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思想汇报模板 模板一 尊敬的XX: “自从司法所里的领导到社区了解了我的情况后,街道领导和司法所的同志对我的帮助更多了。我会把你们的话深深地记在心中。做人要有目标,我就快要解除刑期了,以后的人生出路更加重要。我要用所学到的知识去回报社会,用自己……
监外执行思想汇报模板
模板一
尊敬的XX:
“自从司法所里的领导到社区了解了我的情况后,街道领导和司法所的同志对我的帮助更多了。我会把你们的话深深地记在心中。做人要有目标,我就快要解除刑期了,以后的人生出路更加重要。我要用所学到的知识去回报社会,用自己的力量感谢社会对我的信任。更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尊老爱幼……”这是矫正对象郑晓军思想汇报里的一段话。像这样的思想汇报,他每个月都要交上一篇。
20xx年,郑晓军帮人卖煤气罐,为了所谓的“江湖义气”,在不知不觉中与其他三人参与了盗卖公司煤气的活动。郑晓军对记者说,当时自己只想着朋友需要帮忙,自己就应该去帮,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在看守所关押了半年后,晓军被法院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每个月要去派出所报到一次。
郑晓军说,那段时间自己真的很压抑,每次去派出所都有一种强烈的负罪感。20xx年8月,郑晓军被东安区新安司法所接收,正式开始了社区矫正。
东安区新安司法所司法助理辛丽告诉记者:“矫正对象到我们这儿报到,我们七天内要到他们家里走访,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状况,安排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兄妹),一个月矫正对象要到我们这汇报一次最近一段时间的情况,我们也会安排两名社区志愿者帮助矫正对象改造。每周我们通一次电话,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也会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每月有目地的开展集中教育,比如看电影、讲政策法律、技能培训、参观学习。为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正是在这种春风化雨般的感化下,郑晓军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由于是单亲孩子,郑晓军从小就缺少亲情的温暖,新安司法所就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考虑到他没有生活来源,社区为他申请了低保,并跟有关部门联系了一个公益岗位。郑晓军住的是公房,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已经十年没交房租,司法所的同志帮助他协调有关方面,减免了他的房租。
正是司法所的一项项工作,不但温暖了郑晓军的心,也让他开始有目的地回报社会。支矫民警马丽领着记者看望了一位孤寡老人。她告诉记者,自从去年末,郑晓军开始帮助老人,一有时间,他就主动帮助社区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特别是汶川地震他还交了50元捐款。马丽深有感触地说:“本来他就是个需要帮助的人,而在我们的亲情化感化下,他不但转变了自己对社会的看法,而且开始回报社会、服务社会,此次汶川大地震,我们所9名矫正对象全都主动为灾区捐款,这是我们最值得欣喜的。”
牡丹江市司法局矫正办曾庆忠主任告诉记者,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他们从来不组织大型的公益劳动,尽量不让矫正者的身份曝光。在每个司法所的公示板上,矫正对象的名字全部由编号代替。一些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身体不好,他们就将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量减少,社区志愿者甚至去帮他们劳动。一些矫正对象没有什么文化,写不出思想汇报,就改用嘴说。“只要他们是真心改造,形式并不是唯一标准。”曾庆忠说。
除了人性化管理,办低保、找工作、平时多谈心,逢年过节都要去探望,矫正对象时刻感受着来自社会的关怀。杨柳(化名)是一名下岗工人,几年前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罚给杨柳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2007年,随着杨柳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他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矫正工作者常常去他家和他谈心,给他讲道理,帮他恢复以往的信心。同时,了解到杨柳有电焊专长,经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司法所在一个单位帮他找到了一份电焊的工作。同时,还帮助他向民政部门递交了低保申请,使他成为我市第一个获得低保救助的矫正对象。
汇报人:中国人才网
2015年8月30日
模板二
尊敬的XX: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量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 , 耐心细致的教育下。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 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汇报人:中国人才网
2015年8月30日
模板三
尊敬的xxxxx:
这个月里,日子过的很平静,平静的思考自己的对错,平静的悔过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错。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 以后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着重思考,自己做这件事是否有触到法律的利剑。希望以后的自己不要还像现在的自己一样在错后反思与改正错误,为何不事先防止做错呢!
