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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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可能需要提前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精选12篇),欢迎借鉴参考。  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可能需要提前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精选12篇),欢迎借鉴参考。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福建平和工业园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件发生,降低所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工业园区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事故灾难。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二)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平和工业园区所属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以及影响园区安全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适用于福建平和工业园区内各部门、各企业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对平和工业园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起指导作用。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常态下的队伍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营造人人重视个个有责的安全工作氛围。

  (三)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科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五、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福建平和工业园区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指导和安排部署园内各工业板块的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园区工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园区管委会分管安全、消防、环保、防汛等工作的领导

  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安排不受人事变动影响,分工、人事变动等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并对其任期内的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下同)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福建平和工业园区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园区安办主任兼任。

  其职责为: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工作信息及各种情况,及时提出有关建议和措施上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依据事件性质督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各企业比照工业园区机关组织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定。

  六、应急信息报告要求

  (一)迅速准确。各部门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突发部门应立即逐级上报,报告企业领导,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平和工业园区报告;信息内容务须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漏报、瞒报、谎报甚至延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做好续报工作。

  (二)报告形式。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了解重要信息和情况,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并将应急办公室做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部门,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事发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事故部门负责向上级政府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汇报内容需经应急办同意,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呈报的,应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三)信息主要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七、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主管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事件趋向扩大、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或事态难以控制时,重大级别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单位率先启动相关预案;需要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处置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九、应急结束

  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十、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安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对附近公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应及时组织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二)调查和评估

  要对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三)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四)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十一、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福建平和工业园区、各企业明确分工,落实接报机构和人员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备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由党政办牵头,相关部门协调负责。

  (二)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业园区和各企业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购置和储备应急物资;将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做到应急物资专人负责、科学存储,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财务科牵头,相关部门协调负责。

  (三)事故核实组。应急办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勘察、核实,并及时统计上报,安办牵头,相关相关部门协调负责。。

  (四)巡视督查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单位现场管理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警务室牵头,相关部门协调负责。

  (五)应急队伍保障。各企业厂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抢险队伍,并根据需要与地方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交通运输保障。应保证应急情况中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十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火灾事故处理

  1、立即启动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企业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组织扑救,中间要注意视情况采取诸如切断电路煤气等容易引起继发性危害的措施,并在消防人员到达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做好配合扑救工作。

  2、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抢救伤病员,配合医疗部门工作。

  3、转移重要财务,安排受灾人员安居问题,稳定人员情绪。尽力保护或封锁现场,以备方便事故原因调查。

  4、做好其他善后工作。

  (二)建筑物倒塌事故处理。

  1、立即启动预案,全力组织人员救治,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赴现场指挥组织救援,并视情况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中间要注意视情况采取诸如切断电路煤气等容易引起继发性危害的措施,还要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2、迅速组织卫生室医生等抢救伤病员,同时拨打120请求医疗援助。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救受困人员。

  (三)危险品污染事故处理。

  1、及时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立即设置污染隔离区。

  2、当工业园区管委会接报后,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政府及有关专业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检验。

  3、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4、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视程度轻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处置;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员工生命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工人撤离。

  5、危险或危害排除后,企业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企业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安定员工情绪,稳定车间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五)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立即联系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对中毒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亲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在适当的范围通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稳定员工情绪;

  4、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所有传染性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病人有亲密接触者进行隔离,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

  5、按照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6、企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在迅速采取抢救、控制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福建平和工业园区和政府有关部门,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7、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根据需要迅速决定要求上级部门派专家组进行救助指导;

  8、及时通报信息,要及时部署未发生事件的企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在本区域企业内蔓延;

  9、根据事件性质实行集中办公,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

  10、组织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六)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园区负责领导所属各企业的应急工作,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报上。上级部门救灾指挥立即运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3、迅速召开园区紧急会议,通报灾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园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视情况组织力量到灾区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4、园区及各企业在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企业对灾区进行援助。

  5、视情况配合政府组织调配救灾物资。

  6、积极做好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应急资金准备、协助公安和武警做好其他工作。

  十三、责任与奖惩

  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

  为快速、及时、妥善的处理园区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安全生产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二)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三)生产场所事故。企业、原辅料供应商等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

  (四)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等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

  安全生产事故由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领导机构如下:

