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价格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价格管理制度1 1.负责价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
价格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价格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价格管理制度1
1.负责价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执行与实施工作。
3.组织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及申领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
4.组织开展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益事业、公用事业、中介服务、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及价格成本监测。
5.协调处理全市收费和服务价格的争议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有关政策,确保医院药品价格的准确性,我们建立了十分严格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本院执行所有药品零售价格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或物价部门定期公布的最高药品限价。
2、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工作中及时加强与物价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从而使药品价格准确无误。
3、严格执行药品中标后的`零售价格。
4、新的价格标准一经确定,立即通过全院计算机网络进行发布,确保在同一时间全院执行的药品价格一致,减少不必要的价格投诉。
5、严格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优价廉,物有所值。通过公开标示等形式,严格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管理制度3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价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一、成立物价管理机构,设兼职物价员
(一)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完善物价管理检查制度,成立学校物价管理小组:由校长刘建国任组长,分管收费的副校长丛春艳任副组长,下设兼职物价管理员。陶海波、于建平、张华杰、谭德欣、任保辉。物价管理小组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二)物价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年内部收费项目的调整、审查、拟定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
2、定期组织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统计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3、负责接待群众在学校收费方面的咨询,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存在问题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严格把好收费关,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收费。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校物价工作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符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二)明确分工,强化管理。
1、学校的一切收费由学校财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
2、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时,要写报告报批,待物价管理小组论证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4、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学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规定(价格法) 。
(二)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公布学校咨询、投诉电话号码,随时接受群众对于价格方面的咨询和来校查阅。
四、学校收费投诉管理制度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投诉,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二)学校办公室接到群众关于学校收费的投诉后,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填写好投诉表格,尽快联系分管校长协同处理。
(三)财务科收到投诉案例后,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准确收集相关资料,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发生次数等。 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
(四)建立奖罚制度。 对因多收、乱收费而受到投诉的,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工作人员或部门的,学校将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调换,并做待岗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价格管理制度4
1、一般性折扣
1.1一般性折扣是指在销售前对全体顾客公开的,顾客只要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认购登记所享受的折扣。
1.2会员购房,以及同一顾客购买第二套(或以上)房屋,按公司规定享受的折扣均视为一般性折扣。
1.3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营销公司制订,报公司经理团通过后执行。
1.4在销售过程中,营销公司应根据销售情况,分析一般性折扣销售对销售计划、销售进度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调整折扣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1.5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须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和测算以及一般性促销原则,比较目标价格与折扣后的平均售价水平,并综合考虑对公司经营计划和利润体现的影响。
1.6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应适当考虑鼓励一次性付款方式,以争取资金快速回笼和减少复杂的按揭办理程序、控制按揭担保风险。
1.7一般性折扣销售作为一种商业折扣,应在销售策划中体现,并按实际成交价及折后价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帐款的入帐金额。
1.8营销公司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各部门会签过的销售定价表原件、销售折扣文件及资料,并送交一份原件给财务部备案。
2、特例折扣
2.1特例折扣界定
特例折扣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顾客在购房时,或者普通顾客在批量购买时,要求享受超出一般性折扣范围的折扣。包括:内部职员购房折扣、集团购买折扣、一次性批量购买折扣、领导特批的其他折扣。
2.2特例折扣控制原则
a)谨慎性原则
折扣销售方式在促销的同时也直接减少销售收入,因此应谨慎使用,严禁折扣销售的随意性和宽泛性。
b)利益最大原则
制定折扣销售方案应兼顾并处理好增加销售面积、现金流量和减少销售收入及利润的关系,应以项目综合收益最大为目的。
c)特例折扣不可以和一般性折扣累加,按孰高的原则执行。
2.3特别折扣审批流程
价格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陆良县物价局的投诉电话:12358;医院投诉电话:6938109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及《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价格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腐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费用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登记机关所需的各种文件。
点击进入:《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价格管理制度7
1、针对不同时期所推出的房源,双方经过讨论后制定出销售均价,代理公司再根据销售均价制定出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价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户系数的制定,为销售价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铺垫;(代理公司应提供价格制定的模版)
2)、根据已制定的系数确定销售价格;
3)、双方讨论,最后根据销售价格制定出最终的销售门市价。
2、项目销售价格的.最终出台,须经过以下流程办理:
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总监审核-- xx销售经理审核--xx销售总监审核--xx总经理签字确认--销售价格出台
3、如在售房源要进行调价(涨价或降价),须经开发商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发现自行进行调价处理,包括:对在售房源进行降价,代理公司不但要补足缺少金额, 而且也要双倍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如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代理公司应承担对此造成的影响。
价格管理制度8
1.定价原则:明确商品定价的基本准则,如成本加成法、市场竞争分析、利润率目标等。
2.价格审批流程:规定价格设定、修改需经过哪些部门的审批,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3.价格调整机制:设定价格变动的周期、条件及审批程序,以应对市场变化。
4.促销策略:规范各类促销活动的价格策略,如折扣、套餐优惠等。
5.价格公示与告知:规定如何向客人展示价格,确保透明度。
6.价格监控与审计:建立定期的价格审核机制,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7.违规处理:设定违反价格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强化制度执行。
作用和意义
价格管理制度有助于:
1.维护酒店的经济利益,通过合理定价实现盈利目标。
2.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价格与服务相匹配,增强客户满意度。
3.规避法律风险,遵守价格法规,避免因价格问题引发的纠纷。
4.促进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怎么制定
1.调研分析:收集市场信息,分析竞争对手价格策略,了解客户需求。
2.确立目标:设定价格管理目标,如利润目标、市场份额等。
3.草拟制度: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编写初稿,涵盖所有关键环节。
4.内部讨论:征求各部门意见,确保制度的可行性与接受度。
5.试行与修订:在小范围内试行,根据反馈调整完善。
6.正式发布:经过高层审批后,正式发布并进行全员培训。
价格管理制度9
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2、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4、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5、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高收费价格管理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1、不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2、提前或推迟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
3、擅自增删收费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或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4、超越“除外内容”的范围或增加卫生材料品种或重复使用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或分解项目收费;
5、无医嘱或重复收费或超医嘱规定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6、自主选择服务项目或便民服务用品未征求患者或家属同意收费。
7、不同批次的医用耗材和便民服务用品(如一次性便盆等),总务和医用耗材仓库未及时向物价员报告物品使
