预警,由应急办公室发布。

  (五)、响应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1)任何部门和个人有义务报告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及个人。

  (2)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由接报部门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3)发生环境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2、响应程序

  应急办公室接到有关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小组各部门成员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随时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六)信息发布与通报

  1、信息发布:

  应急办公室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2、事件通报:

  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通报环境事件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七)指挥与协商:

  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开始运转,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对事件进行处理。

  (八)应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要根据危害程度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将综合情况汇总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区应急救援办公室。

  1、封锁事件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件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件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件的技术特点和事件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件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配合环保部门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监测工作,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件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件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污染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件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九)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信息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由信息宣传组发布。

  (十)应急结束

  应急领导指挥小组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十一)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影响区域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情绪,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十二)环境事件灾害调查评估

  应急就援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事件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程度、灾害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事件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写出清查报告。

  (十三)奖励与责任

  1、对环境事件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四、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

  (一)应急培训计划:

  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养一支训练有素、作风优良的应急救援队伍,使应急救援工作令病人满意,令社会满意。

  2、培训方法:通过院内专题培训,场景模拟,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3、培训内容:医政科、护理部、感染科对在岗、在职的医护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和护理急救技术的培训以及六部洗手法、职业暴露等传染病知识的培训;保卫科对全院在岗人员进行消费安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二)考核计划:

  1、医政科对全体医生进行考核;

  2、护理部对全体护理人员考核;

  3、保卫科对全员消防知识的考核;

  4、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全员传染病知识的考核。

  五、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改预案。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1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雷电、大风、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下,可能导致污闪、冰闪、舞动等事故发生,从而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严重威胁;为加强各类恶劣天气情况的监测,做好电网应对极端恶劣天气的各项预控措施,充分发挥小浪底电厂作为河南电网气象和灾情观测点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全面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工作,结合小浪底水力发电厂生产特点,特编制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小浪底建管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突发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河南电网应对冬季恶劣天气预警预控预案》

  《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水力发电厂管辖生产区域内发生大雾、大风、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现象。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监视生产区域周边天气状况,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现由事故处理向事故预防转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应急救援工作以“保人身,保枢纽,保电网,保设备”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3)水力发电厂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实施。

  (4)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水力发电厂下属各二级部门责任区域划分,事故发生单位首先采取自救措施,做好初起事故的应急处理,控制事故的蔓延,尽量减少损失。

  (5)应急救援工作采用各二级部门自救与全厂救援相结合,各二级部门服从水力发电厂统一安排,做好救援工作。

  3、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事件风险的来源、特性

  天气随着季节、气候的变化更替,也不断变化着,虽有规律可循,但也不能排除偶然因素所引发的天气突变,由此而形成的极端天气,往往对电力安全生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减小天气因素对电力生产的危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针对不同天气状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3。2事件可能导致紧急情况的类型、影响范围及后果

  极端恶劣天气是指雷电、大风、雨雪冰冻等不正常天气状态。夏季的电闪雷鸣,常常会改变小浪底水力发电厂10KV厂用电的正常供电方式,降低厂用电系统的供电安全可靠性;大风强风天气则会导致电站外送线路出现跳闸,影响电力供应;而冬季的雨雪冰雹等,往往导致污闪、冰闪等现象出现,从而有可能造成发电厂开关站一次设备绝缘降低,导致线路跳闸,发生停电事故。

  所以一旦出现这些天气状况,应及时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理,尽可能的减少天气原因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产生的危害。

  4、事件分级

  应急事件级别分为三级:

  4。1一级

  雷电、大风、雨雪冰冻天气导致小浪底水力发电厂母线差动保护动作,开关站一次设备大范围动作,严重威胁电网安全。

  4。2二级

  雷电、大风、雨雪冰冻天气导致小浪底水力发电厂局部外送线路故障、跳闸,外送出力受到影响。

  4。3三级

  雷电、大风、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小浪底水力发电厂厂用电安全运行。

  5、组织机构与职责

  5。1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水力发电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办公室组成。

  5。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2。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水力发电厂厂长

  副总指挥:水力发电厂副厂长、总工

  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与外单位应急反应部门、机构进行联络,调动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

  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向总指挥提出应急反应对策和建议。在总指挥的指挥下分别指挥管辖应急救援队伍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汇报现场救援情况。

  5。2。2应急救援办公室

  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为水力发电厂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厂安监部。

  主任:安监部主任

  成员:安监部专责工程师

  应急救援办公室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水力发电厂突发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水力发电厂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信息、预案、建议和指挥场所等,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3应急救援工作组

