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轮岗制度定期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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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轮岗制度定期轮岗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

内部轮岗制度定期轮岗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轮岗制度定期轮岗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激励员工、创造职业发展空间:通过轮岗,全面激励员工充分发挥和提高员工知识、技能、经验和能力,进一步拓宽员工职业发展空间,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达到人适其岗、岗得其人;

  多岗锻炼,培养多面复合人才:通过轮岗,开拓员工视野,培养员工多面能力、积累多方经验,为企业培养复合型人才奠定基础;

  合理配置,规避企业用人风险:通过轮岗,有助于培育员工遵纪守规、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防范管理风险或道德、法律风险。

  制定本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锻造一支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第二条轮岗原则

  常规性轮岗与惩罚性轮岗相结合;定期轮岗与适时轮岗相结合;法人公司内部轮岗与集团内部轮岗相结合;培育与监督相结合;原则上同级岗位、同类工作之间进行轮岗。岗位轮换管理工作遵循计划性、组织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管理岗位员工,试用期和在本岗位工作不足半年者原则上不参加轮岗。集团操作层生产工人或勤杂人员另行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成立集团轮岗工作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为组长,集团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集团七部一室负责人、各法人公司执行总监和总经理、各法人公司人事系统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组织全集团岗位轮换计划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等工作。各法人公司对照本制度可成立本法人公司轮岗工作领导小组,集团各法人公司须在集团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开展员工岗位轮换工作。集团各法人公司员工岗位轮换工作方案和执行计划,须经所在公司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所在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监审定,提交集团七部一室审查,集团总裁批准方可执行。

  第五条集团人事监察部负责具体制定和落实集团员工轮岗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全面配合集团董事长、总裁工作。监督、检查集团各法公司员工岗位轮换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和评估轮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集团七部一室负责人密切配合集团董事长、总裁、集团人事监察部做好本部、室及本系统员工岗位轮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检查与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集团各法人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本公司员工岗位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科学制定和执行本公司员工岗位轮换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集团各法人公司执行总监负责全面监督本公司员工岗位轮换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并为本公司员工轮岗工作提供参谋和指导。各法人公司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各法人公司经理办公会成员组成。

  第八条各法人公司人事部负责具体制定本公司员工轮岗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跟踪检查、监督轮岗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各法人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项目部)员工轮岗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包括可轮岗的人员、轮换的工作内容、轮换的时间,以及准备轮岗所需的技能培训、作业指导书、工作任务书等资料)。集团全体员工需按所属公司、部门(项目部)制定的轮岗计划和要求认真完成个人轮岗工作。

  第三章轮岗范围及时间

  第十条集团范围内所有管理岗位员工均属于轮岗对象,由集团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各法人公司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分步实施轮岗计划。第十一条集团特定岗位实行常规性定期轮岗制度,常规性定期轮岗属强制性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岗位及其他特殊类型岗位除外。

  集团财务、审计、询价、采购、库管等类别基层岗位原则上1年一轮岗;

  集团人事、行政、办公、经营、营销、客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等类别基层岗位原则上2年一轮岗;

  集团财务、审计、询价、采购、库管等类别中层管理岗位原则上2年一轮岗;

  集团人事、行政、办公、经营、营销、客服、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等类别中层管理岗位原则上3年一轮岗;

  集团高层管理岗位原则上3年一轮岗。

  第十二条公司安排有发展潜质人员进行系统的轮岗。根据关键岗位人才梯队建设规划,对表现优秀的后备人选进行系统的轮岗安排,轮岗时间依据培育工作要求,按照集团人事规章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知识、经验、技能、能力、业绩等未达到任职标准或胜任要求,公司应安排轮岗,轮岗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若仍无法胜任应依据集团人事规章和有关制度给予降级使用或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并给予行政处分的员工,应视具体情况依照处分决定适时安排轮岗,轮岗时间以处分决定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员工个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可提出申请轮岗。员工个人可根据自身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岗位轮换;申请条件为在现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且连续两个年度平均绩效评定为优良的。轮岗时间根据培育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特别是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未得到晋升者应考虑进行轮岗,轮岗时间依据培育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轮岗类型及程序

  第十七条轮岗类型主要包括:集团及各法人公司之间的轮岗,同一公司跨部门或项目部之间的轮岗,同一公司同一部门或项目部内的轮岗等。

  第十八条集团及各法人公司之间的轮岗,一般在一定专业范围内进行,由集团统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法人公司制定实施细则并无条件配合实施。各法人公司内部轮岗(包括同一公司跨部门或项目部之间的轮岗和同一公司同一部门或项目部内的轮岗等)由各法人公司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集团审定批准方可具体实施。

  集团及法人公司之间轮岗:集团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集团人事监察部审查→集团总裁核准→征询法人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监意见(建议删除)→报集团董事长批准→集团人事部门办理公司间调转手续;

