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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15篇(必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作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工作制度1  一、目的  为统一公司整体着装,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对工作服的款式……

工作制度15篇(必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作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作制度1

  一、目的

  为统一公司整体着装,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对工作服的款式、制作、领用标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工作服款式、颜色,进行数量统计、量体安排及联系回收工作服清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相关部门/分厂工作服类别、款式申请的审查,工作服领用的审核,并对各部门/分厂的领用情况按规定扣除款项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各部门/分厂人员着装规范进行考核,同时综合管理部接受各部门的监督考核;

  (三)生产部负责服装的入库、保管、领用数量、票据的核对,将各单位领用汇总报综合管理部;负责离职人员退回车间工服的收发、整理、储存;;

  (四)各部门领导负责审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服领用,并做好登记。

  三、工作服类别、款式

  (一)车间工服包括成套天短袖(夏装)、成套长袖(冬装);

  (二)管理人员正装包括短(长)袖衬衫、夏裤(夏裙)、西服(含西裤或裙子);六、采购七、三、领用标准

  (一)车间工服类

  1、生产部设备科、仓库,技质部检验人员,销售部售后服务人员和各分厂人员(副主管级以上人员除外)等每人每年夏装、冬装各二套;

  2、公司副主管级以上人员及各部门的科室员工(本节第1条所规定的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夏装、冬装限领一套;

  (二)管理人员正装

  公司副主管级以上人员及各部门的科室员工【第七章第(一)节第1条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可领用管理人员正装,领用标准如下:

  1、春秋冬装:西服(含西裤或西裙)2套/人,每人每两年制作一次;长袖衬衫4件/人,每人每一年制作一次;

  2、夏装:短袖衬衫4件/人,长裤(女士可选择短裙)2条/人,每人每年制作一次。

  四、领用程序

  (一)服装到位验收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发送给生产部仓库;

  (二)仓库在接到通知后,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通知各单位前来领取,按照统计表单均衡发放;

  (三)各部门/分厂接到领取通知时,以上报数量(名单)为准,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到仓库领用;

  (四)新入职员工(包括临时工)依据工作岗位需要领用规定服装时,由所在部门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仓库领用;

  (五)特殊工种或因工作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导致服装破损确实无法穿着的,由部门出具证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到仓库领用回收工作服;无库存时,按规定可领用新工作服;

  (六)量身定做服装领用后,如发现尺寸不符等问题在一星期内报到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落实协调;

  (七)离职人员退回的工作服,由仓库工作人员整理、储存,并将统计数据通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定期安排清洗干净后返回仓库,如实入帐;

  (八)外协厂家及其他因工作原因需领用本公司服装的,由接口部门提起工作联系单,经综合管理部同意,至财务缴纳现金后,凭单据到仓库领用。

  五、着装要求及日常管理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统一着工作服;

  (二)未有定做管理人员正装的.新进职能部门科室人员一律着成套车间工服;

  (三)服装要保持整齐、干净,不露胸或披挂,不随意搭配、调换;

  (四)员工进入厂区(岗位)必须穿着指定服装,业余时间出入公司外娱乐场所时不得穿着工服。

  (五)综合管理部每月对服装库存进行盘点、核对,核定安全库存量,低于安全库存时及时提请服装采购申请。

  六、费用

  (一)服装制作费用由公司承担50%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其余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二)公司承担的费用计入各部门费用预算;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仓库统计、汇总各部门工装的领用汇总单,每月底报综合管理部统一扣款;管理人员工作服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扣款;

  (四)超额领用服装、因个人原因造成服装损坏,再领用的按全价当月在工资中扣除;员工辞职领用工作服不到一年的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

  (五)员工领用离职人员回收的工作服,为免费领用,不予扣款;

  七、其他

  (一)员工是否按照行为规范和本管理规定要求着装,纳入部门及个人考核内容;

  (二)离职人员工服离职前按照登记领用数量一律退回仓库,否则不予结算工资或承担登记领用工作服全额费用;

  (三)不得私自外借或外卖工作服,凡外借、外卖者负激励200元每件。

  十二:附则:

  (一)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工作制度2

  一、指导思想

  以市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安全,坚持以树立学校“环境优美、管理规范、师德高尚、校风文明、水平一流、成才有望”的品牌形象为目标、保证学校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从而全面推进学校建设。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2、坚持科学运行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分层负责的原则

  5、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

  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市区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并将有关制度要求落实到具体岗位的职责中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分明。

  2、明确安全责任,校长为确保学校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分管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3、层层签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期初校长与学校各部门分管领导、各部门分管领导与各岗位责任人分别签定责任书,分层管理,责任到人。

  4、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评优选先结合,出现问题严格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5、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将有关文件、计划安排、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责任书、监督检查记录等材料及时归档,以备查询。

