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
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成立“xx理工大学xx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学位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学位工作开展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学位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学术与学位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术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学术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委员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学术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学术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评定学术成果,向外推荐申报科研奖励。
(四)审议重要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五)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
(六)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七)审定学位授予名单。
(八)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对各专业学院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学术学位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提请审议、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学术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术学位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学校提供学术学位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20xx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