  法人公司内部跨部门或项目部轮岗:法人公司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法人公司人事部审核→法人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监审定→报集团人事监察部审查→集团总裁批准→法人公司人事部办理调转手续;

  法人公司同一部门或项目部内的轮岗:部门或项目部提出→法人公司人事部审核→法人公司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法人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监审定→集团人事监察部审查备案→集团总裁批准(是否有必要)→法人公司人事部办理调转手续。

  集团高层管理岗位轮岗:由集团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集团人事监察部审查→集团总裁核准→集团董事长批准→集团审计监察部进行离岗审计→集团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集团财务、审计、询价、采购、库管等类别岗位,原则上在办理岗位调转手续前,集团审计监察部和集团对应监管部门应做好离岗审计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定期常规性轮岗:每年底集团及各法人公司应根据集团及各法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结合员工培养方向,统筹确定轮岗岗位和个人,编制提交集团及各法人公司岗位轮换计划,经所在单位和集团审核、审查批准后,由集团人事监察部和所在单位人事部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及各法人公司岗位轮换计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适时轮岗和惩罚性轮岗: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视具体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及事件性奖惩意见和集团董事长、总裁的指示,由集团及各法人公司人事部门适时制定和实施岗位轮换计划。

  第五章轮岗计划及实施

  第二十一条集团及各法人公司应科学制定轮岗计划和方案,完整的轮岗计划和方案内容应包括:轮岗岗位、人员名单、接替人选、工作交接、时间安排、岗前培训、轮岗导师、沟通计划、工作流程表、岗位说明书、目标任务书、绩效考核、薪酬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轮岗前沟通、交底工作。集团及各法人公司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就具体轮岗计划和实施细则与轮岗人员一对一沟通、交底,做好沟通交底记录,让轮岗人员正确理解轮岗的目的、意义、目标、计划、细则等,确保轮岗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轮岗前交接工作。轮岗者在到新岗位前应办理好工作移交,特殊性工作须全过程配合接替者或原岗位上级领导完成。包括完整的工作文件、资料移交等;目前进展中工作移交,包含目前进展程度、目标结果、相关人员工作分配等;工作资源移交,如客户资源资料、技术资源资料等。轮岗前的工作移交原则上按员工调动手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轮岗培训工作。轮岗者在轮岗前必须接受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的培训,轮岗培训按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和办法执行,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为轮岗者制定培训计划、设立轮岗岗位导师,帮助轮岗员工平衡进入角色。轮岗岗位导师原则上应为该岗位的直接上级。培训计划应根据轮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业务能力来制定,重点让轮岗者对新岗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要求、基本操作程序和规范等都有全面、深入的学习和了解。同时,要按计划进行测试,考察其承接新岗位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到岗报到规定。轮岗者自接到轮岗通知之日起,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到新岗位报到,无特殊原因不得延迟。

  第二十六条轮岗期间的薪酬与绩效考核规定。应遵循薪酬随岗变、绩效随岗变的原则执行。公司常规性定期轮岗(一般为同级轮岗)员工可依然享受轮岗前原岗位薪酬待遇(或不低于原标准的待遇),按新岗位绩效方案进行考核;公司惩罚性轮岗(一般为降级轮岗)原则上应给予薪酬降级处理(或不高于原标准的待遇),按新岗位薪酬标准执行、按新岗位绩效方案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轮岗时间调整。员工在轮岗期间,由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根据轮岗岗位工作内容、复杂程度及轮岗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等,结合岗位说明书、工作定额要求以及轮岗人员的绩效考核成绩做出缩短或延长岗位轮换时间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所在单位领导和集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轮岗跟踪评价与监督工作。集团及各法人公司人事部门应对所有参与轮岗的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跟进服务和监督,轮岗结束后轮岗人员需提出工作总结,人事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领导对轮岗者轮岗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填写《轮岗人员工作评价表》,审批完毕后记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轮岗工作总结。每年12月初,由集团及各法人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召开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轮岗工作总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回顾本年度岗位轮岗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提出相关的意见及改进措施,同时做好下一年度集团及各法人公司岗位轮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轮岗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轮岗的,应直接给予停职处分决定,情节严重者应直接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轮岗者无故延迟报到轮岗,一律按旷工论处,视情节给予100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轮岗者轮岗期间消极涣散、工作不作为,或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给予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凡发现不严格执行和落实轮岗制度、轮岗计划、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轮岗期间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应给予适当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级和个人晋升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职务晋升、薪资调整、培训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具有轮岗经历的员工,并根据轮岗员工的轮岗经历和工作表现,在晋升考核、内部竞聘时给予一定加分和倾斜。

  第三十六条公司员工晋升上一级行政管理职务,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不同岗位任职的工作经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普通员工晋升及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调整不属轮岗。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修订完善,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事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