如果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的多不应该那到那时候着问题还有重要性吗?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会触犯到什么!本月我依旧踏实上班生活,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阅读法律文集,多多学习好好改过!
汇报人:中国人才网
2015年8月30日
模板四
尊敬的XX:
这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通过司法所同志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现在对我的(伪造合同公文罪)是不对的,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汇报人:中国人才网
2015年8月30日
模板五
尊敬的XX:
浅谈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所谓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而实施犯罪。暴-力犯罪以其突出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将〃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列为重点打击的三类犯罪之一。加强同暴-力犯罪的斗争,降低暴-力犯罪的发案率,预防和控制暴-力罪犯重新犯罪,对于扭转严峻的治安形势,确保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创造良好的改革开放环境,极其重要。
一、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约束不力,容易引发重新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所执行的附加刑。从暴-力型罪犯所被剥夺的四项政治权利看,对他们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对其约束显得较为苍白。执法人员对这些主观恶性深的罪犯监管作用无法体现。
由于暴-力型罪犯固有的自控力差,逞强好胜、文化偏低、法纪淡薄等特点,一旦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处于长期脱管的他们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加大对剥权罪犯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
二)行刑活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不严,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一方面,由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内部未设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由警署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实施对罪犯的监督、管理,但后二者仅是起〃配合〃作用。另一方面,当前公安机关治安任务繁重,基层公安警力紧张,在人、财、物大流通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非监禁刑〃的暴-力型服刑罪犯极易失控脱管,使行刑活动、监管组织形同虚设,刑罚效果无从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执法人员对罪犯监管实行单线联系,未按规定公开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执行期限及监管组织成员等。由于不具备公开性与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管不到,以致对罪犯的监管无法做到社会化,〃配合〃任务无法落到实处。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对假释罪犯仅要求每季度写一份思想汇报。二是个别监外执行的暴-力型罪犯对基层组织人员(经调查,主要是所在地居委会成员)视而不见,或用言语相威胁或无理取闹,致使基层组织人员产生畏惧、厌烦心理,不敢管也不愿管。三是居委会承担繁重社区任务,精力分散,力不从心。
三)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对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的制裁难上加难
1.假释犯违反规定的行为标准的认定问题
第一,刑法第86条第3款中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范围。
对此,各地司法机关掌握标准不尽统一,极易造成执法混乱。如假释犯违反民事法律是否应当收监执行,违反地方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第二,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明确给执行刑法第86条第3款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如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监督机关批准,如有违法,根据86条第3款,应予以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执行。如罪犯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10月被法院栽定假释回沪。假释考验期间,郭未经监督机关批准,擅自离沪至新疆两月余,期间也未报告活动情况,经查确无其它不法行为。对于郭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分歧,原因就在于刑法84条未规定违法的具体标准,即假释罪犯未报告情况达几次,脱管达多长时间应收监执行。
1. 假释犯收监执行的'执行主体问题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刑法86条第3款规定之行为,应当收监执行。但是,是由其原服刑地有关部门执行,还是由其假释后居住地的有关部门执行,在法律上都无明确规定。如前述郭某,即使耍对其收监,到底是由何地执法机关收监,尚需进一步讨论。
2.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中的有关问题 修订后刑法对监外执行的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均规定了严格的制度,从而保证了司法机关对他们的监督和考察,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遵守哪些制度却没有相应规定。在保外就医中,由于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在法律中没有明确,造成担保纯属名义性质。司法实践中担保的虚无性往往使罪犯无所顾忌,司-法-部门又将其监督管理委于保证人,造成了法律空档。为此,《监狱法》一般回避保外就医的提法,一并于监外执行。但随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沿用了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并行的旧制,这样,毫无法律意义的担保依然是其法律程序。其实从技术上看,用监外执行涵盖保外就医是简便可行的,司法实践中它们适用同一程序,具有相同机制。
四)生活无源、就业困难,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这从法律上保障罪犯刑满回归社会后,能够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对这部分人的安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他们过去长期处于同社会相隔离的状态之中,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二是他们普遍文化素质低下,又无一技之长,使就业难上加难。
