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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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有寻找学习和工作中的规律,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是正确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法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民法知识点总结1 ……

民法知识点总结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有寻找学习和工作中的规律,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是正确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法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法知识点总结1

  1、动产与不动产

  (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A.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2)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A.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B.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C.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D.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E.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F、权利转移时的形式不同

  不动产一般要求具备书面形式。

  G、权利的限制有所不同

  法律对不动产往往有多种限制。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概念

  A.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B.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因为所借之物或钱已被处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还原物或原币,况且原物、原币与返还的物、货币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种类物。

  B.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C.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

  (1)概念

  A.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

  B.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

  a、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

  b、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B.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对于多数人之债,须确认究属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当标的物为数人共有,标的物上产生的利益或负担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担。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4、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这是依物能否重复使用而作的区分。

  (1)概念

  A.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

  B.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2)区分的法律意义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民法知识点总结2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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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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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

  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

  〈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近代民法,发端于16世纪,经过17,18世纪的孕育,成型于19世纪,最杰出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转变从三个方面:A,家族向个人的转变;B,身份向契约的转变;C,义务向权利的转变

  近代民法形成了三大原则:A,契约(合同)自由原则;B,个人财产所有权绝对原则;C,自己(过失)责任原则

  〈2〉,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表现为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契约向身份的复归过程)

  形成了新的三大原则:

  A,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契约自由);B,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个人财产权绝对原则);C,无过错责任和社会责任原则(限制自己责任原则)

  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可以考的地方很多,但是,一般会出论述题,因为出别的题型来考的话,就是小儿科了,所以,基本会以论述的形式出,要考查考生的理论素养,人大的考题好象有出过,重要性不会多说)

  <1>,权利神圣原则(教材论述较为详细)

  特点:A,是民法调整市民关系本质和规律最为集中的反映;B,是区别经济法的根本标志;C,宪法上人人平等的具体化

  含义:A,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受法律保护);B,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题在民事领域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当的义务应是对等的;民事主体取得利益应支付一定代价);C,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应受到同等保护。

  贯彻平等原则应当注重的问题:A,树立正确的平等观;B,消除身份的影响,要把身份立法转向行为立法;C,反对特权

  <3>意思自治原则(教材论述较好,仅添加一部分)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本章应该说是重点章节,民事法律关系一直以来就是民法研究的重点,教材在这个问题的'论述上可以说是丝毫没有爱惜笔墨,花了很多精力去讲解,我在这里没有任何要添加的东西,下面把重点大概点一下:

  1,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这一段,我是以理解为主复习,按论述题的题型来准备,因为从教材的安排体例来看,很有可能出论述,要求考生详解"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概念.而且,教材的编写也很有创意,与其他的民法教材有很大区别,应该值得注意)

  2,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教材有图例,比较简单,但是要前面掌握,关键是其动态结构)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较好理解,关键是要掌握内容要素,本人愚笨,把内容要素看了多遍,才有些通窍,大家要注意,如果理解不了的话.对后面的内容和民法的整体结构会有认识上的阻碍)

  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1>,含义(简单);

  <2>,变动原因-法律规范(有点难度,但是多看几遍,一定要理解,法律在变动当中的作用和意义);

  <3>,变动原因—法律事实(这是这段中的重点中的重点,里面对法律事实的分类,在以后民法的学习当中经常会用到,大家要对分类,尤其是"行为"的分类,以及他们各自的特点,要熟记于心!!!如果实在记不住,最好抄到课本显眼处,为便于查阅,尤其是"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分类,不可小视!!)

  又是重要的一节,这一节里面的内容是很基本的问题,因为,民法是权利法,所以,民事权利自然是重中之重哈,下面分开说:

  1,民事权利的意义

  (1),权利的本质。(这个问题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就我研究西政历年出题的特点来看,不会考,但是对于一个有志于民法研究的同学来说,则很重要)具体书上说的详细,不在罗嗦!