三、责任追究程序
1、物价员自查处理程序:物价员应根据《物价管理制度》,经常对医院整个医疗活动中所发生收费事项进行督查,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2、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处理的程序:患者若向院物价管理部门提出收费异议或行风投诉,由物价员和行风投诉接待人员与收费科室对该费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患者,如确有违规收费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全额退还多收的费用,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给予补偿。
3、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程序:患者与医院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物价部门解决的,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立即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全额退还多收的费用,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用给予补偿。
四、责任人追究处理
1、物价管理人员:物价员和各科室兼职物价员(病区为护士长,门诊及医技科室为科主任)未及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物价;物价员未履行《物价管理员岗位职责》;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电脑中心机房:擅自接受科室或个人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或价格标准造成违规收费行为的;未按“医疗费用(医疗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及时调整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价格标准的行为,应追究电脑中心机房的责任。
3、药剂科:未按上级物价部门规定时间调整药品价格而造成违规收费行为,应追究药剂科的责任。
4、病区或相关科室:若有第二条事项的行为发生,所退还患者的费用和交通费用列入科室成本支出,并按第六条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及对医院造成损失的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分别予以检讨、通报批评、扣除1~3个月绩效工资、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解聘等处罚,并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
价格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医院收费管理,特制定《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各科室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记费手续,记费单必须按照项目填写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项或改变项目名称。收费员发现不按规定填写者,有权拒绝收费。物价员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填写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嘱记录,检查报告单等资料都必须与收费项目一致。如发现不相符,造成费用漏收或少收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员收费错误,错收金额,有收费员赔偿。
四、病人投诉,所在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如处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办投诉的,经核实确有收错费用的.,查实后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并且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新增医疗收费项目必须及时上报财务科,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违者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职物价员要每天对病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科室存在的问题,汇总后反馈给科室,以便及时纠正。
价格管理制度11
甲方:
(医疗机构)乙方:
(中标人或者配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电子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中标人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书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交易平台上中标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交易平台所公布的中标药品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交易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注册
注册
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价格管理制度12
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
部门名称: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部门定编/
直接上级:总经理下设办公室:计划与油气销售部
主要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价格及客户管理事项进行把关,并提出专业性建议与意见。
序号 职能领域 主要职责
1、价格事项研究
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关于产品价格方面的`方针、政策
研究并拟定产品经销公司的价格管理办法
研究并审议定价机制和定价模式
审批产品价格调整方案及价格策略,超过权限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审议和授权所属企业外采资源的购进价格
处理所属公司在价格执行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2、客户事项研究
审议公司客户管理方案和机制
处理所属公司在客户管理和机制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部门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机关各部室、所属各公司
外部协调关系:政府各相关单位,行业研究机构等其他外部单位
价格管理制度13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规范价格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在显著位置,通过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药品及医疗项目价格公示,并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人不得随意多收、少收或乱收。
二、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只有物价管理科可以进入医院收费项目维护系统,对医疗收费项目进行增加、减少或变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进入该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四、对医院实行的单病种限价收费项目及价格在相关科室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承诺。
五、在收款窗口设立收费显示系统,门诊病人交费的同时,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费情况;在院病人可通过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查询费用情况。
六、医院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家属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价格管理制度14
1.负责价格管理一科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价格管理,起草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的作价原则,规范企业定价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调控与管理。
3.负责监测居民消费调控目标的实施及信息反馈。开展市场价格信息监测,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布价格信息公报。
4.负责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
5.组织药品价格管理与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审定工作。
6.协调工农业产品(商品)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价格纠纷和矛盾,协助处理有关价格违法案件。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管理制度15
XX区发改委(物价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价格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价格放、管、服,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调整、工作效率提高、开展“双随机”抽查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
一、推进收费管理方式改革。
20xx年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区政府站、物价局网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收费工作透明度,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取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后已经完成了2 次收费年度报告,从年度报告情况看,实施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费管理效能,又强化了各单位对收费工作重视。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实行年度收费报告制度,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跟踪 ,进一步强化对收费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成效逐步显现。
通过取消、冻结、暂停、缓征、免征涉企收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对新常态下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涉企清单动态管理。
确保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所有收费事项合法、合规、合理,切实把涉企收费清单纳入行政权力平台运行和监管。
四、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在网络、媒体等平台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录等,发放《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资料》,督促各单位在收费场所及站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收费政策。
五、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倾听企业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严肃查处。
六、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发改办﹝20xx﹞40号《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全面梳理《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20xx工作思路。
20xx我委(局)将重点从四方面继续深化价格、收费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明确简政放权的目标任务,凡上级放开价格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价格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部门间配合,着力解决不衔接、不配套、落实不到位价格问题。四是全面履行价格职能,承接好上级下放权力清单、完善监管与提供服务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为企业和群众主动推送价格服务,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