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妇女权益保障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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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妇女权益保障调查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调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20xx年xx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老年妇女权益保障调查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调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20xx年xx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长期战略任务,明确规定家庭、政府、社会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建立和完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和志愿服务在内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老年妇女是老年人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部门职责,现就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总结如下:

  1、老年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老年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得不到保障,有的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老年妇女再婚后,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甚至限制其改嫁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再婚后,婚姻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多数老年妇女再婚都是经人介绍,草率结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男方怕婚后再度分手,平均分割财产,不与办理结婚登记,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很多老年妇女再婚共同生活多年后分手得不到财产分割,净身出户。三是家庭事务的处理权、经济支配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受多年“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很多老年妇女没有家庭事物处理权及经济支配权,特别是再婚后的农村老年妇女,多数没有经济支配权,导致夫妻矛盾,甚至再次离异。四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丈夫对妻子、成年子女对老年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法律上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但是,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号召式、教育意义上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且多为事后制裁。加之,老年妇女孤苦无依、知识匮乏、出行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2、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目前社会保障事业的保障项目、覆盖面、保障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尤其农村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一方面由于受经济条件制约,广大农村老年妇女得不到定期体检,卫生计生、社保等部门组织的免费体检常常忽视老年妇女检查这一块,农村老年妇女由于受思想意识影响,也很少参加这样的检查,对于妇科常见病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多数农村老年妇女只有新农合医疗保险,贫困家庭的老年妇女更是多数情况下都是“小病拖、大病挨”,对于妇女多发病、大病难以得到及早检查和有效治疗。“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筛查”规定了救助年龄范围,65岁以上的农村老年妇女无缘申请检查与救助。另一方面,老年妇女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正在面临困境,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困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三是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妇女比例很低,随着年纪的增长,多数只能依靠儿女来养老,儿女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负担压力可想而知,常常在经济和精力上对老年妇女照顾不够,导致老无所依。

  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完善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只有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种积极因素,采取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这项工程才能取得切实成效。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老年妇女问题不仅是一个人道主义问题,而且也涉及到男女平等、社会发展、以及计划生育国策更好实施的问题。各级领导应加强对老年妇女工作的认识,尤其要将做好农村老年妇女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在制定政策和发展战略时应当考虑到妇女的年龄差异,特别注意改善经常处于极为不利地位的老年妇女的处境,满足她们的特殊需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政策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

  2、加大老年妇女维权工作宣传。

  一是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重幼轻老的思想,形成尊重妇女、维护老年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二是要做好对老年妇女自身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增强她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让她们树立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权利侵害甚至暴力威胁时,要敢于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三是从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3、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要因地制宜建立起灵活务实的多元化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社区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老年人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兴办多层次、多样化、多档次的老年人福利院、护理院、疗养院、老年公寓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尤其要加快建立农村老年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敬老院建设,增加服务项目,使空巢老人、无人赡养老人能够老有所养。加大新农合保险范

  围,使农村老年妇女100%参保。探索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和对贫困老年妇女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农村老年妇女医疗保健体系建设,政府拿出专项资金定期为老年妇女进行身体体检及生殖健康体检,“两癌”救助不应该设立年龄上线。

  4、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卫计、人社、妇联等部门应加强合作,保障老年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应向农村老年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如单身、无子女、丧偶)倾斜,避免她们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努力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妇女的婚姻自由。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农村老年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掌握、了解农村老年妇女生存现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切实发挥好“娘家人”的作用,积极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帮助她们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她们的所思所想所虑积极呼吁。

  5、大力倡导敬老尊老风尚,落实和巩固家庭养老。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急速发展,老年人口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完全的情况下,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中起着主导作用。我们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要教育家庭成员为老年妇女提供足够的经济、日常生活、精神方面的支持,尊重并减轻她们的家务劳动,使她们继续享有尊严、地位和安全。表彰好的典型,批评不敬老不养老的人或事,利用舆论的力量,倡导敬老尊老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