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一】 xxxx年以前,学院热水供应系统和设备由于热泵机组老化,功率下降,热水箱的保温效果达不到要求,经过两个多学期对热水箱、热水泵进行了改良更换改造,热水供应系统产水量及热水温度已基本得到正常供应。 10月份以来,由……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一】
xxxx年以前,学院热水供应系统和设备由于热泵机组老化,功率下降,热水箱的保温效果达不到要求,经过两个多学期对热水箱、热水泵进行了改良更换改造,热水供应系统产水量及热水温度已基本得到正常供应。
10月份以来,由于天气变化,随着温度的下降,部分宿舍同学反映热水供应不足、水温达不到要求、部分宿舍楼热水供应到22:00后就没有热水等现象。经水电科工作人员对热水系统外循环管路进行检查,并未发现损坏和漏水现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学生宿舍存在故意破坏热水设备窃取热水和使用违章手段进行窃取热水的行为。这些故意破坏热水设备和使用违章手段窃取热水的行为,造成了学生宿舍供应的热水无端浪费,热水存储量减少,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众多同学生活的不便。
根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手册学生公寓热水使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的洗澡间安装IC智能热水表,学生使用热水洗澡必须刷卡计费。严禁各种窃取热水行为。如发现以下行为,学院将以窃取热水处理:
1、故意破坏热水表,使热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完全失效。
2、伪造、拆换本校原装热水表的。
3、故意损坏、拆除热水表或热水管,不经热水表计量使用热水。
学生宿舍内的热水系统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共同承担赔偿。同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根据设施损毁程度处以加倍赔偿和违纪处分的处罚,并追加赔偿热水损失费500~1000元。
为切实保障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学院将加强排查,一经发现,将依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破坏热水供应设备者示情况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其它窃取热水的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取消该年度所有评优评先、奖助学金、发展入党申请资格。在此学校号召广大同学:
1、要爱护公共设施,严禁擅自拆卸和人为破坏热水供应设备、使用各种手段窃取热水;
2、要节约用水,合理用水,让更多同学能及时用上热水,切实避免浪费;
3、请同学们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的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宿舍。
如遇热水表故障,请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或水电维修科报修。水电科值班室报修电话(上班时间):xxxxxxxx,维修监督电话:覃老师xxxxxxxxxxxxx。
特此通告
后勤管理中心
学生管理中心
xxxx年12月31日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二】
检查井是市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破坏、盗卖检查井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但影响其正常使用,而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盗卖检查井设施的专项治理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检查井设施是指依附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电力、电信、通讯、有线电视、煤气、自来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窨井的井框、井盖、井基础。
二、严禁破坏、盗窃、收购及擅自改动、占用设置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检查井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分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故意损毁、盗窃或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井框、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损坏、盗卖检查井设施的行为或对检查井设施自然破损、塌陷,井框、井盖丢失移位等现象进行监督和举报,对监督和举报进行核实后,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电话:xxxxxxxxxxx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
xxxx年6月7日
关于偷盗行为的通告【三】
为了维护我市正常供热秩序,确保供热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xxx市城市供热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三)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四)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五)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六)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七)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的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制止,并收集证据。在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工具、装置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对涉及的供热违法行为,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xxx市城市供热办法》予以处罚。
三、供热企业发现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
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四、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涉及计量及价值的认定,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测报告、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计量以及时间、价值的认定标准,依据x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xxx市公安局、xxx市人民检察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哈住房发〔xxxx〕1号)《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执行。
六、鼓励对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xxxxxxxxxxx;市公安局经保支队84694157。
七、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xxx市公安局
xxx市人民检察院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xxxx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