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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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1

  一、计生工作职责与目标任务

  1、计生服务所负责本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管理。

  2、搞好人口预测,制定并落实人口计划,及时上报月报表、年报表。

  3、审批、发放一胎生育指标;按程序审核上报二胎或多胎生育指标;落实好当年有生育妇女的节育、避孕和生殖保健的服务工作;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加强人口管理,及时核实变更帐卡,帐卡册保持一致,夯实基础、从严治理,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新机制。

  5、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条例和计生知识宣传贯彻,大力推进依法治计工作,禁止计划外一孩、二孩及多孩生育,杜绝早婚、早孕和无证生育现象。

  6、计生服务所负责人负责综合情况,协助领导决策、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落实、指导、督查、考评、记载等工作。

  7、及时准确地完成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统计员负责检查核对帐卡、审报统计报表、指导计生业务工作、及时上报反馈本所计生工作情况的信息。

  8、当年的计划生育率、环扎率、外流人口持验证率、计生知识“知晓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要求标准,现孕、出生统计无误差。

  二、奖惩办法

  (一)惩罚办法

  1、镇党委组织人员每月抽取几个村进行督查,每个村抽10%至15%的户进行督查。计生所对各村的计生督查无资料、无记录的,追究计生所负

  责人的责任。

  2、在平时的督查中,本村发现漏报1例计划外一胎生育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当月30元计生津贴,镇领导找谈话;发现漏报2例以上计划外一胎生育或发现1例计划外二胎以上生育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当月50元计生津贴,计生包点人员要做出书面检查。

  3、帐卡变更不及时,统计报表、帐卡在限期内未上报,或发现漏报、错报现象,应登而漏登、错登的每次检查超出5例的,扣除计生包点人员20元计生津贴。

  4、计生所如有延误和错报、漏报,影响本服务所计生成绩的,扣除统计员和计生所主任各50元计生津贴;在统计所需的各种表、簿、卡、册提供上(特殊情况除外)延误了时间,影响了本所正常工作,由计生所负责人负总责。

  5、每季度开展一次计生账、卡、簿检查评比一次,被评为最差的一个要拿来与最好的一个进行横向对比,连续两次被评为最差的则限期整改,三次的镇领导找谈话。

  6、在计生工作会议及突击活动中,凡迟到一次的`扣除计生岗位津贴30元;迟到两次的,或旷工1次的,除扣除计生岗位津贴50元外,镇领导找谈话。无故不参加计生学习培训及工作会议,无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发现一次,按有关制度执行。

  7、在上级计生检查中,由于计生所工作的失误,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扣除计生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100元计生津贴,并作出书面经验教训总结。

  8、在市级以上检查中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被抽对的村年终检查受一票否决,则计生所包点人员年终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并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包点领导及包点干部负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所扣除的津贴全部用于相关的奖励。

  (二)奖励办法

  1、在每季度开展的计生账、卡、簿检查评比中,被评为最好的,看错漏情况给予50―100的奖励。

  2、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计生指标任务,年度受到县委表彰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00元;受到全市表彰的奖励计生人员200元;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奖励计生人员300元。

  3、计生工作有创新,给镇党委争得荣誉受表彰的,如现场会在本镇召开的,县级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50元,市级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00元,区级以上的分别奖励计生人员150元。

  4、市级以上检查中,如被抽对的村年终检查能够顺利通过,给予计生所包点人员1000元奖励,对包点领导及包点干部则另行奖励。

  5、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计生指标任务,对包点各项计生工作完成较好的,则给予表彰奖励,年终评优优先考虑。

  以上各项奖励从镇财政计生经费中给予解决。

  三、相关制度会议制度

  1、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交流工作经验。

  2、计划生育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中心内容:听取各村汇报计划生育指标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3、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一是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政策;二是总结上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三是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帐、卡、册的填写及记录,讨论研究和处理存在问题。

  4、设立会议记录本,将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所解决问题等记录保存。

  宣传工作制度

  1、有宣传阵地、有宣传组织。以计生服务所为主,协调文化站、妇联、共青团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每年要组织一至二次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

  2、宣传内容: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为经常性宣传教育内容,完成集中宣传任务和社会宣传任务。

  3、充分利用广播、刊物、板报、知识竞赛和有关会议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宣传教育工作要设有全年计划,每次活动有记录和总结。

  培训工作制度

  1、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次培训。

  2、年初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时间、对象和授课人。

  3、培训内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条例》、统计报表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培训形式:每月计划生育例会为固定学习日;不定期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1、按育龄妇女户口、孩次、避孕措施等分类建立育龄妇女卡,育龄妇女卡的年龄为20-49周岁。

  2、各种帐簿、卡片和计划生育手册要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漏项,帐、卡、册内容和数字一致。

  统计工作制度

  1、建立计划生育情况报告单和月统计报表制度。各村每月2日前将月

  统计报表报给统计员。

  2、建立季统计报表制度。各点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季度统计报表上报统计员。

  3、建立年统计报表制度。各点每年6月、10月的15日前将年度统计报表上报统计员。

  4、有关要求:各种报表、统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数据准确无瞒报、漏报、错报现象,字迹清楚。