  (2),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构成民事权利的三方面内容:A意思自由;B受保护的利益;C法律强制保护力)

  (3),权益,权限与权能(里面重点强调权能,因为在后面的学习过程中,权能是出现频率较多,而且也不容易理解的概念,简单的说,所谓权能,就是"具体措施",是法律保护和实现主体权利的措施。以它的方式不同,分为"支配权能""请求权能""诉讼权能")

  (4),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我重点要强调的,也是补充教材的不足)

  A,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B,反映不同的关系(一个是主体之间,一个是主体与国家)

  C,是否可以转让,抛弃不同

  D,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与承当义务的两位一体,民事权利则不包括民事义务

  E,主体寸续期间,两者存在状态表现不同

  2,民事权利的分类(本小点教材说的比较清楚,本人稍做补充即可)

  (1)财产权与人身权(这个分类是最基本的,可以说不是什么热点和难点,但是鉴与西政的出题风格,我还是以概念对比的题型来做准备的,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2)绝对权和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与变动权(这个是本节的重点,我记得我们班上有同学,学了两年民法,结果什么是形成权都搞不清楚,实在是可悲啊.本节是个难点,主要以教材为主,我补偿一下)

  请求权并非债权(比较不错的概念比较)

  A,请求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必须要有一定的基础

  B,请求权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并非债的全部内容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这个也是比较好的出题材料,是民法所特有的,大家注意)

  (7)原权与救济权(这个分类别的教材上我没怎么见过,尽管我觉得不会有题出,但是我还是准备过,仅仅因为它是西政特产)

  4,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本点我是作为重点来准备的,教材看的很细,主要是因为现在社会上权利滥用的现象很多,出这方面的题比较有社会意义,其次是因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在整个民法范围中来讲,本身就是很重要的问题)

  (1)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了解)

  (2)滥用权利的禁止(这个绝对是重点,绝对中的绝对,具体的教材讲的很不错,我补充一下)

  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A,构成权利滥用的前提是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侵权则否

  B,禁止权利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C,权利滥用原则是以故意为要件的

  (3),民事权利的保护(教材很详细)

  <四>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义务(教材论述比较详细,个人觉得也不是重点,出题的机会不太大,没有可考性,注意一下既可)

  2,民事责任(这个问题,我有必要着重强调一下,是重点中的重点,因为民法到最后其实就是划分责任的饿问题,而且,这个问题的出题很灵活,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其中的"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概念比较已经考过多次啊,下面详述)

  <1>,概念

  <2>(补充)民事责任的本质:A,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B,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之上力,C,是联系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3>(补充)民事责任的特点:A,主要是财产责任,B,以补偿为主要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C,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已考过多次,重要性可见一斑,课本讲的非常好,看教材即可)

  第三章自然人

  这一章是民法总论里面比较重要的一章,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就我感觉而言,这一章的内容比较简单,而且可以拿出来考试的东西不多,但是里面有一些比较新的理论问题可能涉及到考点,我会简单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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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这一节的内容比较简单,大家看教材,我这里重点补充一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下面是对这个问题的层层论述,是一个渐进的论证过程:

  1,法律应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2,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实现

  3,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一个孤立静止的概念,处于彼此的衔接与不断的运动之中

  4,死者的家属基于死者的特定身份关系,形成并实际享有死者应有人格权演化但又独立于该人格权之外的权利。

  5,法律保护的真正动因,是另一个主题在继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现有的权利

  6,死者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保护的客体却是家属的经济和精神利益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节比较简单,也比较易懂,不再多说,大家要注意一下"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实施的行为"即可)

  <四>监护:

  1,监护的意义(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把监护的性质好好复习,看懂,因为监护的性质在我国民法界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但是教材里面的答案却很明确,而且论证理由也很充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潜在的考点,我复习的时候是以论述题来复习的,大家注意!!教材讲的很详细!不在多说)

  2,监护的资格和能力

  3,监护的分类

  4,未成年人的监护

  5,精神病人的监护

  6,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7,监护人的职责(这个也是个重点内容,大家注意,有的饿学校曾经考过,虽然题小,但是要注意,不一定你回答的就全面)

  8,变更和终止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本节是操作性的知识点为主,我这里给大家强调一下里面比较重要的理论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两个制度所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宣告失踪所保护的是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所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个大家要搞清楚,其他的所有问题以此为线索学习,会比较清楚!