  应急救援工作组由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组成。

  应急救援工作组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技术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5。3。1技术保障组

  组长:生技部主任

  副组长:安监部主任

  成员:生技部、安监部全体人员

  负责应急处理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方案,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技术工作,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人身伤亡事故和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5。3。2后勤保障组

  组长:厂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生产保障部主任

  成员:厂办公室、生产保障部全体人员

  负责保证应急救援的交通、后勤及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材料、工具及其它物品,联系医疗救护人员,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抢救及护理工作。

  5。4应急救援队

  应急救援队由运行调度分厂应急救援队、发电维护分厂应急救援队、水工分厂应急救援队、水电供应部应急救援队组成。

  5。4。1运行调度分厂应急救援队

  队长:运行调度分厂厂长

  副队长:运行调度分厂副厂长

  成员:运行调度分厂全体人员

  5。4。2发电维护分厂应急救援队

  队长:发电维护分厂厂长

  副队长:发电维护分厂副厂长

  成员:发电维护分厂全体人员

  5。4。3水工分厂应急救援队

  队长:水工分厂厂长

  副队长:水工分厂副厂长

  成员:水工分厂全体人员

  5。4。4水电供应部应急救援队

  队长:水电供应部主任

  副队长:水电供应部副主任

  成员:水电供应部全体成员

  各应急救援队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应急救援队队长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指挥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各个应急救援环节进行协调,采取措施尽量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现场救援情况。

  副队长在队长的领导下协助队长工作。队长不在时,行使队长的权利与义务。

  6、预防与预警

  6。1危险源监控

  6。1。1小浪底水力发电厂运行调度分厂值班人员,需在当班期间及时关注天气预报,了解所处地域气候规律。当接到调度部门转发的省市气象台发布的灾害天气气象预警后,应注意现场设备监控重点,作好重要设备跳闸的。事故预想。

  6。1。2小浪底水力发电厂值班人员,每天需通过地面中控室互动信息系统定时向河南省调汇报当日周边天气情况,时间为每日06:00、15:00,基本格式为:“XX时XX电厂附近有大风(大雾、雨雪等)”,若无特殊天气情况也应汇报,基本格式为:“XX时XX电厂附近天气晴好”。

  6。1。3小浪底水力发电厂如出现雷电、大风、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时,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汇报省调,并密切跟踪天气变化情况,视灾情缩短汇报时间间隔。若气象部门发布红色气象预警时,小浪底电厂应按照上级调度要求每一小时汇报一次,直至天气转好且经上级调度同意后方可停止汇报。

  6。1。4省公司启动大面积应急预案,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小浪底水力发电厂在收到预警后,应立即汇报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省公司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并将本单位启动情况及时汇报省公司应急办。

  6。1。5小浪底水力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天气气象预警后,应结合《小浪底水力发电厂保厂用电及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预案和处置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汇报调度分厂领导,并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6。2预警发布

  夏季雷雨大风,电闪雷鸣,冬季雾霾、大雪冰冻天气时,如果再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条件,则极端恶劣天气预警行动的条件满足。

  6。2。1小浪底电厂10KV厂用电某段出现母线接地、PT断线报警。

  6。2。2开关站一次设备绝缘降低,出现爬电、闪络。

  6。2。3上位机监控系统出现“直流系统绝缘降低报警”信号。

  6。2。4开关站一次设备上送监控系统异常运行信号。

  6。2。5母线差动保护动作、失灵启动,相应线路保护动作信号出现。

  6。3预警行动

  6。3。1一级预警

  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有可能导致小浪底水力发电厂母线差动保护动作,开关站一次设备大范围动作,严重威胁电网安全时,为一级预警;此时应加强天气实时监测,随时告知河南省调调度中心电厂周边天气状况,做好事故预想,积极防范,并上报电厂应急救援办公室,同时做好全厂对外停电后的黑启动准备。

  6。3。2二级预警

  当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有可能导致小浪底水力发电厂局部外送线路故障、跳闸,外送出力受到影响时,为二级预警;此时应加大开关站巡检力度,注意开关站一次设备加热器的投退使用,注意观察一次设备绝缘支柱工作情况,有无爬电、闪络现象的发生,输电线路是否随大风出现摆动,设备端子箱内有无积水,必要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通知电厂应急救援办公室。

