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精选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书信吧,书信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文体。那要怎么写好一封信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
关于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精选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书信吧,书信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文体。那要怎么写好一封信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 1
广大村民朋友们:
您们好!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规划建设管理秩序,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打击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农村用地与村民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房原则
1、根据现行政策,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必须控制建筑面积的层高,其中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属村内空闲地和老宅基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住宅层数符合规划要求。
2、村民建房原则上鼓励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坚决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3、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必须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坚决做到五个不批即不符合规划要求不批;未承诺拆旧建新的不批;现有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不批;不具备分家立户条件的不批;原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批。五个禁止即禁止倒卖集体土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建新不拆旧,禁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禁止违反城镇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建房。
4、不经批准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审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和《村民建房审批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理事会同意,由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在本村组公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姓名;
(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
(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户型和层高;
(4)公示的期限;
(5)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
3、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土管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村委会联合派人实地踏堪会审,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审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规划所将不批准的决定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取得相关证书后,镇土管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和村委会派人到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实施监督
对有以下情形的欢迎社会各界和村民朋友的监督、举报。
1、未经批准既开工建设的;
2、在基本农田上建房;
村民朋友们,当前国家正在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抵押等各项惠农政策,请你们及时依法审批,做到手续齐全,以便更好的`享受到国家的政策红利,我们也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并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使我镇的土地管理走向良性轨道,望广大群众自觉配合和监督,为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 2
广大村民朋友们:
您们好!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规划建设管理秩序,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打击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积极推进“魅力xx、秀美乡村、幸福家园”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农村用地与村民建房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建房原则
1、根据现行政策,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必须控制建筑面积和层高。其中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空闲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和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加斜屋面。
2、村民建房原则上鼓励以拆旧建新为主,拆旧建新必须旧房全部拆除并要求按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建房,坚决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3、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必须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坚决执行“十不批”的要求:一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不批;二是有纠纷且未处理完毕的不批;三是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或申请建房面积超过规定户用地面积上限的不批;四是通过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的不批;五是将房屋或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申请建房用地的不批;六是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历史文化遗存的不批;七是拟建房用地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不批;八是不符合公路、河道和工程管线规定控制边距的不批(建筑房屋边缘与铁路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铁路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道、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地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4米的地方选址建设和修建围墙。);九是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申请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不批;十是未签订建房协议或不执行建房履约保证金(每直3000元)制度的不批。
建房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明显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予以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个人住房。
审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实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
2、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实地勘察,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审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明确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公示7天并取得相关证书后,镇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和村委会派人到现场放样后方可开工建设。
4、农户建房竣工后,由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建房履约保证金。
监督举报
对有以下情形的欢迎社会各界和村民朋友的监督、举报,电话xx。
1、未经批准既开工建房的;
2、发现有擅自搭建厨房、搭建围墙、搭建钢棚、临时棚、遮阳棚、雨棚、畜禽养殖棚等、开挖山场、填泥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3、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
4、确认的违建行为,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村民朋友们,我们也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并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使我镇的土地管理走向良性轨道,望广大群众自觉配合和监督,为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 3
广大村民朋友们: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房原则
1、规划先行。遵行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原则,力求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农村需求,体现农村特色。
2、先批后建。村民建房村先批后建,一户一宅,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
3、按图建房。我镇结合东山实际,选取编制了农村村民建房的示范图集,免费提供给广大村民朋友先择使用。
二、审批程序
第一步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包括:①建房申请书,写明建房理由和建房地点。②按图建房承诺书。③建新房折旧房承诺书。
第二步村(居)委会签章。包括:①村(居)委会初审。②申请人所在村组开会,须村组2/3以上农户、组长及四邻签字同意。③村委会同意,签字盖章。
第三步镇村建站审核。镇村建站接到建房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相关材料审核并完成现场勘察选址,申请人到场。
第四步现场勘测,绘制规划红线。包括:①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在开工前应向镇村建站申请放线、定位。②村建站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放线,申请人到场。
第五步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住宅建筑示范图集》。包括:定点放线后,申请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镇村建站领取“一书一证一图”。
第六步按图施工。①必须按照选定的《农村住宅建筑示范图集》开工建房。②开工砌基时,申请人到场。③申请人须在动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第七步竣工验收合格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①竣工后,申请人应向镇村建站申请竣工验收。②村建站接到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曰内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验收。③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到场。④验收合格后,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实施监督
对有以下情形的欢迎社会各界和村民朋友的监督举报:
1、未经批准即开工建房的;
2、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
3、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4、私自收取或标收取耕地占用税的`。
村民朋友们,我们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同时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使我镇的规范村民建房工作走向良性轨道,望广大群众自觉配合和监督,为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xx政府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
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 4
各位父老乡亲们:
大家好!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幸福指数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是建设“大美龙门”、“美丽乡村”的基础工程,更是全镇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景。为进一步宣传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建房要求
