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研发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技术研发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技术研发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1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车间、办公室基建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和科研产品开发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技术部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节能管理,努力降低能耗,提机组经济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原能源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节能管理规定(试行)》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督细则。
第二条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及先进、成熟、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以适应节能管理的需要。火电厂的能源计量配备应符合原能源部《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各计量表计划分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四条节能技术监督是电力工业节能工作的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电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实行节能监督责任制。节能技术监督,即对影响发电、供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和评价。
第五条节能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与协调,各部门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通过对发电能耗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阶段的节能技术监督,使其电、煤、油、汽、水消耗达到最佳水平。
第七条节能技术监督指标实行考核制度。
第八条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提高全分公司员工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分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领导的节能技术监督领导组,并在发电运行部设立厂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和节能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日常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一)分公司节能领导组的职责
1.领导分公司的节能工作,实施分公司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协调、管理分公司的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运用行政、技术、经济手段,实现本企业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
4.组织制定并实施分公司节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年度节能措施计划。
5.建立系统化的节能综合管理体系,广泛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
6.审定各部门能耗指标定额。
7.审定分公司节能评比和重大奖罚规定。
8.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本分公司节能管理工作。
(二)节能专职工程师的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公司节能日常工作。
2.编制分公司节能规划、年度节能措施计划及各级能耗指标定额,定期检查节能规划的执行情况。
3.开展分公司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
4.参与审查分公司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中有明确的节能指导思想,正确选用节能设备、材料、工艺,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5.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6.负责对分公司各部门的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标准监督和节约能源的巡回检查。
7.按月、季、年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节能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8.制定节能奖罚制度、审核分公司内各部门的节能奖惩报告,表彰和奖励对节能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节能奖金分配方案。有权对各部门中出现的不利于节能降耗现象提出考核意见,监督节能奖惩办法的执行。
9.协助分公司宣传、培教部门组织节能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节能意识和技术素质。
10.组织建立能耗基础资料及能源统计资料管理台帐,建立历年煤耗率、厂用电率、煤耗量及各项小指标完成值台帐。
11.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例会,总结交流监督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2.对严重影响锅炉、汽机节能指标的重大缺陷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总部,并抄送上级电力行业归口技术监督部门。
13.负责对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4.完成分公司及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节能技术监督实行由分公司、各部门、班组三级管理体系。各部门设立兼职节能技术监督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并建立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网,班组设立兼职的节能技术监督员。
第十一条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分公司的节能技术监督规定,并监督、检查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对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效果的测算、评定和效益评估,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并将监督报告报分公司及总部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三)对影响发电机组节能指标完成的缺陷和问题督促解决,并上报分公司、总部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四)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会,总结交流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会后写出报告报厂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五)将分公司下达的节能技术监督项目及具体工作、监督指标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负责监督、实施和完成。
(六)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有关的记录、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档案,做好节能台帐记录。
(七)对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所有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对其准确性负责。
(八)制定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九)负责向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报送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报表。
(十)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十一)燃料管理部除执行上述条例外,还应执行以下两条
1.加强燃料管理,力争按锅炉设计煤质订货进货,入厂煤尽可能按煤种堆放,上煤时搀配均匀,及时进行入厂煤的工业分析和监督。
2.对入厂煤的轨道衡,汽车衡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班组节能技术监督员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节能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报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
(二)每月召开本班组的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会,总结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报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
(三)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方面的有关运行记录、技术改进资料,做好节能台帐记录。
(四)完成上级下达给本班组的节能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
(五)做好本班组所管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做到严格管理、精心操作、文明生产,降低消耗,使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六)完成本部门及分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4
