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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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催款函事务所催款函1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的委托,就贵司拖欠货款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xx年6月23日,贵公司与北京就事宜签订了金额分别为42,660元和103,000元的两份《订货合同》,分别约定……

事务所催款函

事务所催款函1

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的委托,就贵司拖欠货款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xx年6月23日,贵公司与北京就事宜签订了金额分别为42,660元和103,000元的两份《订货合同》,分别约定:贵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北京合同总金额50%的'预付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50%货款。两份合同签订后,北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经贵公司验收合格,但贵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验收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50%的货款,即截至今日,贵公司仍拖欠前述两份合同的货款共计72,830元。

  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北京的合法权益。北京考虑到贵公司在同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双方在之前的合作过程中关系融洽,避免因题述事宜损害了贵公司良好的商誉,曾多次协商要求支付欠款,但贵公司至今仍拒绝支付。

  现北京委托我们向贵公司出具律师函,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此函后,慎重处理此事,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xx年3月16日前给予答复并支付拖欠货款。北京表示,届时若贵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货款,北京将委托本所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贵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每日3‰总货款的违约金及其他相关损失。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能尽快妥善处理与此相关事宜。

  附:本律师函一式两份。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xxx

  xx年3月16日

事务所催款函2

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凯旋营业部:

  xx律师事务所已正式接受西藏林芝地区巅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分社(下称拉萨分社)的委托,就贵方拖欠拉萨分社的'散客团款一事,开展有关清收工作。现函告如下:

  依据拉萨分社提供的《散客结算表》,贵方已拖欠拉萨分社散客团款共计人民币45237元。该《散客结算表》已经贵方签字确实。贵方拖欠团款的行为已影响了拉萨分社的正常资金周转。对此,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约定,拉萨分社要求贵方立即归还上述全部拖欠散客团款。

  为维护贵方与拉萨分社的良好合作关系,望贵方在接函后三日内,积极与我所联系,将上述拖欠散客团款立即归还委托人。否则,我们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向贵方追偿全部拖欠团款,届时贵方将面临立即支付全部拖欠散客团款及利息,并可能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特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年十二月三日

事务所催款函3

xxxx先生/女士:

  xxxxx所接受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现就您拖欠薛店信用社借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根据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xxxx与薛店信用社签定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我们认定您截止20xx年xx月x日为止,有薛店信用社逾期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罚息没有按期归还。您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薛店信用社付清全部款项。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

  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付清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还要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三、对伪造担保人签名或提供虚假担保人等违法行为的,如按期付清全部款项的,我们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xxx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事务所催款函4

致: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的委托,就贵司拖欠货款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20xx年6月23日,贵公司与北京就事宜签订了金额分别为42,660元和103,000元的两份《订货合同》,分别约定:贵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北京合同总金额50%的预付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50%货款。两份合同签订后,北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经贵公司验收合格,但贵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验收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50%的.货款,即截至今日,贵公司仍拖欠前述两份合同的货款共计72,830元。

  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北京的合法权益。北京考虑到贵公司在同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双方在之前的合作过程中关系融洽,避免因题述事宜损害了贵公司良好的商誉,曾多次协商要求支付欠款,但贵公司至今仍拒绝支付。

  现北京委托我们向贵公司出具律师函,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此函后,慎重处理此事,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x年3月16日前给予答复并支付拖欠货款。北京表示,届时若贵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货款,北京将委托本所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贵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每日3‰总货款的违约金及其他相关损失。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能尽快妥善处理与此相关事宜。

  附:本律师函一式两份。

  xxx事务所

  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事务所催款函5

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现就您拖欠薛店信用社借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根据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_________与薛店信用社签定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我们认定您截止_____年____月___日为止,有薛店信用社逾期借款本金_________元及利息、罚息没有按期归还。您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薛店信用社付清全部款项。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

  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付清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还要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三、对伪造担保人签名或提供虚假担保人等违法行为的,如按期付

  清全部款项的,我们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河南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律师

事务所催款函6

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胡律师依法接受广州市x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清收货款,现致函如下:

  贵公司向广州市x有限公司订购玻璃制品,广州市x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完全正确履行交货义务,贵公司理应在x年8月15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共计:203543元,但贵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期间x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至今贵公司仍拖欠余款73543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9118.82元。承办律师依法敦促贵公司见函后于20xx年7月3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承办律师将根据的`x有限公司委托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公司的付款责任与违约责任。诚望贵公司三思。

  顺致商祺!