1、“两鼓励、两禁止”
两鼓励:鼓励适度集中建房、鼓励按示范图集建房;
两禁止: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地段建房。
2、“五有三到场”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照“五有”: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标准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绿化美化,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居民点没有编制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村民没有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乡镇建管站在村民建房前做到“三到场”:批前选址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3、“一户一宅、建新必须拆旧”
一户一宅:一户只准拥有一处宅基地。
建新必须拆旧:新建房屋入住必须无条件拆除旧房。
4、“五统一”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做到“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放线、统一外观风貌、统一外墙格调色彩。使村民新建房屋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安全宜居。
二、审批程序
1、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由村民小组核实公示、村民委员会审查并签具意见;
3、报规划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规范村民建房窗口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并由镇村两级派干部进行现场放线定位;
4、建房户还须签订建房合同,承诺按红线控制、房屋结构、层数、安全施工等要求建房。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建房每户新建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拆旧建新不超过1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固定庭院等,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建房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面积明显低于上述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2、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征收(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3、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4、因腾优占劣将原址复耕复植,需搬迁的;
5、成年子女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7、农业人口迁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年以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无宅基地的;
8、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军役、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
9、原有住房属于D类危房需要拆除改建的;
10、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与原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拆旧建新的除外),农村村民建房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3、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土地未确权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7、已征收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8、迁入的农业人口,不承担村民义务,无承包田、不从事农业生产的;
9、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10、对废弃不用的宅基地,不愿意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位父老乡亲,我镇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并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使我镇的土地管理走向良性轨道,望广大群众自觉配合和监督,一起来规划建房,避免“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现象,打造一批“小桥流水型”、“田园风光型”、“依山傍水型”的特色示范村,让“呼吸农村空气,过上城里生活”的愿望逐步成为现实,实现“新村新貌新景象”。
以上政策和要求,请大家广泛宣传,共同遵守执行。
龙门镇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规范村民建房致村民的公开信 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升全省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选址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农村住房的建筑层数、高度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对确需切坡的,应指导建房村民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民摸底,并提前宣讲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确保施工安全
(一)加强设计服务。农村住房设计图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
(二)落实全过程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规范村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三)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建房村民发放《湖南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村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建房村民应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四)严格竣工验收。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户主、承建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建设审批资料、施工协议、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等信息,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农村住房,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规范住房使用管理
(一)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不得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对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改扩建房屋村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监管,开展日常抽查巡查,如发现问题应督促住房改扩建的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建立档案,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村民做好拟改扩建农村住房的申报工作,做好改扩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档案资料。
(二)规范用途转变行为。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村住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规范农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四)整治废弃建构筑物。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除相关部门明确认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以及名人故居、革命旧址外,其他所有危旧房、废弃棚舍等废弃建构筑物应全部纳入“空心房”整治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整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确保到2024年底所有废弃建构筑物应拆尽拆。拆除后的宅基地应优先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所需,或用于农村产业发展,或进行复垦、复绿;符合村庄规划的废弃建构筑物,由村、组依法依规收回盘活利用。禁止以整治“空心房”的名义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五)常态化排查农房安全隐患。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旅游景区三层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住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到日常督查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房安全隐患摸排,并制定整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完成隐患整治。
四、提升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人民政府要出台落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涉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充实管理力量,履行属地政府责任。
(二)部门齐抓共管。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建立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宅基地审批、建筑施工、建后监管进行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加快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掌握新建及改扩建村民住房申报、宅基地审批、建设、监督、竣工验收情况,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信息系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统的对接,逐步形成全省所有房屋“一张图”“一个库”的信息管理平台。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定期查阅信息系统,动态掌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各阶段各环节管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系统内及时录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灭失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信息,并定期更新建设进度信息。
(三)开展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开展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力争到2023年,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承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为单位,探索成立劳务公司,将乡村建设工匠纳入统一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并负责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均由劳务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试点具体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鼓励在农村建房中推广装配式轻钢结构。
(四)加强人才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师资的培训。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乡村建设工匠,保障农村建房需求,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撑。持续推进“三师”(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下乡活动,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入专业人员队伍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
(五)强化宣传科普。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编制宣传图册、制作微视频等方式,围绕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房新建、改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村民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
xx办公厅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