1、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结合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体系,使工程资料真实、有效、及时的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技术资料的严格控制管理,有效加强工程质量的动态管理,为工程竣工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2、项目部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资料管理负责制,并逐级配备资料员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建立技术资料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各施工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级技术资料员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以保证资料管理体系的`运行正常和规范。
3、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制订技术资料检查计划,进行资料管理检查,检查资料归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并限期整改。
4、施工技术资料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按专业系统归类。杜绝拖欠补做、涂改、伪造。施工所需质量保证资料如:原材及构配件检验资料、砂浆和砼配比单等必须在施工前提供,经技术人员确认后方准存档。资料员向作业队按施工进度书面通知该项工程应汇集的技术资料内容、要求、归档时间等,作业队按要求及时送交项目部。
5、资料收集整理由技术人员和资料员共同进行,所有资料的编写要字体整齐、规范,不得写草字、不规范简体字,要用碳素笔书写,作到内容齐全,指标数据清楚,签字盖章清楚有效,日期与实际吻合。所有资料要使用专用文件夹、文件盒、文件柜妥善保管,其他人员不准擅动。资料借阅要登记、签字,用毕归还,防止保管不善丢失、破损、腐蚀。
6、按照竣工资料编制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5
第一条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实践,不断引进和吸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条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条外业测绘工作要脚踏实地、端正态度,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每个点位都应实地测量,不得擅自对测绘原始数据进行后处理,一经发现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项目控制测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经理的要求规范作业,原则上最终形成“GPS控制测量报告”且采样合格率达到100%,特殊情况(如信号不稳定或无信号)须向部门经理及时汇报、请示,由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整体要求决定控制测量施测方法。
第六条严格按照甲方对项目点位精度提出的要求进行外业测量工作,遇特殊情况须特殊处理的要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汇报。如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成果不满足甲方提出的点位精度要求的,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测绘人员使用仪器前,必须检查其精度,位置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
第八条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测绘仪器及其他工作用品,并负责日常清洁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其他工作用品包括对讲机、测距仪、钢尺、钢钉、自喷漆、锤子等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第十条技术中心负责成果的质量检查,形成作业人员自检、项目负责人检查、技术中心检查验收的三级质检制度。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目的。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要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三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并不少于1000万,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二)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每年三月、九月接受申报。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委、计委和经委,分别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二)省科委、计委、经委在收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三)省科委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四)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授予"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六)省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定《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七)依托单位向当地计划部门申办工程中心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各有关单位按计划要求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省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的'资助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工程中心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消原立项。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省科委、计委、经委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科委、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如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原项目。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消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省财政补助的投资。偿还的投资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资金。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建设指南,并定期公布建设指南;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工程中心的考核。省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指导、帮助、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和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对申报工程中心项目进行审查。协助依托单位实施,协助检查工程中心的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对工程中心进行工作评议和考核。第二十五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市科委、计委、经委及主管部门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省科委、计委、经委每两年一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粤科字99号)同时废止。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7
1.总则
研发项目管理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产品改良的管理,加快技术积累和产品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2.实施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开展研发项目管理的要求。本制度中所指的研发项目管理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
3.术语和定义
3.1新产品开发
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发的不同于公司现已生产的新型产品和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基础上改动量超过40%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型号产品。
3.2产品改进
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满足用户要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制造成本等原因,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基础上,通过改动其一个或一个以上零部件(改动量不超过40%)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型号产品。
3.3产品改进
本制度中所指的研发项目管理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
4.相关部门职责
4.1总工程师: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研发项目管理计划,向研发部门下达研发项目任务书。负责协调处理研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研发项目的`评审、批准,对设计方案、生产准备、试制试验等进行鉴定、认证和专利的申报。
4.2技术研发中心:
4.2.1研发部:
负责提出研发项目管理制度;负责新产品开发的设计、试验、试制、评审。
4.2.2工艺工程部:
负责新产品开发的工艺性审查、工艺文件编制、现场技术服务和工艺验证。
4.2.3检验检测中心:
负责对研发产品试制的质量检测和和跟踪记录,并反馈质量信息。
4.3市场销售部:
负责收集和提供市场需求产品的信息,并提出新产品开发建议。
4.4行政管理部:
负责对研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进行备案。
4.5生产部:
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提供协助。
4.6采购部:
