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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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亲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工作人员请假、休假行为,加强组织纪律,保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及国家、省、市关于休假的制度规定,现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委机关全体……

关于探亲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工作人员请假、休假行为,加强组织纪律,保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及国家、省、市关于休假的制度规定,现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请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和备案规定。凡请休假均须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第五条委主要领导离通外出,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等(委主要领导离通外出,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委主要领导外出请假请示报告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办理。

  处级干部离通外出,应事先向主要领导报告;科级干部离通外出,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

  第六条凡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要提出书面申请。执行带薪年休假的程序:处级干部休假,报委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干部休假,由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休假,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委分管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后,从下月起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条所列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原则上当年使用,不结转至下年度。因单位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章探亲假

  第十一条凡需休探亲假的,要提出书面申请。请探亲假的程序:处级干部休假,报委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干部休假,由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休假,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委分管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到我委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配偶不住在本市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父母都不住在本市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与父母一方同住本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和配偶同住一地的,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已婚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准予休假或本人自愿2年休假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不能提前享受)。

  第十三条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但不含路程假。路程假根据探亲路程远近具体核定(省内2天,外省市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四条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探亲路费的报销,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四章事、病假

  第十六条凡因私事请假的,要写请假条。请事假的程序:处级干部请假,报委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干部请假,由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委分管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请假出国(境),根据有关外事规定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手续,经批准后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境)申请事假,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对超期不归、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工作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病休息,3天以内(含3天)的可以口头请假,3天以上的需持有医疗单位盖章的病假证明。请病假的程序:处级干部请假,报委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干部请假,由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委分管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九条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婚假

  第二十条请婚假的程序:符合享受婚假的人员,在休假前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结婚,可以享受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初婚的,增加10天晚婚奖励假。

  第二十二条对方在本市以外地点工作的,到其工作所在地结婚,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省内2天,外省市最多不超过5天)。途中交通费自理。

  第六章产假

  第二十三条请产假的程序:符合享受产假的人员,在产前提出申请,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委分管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性工作人员年满24周岁初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再婚夫妇已有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条件也不能享受晚育奖励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四条产假及奖励假含公休日及法定节日。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章丧假

  第二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抚养人)去世,给予不超过3天的丧假。请丧假的程序:处级干部请假,报委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干部请假,由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委分管领导批准,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请丧假料理后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省内2天,外省市最多不超过5天)。途中交通费自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向人事教育处销假。如休假期满不能按时上班,必须续假,所续假期按事假记录。凡休假期满没有申请续假的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考勤制度。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每月填写《考勤表》,并作文字说明,按期交人事教育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休假暂行办法》(通国资发〔20xx〕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