  二、治安管理制度:

  (一)值班巡逻制度

  l、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设门卫、值班人员,负责白天门口的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登记和夜间巡逻,保证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安全。

  2、在假期、休息日、静校期间、平时夜间等时间内,值班保卫人员负责对全校范围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事故,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3、值班巡逻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安排值班表,检查督导落实情况。

  4、寒、暑假均安排领导带班巡逻保卫。

  5、值班教职工,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领导带班监督检查制度

  1、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的领导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每月一次。

  3、采用电话查岗或亲临学校检查的方式,填好查表存档。

  4、每月定期检查三次,抽查至少三次,遇节假日和重大敏感日期等加大抽查力度。

  5、对擅离职守误岗脱岗人员及时批评处理限期改正,对造成学校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上报校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6、带班领导在办公室接听电话,听取值班人员汇报,及时与其他领导通报情况。

  7、交接班时间:每天上午8:00

  (三)外来进校人员管理制度

  1、凡进入学校找人、办事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保卫人员询问允许后方可进校。

  2、学校上课期间,不接待来访,送来钱物的在门口登记清楚并暂存,由门卫电话通知该年级组后,有黑板通知其本人到大门口领取。如有特殊情况找人,须由门卫电话通知该年级组教师将学生请出,其他情况不得找出学生,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到教室找人。

  3、门卫负责做好送来的学生钱物的登记、保管工作,学生本人领取时要认真核对,并由其本人签字。

  4、来校找教职工、部门办事,须由门卫通知其本人或部门后并开具证明,事情办完,由教职工本人或部门人员证明签字,出校时交回门卫。

  5、禁止校外人员来校闲逛、游玩,静校、节假日期间拒绝校外人员来访。

  、安全检查制度

  1、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书要求对岗位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各重点岗位人员每月要对自己所负责的部位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查,平时每天注意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领导,检查要随时做好记录。

  3、各部门主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对本部门所属岗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报岗位人员,限期整改,并做好复查验收。

  4、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汇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两次,要做好检查记录,写清检查项目、时间、人员、部位、存在问题,并将存在问题用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将整改复查后,写入安全检查记录。

  5、对在检查中出现问题又未及时整改的岗位责任人或部门主管领导,将依照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6、各部门和全校安全检查记录要在学期末上交办公室存档。

  四、法制教育相关制度

  1、对干部、教师的法制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l)将对干部教教师的法制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学校及各部门工作计划必要部分,安排专人负责,专时专用。

  (2)领导班子每月讨论学校安全工作专题研究一次、分析研究安全工作,听取安全工作汇报。

  (3)校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学习一次法制和安全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4)对全校教职工在学期初进行法制和安全知识宣讲一次,学期中专题宣讲至少两次,学校逐层签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5)将法制安全知识专题会议出勤情况记入考核成绩。

  2、对于学生的法制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l)由政教处全面负责对全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专人负责实施,确保落实。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集会、法制教育课、板报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食物中毒及其他意外伤害事故的知识,提高抵御各种伤害事故的能力。

  (2)主管校长与各年级组长、班主任签订学期安全法制教育责任书,督促开展教育活动。

  (3)各个年级在政教处统一协调下,对全年级学生进行法制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4)各班要在班主任的主持下,结合学校工作学习(如外出、扫墓、植树、社会实践等),及时进行法制安全知识教育,使学生提高法制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5)以《中小学生自救常识》教材和录像带以及《交通安全知识》、《中小学法制系列篇》为依托,组织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活动。

  (6)组织学生外出必须履行请示汇报手续。

  五、消防、用电安全检查制度

  1、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管检查制度

  (l)学校的重要部位均配备灭火器材,并且要求定点摆放,设立明显标志,方便取用。

  (2)每月部门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消防器材检查一次,确保干净整洁,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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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学校每学期组织新上岗人员学习使用灭火器材方法。

  (4)按有关规定及时检查、更换和补充灭火器材。

  2、消防工作安全检查制度

  (l)学校每学期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三次(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各部门处室每月自查一次。

  (2)政教处将消防检查重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随时检查,及时整改。

  (3)确保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4)确保正常用电、人走灯灭。

  (5)确保无违章用火,物品存放正确,无易燃危险品、无自燃隐患,重点部及时通风换气。

  六、集体外出交通制度

  (l)集体活动前,必须向校长请求并报教育局审批,由政教处、年级组有关领导组成安全领导小组,实地考察后研究布置安全方案,明确分工、分头准备。

  (2)活动前由各年级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统一着装,准备部分药品。

  (3)由专任教师佩戴明显标志、指挥旗,封堵路口,指挥学生交通。

  (4)班主任、任课教师随班活动,师生混编,及时指挥控制学生队伍,纠正、化解安全隐患,防止人群惊恐混乱。

  (5)学生队伍排列紧密,防止车辆行人穿行。

  (6)由年轻体力好、责任心强、头脑清醒、反应敏捷的男性教师组成机动检查组,随时处理各种险情。

  (7)全体教师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保障学生安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害、有毒物体或从事不安全作业。