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所涉及的原辅材料进行采购。
5.研发项目管理管理
5.1新产品开发提出
根据调查分析市场和主要竞争对手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使用情况和用户改进要求,然后进行分析研究,对适合公司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报告,上报总经理裁定。
5.2.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研发:
5.1.1.公司各部对新项目建议或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满足市场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等建议,上报公司批准后,确定立项并下达任务给技术研发部门,研发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开发。
5.1.2.技术研发中心确定项目须填写《研发项目立项书》,报批准后实施。
5.1.3.技术研发中心应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研发资金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项目投入预算申请报告,申请研发经费,以确保项目研发工作的进展和时效。
5.1.4.技术研发中心按照《研发项目立项书》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新产品开发进度表》和设计说明书。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对进度表和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检查,研发中心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5.2.开发过程的管理与控制
5.2.1.技术研发中心根据《研发项目立项书》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并编制《设计说明书》,编写格式根据研发项目的类别不同自行决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
5.2.2.根据研发进度,应提前编制产品试制(鉴定)大纲,试制(鉴定)大纲是样品及小批试制用必备技术文件,要求大纲具备:
1)能考核和考验样品(或小批产品)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规定各种测试性能的标准方法及产品试验的要求和方法。
2)能考核样品在规定的极限情况下使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能提供分析产品核心功能指标的基本数据。
5.2.3.技术文件资料的验收及存档:
1)文件目录(项目研发批准文件、技术文件、材料明细、标准汇总,技术条件、产品功能及使用说明书、包装说明等)。
2)标准化文件(对新设计产品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方面作出总的评价)。
3)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将全部文件收齐归档,资料管理人员存档时必须验证齐全。
5.3.项目试制过程的管理
5.3.1.试制工作分小试和中试两个阶段。
5.3.2.试制是研发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及试验结果和必要的设备改造或配套要求,按要求进行试验,以考验研发成果(产品)的性能和工艺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质量指标等。
5.3.3.试制完成后,研发部门须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或型式试验报告等,以及必需的工艺文件交管理部门存档。
5.3.4.研发项目管理完成后,确定投入大批量生产,报总经理批准。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响应广东省东莞市科技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司研发技术的优势和潜力,改革和完善我司研发管理制度,促进我司研发工作的开展与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客户需求或有市场前景的符合本公司科研性质的任务的科研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研发项目必须根据公司经营的总体目标:“把我司建设成为具有行业技术特色,在珠三角地区有一定影响、处于全国同类企业先进行列的电声器材企业”,紧密联系珠三角地区的实际,加强对行业技术中一些瓶颈技术和工艺改善类问题的立项研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的研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公司领导分工负责,研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各类技术的研发项目,各生产,生技和研发工程师等负责本部门的研发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课题的申报及立项管理
第五条公司内各部门和个人申报各类研发技术的研发项目要经公司研发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才能上报。公司内个人和不具有独立的单位承担的外来委托的课题,须由公司与外来单位签署研发合同。
第六条公司研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种,每年评审一次。公司
研发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专利证获得、营收等。研究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至2年;专利一般为2至3年,最长不能超过3年。除重要的技术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专利证获得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申报公司资助的研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我司在职职工,课题组成员也必须大部分是我司的在职职工。
申请我司资助的研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公司的在职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拥护公司团队领导。
(二)申请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公司工程师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一般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不作技术职务的限制;
第八条申报公司的研发项目,每人每次限报一项。有以下情况者,不受理其申报公司项目:
(一)承担各公司或部门资助的研发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者;
(三)准备离职或请假半年(含半年)以上者;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历年承担公司研发项目和上级领导安排的研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第九条申报公司的研发项目者必须填写《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研发项目申请书》。由申请者所在部门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提出审查意见,盖章审核后,报送研发部门。
第十条公司研发部门负责对受理的研发项目组织公司技术团队进行评审,技术团队应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或社会效益提出评价论证意见,并对项目是否立项提出建议。研发部门根据技术团队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视当年研发经费分配额度情况,对资助项目数和每个项目资助强度进行综合调整平衡,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研发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在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的中确定,每年设立1个重点科研项目,宁缺勿滥。一般项目由技术团队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平衡后确定,其中一般项目应占20%以上。
第十二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公司研发项目评审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审组以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组人员申请本年度科研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科研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含文职人员)申请本年度科研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第十三条经研发部门报送立项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经费均须进入公司财务处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公司研发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处专项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研发项目的申请者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10天内与研发部签订承担课题协议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我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凡获得各级立项的研发项目,每年应按规定填写《年度进展报告书》上报公司研发部门;形成最终研究结果时,要填写《结果报告书》,提交研发成果进行项目终结,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研发部门报相关资助机构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提出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项目协议;
(九)撤销项目;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研发部门审批:
(一)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延期不超过一年;
(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技术团队鉴定后,由公司作出撤销课题处理: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完成后,如有必要应接受审查部门对其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