  (1)小浪底电厂在接到调度部门转发的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预警天气时,运行人员要提前做好加强对关站的巡检,尤其是针对在合闸位置的西刀闸的检查,检查西刀闸拐臂是否有弯曲,如果有立即汇报值长,并及时通知维护,由维护人员操作西刀闸把手向合闸方向手动摇西刀闸,并确认拐臂不再弯曲,保证西刀闸动、静触头完全接触,如果已经到位,操作把手已不能摇动,将此情况做好记录,并加强对此刀闸的巡视力度,同时汇报调度分厂领导。

  (2)在大风持续时段内,运行人员要特别针对开关站在合闸位置的西刀闸巡视力度,要求每半个小时巡查一次。在大风中仔细查看在合闸位置的西刀闸,查看在大风中西刀闸是否偶尔有打火拉弧放电现象,一旦发现立即汇报值长,准备好转移负荷或停运准备。

  (3)在大风过后,运行人员要对开关站再次巡检,检查大风后的开关站有无异常情况,特别检查在合闸位置的西刀闸动、静触头间的情况。

  (4)如果发现放电现象,说明动、静触头没有完全夹紧或者由于外力造成动静触头间经常放电从而使动静触头间产生凹痕,造成动静触头间不能完全接触。立即汇报值长,并及操作西刀闸向合闸方向手动摇要把,看放电现象是否消失,如果放电现象不能消除,立即汇报调度申请将负荷倒至东刀闸,同时汇报调度分厂领导。

  (5)小浪底水力发电厂运行人员,平时巡检开关站时,要加强对端子箱、开关柜、刀闸控制箱内的加热器的检查,发现加热器损坏的,及时联系维护处理,确保整个冬季,开关站内所有加热器正常运行。

  (6)如遇大雪天气,在大雪停止后,要立即清扫开关站内的主要道路,以及端子箱、开关柜、刀闸控制箱上的积雪。

  6。3。3三级预警

  当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有可能影响小浪底水力发电厂厂用电安全运行时,为三级预警。此时应加强全厂设备巡查,重点检查厂用电切换系统等事故保安设施运转是否正常,确保机组安全启停。尤其是厂用电系统相关进线联片状态,备自投开关联片状态,查看备自投合闸、跳闸联片是否在投;检查机旁自用电进线开关、联络开关控制方式,自复投与自复切方式是否正确。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1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5号)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执行。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2018〕63号)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武汉警备区、武汉海事局、武汉供电公司、武汉新港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

  2.2主要职责分工

  (1)市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者先期处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市指挥部作出的决策;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者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单位)牵头负责的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的应急监测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的医学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的应急保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的新闻发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社会稳定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4)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参与因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民航主管部门参与因航空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市政府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支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订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根据上级指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长江干线武汉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长江武汉段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长江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武汉新港管委会: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新闻发布、后期处置与重建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技术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协调长江航运公安局,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陆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及长江和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配合海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处置涉及长江流域的污染事件。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矿产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3)加强源头防控,督促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信息,以及因一个流域或者2个以上地市同时发生(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并危及环境安全,需要预警的,按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涉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2)发布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据发布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并通知下游所涉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调整或者解除预警,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Ⅰ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人民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市指挥部决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4.2指挥协调

  4.2.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由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4.2.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派出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时间和范围。

  (7)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3响应措施

  4.3.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现场指挥部派出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的情况应当随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水务、海事、交通运输等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者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区域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成立现场处置组,会同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治污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环境风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技术专家组的研判,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5人员转移安置

  首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3.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7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4响应终止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建议,报市指挥部确定后,终止应急状态,同时撤销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实际需要指派有关单位继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成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编写调查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评估总结

  5.4.1分级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总结权限归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估总结。

  一般环境事件的评估总结工作由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5.4.2评估总结要求

  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工作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评估总结报告应当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责任主体组织制订、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建立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对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6.3物资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后续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和设置宣传栏、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相关预案要求,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等,提高防范、处置和实战能力。

  7奖励与处罚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系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风险源:系指可能导致伤害或者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者状态。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预案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组织评估和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7月23日印发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5〕108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

  作,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

  预防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绥化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预案定位

  省政府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绥化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市所辖各级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初判。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级别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会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本市指挥部及所辖各级政府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如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地域的所属县(市、区)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等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工矿商贸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救助和安置;储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公众治安管理与现场警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应急处置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调查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8)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学校师生紧急避险和人员疏散工作;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的校园安置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急建筑物建设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5)市水务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科学合理调度。

  (16)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20)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及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相关工作。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救援、现场抢险和破拆等。

  (2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3)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工作电力供应。

