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现代行政法与和谐社会论文 摘要:行政法的核心是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目标即在于使二者形成一种协调、互动的关系。和谐社会是行政法治的社会,而行政法治是通过“控权”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多元控权法”是现代社会变迁引起的行……
谈谈现代行政法与和谐社会论文
摘要:行政法的核心是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目标即在于使二者形成一种协调、互动的关系。和谐社会是行政法治的社会,而行政法治是通过“控权”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多元控权法”是现代社会变迁引起的行政法理论的产物,它契合了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求。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对“多元控权法”的行政法理论还应当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以最终实现行政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 和谐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公平公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从法律的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平公理的关键所在是权利的设置、保障和救济问题。
在设置、保障和救济权利的问题上,建立政府与公民的新型关系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领的关键“建立这一新型关系,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就是行政法。由于行政法的核心是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目标即在于寻找权力和权利的分界限,以使二者形成一种协调、互动的关系。而在这对关系中疏散、弱小的权利面对集中、强大的权力只能处于劣势地位,只有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这一新型的关系才华得以建立。这就对行政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对行政法的认识,也已迅速地转变,从以为行政法是管理相对人的法,转变为行政法首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契合
基于行政权力固有的扩张性、侵略性和易被滥用性,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性,近代行政法从产生之初即充分贯彻了个人自由至上和有限政府原则,形成了限权模式的行政法。这种行政法理论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建构起来的,它是在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之下,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恐惧感心理占主导时形成的,因此其各种制度也是围绕这种关系而设置的。近代行政法虽然是限权理念的行政法,但是从这一理论的实、运用方法与手段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来看,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仍然是有限的。
而现代行政法是综合控权法,即“多元控权法”,这是现代社会变迁引起的行政法理论发展的产物,而这种多元控权行政法对于建立政府与公民的新型关系、建设和谐社会更为有利:
1。在控权方法上,除传统的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外,还增加了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在确保政府履行职责拥有充足权限的同时,赋予私人一方程序性权利以将其控制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秩序范围内。行政程序即是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和保护,也是行政法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渐渐认识到了程序的重大作用,从而改变了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论。
2。增加了对行使行政权力方法的控制,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运用。和谐社会的政府应当是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的运用正是民主精神的体现。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在一定场合、一定条件下借助于行政合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是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不可不消的一项行政手段。行政合同被广泛运用,与“行政权常常使用法律规制相对缓和的、非权力行为形式即契约”有关。行政合同是民事意思自治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延伸,它要求行政机关平等看待相对人、尊重相对人意志、重视相对人的权利,这也正是和谐社会对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通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行式。
这表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已不再范围于运用强制性的权力行使方法,而这一变化正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的发展结果。行政机关可以不通过命令或强制措施圆满且机动地实现预期的行政目标,而较少甚至不引起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情绪,从而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使之渐渐融洽,实现和谐社会下两者的融洽关系。
3。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范围的增大。在私法领域中,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是以其自身权利受侵害为基础的; 但在公法领域中,特别是行政法领域中,由于行政行为不但仅针对其具体指向的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而且会波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这种行政行为“复效性”的存在,往往导致公民的利益受损,而权利却未受到侵占的现象,这对于公民黑白常不利的。如前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平公理的关键所在是权利的设置、保障和救济问题,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放宽司法审查的条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扩至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权利”与“权益”虽然仅一字之别,但保护范围由此扩张确是事实,这也使和谐社会的权利理论越发饱满。
4。越发注重对行政裁量的控制。裁量,并非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任意决定,而是同时应注意裁量行使法律所设定之界限以及注重当事人权益之保障,因此,自由裁量或拘束裁量这些名称已不再被使用,而代之以“合义务裁量”,即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应注意法律所设定的裁量界限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行政裁量的产生是立法与行政分工的结果,是社会发展的一定要求。和谐社会不是消灭行政裁量,而是寻求更好的控制行政裁量的方法。
综上,现代“多元控权”行政法在对行政权力控制的理论基础之上构建了行政法体系,补充了近代行政法理论的不足。“多元控权”将使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置于行政法首要地位,契合了行政相对人对民主权利的渴望,缓和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关系,适应了社会的变迁“这种颇具活力的理论的实施,将在实践上推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向良好的方向发展,实现行政法治的目标,最终实现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表明。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5]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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