  (8)集体活动的过程要杜绝学生中途掉队、回家、游玩等现象。

  (9)活动结束后集体返回学校,清点人数,分班总结后再行解散。

  (10)各年级各班如有问题需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

  七、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校内商店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l)学校成立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工作,校内所有炊事人员要服从领导接受监督。

  (2)炊管人员和经营食品的商店,要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各项卫生制度、条例。

  (3)炊管人员和从事食品工作的人,必须按期体检,在校工作必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个人卫生符合规定要求。

  (4)炊管人员和从事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守进货渠道,不卖变质腐食品、不卖过期食物、饮料、或三无食品和饮料。

  (5)炊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生、熟分开,桌面、台面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室内无蚊蝇,炊具要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2、防投毒、防中毒安全管理制度

  (l)学校食堂操作间、小卖部内部、水房、水井等处严禁外人进入。

  (2)凡在校内出售食品与饮料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专人进货,不卖变质腐食品、不卖过期食物、饮料、或三无食品和饮料。

  (3)炊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生、熟分开,桌面、台面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室内无蝇蚊,炊具要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4)食品加工来原料、水源,远离门窗保持距离,防止投毒。

  (5)灭鼠、灭蚊蝇等药物使用时要设立明显标志,专人放置、及时清点,防止人为失误操作,禁止将个人的农药、杀虫剂等带入工件场所。

  (6)下班前关好门窗锁好门,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7)有关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环境前,须先检查门窗关闭情况,确认完好后再进入室内,进入室内后注意观察室内物品的摆放和数量等情况是否正常,注意是否有异味,有问题时须及时请示汇报。

工作制度3

  1、会议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各工会小组长联系会议。

  2)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

  3)每年年终进行工会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先进。

  4)每年年初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5)每五年召开一次职代会、工代会进行换届选举。

  2、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1)建立和完善会员会籍管理,及时办理会员转办工作,做到档案齐全、资料完备。

  2)物资有专人保管,定期清理、登记。

  3)经常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积极组织安排重要节日活动。定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如智力竞赛、歌咏比赛等。办好离退休职工俱乐部。

  4)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5)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6)及时向医院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总结。

  7)建立健全各种文件、资料登记归档工作,严格手续、明确责任、防止差错。

  8)为离退休职工及困难户做好送温暖工作。

工作制度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及实施意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确保五五普法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指定本制度。

  一、普法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得规定,紧紧围绕五五普法目标和各时期中心工作开展。

  2、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客观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注重实效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得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得全过程和各方面。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二普法工作机构及职责

  1、镇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普法工作得具体实施机构,并与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2、组织协调各年度得普法宣传教育检查工作;通报有关工作得进展和落实情况;根据领导同志得意见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

  三、普法得主要事项

  1、学校党支部对五五普法总体安排部署、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2、五五普法重点对象得学法情况。

  3、有效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网络开展经常性得法制宣传情况。

  4、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情况。

  5、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自身建设情况。

  6、开展调研和信息反馈情况。

  7、党委、政府关于五五普法工作得决议、决定和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8、镇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得重要事项和组长、副组长得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交办得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四、普法的方式

  1、集中检查:镇司法所每年对五五普法工作集中进行1次检查,并邀请县、镇部分党代表和人大代表视察。

  2、随时抽查:镇司法所可定期不定期对全镇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五、普法情况的处理

  镇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普法简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好得单位通报表扬;对工作中存在得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督促改进;对工作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得要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工作不认真造成延误得,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得责任,做出相应得处理。同时,要善于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得深入开展。

工作制度5

  一、用血科室必需于输入血前一日由医师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连同病人血液标本送达输血科,标本务必贴上输血申请单号码。急用血者应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急'字。

  二、各科需用特别血液或手术用血量超过两千毫升以上时,须经科室主任签字,并须前三天与血库联系。各科预约血液不用或手术改期时,应准时通知输血科。

  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床号、姓名、血型、交错配血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等,并共同签名,储血出库不得退回,如遇特别状况不超过半小时,经血库检查合格,可送回血库。

  四、输血完毕应保留原血瓶内余血二十四小时,以备须要时查。发觉病人有输血反应时,要准时与血库联系。

  五、配血病人血样由血库保存二十四小时,二十四小时内需再输血时,科室应先同血库联系,以免重复取血样。

  六、血库应长久保持与各科室联系,准时把握科室用血和向科室介绍储血状况,密切协作临床,保证用血。

  七、严格加强血库管理,保持室内清洁,定期消毒,仔细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保证病人用血平安。

