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债务协议书 篇一:债务免除协议书 债务免除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1:_________ 乙方2:_________ 乙方3:_________ 乙方4: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与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 2、乙方1、乙方2、乙方3、乙……
免除债务协议书
篇一:债务免除协议书
债务免除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1:_________
乙方2:_________
乙方3:_________
乙方4: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与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
2、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以下统称乙方。
3、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往来账务、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
本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在各自的账务账簿往来中以及日常的业务往来中互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与乙方实际已经结清。
第二条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订或在账务账簿中仍有未结清的,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生效日之前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债务,甲方作为债权人声明全部免除。甲方对乙方所负的债务,乙方作为债权人声明全部免除。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体现于甲方或乙方财务账簿中的应收应付款项,甲方与乙方日常业务往来中的借款。
第四条本协议各方一致承诺,以上条款为各方的真实意义表示,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1:__________
乙方2:__________
乙方3:__________
乙方4: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三:债务减让协议
《债务减让协议》讲义
一、情况概述
鉴于债务减让一直作为资产处臵的一种主要方式,业务需求较大,为了防范控制风险,降低基层一线项目经理和法律人员的工作量。公司2001年即制作了《债务减让协议》范本,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改。本次示范合同文本修订中,对于《债务减让协议》,一方面基本沿袭了原有协议的框架和内容,即只有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方才生效。该版本主要适用于原债务担保有效或债务具有一定的价值,即便不采取减让的方式亦有一定回收价值的债务。同时,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原有债务担保无效或债务本身亦不具有回收价值或回收价值较少但处臵成本较高等,通过债务减让方式取得的回收能够实现处臵目的的情形,特别起草了债务减让的新版本,新版本下债务减让为确定的事实,即协议一经生效债务即发生减让,各方关注的重点在于债务减让后偿还问题。
因此,本次示范合同项下《债务减让协议》文本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减让和附解除条件的债务减让两种类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减让和附解除条件的债务减让是指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方才发生效力,以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即时解除,原有全部债权恢复。其不同于协议本身效力的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所谓协议本身的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是指满足一定条件下协议本身方才生效或予以解除。而无论是新版本还是旧版本的《债务减让协议》均是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而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债务减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方才生效或解除。
二、债务减让的概念
债务减让是指债权人减少对债务人的索偿权,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来进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对剩余债务一次或者分次偿还,终结债务的一种追偿方式。
债务减让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债务重组并非法律概念,其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因而实施债权减让的前提是债务人无力足额偿还全部债务,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债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并可以避免各种繁杂的法律程序和支出,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所收回的净收益将高于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途径、申请债务人破产)而收回的净收益,有助于提高债务人的还债积极性,也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收回现金资产。
实践中,债务减让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 “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减让债务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起诉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债务减让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三、协议条款、内容的说明与比较
(一)债务减让协议(附生效条件)
注释:本协议文本基本沿用公司原有格式文本,此次进行适当的修改。该协议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满足约定条件后,债务才发生减让。主要适用原有全部债务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有效存续的情形。
鉴于:
1、乙方对原贷款银行 银行分行(下称“原贷款银行”)之间因借贷业务而有到期债务,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质押)担保/乙方为其债务提供 (抵押/质押)担保;
注释: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填写剥离行的原始状况。选择性内容分别对应债务人自身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不同情形。
2、原贷款银行于年月日已将其对乙方/乙方及丙方所享有的主从债权转让给甲方并已得到乙方/乙方及丙方的确认;
注释:确认债权债务的承继。选择性内容分别对应债务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所设期限及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予以适当减让。
注释:明确本协议项下债务减让的效力属于附条件生效。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债务减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
截止 年 月 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总额为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含逾期利息)万元。乙方/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注释: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及或第三人抗辩权利的放弃。与第六条违约责任相呼应,有利于我方在债务减让条件不能成就或协议不能得到履行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及债权追索、要求赔偿。
第二条 债务减让内容
2.1 甲方同意:甲方全部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人民币 万元,同时满足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其他减让条件后,甲方对乙方应承担的剩余债务( 万元)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丙方/乙方、丙方主张担保权利。
注释:减让的内容,列明我方放弃剩余债权追索(债务减让)权利的对价,也就是说在收到约定的价款后,同时在满足第四条约定的其他安排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剩余债务予以全部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并免除。注意选择性内容。
2.2 本协议所称的债权、债务均不包含协议各方之间因为与本协议有关的债权追索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乙方另行全部承担。
注释:对债权、债务等概念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解释。以避免实践中发生债务人支付的债务减让金额不足本次债权追索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或本
次债权追索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债务减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进而导致债务减让的回收价值大幅度缩水。
第三条 清偿金额及期限
甲方同意按照下列 方式清偿债务:
3.1 乙方一次性清偿的,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清偿款项及/或实物资产交付甲方。
注释:选择性条款,依照实际采用的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以及现金或具体实物情况,填制相应内容。如为实物方式清偿债务的,则应明确约定实物的具体内容、实物价值的判断标准,以及实物的移交、过户等相关问题,将实物予以特定化。
3.2 乙方分期清偿的,付款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清偿全部款项的%; 年 月 日前,清偿全部款项的%;年 月 日前,清偿完毕剩余部分。
注释:原版本中此款规定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清偿款项的30%。鉴于债务减让付款方式和额度分配,应由相关的业务管理加以要求,本次修改删除了首期付款比例的规定。
同时,在分期付款情况下,支付方式应为现金,尽量不采取实物方式支付。因为实物存在因付款时间的延长易发生贬值或损毁的风险。
第四条 债务减让条件
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前,甲方对乙方的债务不予减让,甲方仍享有本协议第
1.1款约定的全部债权:
4.1 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4.2 乙方/乙方、丙方已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该等财务会计资料应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各自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4.3 本协议第三条所列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动。
注释:本条为附条件债务减让的核心条款,也就是债务减让的生效条件,包括及时付款义务和其他义务。三项要件之一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不能成就,则债务不予减让,我方继续享有第一条规定的全部债权。涉及选择性内容,对应选用。
这里要强调的是第四条第一款的全部付款义务,也就是说在分期付款方式下,只有在债务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债务才进行减让,否则债务减让行为不生效。
第二款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即为了合理判断债务减让的条件,特别是对价是否合理,也是为日后债务减让未能生效,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全部债务时能够进一步挖掘资产线索。
第五条 担保
本协议采取如下种担保方式:
5.1 在债务未能减让时,丙方认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各项约定,并承诺所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继续有效。
5.2在债务未能减让时,乙方同意,原向甲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