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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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1  一、在区科协和社区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1

  一、在区科协和社区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科普志愿者服务工作。

  二、科普志愿服务是不为物质报酬,出于良知、信念、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科普服务和帮助的活动。

  三、社区科普志愿者组织是由有一技之长或自愿为社区科普发展、建设提供服务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居民组成,按自愿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四、社区科普志愿者服务提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工作理念,自觉参与社区各种科普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科普型社区的.各项创建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氛围。

  五、遵循志愿服务的原则,服务热情周到,不收受任何报酬、礼品等。

  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讨论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科普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40个小时,并认真做好服务活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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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健全运行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在社区党总支的指导下,做一些积极有意义的事情,积极塑造培育社会责任感和社区和谐文化

  二、志愿者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做文明志愿者;

  2、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献给困难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等需要的帮助人。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4、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报酬。

  5、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6、服从安排,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活动内容及方式

  (一)服务内容

  1、服务社区工作围绕社区各项工作开展服务活动,主要开展志愿者文明督导、卫生督查、政策宣传、科学普及等活动、服务百姓生活围绕困难群众家庭生活、困难家庭子女上学开展帮困、助学活动,主要以“一助一”的方式,定期上门服务。对周边有困难的离退休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家庭提供买米买面、打扫卫生、家庭生活设施维修等服务;对有困难的职工子女提供学习辅导、捐赠学习用品等服务

  3、服务社区及周边环境治理。围绕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等开展植绿护绿、环境治理等活动。

  (二)活动方式

  社区成立各类志愿者服务队,根据各自服务内容开展下列服务:

  1、为社区空巢老人送温暖:采取“定时间、定内容、定人员、定对象”的,“四定”方式进行服务。

  2、为困难家庭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通过定期上门进行功课辅导、检查作业、捐赠学习用品等服务。

  3、打扫卫生死角、拣拾垃圾、清理野广告等,从而美化社区环境。

  4、进行信访工作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四、活动要求

  1、热情接待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有接等,有记录、有反馈。

  2、坚持无偿服务,积极为居民排忧解难。

  3、加强廉政建设,遵纪守法,严以律已,公道正派,勤政为民,提高办事效率。

  4、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发展各种形式社区服务,做好协调等工作,管好用好集体经济。

  五、社区志愿者服务形式

  1、分散活动。主要以家庭为单位。主要任务是为群众排忧解难;设点为群众提供专业性服务;维护治安,值班巡逻;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整治等。

  2、集中活动。围绕搞好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教育、社区科普、社区1—2文化、社区体育等社区工作,每月组织次志愿者集体为民服务活动。

 六、社区志愿者要发扬奉献精神,满腔热情地为社区鳏寡孤独、体弱多病及有困难的人提供帮助,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七、社区志愿者要主动接受社区委员会的指导和群众的监督。

  八、社区委员会要对志愿者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鼓励、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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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倡导“奉献、关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切实加强对社区弱势群体(孤、老、残、弱)的帮扶救助,建立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志愿者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的服务原则,互相尊重,友好相待。

  二、志愿者应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三、了解社区孤、老、残、弱的困难情况,针对其自身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四、积极开展“一助一”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形成长效帮扶机制。

  五、社区志愿者服务站每年年初应制定对社区孤、老、残、弱的居民志愿服务,年底应相应写好工作总结。

  六、社区对孤、老、残、弱的志愿活动每月应不少于1次。

  七、志愿者每次活动前都应告知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开展志愿服务时,应佩戴统一的标志。

  八、每次活动结束,志愿者服务人员都应及时填写相关的记录,并将服务情况详细反馈给社区志愿者服务站,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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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共青团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街道工委和共青团委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xx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团支部书记分管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科协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考核评估推行星级制,共分五级。服务时数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以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为五星级志愿者。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共青团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

  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街道工委和共青团委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

  您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

  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

  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团支部书记分管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

  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科协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考核评估推行星级制,共分五级。服务时数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以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为五星级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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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二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四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