工作制度6

  1、保持室内清洁、安静,做完处置要随时清理干净。每天中午12—12.30用紫外线灯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需治疗的患者外(静脉输液可有一人陪护),其他人员不许在室内逗留。

  2、各种药品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需穿工作服,处置时需带工作帽及口罩。

  4、所有换药物品须保持无菌,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5、外用消毒药水,每三天更换一次(周一、周四)。

  6、无菌物品沙布块、消毒缸、棉球、棉棒、缝合包等每周消毒一次(周三),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需重新灭菌。

  7、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二次(周一、周四)。

  8、注射时作到每人一针一管,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

  9、准备抢救的药品、器械,应放于固定位置,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10、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治疗室工作制度

  1、室内环境整洁、布局合理,严格区分无菌区和非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并有明确标志。

  2、医护人员进入治疗室要衣帽整洁,操作前洗手、戴口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3、药品及器械管理有序,内用药与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定期清点,做好交接班记录。

  4、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三查七对”,输液加药要坚持现配现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

  5、用过的医疗器具及时清理、清点、消毒、灭菌,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使用时限重新灭菌。

  6、每日进行室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空气消毒和空气培养。

  7、各种登记、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存。

工作制度7

  一、内科门诊工作时间和排班制度

  1.1内科门诊工作时间:

  内科门诊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至下午5点,每周工作5天,包括周一至周五。

  1.2医生排班制度:

  内科门诊医生采用轮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为4小时。具体排班安排由医院的医务部门负责,确保每个时间段都有足够的医生供患者就诊。

  例子:有一家内科门诊每天早上8点至下午4点工作,工作日包括周一至周五。他们的轮班制度为早班、午班和晚班,早班从早上8点到中午12点,午班从中午12点到下午4点,晚班从下午4点到晚上8点。这样可以确保每个时间段都有医生在工作。

  二、内科门诊就诊流程和挂号制度

  2.1就诊流程:

  (1)患者到达门诊后,在门诊前台排队登记;

  (2)工作人员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历资料;

  (3)患者按照挂号顺序等待叫号;

  (4)医生按照叫号顺序接诊患者,进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诊断;

  (5)医生开具处方或建议检验、检查项目;

  (6)患者根据医生的处方或建议继续在门诊完成后续步骤。

  2.2挂号制度:

  内科门诊采用电子挂号系统,患者可以通过医院官方网站或者移动应用程序预约挂号。就诊当天,患者可以自助机或者线下前台挂号办理挂号手续。

  例子:例如,患者小王通过医院的网站预约了一个星期后的门诊挂号。当天到达医院时,他可以直接去自助机刷身份证完成挂号手续,然后按照顺序等待就诊。

  三、内科门诊医生工作要求和职责

  3.1医生工作要求:

  (1)提供专业、高效、温暖的医疗服务;

  (2)准时到岗,不迟到、早退;

  (3)遵守医疗纪律和伦理,保护患者隐私和机密;

  (4)不接受患者以外的任何礼物或现金。

  3.2医生职责:

  (1)接诊患者,详细询问病史,进行身体检查,并制定诊疗方案;

  (2)对患者的咨询进行详细解答,并提供专业建议;

  (3)根据需要开具处方、检验申请或检查申请,并解释具体用药、检验或检查的目的;

  (4)跟踪病情,对患者进行随访,并进行必要的疗程调整。

  例子:医生张医生负责每周三的内科门诊工作。他按时到岗,认真接诊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他向患者详细询问病史、症状和不适,并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他会制定出诊疗方案,并开具相应的处方。在患者离开门诊后,他会针对需要随访的患者进行电话随访,了解病情的进展,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疗程调整。

  四、内科门诊病历记录和隐私保护

  4.1病历记录要求:

  (1)每个患者就诊时,医生应详细、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史、症状和体格检查结果;

  (2)医生应在病历中及时记录诊断意见、治疗方案和治疗过程;

  (3)医生应保留患者的就诊病历至少5年以上。

  4.2隐私保护:

  (1)内科门诊应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

  (2)门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例子:医生王医生在接诊患者后,会在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中记录患者的病史、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在系统中,只有授权的医务人员才能够查看和修改患者的病历信息,以保护患者的隐私。

  五、内科门诊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

  5.1设备管理:

  (1)医院应定期检修和维护内科门诊所使用的各类医疗设备;

  (2)医务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保养医疗设备。

  5.2药品管理:

  (1)医院内科门诊应建立合理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医务人员应按照医院的'规定正确开具处方,减少滥用药品的风险。

  例子:内科门诊使用的血压计、听诊器等医疗设备需要定期维修和检验,以确保它们的正常使用。医院还应对门诊药房的药品进行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并有药师进行药品核对。

