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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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答辩状15篇  答辩状的答辩思路,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观点反驳对方的诉求。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事情都通过法庭来解决,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事答辩状,希望对大家……

【经典】民事答辩状15篇

  答辩状的答辩思路,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观点反驳对方的诉求。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事情都通过法庭来解决,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事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荆某,男,xxxx年xx月xxx生,系xxxxxxxxxx公司;

  答辩人因xxxxxxxx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

  自xxxx年xx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xxxxxx作,20xx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

  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

  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答辩人:

  xxxx年xxx月xx0日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本案而言,从原告所提供户籍证明来看,其难以证明原告父亲的户籍性质,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12880元(具体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不是原告所计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答辩人:劳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汇宇广场小区x栋x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xxx手机xxxxxxxxxxxx

  就原告董xx、董xx诉被告劳x、xx市xx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董烨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x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x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x支付了20xx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x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董烨x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x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烨x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烨x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董烨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xxx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答辩状4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就原告起诉答辩人离婚一案,答辩人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完全属实:

  原被告于________年因工作关系相识,之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__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__。

  原被告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感情不错。后来,被告发现双方在很多方面观念差异很大,导致双方在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方面经常产生矛盾;且原告在生活中缺少家庭责任感,对被告不关心,在家务方面从不帮助被告;在被告孕育生育至抚养子女阶段,原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除此外,原告经常无故很晚回家,后半夜回家简直就是家常便饭,被告难以理解,夫妻感情逐渐破裂。____年____月原告主动离家,双方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较有利于其成长,答辩人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抚养费。

  被告父母在被告孕期时就来照顾原被告生活,儿子________出生后,被告父母一直与答辩人共同照顾,答辩人上班后,________也一直由答辩人父母直接照顾。现________已上幼儿园,每日也是由答辩人父母接送。原告父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身体情况不适合照顾子女。

  从出生以来,一直是由答辩人及家人照顾,分居期间,也是一直跟随答辩人,如离婚后突然改变他的生长环境,将难以适应,对其成长明显不利。且只有3岁半,年龄太小,一直母乳喂养至2岁多,对母亲的依恋较重,不宜由父亲直接抚养,显然本案的情况子女判归被告抚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

  1.房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该房为原告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约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左右,现贷款已全部还清,该房婚后还贷所对应房屋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号)

  该房为婚前____________月____日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婚后有还贷,现贷款已全部还清,该房婚后还贷所对应房屋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2.公司股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答辩人作为发起人成立了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告持股比例为____%,答辩人持股比例为____%,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目前仅实缴了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汽车

  轿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

  该车为婚后以原告名义购买,购买价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全款已付清,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4.存款

  被告名下有存款约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原告名下存款情况不清楚,请法院依法调查后分割。

  5.股票

  原告名下股票价值不清楚,答辩人无股票。

  6.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7.财产分割方案

  (1)____________号房屋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折价;

  (2)____________号房屋离婚后归被告所有,被告愿支付原告相应折价;

  (3)____________公司股权归答辩人所有,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相应折价;

  (4)____________轿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离婚后归被告所有,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愿支付相应折价;

  (5)双方存款依法平均分割;

  (6)原告名下股票归原告所有,答辩人要求按市值获利一半折价。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子女要求判归答辩人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请法庭依法分割。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答辩状5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x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辖下xx的业户,经营xx行业已多年。

  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经营到20xx年3月。

  二、xx在20xx年5月11日用原告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2140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4000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1860元及20xx年3月至9月六个月的摊位费600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6

  答辩人: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________研究所诉我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____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_______》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_______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民事答辩状7

  答辩人:

  答辩人就___市____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体错误:

  答辩人认为____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与答辩人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是泓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其主张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方泓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应为协议书以外的第三人。

  原告应向答辩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对“绿苑豪庭”进行物业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以证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进行物业管理的资质、经营性收费许可等。

  1、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___市物业管理条例20___》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是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早在___年业主收房时卖出的房屋已经超过二分之一,小区物权已经移交到业主方,而不在是开发企业,类似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需要占全体业主总人数和总面积二分之一的人通过;方可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物业需要全体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

  2、根据《___市物业管理条例20___》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实行物业管理;

  (二)制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依据以上条款,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____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合原告。