  5、认真建立和保存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每年初将计划生育报表归档立卷。

  孕情检查制度

  1、规范孕检工作,落实《孕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分析孕情,严把孕检关,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妊娠,增进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

  2、对上节育环妇女每年透环一次,对使用药具避孕的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进行两次孕情普查,对重点人要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检查。

  3、每年5月份组织育龄妇女进行查体,将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防癌普查并举,边普查边跟踪治疗,边宣传预防和治疗措施。

  访视制度

  (一)婚后访视

  1、对结婚后未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妇女,要及时送避孕药具使用知识和避孕药具等。

  2、对结婚后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妇女,要送孕期保健知识和优生知识等。

  (二)产后视访

  1、对产后的育龄妇女,要指导哺乳期如何避孕,上门送避孕药具等。

  2、对产后的育龄妇女,指导如何自我保健、母乳喂养和优育等。

  (三)术后访视

  1、 对上节育环的,要登门指导上环后应注意事项,做好服务工作。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专业论文、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等内容。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2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及制度,摸排计生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掌握本厂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对家庭及婚育等基础信息及时更新、录入计生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三、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

  四、落实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发放、领取账册,做好发放、领取登记明细工作。

  五、做好每年两次的`“三情”检查工作,及时通知妇检人员按时参加检查,无故不参加检查或推迟检查时间给厂造成不良影响的,厂部将给予严肃处理。

  六、做好本厂反馈人员(妻子在外地工作的男职工)每年一次的反馈工作,督促其及时上交反馈卡。

  七、各车间要严格把关管辖范围内育龄女职工的动态调查,不定期对其进行谈话、家庭随访,提前做好防范工作,防止计划外生育现象发生。

  八、一经发现有违反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员,厂部将按计生政策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3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亲自抓,由学校工会主席分管计生工作。并确定工会副主席专职抓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分别与学校适龄女教师及男教师家属签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都应尽责任和义务,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根据教育局要求,于每年5月及11月定期为女教师及男职工家属进行查环、查孕等妇女保健工作。

  四、根据有关产育假规定:女教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

  五、女职工产假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应自觉回校上班。

  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将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按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z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院部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惩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进行严厉查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十四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6

  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人流史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1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20岁或≥50岁。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加强我厂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并对各单位、各科室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并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掌握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督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评优评先。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接受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应当在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九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育龄女职工环、孕检每四个月一次具体时间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通知。

  第十条停薪留职和内退育龄女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须进行当月环、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厂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女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当月孕检情况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

  第十一条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49周岁以下的育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四个月应自行将依法取得的现居住地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环孕检证明用挂号信寄厂办公室,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凡未按期寄回相关证明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的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规定增加婚假和产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及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独生子女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费,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厂部将视违育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费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六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原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8

  (一)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1、机关经费(办公费、业务费)由办公室统一分配使用,从严掌握,不得违反财务规定。

  2、经费开支,严格审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类开支发票,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核和批准的各类发票,一律不准入帐报销。

  3、未经领导同意,各科(室、站)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物品,否则,不予报销。

  4、出差预借经费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归来后一周内,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无特殊情况拖延报销者由出差人负责。报销差旅费,必须单据齐全,手续完备,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或重报。

  5、经费开支实行经办人在发票或单据上签字、审核、报销登记制度。

  6、经费开支情况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并呈送月收支平衡表,每季度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并在公开栏公开,年终向委务会汇报并公开或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

  7、机关共用财产均由办公室统一配置管理(包括省人口委配置财产)。固定财产均要造册登记,配给各科(室、站)的财产由各科(室、站)具体负责管理,凡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工具,均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人办理借用手续,妥善保管使用,用后即还,不得长期占用或化为己有,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8、配置的物品、财产,如发生报废、损坏、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经管人员注明,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固定财产若损坏、丢失可视其情况赔偿。

  (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1、使用范围:领导工作用车、公务用车、人口委召开的'各种会议用车、职工和离退休干部有急事或因病住院用车、其它特殊情况用车。

  2、管理制度

  ①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确定专人负责,统一调动,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派车,凡属领导和干部职工个人办私事用车和外单位借用车,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打招呼,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派车。

  ②驾驶人员要保养好车辆,按时出车,安全行驶。

  ③驾驶人员要按机关作息时间上下班,除维修车辆外,在机关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按时出车,按旷工对待。

  ④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出车或以车谋私,违者按下列办法处罚: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内奖金,若再次违反,停止工作,限两月内自行联系单位调出。

  ⑤驾驶人员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做到勤保养、会维修、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好出车登记,作为年终考核工作实绩、评比的依据。

  ⑥不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车,违者按擅自用车处理。造成事故和损失者由本人负责,司机按第四条办法处理。

  ⑦车辆需购零部件,司机必须事先向办公室主任打招呼,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人员与司机两人购买结帐。车辆修理,须由司机和办公室人员同去修理厂,共同验证修理部位、更换零件、计价、结帐,否则不予报销。

  ⑧车辆城区加油由办公室负责,外出加油由随车人员和司机结帐。

  ⑨驾驶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出车回来后,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驾车在外过夜,造成车辆损坏和丢失由驾驶人员负责赔偿。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制度 9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所有。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及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院。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2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