  组 长:陈重彩、县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钟天阳、县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 组 长:杨冬梅、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钟天阳、县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县园区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部职工相关企业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园区管委会综合股,由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冬梅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职责

  (一)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长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专业处置组的职责综合协调组由综合股负责,承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安全保卫组由园区规划组负责,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医疗救援组由园区财务室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善后处理组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一)相关企业立即向综合股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二)发生事故2小时内,综合股按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监局。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协调、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一)启动本预案。园区党政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指挥长或者常务指挥长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赶赴事故现场。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三)现场救援处置

  1.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县政府调集县武警大队和消防大队参加抢险救援。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2.综合协调组。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3.安全保卫组。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灾害救援组。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等专项抢险队伍,迅速开展灭火、防毒、防爆、反恐抢险救援工作;

  5.医疗救护组。立即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7.善后处理组。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前指挥。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把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靠前指挥,分管领导精心安排,组织调度,现场指挥,根据事故类型、事故大小及态势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确保事故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部门配合,常备不懈。指挥部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应急方案,落实参战人员,配备抢救处理事故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抢险器材、医疗用品等,确保接到事故报告或指挥部命令时,能按要求组织力量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抢救。所需人、财、物由指挥部统一调度,随叫随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延误。

  (三)及时报告,严明纪律。园区各科室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园区党政办公室。对因迟到、瞒报、错报事故信息或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园区管委会规划股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处置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苍南县工业园区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工业园区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3.1特别重大(I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3.2重大(II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1.3.3较大(III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1.3.4一般(IV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苍南县工业园区所属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适用于苍南县工业园区内各科室、各企业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对工业园区内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对起指导作用。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常态下的队伍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营造人人重视个个有责的安全工作氛围。

  (三)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科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建立苍南县工业园区建设中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园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处置组。现场处置组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在园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园区应急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

  组长: 党组书记、主任 陈 松

  副组长:分管副主任施成义

  成员:综合科、社会综治科、经济发展科、工程建设科、重大管理科、招商服务科负责人

  2.1.2园区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园区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园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综合科: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园区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后勤保障等工作。

  (2)社会综治科: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和综合研判,向园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对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3)经济发展科:协助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园区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

  (4)工程建设科:协助协助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

  (5)重大管理科:协助协助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在建的公建、房开等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

  (6)招商服务科:协助协助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在建企业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

  2.1.4现场处置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处置组的组长,由园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定。现场处置组成员,由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处置组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故发生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园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园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园区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办事机构

  园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主任由综合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社会综治科科长担任。

  园区应急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履行园区下辖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园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各相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应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企业、部门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园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园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2预测预警

  园区应急办公室和各有关业务科室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安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应急信息报告要求

  4.1迅速准确

  各企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逐级上报,报告企业领导,并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和工业园区报告;信息内容务须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漏报、瞒报、谎报甚至延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做好续报工作。

  4.2报告形式

  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了解重要信息和情况,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并将应急办公室做出的处置指示传达给事发企业,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事发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事故企业向上级政府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汇报内容需经应急办同意,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呈报的,应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4.3信息主要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企业在报告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国家应急部门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

  重大事故(Ⅱ级):由省应急部门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

  较大事故(Ⅲ级):由市应急部门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由县应急部门予以确认,园区启动并实话应急响应。

  7 应急结束

  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组予以撤销。

  8 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安置工作。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对附近公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应及时组织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由工业园区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8.2调查和评估

  要对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3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工业园区负责。工业园区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8.4信息发布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9应急保障

  9.1信息保障

  苍南县工业园区建设中心、各企业明确分工,落实接报机构和人员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备和通信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9.2物资和资金保障

  工业园区综合科负责购置和储备应急物资;将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做到应急物资专人负责、科学存储,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9.3应急队伍保障

  工业园区建设中心根据需要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交通运输保障

  应保证应急情况中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10监督管理

  10.1预案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事故应急演练。

  10.2宣传培训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10.3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园区社会综治科负责制定,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11.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园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11.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4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和处置工业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工业生产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工业企业的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企业服务部为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协调服务部门,针对园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生产安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应急措施,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长:陈庆睿

  副组长:陈彦维

  成 员:周新 李艳

  园区投产企业安全负责人(见附件)

  二、职责:

  1、负责研究确定园区投产工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加强工业企业的生产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审定、启动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

  3、负责指导全区性应急重要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宣布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负责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区性应急工作,负责园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6、遇到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突发重特大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指令畅通,人员到位,尽心尽责,切实保护好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订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准确报警,完成预测、预警工作。

  第二章 工作规则

  一、责任制原则

  《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实行责任制。各单位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及时报告、紧急救援原则

  园区内投产工业企业内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向企业服务部报告;服务部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各成员应以最快捷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抢险救援行动。

  三、依序替补原则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同时可视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四、保护现场原则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从事故单位到参与抢险救援的有关部门及现场的群众,都负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与义务。因抢险伤员,疏通交通,防止扩大事态等必须移动现场有关物品时,应妥善做好取证、记录、标志等工作。

  五、紧急避险原则

  危险事故点周围的人员要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疏导和戒严人员在到达事故现场后,负责疏导和戒严危险事故点周围人员。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的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信息,通过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相关重点工业企业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通过监测预警或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对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生产安全问题均应立即报告反映。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企业服务部——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工业园党组——区政府相关部门,紧急重大情况按规定直接上报。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后,工业园应在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有关部门。

  紧急安全生产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对出现的工业企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指示或事故情况,园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会同相关部门及相关事故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所造成的影响、损失、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报园区党组批准后实施,重大措施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紧急情况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领导小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由上级部门依据预测预警情况和专家组的建议,以及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趋势等及时确定预警级别。

  (3)预警级别随警报同时向社会发布,事发地政府在短时间内启动预警发布平台。预警发布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传达到突发事件危机区域。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及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通报事件信息。

  第五章 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是事发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自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为后续救援争取时间和创造条件。

  (2)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所属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成立由各部门领导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公布联系人和联络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人民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3)现场指挥部要全力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等各项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救援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按专项应急预案的预先分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集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以园区信息网作为预警主要支持平台,其他相关网络提供相应的支持。参与应急响应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设施的畅通,必要时与公共通讯机构协调,保障通讯线路、基站和网络通道畅通。

  园区落实投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措施所必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费用(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纳入部门年度项目财政预算。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区政府一级发生的储备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上级部门财政支出。

  第六章 预案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5

  为有效地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做到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事故抢险工作,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效地实施救援,确保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组 长:李桂华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 锐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王林 王峰 孙国联 梁延忠 辛克玉 刘建 白龙山

  柴新安 郭宏

  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预防为主,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预案演练。

  四、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程序和措施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救援领导小组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各成员按各自的职责迅速到位,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二)分组及职责

  1、联络组:负责传达领导指示、报告事故救援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保证信息、通讯畅通。

  2、抢救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伤员转移,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抢险与自救。

  3、安全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设置警戒区域,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劝阻围观群众离开事故发生现场。

  4、调查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善后处理组: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死、伤者职工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确保群众的思想稳定。

  6、恢复生产组:在认真抓好救援的同时,认真排除一切安全生产隐患,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五、行动要求

  一旦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接到企业报告后,园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工作岗位,并以最快有效的速度按分工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临川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预案》为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的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预案》适用于抚北工业园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一)火灾事故;

  (二)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三)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抚北工业园区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

  第五条 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职能部室、分局、所,以及本《预案》适用企业应配合本《预案》的贯彻实施,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统一管理,分块负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工作职责;

  (3)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4)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

  (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6)事故报告制度;

  (7)资金保证。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

  第六条 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块负责”的原则,成立抚北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内企业组成。

  指挥长由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副主任担任,主要职责:决定启动本预案,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组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参与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区政府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包括: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室、分局、所、园区各生产施工企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安环部负责人任主任。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有关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园区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当发生危及周边企业或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适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

  (九)处理指挥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九条 抚北工业园区的生产、施工企业必须服从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的指挥、调度、参与或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

  ①抢救:立即组织抢救;

  ②报告:一般情况下,应立即向事故发生企业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如事故发生企业负责人联系不上,事故重大需向政府部门迅速报告调集救援力量等情形,可直报园区管委会,区安监局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事故发生企业:接到现场有关人员的事故报告后,

  ①抢救: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②报告:应当于1小时内向园区管委会、区安监局和负有安监职责有有关部门报告;