  综上所述,内科门诊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和排班制度、就诊流程和挂号制度、医生工作要求和职责、病历记录和隐私保护、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内科门诊工作有序进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工作制度8

  一、学校领导把民主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作为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总体规划,有专人负责和保障措施。

  二、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体制科学、民主、高效、学校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基本健全并不断完善。广泛深入地开展校务公开活动,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

  三、法制宣传教育措施到位。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认真学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并积极参加地方、系统组织的普法培训和统考,考试率及格率均达100%。

  (二)、按照教学大纲和上级要求,坚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三)、学校聘任了法制副校长。

  (四)、学校设有法制教育阵地,经常性地开展适宜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遵纪守法及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

  四、校园治安和周边环境良好,无歌厅、游戏厅、游商小贩活动滋扰,为学生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

  五、学校与社会、家庭建立了三位一体的'良好合作关系,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共建文明校园,为培养提高学生的德育发展和法治思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学校得到贯彻实施,做到无乱收费、无辍学生,无未成年人犯罪,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环境卫生整洁、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信息反馈制度

  1、重要信息要在会议和文件规定时间内报送。

  2、要按照信息专报范围规定,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动态,向镇各单位报告。

  3、重要信息网络,要设专(兼)职信息员。

  4、严格信息报告时限,重要信息要采取一切可能快速的手段立即上报。

  5、上报信息要实事求是,不得漏报、误报。

  6、对重要信息漏报、误报、错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工作制度9

  为了做好医院内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务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停车场工作执勤:

  值班人员按下述基本工作职责及要求进行工作。

  (1)疏通车辆和人员进出,维护车场交通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安全,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2)每半小时巡查整个停车场,重点巡视车辆安全状况及车场设施完好情况,做好防火、防盗、防偷、防破坏等工作。如果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保卫队长,由队长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处理,同时记录到《保卫科巡查记录》中。

  (3)严格制止闲杂人员、小商贩、推销人员进入所辖区域。

  (4)日工作时间为7点55分至于21点。值班人员分为两组,每组2人,由保卫队长安排交替执行上述工作。

  (5)夜间值班人员基本工作为停车场巡查,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内容及处理同白天值班处理方法。

  (6)每天准时交接班,按照《保卫科交接班制度》执行交班。

  二、门口站岗执勤:

  (1)门口站岗执勤人员按时上岗执勤,每两人为一组,两组轮流站岗。

  (2)保卫科人员上岗时,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庄重,文明值勤。

  (3)监视转门运转情况,防止转门夹人情况发生,如果转门出现故障,电话上报勤维修班,按照《设备维修制度》进行维修。

  (4)雨、雪天气时,及时清理门前积水(雪),铺设防滑垫及摆放防滑提示,保证雨、雪天气门口防滑,防止出入人员跌倒。

  (5)防范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流入。对来院可疑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行检查,发现情况立即向保卫队长报告,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行处理,进行相应的记录。

  三、 院内巡查

  (1)、每天对全院工作区、生活区进行巡查,特别对病房和重点要害部位要认真巡查,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

  (2)、每四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内容按照《消防巡查制度》、《治安安全制度》进行巡查。

  (3)、巡查中发现消防问题,则按照《消防巡查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发现治安问题,立即通知保卫队长,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行处理。

  (4)、巡查病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应急灯是否完好,发现违章违规的`要当场给予纠正,有火灾隐患的要当场整改。无法当场处臵的,应当立即报告。如果出现问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理。

  (5)、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应做到着装整齐、文明执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6)、在每次巡查和检查后都要做好记录,需要整改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行处理。

工作制度10

  一、 教学管理制度

  1、 学校由副校长以上领导主管音乐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音乐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2、 校按照教师编制要求,选派音乐院校毕业生或有音乐专长、热爱音乐教育的老师担任专职音乐教学工作。

  3、 校领导要重视音乐教师的培训,督促他们参加区、市级的教研活动,支持它们的工作,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提高。

  4、 校按最高要求配齐音乐教学所需的.体育器材,保证音乐教学的正常开展。

  5、 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年级每周开足音乐课, 不随意缺课,不挪作他用,在时间上保证教学大纲的实施。

  6、 校领导督促、指导学校兴趣小组活动,并将活动时间计算在体育教学的工作量中。

  二、 教师制度

  1、音乐教师应当热爱学校音乐工作,安心音乐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音乐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2、热爱全体学生,面向全体学生。

  3、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临时或突击任务。

  4、团结同志,尊敬老教师。

  5、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积极组织学校积极组织学校美术兴趣小组活动。

  6、努力钻研业务,坚持参加学科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备课:

  1.要熟悉教材,了解学生的演唱技能,乐理知识基础,备出可行性强的教案。

  2.适时渗透美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上课:

  1.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演唱方法、演奏方法,纠正不良的歌唱姿势、演奏姿势。

  2.善于调动学生提出和发表独立见解,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品质。

  3.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科积极性、发展音乐天赋,培养学生的音乐技能。

  4.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得私自停课、调课、代课、空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

  5.举止文明,穿着大方,仪表端庄,态度亲切,不随意会客或随意离开教学场所。酒后不准进入课堂,不准在课堂吸烟,不准在课堂上打手机。

  6.要尊重学生,不能对学生出言不逊,挖苦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争执,把学生赶出课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课外: 教师适当布置练习,注意检查。

  课外活动是音乐教育的组成部分,音乐教师在完成课堂教学的基础上,还应指导学生的课外活动。

  1、 组织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安排好各年级的文体活动课。

  2、 每学年举行1—2次全校性的文艺汇演。

  3、 组织好学校竖笛兴趣小组练习。同时加强梯队的训练

工作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十条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

  (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专项培训,并办理本市驾驶员信息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专业营运活动。

  第十七条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客运

  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

  (四)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悬挂标志牌,放置服务监督卡片并张贴票价表;

  (五)按照规定执行本市的班线客运统一售票制度,不得擅自在客运场站外组织客源;

  (六)班线客运在许可的线路、场站内,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七)包车客运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不得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不得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八)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的除外。

  第十九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并不得少于90日。

  班线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郊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班线客运的保障措施以及边远乡村班线客运的扶持政策。

  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电汽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停靠点等方式运营。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7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社会公德和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并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节货运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是城市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优先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集装箱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场站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市商务、建设、农业、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归集整理本市生产、生活等重要物资的货运需求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引导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应当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本市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

  本市应当公布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散装、流体货物;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服从调度指挥。

  第二十九条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站经营。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客运场站内运营的客运线路及其运输班次、经停站点、到发时间、票价和投诉举报电话;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货运场站内运营的运输服务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运营班线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三)从事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的,向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

  (四)从事道路运输仓储理货的,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夜间搬运装卸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的,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进行作业;

  (六)从事道路运输客票代售的,公平售票,不得擅自提价,不得倒卖车票。

  第三十六条本市引导机动车维修服务站点的网络化建设,鼓励发展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

  (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

  (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

  (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

  (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的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并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主选择;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配件行为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执行防范和应急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员;

  (四)建立运营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等要求的车辆不得运营。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救援预案的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以及救援设备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参与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适当的补偿。

  第四十三条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二)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三)按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时间、路线、区域运输危险货物;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过程中丢失、泄漏、燃烧、爆炸、辐射;

  (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并向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危险货物托运人和发货人在交付危险货物前,应当查验、登记运输经营者、车辆和人员的资格证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名录及其可以承运的危险货物种类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客运场站候车大厅实际容纳的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候车大厅内乘客人数接近设计容量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场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疏散人员,确保安全。

  候车大厅的安全出口、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以及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客运场站应当设置覆盖场站所有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两种语言播放。

  第四十七条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客运场站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出入省际客运场站以及进入其他客运场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危险、违禁物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检查站应当对过往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上岗,出示执法证件。

  因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确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检查中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违法经营使用的车辆或者机具设备,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对暂扣的车辆和机具设备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

  (二)客运、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未在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运输沿线各站发布公告的;

  (二)外省市货运经营者驻京从事货物运输,未向经营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三)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四)未对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或者安排培训不合格的专业人员上岗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客运市场秩序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强迫旅客乘车、甩客或者转由他人运送的;

  (二)班线客运经营者违反统一售票制度擅自在站外组织客源的;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场站或者核准的经营范围、班次和时间运营的;

  (四)班线客运经营者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

  (五)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承运包车合同之外的旅客的;

  (七)跨省市客运的运营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一)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

  (二)客运场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的;

  (三)客运场站经营者安排的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不符合运营班线要求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的;

  (三)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车辆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十六条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停业整顿期间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

  第七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在新城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工作制度12

  一、引言

  监理工作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降低工程风险,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监理工作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本文将详细介绍监理工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监理工作制度的内容

  1.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监理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人员管理制度,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够胜任监理工作。

  2. 监理工作流程制度

  监理工作流程制度是监理工作的'基础,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验收等环节。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理工作流程,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报告制度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月报、周报、专题报告等。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反映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同时,监理单位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交专题报告。

  4. 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是监理工作的核心,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及时处理安全事故,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实施要求

  1.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理工作制度,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3. 业主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理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4.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5. 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四、结论

  综上所述,监理工作制度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理人员管理制度、监理工作流程制度、监理报告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可以规范监理工作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制度13