  二、原告诉讼理由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___市物业管理条例20___》第三十六条新建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一条: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电梯等设施设备和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且达到有关建设标准,具备使用条件,其中绿化可以在物业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苑豪庭小区至今都没有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有规划局的录音),违规建设车库、公然侵占公共面积(有规划局规划与实际建设对比图);小区内纯净水没有投入,老年人每天打水很不方便;物业更是把业主文化室被酒店占用为员工休息室(有照片),根本就没有尽到物业所应该尽到的服务,所以没有理由向业主进行收费。

  原告诉讼对象错误:

  根据《___市物业管理条例20___》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建筑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后,完成交付手续。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新建物业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其限期退还收取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绿苑豪庭小区至今都没有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同上规划局录音),很明显符合以上条件,所以被告应为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收取已经交付业主的物业费应当依法退还。

  四、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根据《___市物业管理条例20___》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受理投诉电话一并公布。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第二小条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改变用途、分割、转让、抵押和出租。

  第七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

  (六)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1、 自答辩人入住以来,从没有见到过物业公示过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有录音为证)

  2、 酒店噪音扰民,尤其是在周末更为明显,物业明知这一现象,听之任之,根本就没有去协调酒店做好隔音工作,避免影响小区内业主受到干扰。(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3、 答辩人从20______年5月12日就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提出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物业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导致现在小区也没有业委会,没有尽到协助、配合的义务。(有录音、书面收条为证)

  4、 小区文化娱乐活动室从居民入住后就没有开放过,今年更是被酒店的员工占用,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有照片)

  5、 工程方面,没有24小时报修电话,没见过工程人员,无夜班岗位,晚上停电无人维修。设备机房的养护也没有巡查记录和保养记录。公区设备设施损坏无人维修。作为服务企业有义务完善小区设施,但居民入住后至今仍没有健身器材等设备。

  6、 私建车库并出售的问题相互推诿,没有及时予以说明。(有照片)

  7、 按照规划局公示小区主规划图中,小区道路已经被酒店占用。物业以酒店销售合同内容中的规定范围来认定酒店没有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纵容酒店装围栏,侵占广大业主之利益,明显的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法规不符。(有照片)

  8、 保安管理不是太好,进出人员、车辆保安查得不是很认真,而且很多没有车位的车辆经常停在主道上,严重影响大家的正常行驶和出入,没有尽到能加强车辆管理的责任。秩序维护方面,没有安装巡更打点,也没有楼宇巡查签到表!车辆及人员随意进出,无管理!大件物品出入无管理,消防制度及设备没有巡检,灭火器无巡检!

  9、 监控数量少,质量差,电梯未安装“监控”“五方通话”装置,达不到24小时实时小区全方位监控要求。

  10、 安全隐患:小区是否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是否运行正常?没有。

  11、 物业工作人员打骂业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业主装修期间为难业主,吃、卡、要更是普遍现象。(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12、 小区内发生多起盗窃案件,被窃居民多次与物业公司理论无果;物业公司对此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13、 保洁卫生打扫不干净,楼梯间无人打扫,灰尘及杂物垃圾无人清扫,没有除四害及消杀!绿植无人维护只浇水,杂草丛生,黄土地外漏!小区自入住以来应该没有对草皮进行过重新维护和种植,现在小区有的草皮都秃了,却没有人管理。(有照片)

  五、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

  20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民事答辩状8

  答辩人王某对云南xxx食品有限公司诉浙江xxx物流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是xxx物流有限公司,xxx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外,王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对事故车虽有出资,但事故车登记在xxx公司名下,该公司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王某并没有实际取得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对内王某受xxx物流公司管理,对外也一直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本案,原告选择起诉xxx公司,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判决王某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车载运的货物在事故现场只是少部分因为包装损坏而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实施施救、实际控制运走了货物,离开现场的货物最终“全损”的结果,是原告施救措施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原告主张由一次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如果是二次运送过程中导致货损,原告只能向二次承运人索赔。

  1、事故发生后,原告安排施救很及时,三十吨货物只有少部分货物因为包装损坏而污染损失,大部分货物,由原告单方安排施救,从事故现场运走,原告主张货物损失xx余万元不合理,其诉请不符合事实。

  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现场的货物只是少部分包装损坏,不存在全部损失的现实可能;原告主张货物全部损失,作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货物实际控制人、施救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遗憾的是全过程由原告单方施救,没有交警部门、公证机关等其他单位参与见证,也没有施救全程录像,对于单方施救过程损失货物的数量和去处,原告举证责任更大,现原告没有完成货物损失价值xxxxxx元的举证责任;

