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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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篇一: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篇一: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解读:

  1、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公司公帐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去银行打印工资流水并要求银行盖章后,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去社保局打印社保缴纳记录并盖章,以此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3、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等,必须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所认可。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对该证据的认可程度不一样,最好是在职员

  工的证言,不过很难取得。

  建议:

  如果劳动者实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试试以下几种方式

  1、录音。最好是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之间的对话,且对话要有相应的目的性,对方承认或者默认劳动关系即可。

  2、业务合同。如果劳动者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和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签订过合同之类的文书,可以持该份文件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3、劳动局投诉。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相关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派人过去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可以证明你是其员工。

  篇二:怎样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导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

  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是,如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

  关系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如果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可搜集以下凭证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篇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要收集的证据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加大了很多。然而在现实中,一方面是一些劳动力流动比较大的企业(如建筑行业企业、加工行业企业)仍然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虽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手中一份。这些都造成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必须先收集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劳动者在先前防范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等到争议真正发生以后再想要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时候,很多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已经消失或者早已落在用人单位的手中。劳动者无法举证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各项请求也就无从谈起。因此,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的劳动者必须提交其他有效的材料作为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可以通过收集这些法定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劳动者本人在收集“(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时,前提是要能够证明其他劳动者和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才是让这些劳动者出具证人证言,证明本人和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与上面五项列举相关的或类似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例如:(1)医疗保险手册;(2)暂住证;(3)印有单位名称的工作服;(4)同时具有劳动者姓名和用人单位公章的文件,等等。这些材料的共同特点是通过一个实在的载体,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联系,而且用人单位无法或者很难用相反的证据推翻本证的证据效力。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列举的这几项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

  有可能不单独地或者组合地把它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事实的证据, 这就需要将这些材料与其他材料一起作为证据配合使用。

  第三,现实情况中很多劳动者会采取电话录音的形式,来取得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想要证明的内容。

  电话录音的优点在于,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在电话中释放在劳动争议中对于劳动者一方有利的信息,而且通过电话录音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一般来说不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也有其缺陷所在: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视听资料,应当先辨别真伪,再结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

  其次,电话录音由于其本身的属性容易被剪接和伪造,用人单位一方往往会在庭审过程中声称视听资料存有疑点即对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进行质疑。

  最后,对于电话录音中对方身份的不确定以及对方没有用明确而肯定的语言来承认劳动者想要对方证明的内容,这些都将进一步削弱视听资料原本就不是很高的证据证明力。因此,劳动者在收集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证据的时候,切忌认为电话录音是无所不能的。

  第四,在涉及安全生产行业中的劳动者,可以借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文书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作书面记录。日后,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赔偿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作的书面记录可以作为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结合以上分析,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其他相关或类似材料

  篇四: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实务处理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总之,律师认为,劳动者申请仲裁前尽可能搜集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从而避免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工资拖欠应付25%的赔偿金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须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方可主张)

  篇五: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在诸多的劳动法律咨询过程中,本人发现,不少中小型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行为极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给一份给劳动者、无工作牌、无工作服、无工资条等),而劳动者又缺乏保存劳动关系等方面证据的意识,以致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本问题上都束手无策,结果到劳动局投诉、仲裁委申请仲裁屡屡碰壁。

  一、主要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其它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除了上述第(二)、(五)项外,劳动者可能可以收集到的、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

  (一)用人单位的各类文件

  这类文件上尽量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用人单位最好有在上面加盖公章。例如:

  1.各类通知:如录用通知、调岗通知、外出活动通知、会议通知、处罚决定、处罚通知等;

  2.介绍信;

  3.各类签到表;

  4.与职务相关的各类经手文件:业务合同(劳动者以代表人身份签订或合同中有劳动者的姓名)、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供(送)货单、招投标文件等;

  5.公司通讯录;

  6.工资条或申请贷款、信用卡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

  7.代理用人单位到银行、税局、交警队、供水局、供电局、投标单位等单位签收相关文件的记录;

  8.与公司签订的各类协议:如培训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

  (二)公司网页内容、QQ等聊天记录、电子邮件

  此类都是电子文件。公司网页内容一般可以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QQ、微博等即时聊天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一般需要证明收发方的所有者,如果是企业邮箱,则可以更有力地证明。

  (三)短信、飞信、通话录音

  有些企业会通过企业短信平台或飞信群发节日祝福、公告、通知等。

  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打电话协商劳动纠纷事宜,通话时进行录音。

  短信及通话录音都需要证明双方手机号的所有者身份,一般可以用名片、公司通讯录证明。

  (四)工作证、工作服、执业证

  部分管理相对规范的服务类企业,可能会要求员工佩戴工作证、穿工作服,工作证、工作服上一般会有公司名称、商标。

  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可能会有执业证,执业证上有用人单位的名称。

  (五)现场录音录像

  现场录音录像的要求与通话录音差不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劳动纠纷事宜时,可以录音、录像。

  另外,工作过程中的视频录像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注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强烈推荐录像。

  (六)照片

  穿着工作服在公司里面与同事的照片、工作过程中的照片或集体活动时的合影都可以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七)居住证、写字楼出入卡

  如果居住证上的地址为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地址,可以很有力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若公司所在写字楼需要出入卡,卡上有注明公司名称,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八)劳动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处理文件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监察指令书等,可以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九)客户单位的证明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客户单位服务如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客户单位愿意证明,也可以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十)报警回执

  用人单位无故不让劳动者上班、进入公司工作的,可以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警察在此过程中可能会询问双方,这样可以保存一定的证据。

  三、小结

  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做个有心人,劳动关系并不难证明。在收集劳动关系证据的同时,这些证据可能会连带证明了劳动纠纷中的其它需要证明的事项。

  篇六:劳动合同证明书

  期满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书 协商解除

  XXX 同志与 XXXXXXXXXXXXXX(单位)于20XX年 X月X日签订的 X年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 X 日止),现因下列第 4 条原因: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个人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未满,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未满,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决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合同一方如果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的,可在收到此证明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签章: 个人同意签字:

  20XX年XX月 XX 日年 月 日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 注:1、此证明书一式七份,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工资科、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失业职工管理处、本人档案 各一份。

  2、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档案交失业职工管理处。

  篇七: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兹有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该员工从年月日至日在本公司从事

  该员工已于 年 月日与本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办妥一切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手续。

  特此证明

  汕头市长康药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兹证明 与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年月 提出辞职,我公司与其自年系,双方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签字确认:

  本证明书一式三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联公司存根;第二联存个人档案;第三联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持有。

  篇八: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用人单位或是因为公司制度的不完善或是为了逃避责任等因素而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去寻求司法救济时,如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是一个问题。

  劳社部发〔2005〕12号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里第一条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在具体实践当中,法院又如何判定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等情况,劳动者又该提供怎样的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供自身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凭证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在劳动仲裁以及审判当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篇九: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

  证号 , 年月参加工作, 年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 年月日

  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