  1.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于指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2.各科室每天定时(16:00-17:00)由产生地收集员将封扎后并挂上医疗废物类别标签(包装物无渗漏、无遗撒)医疗废物,送指定地点与暂存地收集员交接签收,做好交接记录(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3.各科室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垃圾中,一旦混入一律作医疗废物处理,一并纳入科室医疗成本考核。

  4.收集员在接触医疗废物应穿戴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收集员将医疗废物送暂贮存地点时,应分类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露天存放。

  6.收集员每两天与清源固体垃圾焚烧中心交接一次,并做好转移联单登记等手续。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若中心未及时清运,应主动电话通知,并做好适时记录联系情况备案。

  8.收集员对医疗废物转运后暂时贮存地点的墙壁、地面、空气、用物等应立即进行消毒和清洁,并做好消毒登记。墙面和地面可用有效氯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0.1-0.2%过氧乙酸拖擦;空气消毒可用紫外线照射1小时或用过氧乙酸熏蒸,用量按1g/m3计算,熏蒸时间为2小时,防止蚊、蝇滋生。

  9.产生地收集员与暂时贮存地收集员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相互监督。若有违反《条例》的事和行为将依法处理。

  10.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实行日报制度,工作人员应将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情况以日报表的形式上报给监控部门。

工作制度14

  1、门诊工作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准时开诊。

  2、门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空岗。如出诊在外应保持手机通畅。

  3、工作中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工作桌面干净、利落、完整,保持室内卫生。

  4、医生必须做到首诊负责制,不允许推诿病人。

  5、对危重病人及时办理转诊、住院。

  6、诊室中不允许吸烟、聊天及下棋、打牌等,不允许空岗,保持完好的工作秩序。

  7、必须按“病历、手册、处方”书写要求规范书写。

  8、诊疗中积极维护病人的隐私权。

  9、对以上要求,请认真执行,如发现违章、患者投诉者,按相关制度处罚。

  10、门诊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准确诊断、及时治疗,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按照省卫生厅规定格式记载门诊病历。

  11、门诊应与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情及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员住院治疗,不得无故推诿拒收病人。

  12、医务人员必须衣貌整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爱护医院财产,维

  13、护正常工作秩序,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14、门诊候诊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舒畅,并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

  15、优生学知识。

  16、应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17、门诊医师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便宜的检查和治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18、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种治疗常规、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职责,并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报表等工作。坚守工作岗位,不能脱岗,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下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19、服务要热情周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有耐心地解答问题,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

  20、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各科(特别是内、外、妇产、小儿等科)应确定一位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协助科主任领导本科的门诊工作。

  21、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共同商量,上岗前进行门诊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

  22、门诊的医护人员应是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担任,实行医师兼管门诊和病房的医院和科室,必须安排好人力,实习人员及未授权的进修人员应上级人员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23、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科主任、主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对某些慢性病员和专科病员,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科门诊。

  24、对高烧病员、重病员、60岁以上老人及来自远地的病员,应优先安排门诊。

  25、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主治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26、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27、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员住院治疗。

  28、加强检诊与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报告。

  29、门诊标示清晰明白,设有导诊服务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30、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有饮水设施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栏。

  31、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

  32、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33、热情接待病员,文明行医,礼貌待患,耐心解答问题,病员按挂号顺序就诊,医师穿戴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

  34、医师对首次来诊的病员应详细询问病史,仔细体检和进行必要的影像、化验等检查,作出诊断和处置,发现传染病人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感染,因条件制约不能诊治者,可以引导病人去其他医院就诊。

  35、对待病员要关心,体贴,态度和蔼,各项检查要认真,并按统一格式书写好门诊病历,各科应定期检查总结门诊医疗质量。

  36、每个医生负责观察本科室的病人,不允许过问其他医师接诊的病人,不允许到治疗室、输液室等其他科室乱问乱讲话,影响医院形象。

  37、医生接诊的时候,应把科室的门关上接诊,以免影响其他病人就诊,影响医院秩序。

  38、6。医生如因导医分错号或者其他原因,都不允许大吵大闹,直接找门诊主任协调,首先影响医院形象,第二影响一个医生的医德和品德,如发现此类大吵大闹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视情节情况),第二次直接开除给予处分。

  39、医生应坚守岗位,不允许到其他科室聚众聊天,喧哗,不允许拉班结派的现象出现,如发现一次直接给予开除(拉班结派的人全部开除)

  40、科室医生不得随便到导诊处、治疗室等科室翻看登记本,如有需要必须通过门诊主任认可后方行,每个月的2日之前开医生上月业绩总结会议(包括医助),宣布上月挂号人数及业绩状况,如哪个科室医生业绩较差,当月按业绩比例就可适当调整挂号,业绩较差的就得少分号,每个月以此类推,医生若再有异议,给予严厉处罚500—1000元,并给予辞退。附注:此要求目的在于严格要求医生服务质量、医疗质量及接诊质量,医院既要做到为患者解决病痛问题,也要求医院适当的门诊效益。