第二十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研发设备属于公司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因意外因素必须中止的正在执行的研发项目,中止项目的责任人必须写书面报告,报研发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中止,并按有关部门要求作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助的研发项目从获准资助通知下达时间算起,两年内未完成研究的一般项目,三年内未完成的重点项目,经审查理由正当,可申报延期一次,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一律撤消并要给予适当的处罚。无故不完成各公司领导安排的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按相关资助机构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请假半年以上或离职,必须按课题管理有关规定,到研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公司主管部门方准予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研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东莞正阳电子有限公司研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成果鉴定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为科学地评估各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提出。
第二十六条公司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公司研发部门和技术团队组织进行鉴定。通过后项目由研发部门上报国家专利局申报来进行最终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研发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
(一)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研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公司经营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鼓励研发项目成果向批量化生产转化,为公司产品提升价值,为公司、顾客服务;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研发部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加速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A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A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1、国家、股份公司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由A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A公司科技处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研究开发经费由A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A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A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A公司科技处审查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十条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对于股份公司级研究开发项目,承担单位在徐州基地者,其项目经费均在A公司的财务处进行核销;承担单位在徐州基地以外者,其项目经费在本单位财务代报,年底或项目完成后上转公司财务处。
对于A公司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承担单位是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者,项目经费日常代报在本单位财务进行,年底或项目完成后上转A公司财务处;承担单位是A公司机关者,项目经费核销在A公司财务处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开发经费在各二级单位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研究开发经费在A公司财务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A公司科技处。A公司财务处、科技处按内控制度规定每二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各单位研究开发经费一律不进入本单位成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一次上转A公司财务处核销。
第十四条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A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管道储运公司、A公司;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A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六条对于各二级单位自行安排的研究开发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请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A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研究开发经费的核算科目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
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A公司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公司的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条研发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三条为保证研发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研发部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小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研发中心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项目调研
第四条项目调研工作由技术部完成。
第五条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
1.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第六条项目调研结束,技术部提供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项目审查
第七条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书》由公司研发中心完成审查。
第八条研发中心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技术总监,研发部经理,技术部经理,技术骨干。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担任顾问。该委员会实行集体会签制度,涉及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须会签方可生效。
第九条审查结束,出具书面综合审查报告。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根据研发中心综合审查报告,符合立项条件的,即可立项。
第十一条研发中心综合审查报告出炉15日内签订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研发中心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1.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2.审查项目季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3.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4.负责对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研发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1.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研发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小组必须及时向研发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小组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研发中心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由研发中心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以项目管理制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研发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研发中心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3.研发中心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
1.项目立项报告书;
2.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3.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4.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5.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任务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二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技术部、行政管理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