  2、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供的派车单显示,xx吨货物由其委托两辆车运送离开现场,原告应当证明其运走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运走货物全损的原因,以便核算损失,否则主张货物全损,难以获得支持。

  施救现场和施救途中没有公安部门或公证机关见证,施救的货物运到了什么地方,货物的状况和短缺数量,只有原告清楚,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将完好无损的货物途中转运到其他地方,而扩大诉讼损失。

  3、假定货物实际全损,原告作为在事故现场实际控制货物、运走货物的主体,对于受其控制货物的全损,应承担施救措施不当、保管不善的责任,不能转嫁责任给被告的。如果是二次运送过程中导致货损,原告只能向二次承运人索赔。

  在事故现场,货物只出现少部分损失,大部分货物离开现场后最终出现损失,责任只能归于原告或二次承运人。

  在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去过原告处商讨货损处理时,原告代理人明确表明,货物在施救、二次运送过程中淋雨,运回公司后,又没有及时分拣、包装直接冷冻,这种情况下的损失,不能由一次承运人承担。

  4、原告主张支出施救费xxxxx元,在货损xx万余元的情况下,该费用是不能支持的。

  施救,本来就是为了制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价值,不存在施救的前提,施救之后货物全损,说明施救是没有必要的,施救费用必然成为扩大的损失。当然,本案事故发生后,货物出现少部分外包装破裂现象,其他完好无损,原告施救证明了货物价值的存在。

  5、货物损失只能以成本价格核算,原告主张按照含税的销售价格计算损失,不应获得支持;

  第三、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交警部门才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于货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示结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事故发生一个月后,临沧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的鉴定报告和临翔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证明,是应原告要求出具的,因鉴定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可靠、鉴定结果不真实、没有鉴定人员签名,不能成为证明货物全部损失的证据,更不能成为货损归责于被告的合法诉讼证据。

  6、该两单位,并没有在第一现场参与调查,没有掌握原始可靠资料的情况下,没有资格对原告提供的库内货物来源于事故施救和货物全部损失及价值进行评价;

  7、原告追求单方利益,单方委托当地没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结论,“不能食用”、“价格为零”的结论背离事实,出证单位的地方保护立场非常明显;

  8、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和“证明”,产生于事故一月后,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用于“鉴定的.货物”不是施救的货物,前序证据对于事故发生时货物的价值没有证明作用。

  9、价格中心的证明没有附具鉴定依据和照片,也没有鉴定人员签名,并不是依法定程序产生的正式鉴定结论,只是一个受地方保护主义促动下产生的临时证明,对于本案处理毫无价值可言。

  10、临沧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对于本案的涉案物品根本没有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第三、本案原告是否是适格的主体,请求法院审查处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货主是邓先生,那原告不是适格的主诉主体。

  综前所述,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采取了施救措施,原告施救行为是值得称道的。鉴于货物在事故现场只有少部分散落损失,经过原告施救后货物全部损失,应当归责于原告施救措施不当、保管措施不善或者归责于二次承运人运送过程中保管措施不当。货物全部由原告单方施救掌控,对于归责于一次承运人的货损数量和价值,只能由原告举证,举证不能,则必然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败诉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xx年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9

  答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父亲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请求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并且,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答辩状10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xxx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xx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xxx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xx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11

  答辩人: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被答辩人摔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解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报酬及伤后赔偿已经与其清帐完毕。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再次起诉答辩人至法院,完全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诉讼,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并非对其不管不问。

  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及时将其送至______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购买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两人照顾护理,其中一名陪护人员____________是被答辩人哥哥,公司照常发给______工资,另一名陪护人员______,公司经理助理,为被答辩人洗手洗脸,照顾无微不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答辩人伤愈后还到答辩人工地做工,答辩人仍按原有报酬标准进行支付。可以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已经仁至义尽。

  三、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____________

此致

  济南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答辩状12

  答辩人:李生友,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民族路36-2栋2-1-1,电话:xx

  20xx年9月30日高长喜向上诉人借款属实,我给高长喜充当的保人,这一事实存在,但这个事情上诉人始终没有按照担保法去办理,去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力,所以说上诉人是无理的,是没有法律根据来主张自己的上诉权。