  41、自觉遵守本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及卫生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42、服从本门诊主任的工作安排,医务人员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不准拉班结派,对方异己,背后攻击或议论同事及领导。如发现不听劝告者,给予处罚或除名。

  43、遵守上、下班考勤管理制度,不允许代打卡,发现一次双方都给予罚款20元,不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罚款5元,超过20分钟按旷工处理,并处罚当天工资。

  44、上班期间工作应严肃认真,衣冠整洁,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违者每次罚款20元。

  45、上班应遵守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不串岗,不闲谈、不吃零食、不看电视、不玩电脑游戏与本职无关的事情。接打私人电话每次不超过2分钟,接待来访人员不超过10分钟,违者每次罚款50元。

  46、文明礼貌服务,不歧视、推诿病员,不泄露病员的个人隐私和秘密,违者每次罚款50元。7。工作要认真负责,对病员服务要周到,细致耐心解答问题,不得与病员发生任何争吵或打架斗殴,如有个别病员闹事,应尽量排除,维护本院声誉。

  47、搞好各科室卫生,定期消毒,保持室内整洁,物品排列整齐规范,护士长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不合格者。罚当班的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每次50元。

  48、医师、主任要坚守医疗原则,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不准把本医院的病员介绍到别的医院或个人诊所就医,被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奖金及工资。

  49、药房发药时应严格执行“四查八对”制度,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药。

  50、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执行“四查八对”如因疏忽大意,出现护理差错,后果由当事人负责,给予扣罚当月工资或除名。

  51、收费人员每天必须账目相符,现金金额清楚,如缺少数额由当事人自己补齐,收费处应做到保密,不得将当天营业额泄露。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52、各科室要保管好各自任内的医疗器械及医疗器具,如造成保管不妥丢失或使用不当致损坏者,由当事人赔偿或维修,并给予处罚或除名。

  53、导医挂号本、治疗室、输液室、化验室、B超室等科室的登记本除本科室人员外任何人都不允许过问或查看,发现一次者扣50元

  54、下班各科室水电门窗应该关好,发现未关好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55、有事请假者应提前一天请,以免扰乱排班秩序和缺岗的现象发生,上班时间应统一按护士长排班。

  56、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或门诊部统一门诊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医务科或门诊部共同商量。

  57、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58、吃饭时间不得提前,应按规定时间执行,发现一次提早吃饭者罚款20元。

  59、医生如因导医分错号或者其他原因,都不允许大吵大闹,可以直接找门诊主任协调,因为首先影响医院形象,第二影响一个医生的医德和品德,如发现此类大吵大闹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直接开除给予处分。

  60、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态度,按照五讲四美三热爱的要求和医德标准,工作严肃认真,做到热情、主动、礼貌、周到、耐心,急病人所急,想病人之所想。

  61、每开诊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按时开诊,对高热、危重病人以及60岁以上的老人要安排提前就诊。

  62、详细问诊,认真做好体格检查,提高诊治准确率,对病人采取保证疗效、经济、便利的治疗方法,科学合理用药,尽可能减少病人的负担。

  63、坚持门诊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做好危重病人的转诊工作。

  64、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确诊或疑似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填写“急性传染病报告卡”,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65、建立门诊登记制度,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加强门诊日志管理。门诊观察病人要做好记录,观察超过24小时应收住院。

  66、坚持门诊收费做到日清月结,每日对帐、汇总后两人签字后方可存入银行。

  67、门诊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整齐。

工作制度15

  1、分诊应由有经验的护士主持,一般急症要分清轻、重、缓、急依次就诊,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通知医生和护士长等,迅速组织抢救。

  2、对患有或疑患传染病的病人,均应到隔离室就诊,以预防交叉感染和传染病扩散。 3、必要时,挂号、交款、取药等均可由医护人员或陪伴者代办。

  4、扼要了解需要,重点观察体征,并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5、根据病情需要,填写血、尿、粪等检验申请单,并记录在病历上。

  6、急、危、重病人应先行抢救,而后补办手续。采取首诊负责制,各有关科室接到分诊护士通知后要积极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

  7、遇到大批伤病人或突发性灾难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等协同抢救,遇到涉及法律等问题应向公安部门报告。

  8、在分诊中遇到困难时,应由护士长组织护士共同会诊解决,以提高分诊质量,分诊符合率应在90%以上。

  9、遇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转到传染病医院,并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汇报,不能遗漏;遇为T≥38.0°C、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例,应当将病人分诊至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对预检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10、遇涉及刑事、民事纠纷的伤员按院规上报院总值班。

  11、遇急、危重病人立即进入急诊绿色通道。

  12、遇外宾、港澳台同胞就诊,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预检接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