广东律师事务所

  20xx年9月1日

事务所催款函7

xxx先生/女士: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现就您拖欠薛店信用社借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根据xx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xx与薛店信用社签定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我们认定您截止xx年xx月xx日为止,有薛店信用社逾期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罚息没有按期归还。您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薛店信用社付清全部款项。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

  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付清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还要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三、对伪造担保人签名或提供虚假担保人等违法行为的',如按期付

  清全部款项的,我们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年 月 日

事务所催款函8

军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xx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委托,指派程世峰律师处理贵司与其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事宜,根据调查确认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案事实

  我委托人李负责的施工队按照贵司嘉兴中科院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于x年11月至x年6月对中国科学院嘉兴应用技术研究与转换中心一期幕墙工程1号楼幕墙进行施工活动,共完成114691.95元的工程量和27295元签工工作,经过贵司提出处理意见和最终确认,贵司总共应付我委托人李工程款金额为141900元。工程完工以后,虽然我委托人多次到嘉兴恳请支付工程款,但贵司拖延支付。在我委托人无数次催讨的情况下,x年2月3日,贵司才勉强支付我委托人3万元工程款,其余款项仍然不愿支付。这种情况下,我委托人于x年2月3日向贵司递交催款函,要求贵司必须至迟x年2月4日前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函由贵司财务签收。贵司签收催款函后,我委托人又多次以电话等方式联系贵司负责人王绪杰,但要么是电话关机,要么是无人接听,直到现在贵司仍然在躲避支付我委托人工程款。

  二、法律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与李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严格遵守相互关于工程方面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按时支付李工程款,贵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可以要求贵司赔偿损失。贵司应当在x年6月20日工程完工时支付全部工程款,李可以要求贵司支付拖延付款期间的滞纳金和到嘉兴索要工程款的交通费等费用。

  三、律师意见

  根据本案委托人李提供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贵司的'行为明显违约。李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贵司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和要求赔偿损失。贵司应当及时支付,否则除承担工程款外,还需要承担近万元的其他费用,如滞纳金、交通费以及贵司聘请法律服务人员的费用等等。

  四、郑重提醒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律师郑重提示: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人李支付其应得的工程款。如未在本函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上述合同款项,李将委托本所向贵司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时给付,付款事宜可以与李或本律师联系,联系电话:

  特此函告

  浙江xx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

  x年3月6日

事务所催款函9

xxxx营业部:

  律师事务所已正式接受西藏林芝地区巅峰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分社(下称拉萨分社)的委托,就贵方拖欠拉萨分社的散客团款一事,开展有关清收工作。现函告如下:

  依据拉萨分社提供的《散客结算表》,贵方已拖欠拉萨分社散客团款共计人民币45237元。该《散客结算表》已经贵方签字确实。贵方拖欠团款的行为已影响了拉萨分社的正常资金周转。对此,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约定,拉萨分社要求贵方立即归还上述全部拖欠散客团款。

  为维护贵方与拉萨分社的良好合作关系,望贵方在接函后三日内,积极与我所联系,将上述拖欠散客团款立即归还委托人。否则,我们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向贵方追偿全部拖欠团款,届时贵方将面临立即支付全部拖欠散客团款及利息,并可能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xx年十二月三日

事务所催款函10

致: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的委托,就贵司拖欠货款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x年6月23日,贵公司与北京就事宜签订了金额分别为42,660元和103,000元的两份《订货合同》,分别约定:贵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北京合同总金额50%的预付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50%货款。两份合同签订后,北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经贵公司验收合格,但贵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验收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50%的货款,即截至今日,贵公司仍拖欠前述两份合同的货款共计72,830元。

  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北京的合法权益。北京考虑到贵公司在同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双方在之前的合作过程中关系融洽,避免因题述事宜损害了贵公司良好的商誉,曾多次协商要求支付欠款,但贵公司至今仍拒绝支付。

  现北京委托我们向贵公司出具律师函,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此函后,慎重处理此事,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x年3月16日前给予答复并支付拖欠货款。北京表示,届时若贵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货款,北京将委托本所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贵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每日3‰总货款的违约金及其他相关损失。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能尽快妥善处理与此相关事宜。

  附:本律师函一式两份。

  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

  x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