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中入学多久建学籍 我国普通高中的教育体系由最初的全国各地大统一发展到文理科的出现,接着给予部分省市自主开展高中课程改革,给予有能力的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的高中教材,打破了曾经人教版教材一枝独秀的局面,后来选修课的出现使高中展现出新的活力。以下是小编为大……
民办高中入学多久建学籍
我国普通高中的教育体系由最初的全国各地大统一发展到文理科的出现,接着给予部分省市自主开展高中课程改革,给予有能力的出版社出版高质量的高中教材,打破了曾经人教版教材一枝独秀的局面,后来选修课的出现使高中展现出新的活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办高中入学多久建学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民办高中入学多久建学籍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拓展:学籍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拓展: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学籍
第二条我校高中招生,由汉寿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我校组织考试),按德、智、体、美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生。
第三条我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学号;学生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时所用姓名以户籍名为准,由学校教务科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条我校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有关数据一经上报,学校不负责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我校原则上不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转学
第六条我校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必须转往他校者,须带齐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我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教务科组织考试、考查,报校长室审批;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无权私自接收从他校转入的学生。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等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我校不负责为转学学生办理转学证。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八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长证明,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到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休学。
第九条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学生,必须申请休学或请假入院治疗。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四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为一年,不可中途插入下一年级就读。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审查批准,并到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学。
第十一条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第四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二条学生学完规定模块,获得学分,成长记录合格的可以升级;否则须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留级学生缴纳学杂费依据其入学时的标准。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勒令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德、智、体、美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五章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毕业
第十七条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l、成长记录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在高中三年未能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所得学分在116———144之间,成长记录(个人档案)合格者,或在高中三年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成长记录(个人档案)不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未能修满学分的肄业生,可在离校两年内申请重修或补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成长记录(个人档案)不合格的肄业生,可在离校两年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人员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合格的可换发毕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