三是他们重返社会后,往往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比如家属和亲友嫌弃他们,某些怀有偏见的群众歧视他们,某些企事业单位不愿录用他们,而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又在不断地刺激和影响着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安置措施不落实,他们就会沦为无业游民,无所事事,生活无着落,到处游荡,甚至恶习不改,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介绍,有的罪犯一听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便断然回绝。有的工作几天,就半途而废。个别暴-力型罪犯还经常至街道、居委会要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动辄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街道、居委会正常的工作。如罪犯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8月假释回沪。赵不断到所在居委会要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居委会根据其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情况,安排其打扫环境卫生,月工资300元,另加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200元(主要用于缴医疗保险金等)。但赵只干了几天,便以工作重、吃不消为由,放弃了自食其力的机会。
二、建议和对策 对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工作,即劳-改机关的教育改造质量与社会对这部分罪犯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就有可能使改造所取效果前功尽弃。因此,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
1. 加强与执行机关的配合协作,严格执法,将暴-力型罪犯的监外执行作为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对这部分罪犯,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收监执行,构成犯罪的,予以坚决打击。
2. 强化对暴-力型罪犯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积极开展〃三查〃活动。即一查罪犯的监管组织和措施是否落实有效;二查近期罪犯在社区的思想动态和表现;三查罪犯有否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三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保证其深入性和针对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3. 加强对该类罪犯的教育引导。采取集中座谈或逐个谈话相结合的方法,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生活来源等。针对他们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予以教育引导,促使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能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进一步制定、完善对监外罪犯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
1.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假释考察期间〃违反规定的行为〃标准的认定、假释犯收监执行主体等作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要规定应遵守的制度,对保证人要制定相应的保证制裁措施。可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没收其保证金或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撤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立即收监。
2. 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国外刑事裁判的执行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一般均属司-法-部的权限。如在法国,司-法-部不仅对监狱设施、监管人员及其他狱政实施监督管理,还负责解决徒刑执行、缓刑、监外执行、犯人刑满后重返社会等一系列有关判决执行方而的问题。在瑞士,作为非监禁执行方面的公益劳动的组织和实施由各州司法局的社会服务处负责。
因此,建议加强和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力量,使之逐步承担原由基层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等非监禁执行方式的刑罚制度。
3. 尽快制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护-法。《监狱法》的颁布,对我国改造罪犯、创造人间奇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监狱法的颁布未能像1954年那样在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同时公布施行《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因此,要通过制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法,对需要安置帮教、参与社会就业竞争的回归人员提供保护,有利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有利于促进在押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促进回归人员的再社会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现阶段监外执行暴-力型罪犯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 做好对监外暴-力型罪犯的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是现阶段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完成对其再社会化的重要举措。帮教和就业安置在预防犯罪,确保他们回归社会过正常生活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的失业,就会使他们脱离社会群体而成为游民。以真诚的帮助、扶持来感化他们,有利于增强其适应社会生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挽救,将社会的帮教与劳-改场所的教育改造衔接起来,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利于对其再社会化。二是加强对这部分罪犯技能的培训,提高素质,通过劳动就业部门安置、有关部门的帮助和自谋出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同时还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择业就业机会。三是采取政府或民间的方式募集基金,成立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基金会,对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和物资,解决他们暂时困难,给予紧急特殊资助,为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提供必要物质生活保障。四是要切实转变观念,抛弃一朝偷窃,终身为贼的错误思想,社会各方共同携手,通过与监外罪犯签定帮教安置协议书等形式,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汇报人:中国人才网
2015年8月30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