  <六>姓名,住所,户籍,身份证(个人认为这里面不会有考研考点)

  <七>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里面其实有很多重要的地方,但是从考试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大家注意一下最后的两者的"财产责任"即可

  第四章法人

  这一章是民法中的重点问题啊,每一节都很重要,下面详细叙述

  <一>法人制度概述1,概念2,特征(这个要注意,问题很简单,但是能帮助理解法人的概念,对理解法人制度也有很大帮助)

  二>法人的分类(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过现在直接考分类的几率不大,大家重点了解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这里强调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划分的意义,在这一节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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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人的财产(本节是法人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大家要熟记和理解)

  1,概念和特征:(1)法人对其享有独立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2),必须是有最低财产限额的一定数量的财产;(3),用以承担对外责任的财产

  2,来源

  3,内容和例外:(1)内容;(2)例外:A,国家专有财产和无偿划拨的土地资源B,法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和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

  <五>,法人的机关(本知识点属于公共基础知识,一般人都不会陌生,在此不在多说,主要向大家强调法定代表人的各个知识点,尤其是其义务,)

  <六>,法人的能力(这是个比较重要的理论知识点,大家一定要花时间好好研究,争取弄懂,下面详述)

  1,法人能力的概述:(1)概念;(2)特点:A,其能力仅限与市民社会中的能力B,受其设立人的一直的支配,C,受国家意志的制约D,与法人存续相始终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越权原则(这个是我补充的内容)

  <1>概念:主要存在于企业法人,指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确定的目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机关特别是法定代表超越该目的的范围所为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2>法人越权原则的确立原因:A,保护投资人的利益,B,章程具有公式力,无善意第三人C,法人的目的范围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

  A,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但是并不以为着越权行为无效,一般违反公法上的义务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原则上有效,但是相对人明知越权和超越国家特定专卖和限定专卖的属于无效

  <七>法人的责任

  本节属于重点节,里面的论述的内容非常重要,因为联系到我国现在的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家要重点记忆

  1,法人责任概述:(1)概念(2)特点:财产,独立,职务行为责任

  2法人责任的内容和范围:(1)范围:A,法人本身行为的责任B,法人对其他人行为的责任

  (2)内容: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教材讲的有点含糊,但是我觉得法人责任的内容和他的范围应该是相吻合的

  3,特殊法人责任和非法人责任(这个我个人认为不属于重点内容,不过大家还是对教材所讲的东西要有些印象,以防万一,其中的法人成员的责任有必要多说一下,成员责任的3种主要情况要熟记)

  <八>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

  这一节要求大家一定要多读几遍,其中有些问题可能看起来比较复杂的,但是多看几遍,多思考一下,就比较清楚了,教材关于法人人格和他的否认制度的讲解还是比较全面和清楚的

  1,法人人格的概念于内涵

  (1),概念与起源

  (2)内涵:A,法人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B,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C,法人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D,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与社员承担有限责任(重点理解)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个需要大家重点记忆,因为教材写的相当的不错,思路比较清晰,背景和理论都介绍的比较好,这个理论点如果有什么疑问,考友们可以另外发帖讨论)

  这里补充一下

  法人人格否认与法人撤消制度的比较

  A,一个是暂时,个别的否认,一个是永久彻底的消灭B,从原因上看,一个是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本旨,一个是法人欠缺其存续所必须的有效要件

  《三》取得时效(此点在物权中有重复讲解)

  1,概念性质

  2,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适用范围(除禁止流通物和不得为私有之物以外的其他财产)

  (2)效力(占有人取得其于占有物上所行使之权利,并使于此不相容之他人权利当然消灭)

  3,取得时效的中断(既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1)自然中断事由

  A,占有人自行中断,

  B,占有人改变自主占有的意思

  C,占有被侵夺而未依法回复

  D,占有物遗失

  E,占有丧失和平、公然的性质

  (2)法定中断事由(起诉、请求和承认)

  (3)中断的效力(大家注意,自然中断的效力是绝对的,法定中断只在相对人之间发生中断的效力)

  4,动产取得时效(构成要件)

  (1),自主,和平,公然占有他人动产(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条件)

  (2),持续占有满法定期间

  5不动产取得时效(各国规定的差异较大,我们暂时没有相关规定)

  (1)占有取得时效(指通过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可分为特殊取得时效和普通取得时效)

  (2)登记取得时效(指在登记簿上登记为所有人,且无争议地维持满法定期间,即可取得所登记的权利,这种时效称为登记取得时效)

  6,我国的具体情况(这一段,我建议大家能复述出来,出论述题非常的好)

  《四》期间(略,不怎么考,也太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