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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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  成立老年协会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

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

  成立老年协会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