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构建政策建议论文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做强农业,要注重农业科技创新”。对于农业科技来说,资金投入是关键,金融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浅析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构建政策建议论文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做强农业,要注重农业科技创新”。对于农业科技来说,资金投入是关键,金融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保定市作为河北省乃至全国的农业大市,当前在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方而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建立完善一整套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对促进_者的完美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保定市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从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来看,财政投入总量不足,未形成整体合力
1,农业科技创新财政投入总量不足。近年来,虽然保定市不断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特别是财政投入,增幅较大,但重点投向是农村水电、路网等基础性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农业生产补贴等方而,用于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的投入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未形成整体合力,配套建设有待完善。当前,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支农共建平台,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联系较少、交流不便、沟通不畅等现象。金融机构对于农业科技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农业科技企业的性质与经营风险知之甚少。同时,农业科技部门对金融机构资金投入的管理制度也不甚了解。导致这些部门与金融机构衔接少、配合少,影响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二)从银行信贷支持力度看,政策性金融门槛高,商业性金融放贷谨慎,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1、针对农业科技的政策性金融贷款条件高、要求严、程序繁琐。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将贷款投放重点放在了农业科技领域,但对贷款对象要求严,贷款条件要求高。基本采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满足各种抵押条件,并需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科技部门的共同审批,以及上报二级以上分行再进行评审,程序繁琐。
2、针对农业科技商业性金融贷款发放态度谨慎、条件严格。资金投入大、运营周期长、收益回收慢是农业科技创新的显著特点,因此其信贷风险比较高。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在处理农业科技创新的贷款时,特别是对小微型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贷款尤为谨慎,条件要求也较为严格。不仅要求其提供厂房、土地作为抵押,有的还需要含有股东房产。特别是对于民营农业科技企业来说,不但要求企业信用等级至少达到A级,而且法人夫妻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要想达到如此高的条件甚为困难。
二、构建提高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金融支持体系的设本目 构建提高保定市农业科技能力的金融支持体系应该包括投融资体系、风险保障体系、信用担保体系、金融信息咨询体系四个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子系统,其中投融资体系是整个金融支持体系的核心,风险保障、信用担保和金融信息咨询是必不可少的支撑体系,直接为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及投融资活动提供服务,可以有效降低或分散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健全的'金融体系,使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要者能自由参加交易,为资金融通提供方便条件,也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最有利的部门。
三、构建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政策建议
(一)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建设,夯实金融支持基础
1、从政策支持上,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政府、涉农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主体应充分发挥各自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对创新协同机制进行积极推动,探索由社会广泛参与的创新体系。政府应在各个部门或机构之间发挥协调作用,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应更多的关注于涉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创新交流平台,制定农产品交易规范、创新优惠政策等方面。
2、从财政资金投放上,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作用。对农业科技的创新应该有针对性、有重点性,对于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市场价值的创新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市政府应该在财力能够承受的情况下,运用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带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农业科技创新。
3、从风险分担与风险补偿机制构建上,政府应发挥引领作用。政府应发挥自身优势,在创建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贷款奖励机制等方面发挥领头羊的作用,以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并可设置创业投资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促进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快速转化。
(二)加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科技投融资体系
1、促进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支农力度。一是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功能。在充分考虑贷款风险并建立预警机制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应对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制度做适当改革,如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延长期限、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研究与发展的引导功能;二是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科技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改革信贷管理制度。如质押物,除传统的质押物外,可以考虑将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订单等“软件”作为质押物,也可以考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水域滩涂使用权等“硬件”作为质押物。
2、创新农业科技企业融资模式,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除金融机构贷款外,农业科技企业还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融资券、票据等融资工具的作用,发展农业直接融资。同时,创新融资渠道,灵活运用“银行加保险”、“银行加担保”、“银行加保险再加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模式,并将其相互配合。同时,还应注重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支持各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增加对农业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向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增加投资。还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对已上市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的支撑体系
1、完善农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发挥保险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科技创新的实际特点,创新保险产品。如育苗、品种改良、机械设备、标准化养殖等都作为保险产品,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同时,可将跟单农业等发展为新的保险品种;二是完善、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措施。为增强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其提供保险的积极性,各级财政可以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加大补贴力度和补贴比例。
2,探索“大数据十信用担保”模式,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在移动互联的背景下,利用大数据,发展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具有资金“放大”和“管杆”功能,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