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xx市XX学校
20xx年xx月xx日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2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4
1、库房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库房物资的验收、出入库、储存、保管等日常工作,认真做好出入库登记。严禁采购腐败、变质、过期及标识不全的食品。
2、库房物资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并按物资类别决定物资的储存方式及摆放位置。
3 、库房管理人员每周对库房内的物资进行检查,对地面、货架、门窗、墙壁进行全面清洁。发现变质、破损、过期等物资要立即进行处理。
4 、入库干杂调料要分类整理,严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堆放的食品隔墙(大于20厘米)、离地(大于30厘米),整齐存放,并标明品名及入库的时间。检查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
5、库房内所有的货架、货墩、货柜都必须贴上标签,在标签上注明品名及规格,并在进出标签备注栏上注明进货批次、数量、日期及发货的数量、日期。
6、严格控制库房内的.温度,随时对库房内的温度进行检查,保证通风良好,防止因温度过高或受潮而引起库存物质过早过期霉变。
7、库房内严禁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及原材料。禁止在库房内存放私人物品及从事与库房贮藏无关的活动。
8、采购食品时必须向商家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备案存档。
9、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标出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10、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车辆应专用清洁,不得与有毒物、污物混运,防止交叉污染食品。
11、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固定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保管。添加剂的使用须由专门制作加工人员操作,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取用,对其使用种类及数量须由专人记录在案。
12、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温度范围的要求。 13、食品冷藏、冷冻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14、食品在冰箱(柜)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使用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15、用于冷藏、冷冻食品的冰箱(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其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5
1、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还应包括组织代码证,进出口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3、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帐、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两年。
4、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5、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6、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键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8、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6
一、食品经营企业、超市、食品批发经营者除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食品进货凭证)销售食品。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二、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进货是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店铺,可以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8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验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
(四)农产品产地来源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入超市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商品质量管理员对进货人员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分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在食品入库或上架前查验记录,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并对索证索票情况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
六、食品批发商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立进货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本品种本批次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和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查验备案。将加盖公章的`销货票据装订成册建立销售台账。
七、食品零售商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立进货台账,非本市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本品种本批次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和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查验备案。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9
煤矿饭堂物品进出检查验收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各类食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职工有个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众兴公司一煤矿
3.物品入出库内容
3.1对面粉出库管理
3.2各类肉品的入出库管理
3.3各类蔬菜出入库管理
4.各类物品检查、验收制度
4.1物品进出库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做到帐卡、物相符。经分矿抽查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一次帐卡、物不相符时,按公司制度罚主管负责人50元,当班炊服人员每人30元,同时在月均按机动员工处理;
4.2物品存放必须分类整齐,面粉油类、蔬菜类、生熟食品类,均按《国家卫生法》规定要求逐项存放,不能混合,发现一次对各类物品存放不整齐或混合存放时,对食堂管理员罚款30元,当班炊服人员每人20元,当月考核按机动遇工处理;
4.3库存面、米食品在鼠、虫害时,对食堂管理面直接罚款50元后限期处理整改,否则加倍处罚后待岗;
4.4购进的蔬菜和肉食品,一旦发现有毒变和腐烂现象后,继续售给职工者,将从重处罚,发现一次罚食堂管理员100元,各炊服人员每人50元后均按机动员工处理,情况严重时按待岗处理;
4.5不论任何物品,食堂管理员购进入库或出库时,均由当班炊服人员按所购进数量或出库数量核实后双方签字,对未签字的条据不得入帐。
4.6要保持良好的`食品设备、设施、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和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环境,争创甲级职工食堂。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0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只消费者经营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料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此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六、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顾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和卫生标准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惊醒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金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当拒绝进货,发现有虚假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1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为规范食材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合同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合同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合同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合同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合同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合同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合同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合同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材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为确保食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和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到“三查三看三不”:
1、查证明文件,看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不从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供货商处进货;
2、查食品质量,看每个批次的食品是否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不购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3、查食品包装,看所购食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与食品相符、是否标注QS认证标志等,不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第三条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下列票证:
(一)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四)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
(五)销售发票或凭据;
(六)其他有关票据、证明。
第四条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分类、规范保存上述票证。
第五条 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除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予以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六条 积极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3
1、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4、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每收到一批货物,如实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6、查验预包装食品上的'标签: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7、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8、如销售进口食品,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9、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10、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1、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12、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学院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学院内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全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销售的`单位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留存备查并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和销售的单位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和来源票据留存备查,以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和销售的单位在购进食品时,应建立台账记录进行管理,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5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或季节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做出规定。
第五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 市场(超市)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管理,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