  (24)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修订与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协调县(市、区)所属相关部门,联系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的会议室、住宿、饮食、交通等相关工作,并保障安全。

  (25)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原因、过程、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环境事件的物料成分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省政府、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可能产生的危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会同有关部门初判响应等级,进行评估,上报市政府;

  (8)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污染控制区内人员进行防护与撤离;

  (9)对污染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对污染警戒区域的确定和相关防护措施提出建议;

  (10)对污染事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

  (11)组织对突发事件调查与善后处理;

  (12)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1)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立即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待省指挥部成立,由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成立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3市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等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新闻宣传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4专家组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机制

  3.1预警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信息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预警措施

  3.3.1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3.2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4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由省政府统一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请求支援。

  (4)省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省指挥部在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省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省政府请示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备案。

  (3)市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事件涉及绥化所辖区域之外,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由省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请求。

  4.5信息报送

  4.5.1信息报告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5.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5.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6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12)新闻宣传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响应级别,在相应级别政府的授权下(特别重大对应国务院、重大对应黑龙江省政府、较大对应绥化市政府,一般对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响应级别越高,越应受到关注,报导频次越密,报导范围越广”的原则向社会通报。

  4.7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4.8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省指挥部统一调动。省指挥部批准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9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响应发布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督监测。

  5调查与善后

  5.1调查评估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2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6.4安全防护装备保障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6.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发生时治安处置维护工作。

  6.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提供保障,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日常管理

  7.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7.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7.4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5监管

  建立健全预案管理体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预案更新等活动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于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贻误时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1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为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雌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AA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I(II1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miv1(级)和一般(级)

  1.5.1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30100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5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省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上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103050100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上、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15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万人以上、万人以下的;

  (3)20001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省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地市界污染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5.3m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3101050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上、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50001;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人以上、万人以下的

  (3)5002000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5.4(IV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

  (1)310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5000A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以下的;

  (3)500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环保局建议,市人AA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AA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海事局、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在业务上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1.2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处理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6)市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7);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8)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燃气自来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内河航道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0)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1)市水利局: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重点水库、河道、湖泊及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参加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启动饮用水应急供水预案。

  本预案未列出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加强与毗邻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艮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国家、省有关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对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环保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5)AA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和市环保局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和宣传报道组。

  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变化趋势。

  事故调查组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2.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市应急扌旨挥部聘请大专院校、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专家,以及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成员单位的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应急准备

  JI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质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1预案准备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AA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县区(管委会)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3.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II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质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3.3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4应急救援队伍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科技准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市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3.6物资装备准备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3.7应急资金准备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彳俄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市财政在现有市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市级经费。

  3.8安全跡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对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监测预警

  4.1监测

  (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市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一分析、信息监控。

  4.2预警信息

  4.2.1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II级、in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能够升级、降级或解除。

  IV蓝色(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in黄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II橙色(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I红色(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4.2.2预警信息处理

  市环保局应通过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5)AA沿海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海事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地震局、市气象局负责。

  4.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理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市应IIII急指挥部确认。级、级预警信息需报请省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长nm签发,发布级预警信息应由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级预警信息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iv后发布;级预警信息发布应由县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理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3预警措施

  4.3.1 IV级预警措施

  发布IV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4.3.2 III级预警措施

  I发布III级预警后,在采取、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理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安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2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4.4预警支持系统

  (1)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2)环境应急资料库。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市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信息报送

  (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理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事件报告内容按要求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5)接到确认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2先期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对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3分级响应

  本预案主要负责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一旦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各相关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IV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必要时,省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5.3.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m)级的应急响应

  m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中心对市应急指挥部提供业务指导、应急物资支援等工作。

  5.3.3II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筹协助下,启动口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执行省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4I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I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如国家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监测

  TS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授权或委托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对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设定科学、合理的应急监测频次,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趋势。

  (3)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5.5污染蟀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6应急终止

  5.6.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应急终止程序

  动、按照“谁启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6、善后处置与恢复

  6.1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6.2调查评估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刀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2)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市环保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为保障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应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做好应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才巳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篇14

  一、环境应急指挥体系

  (一)岳阳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岳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岳阳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铁山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农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消防支队、岳阳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移动岳阳分公司、电信岳阳分公司、联通岳阳分公司、岳阳电业局

  (二)环境应急指挥办部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家组

  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付平、程育芝、钟亚军、万群、周春明、肖跃龙、任朝阳、曾德金、郝传杰。

  二、预警分级和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和蔓延。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三、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xx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信息报告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开通12369热线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通过12369热线举报电话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同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