  担保法的宗旨,是有时间限制主合同期满六个月,不主张权力视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主张权力必须去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主张,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已过八年,还起诉上诉,上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太苍白无力,另外上诉人提出的'约定大于法律这一上诉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现,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鉴于该案的性质属于放高利贷的案件,它直接的扰乱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理由不充足没有法律依据,请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13

  答辩人:xxx

  地址:xxxxxxxx

  被答辩人:xxx

  地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x是被答辩人辖下xxx的`客户,经营xx行业已多年。20xx年xx月xx日原告x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x的名字,并由xxx一直在xxxx经营到20xx年x月。

  二、xxx在20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xxxxx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xx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xx元及20xx年x月至x月x个月的摊位费xxx元。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x份;

  证据材料xx份。

民事答辩状14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

民事答辩状15

  答辩人:XX,女,x年6月9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无业,住xx。

  被答辩人:XX,男,x年11月6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务工,住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2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当日,双方就有一种一见如故、相见恨晚的感觉,彼此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寻找多年的意中人,是可以托付终身的对象,所以才会决定在第二天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次日,答辩人便在被答辩人家居住,并在一星期后,答辩人便辞去原有不错的工作,义无反顾地跟随被答辩人前去被答辩人工作处福建晋江共同生活。在晋江生活期间,双方均以为被答辩人怀孕了,为了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双方协商先由答辩人回家静养。回到被答辩人家后,开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父母相处的都很好,只是在后来确诊答辩人并没有怀孕,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因年龄的差异产生不同的认识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父母心里一直不高兴,且经常算命和过阴,一味相信迷信,认为答辩人不利于他家。但这期间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相反,双方的感情在与日俱增。x年4月23日,被答辩人为了看望日夜思念的妻子,特意请假回家与答辩人相聚,并且劝解父母不要太急要孙子。因被答辩人无法做通其父母的工作,被答辩人迫于父母的压力而提出离婚,但被答辩人认为自己实在对不起答辩人,愿意赔偿答辩人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书面协议及欠条。甚至为了安慰自己的父母,被答辩人写信给岳父母,商量能否表面上返还一部分礼钱,但实际上由被答辩人承担。但因为双方感情太深,x年5月上旬,答辩人借到上海参加朋友的婚礼之机,特意乘飞机赶到晋江与被答辩人相聚。

  至于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诉称:“答辩人借事对其发火,骗怀孕而要求分居,多次拒绝同房,因打击被答辩人产生精神焦虑症住院,答辩人没有去看望。”这些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违背,要么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要么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

  首先,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温柔体贴,事事顺着被答辩人,处处顾及他的尊严。至于答辩人经常鼓励被答辩人,并希望其进一步加强修养、提高素质,这只是妻子愿望丈夫变得更好,又怎么谈得上打击呢

  其次,当时双方均以为答辩人已怀孕,为了不影响到胎儿,才决定暂时不同房,这是双方共同决定的,又何来答辩人为了分居而骗被答辩人之说。更何况在诊断答辩人没有怀孕后,答辩人总是积极履行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说答辩人拒绝同房完全是颠倒黑白。

  再次,被答辩人是因为父母强迫其离婚,而其与答辩人又具有较为深厚的感情,所以才苦恼万分,以至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焦虑症。x年7月份答辩人陪同其到鹰潭市人民医院及184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被答辩人一切正常。所以说是因答辩人打击而产生精神忧虑症,并且对其住院不闻不问,纯属子虚乌有。

  综上,答辩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根本谈不上破裂,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答辩人根本就没有收取任何礼金,也没有占有财产,谈不上返还彩礼及所占财产

  答辩人本人没有收取被答辩人家任何彩礼,答辩人父母也只是在答辩人结婚前一日收取见面礼2200元及当日收取了20xx0彩礼。因为双方已经结婚,且共同生活了一年之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既无事实依据,也于法不符。至于结婚以后,双方的收入依法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本就谈不上谁占有谁的财产,更何况答辩人根本就没有从被答辩人的卡中取出28000元。反而是被答辩人的朋友借了答辩人3650元,且答辩人为被答辩人交纳了保险费5000余元。因此,说答辩人占有被答辩人财产并要求返还,既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相违背。

  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答辩人应履行赔偿答辩人3万元损失的承诺或约定。

  答辩人:XX

  日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