  ③保护: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三)园区管委会接报后,

  ①救援: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②报告:一般情况下,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并于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③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了解情况。

  (四)紧急通讯联络

  紧急报警电话:110 火灾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交通事故电话:122

  园区值班电话:8458xxx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846xxxx

  区安委办(安监局)值班电话:846xxxx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业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妥善保护现场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应在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有关内容见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报送的内容:

  ①生产经营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时间要求准确到分钟,地点要准确到事故发生中心地点处,事故发生前后的现场情况;

  ③事故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企业生产作业状况,事故现场状况,事故报告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初估建筑物损毁、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损坏等;

  ⑤已采取的措施,包括事故现场人员、事故企业负责人、已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抢救、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⑥较大以上事故还应报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现场指挥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应急救援责任企业应急行动

  第十四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预案》适用企业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救救援工作。

  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五章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灾情,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企业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置。

  (二)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马上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事项。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及时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项。

  (四)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荼,保障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企业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救,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六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领导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分析总结,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认真吸取教训,落实实际措施。

  第十九条 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园区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瞒报、谎报、漏报、拖延不报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人员;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企业以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适用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人为过失或自然因素影响造成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以上(含1人)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处置生产事故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的有关经费,由园区管委会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的适用企业,根据要求,相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园区管委会安环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7

  为了进一步规范张江高科技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浦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范围

  1、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在生产中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中毒(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事故分级

  1、张江高科技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1级(特别重大)、2级(重大)、3级(较大)、4级(一般)。

  (1)1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2)2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3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4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数量表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张江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集团公司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机制。

  2、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张江管委会和园区安监队;张江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各集团在报区总值班室的同时,应抄报张江管委会。

  4、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张江园区安监队、管委会将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协调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集团公司结合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的前提下,以抢救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园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张江园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工作)副主任;

  现场指挥:张江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主任;

  成 员:

  张江园区管委会规建处处长;

  张江园区管委会科创处处长;

  张江园区管委会计财处处长;

  张江园区管委会经发处处长;

  张江园区管委会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

  1、指挥部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新区有关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会议精神,完成新区下达的专项工作;负责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全面掌握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研究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措施和规定。

  (3)配合新区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安全)副主任兼任。

  办公室成员单位有:

  张江安监队队长;

  张江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在应急办的框架下,配合做好张江集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康桥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在应急办的框架下,配合做好

  康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主任(在应急办的框

  架下,配合做好国际医学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后勤干部(负责做好园区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后勤干部(负责做好园区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张江安监队队员(配合做好张江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联络员: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安全干部(做好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联络工作);

  张江集团公司安全干部(做好园区安全生产事故(侧重张江集团公司)应急处置的有关联络工作)。

  2、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部署、协调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张江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按照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成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3、相关单位及职责

  (1)事故发生地各集团公司,对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应保障。

  (2)事故发生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对安全生产事故实施即时处置;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3)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园区安监队、张江园区管委会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向安监部门报告。

  2、园区安监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张江园区管委会报告的同时上报新区安监局。特殊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园区安监队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二)先期处置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2、张江管委会、园区安监队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1级、2级、3级和4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1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1级响应,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区、国家或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2)2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2级响应,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区、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3)3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3级响应,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区、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4)4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4级响应,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区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开展应尽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具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3、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发布。

  (2)事故信息的发布,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管委会领导和区新闻办汇报,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信息发布,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的协调。

  4、应急结束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新区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2)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发地各集团(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事故调查与总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新区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园区管委会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认真总结应急救援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及时上报新区安监局。

  七、保障措施

  1、通信保障

  张江园区管委会应急办成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随时了解事发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进展情况,并向园区管委会领导和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园区应急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2、人员保障

  张江园区管委会成立两支应急救援队伍,张江园区安监队和管委会办公大楼物业公司保安组成应急救援分队,随时参与管委会办公大楼应急救援任务。同时督促入驻园区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自身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努力做好企业自救、自防等工作。

  3、物资保障

  张江园区管委会督促入驻园区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以备突发事件发生。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园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新区有关职能部门向园区入驻企业,组织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本区域实际,加强本区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

  2、培训

  张江园区安监队督促园区入驻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全员安全培训和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定期委托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到园区有关企业,进行农民工、特殊工种、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自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习

  结合张江园区实际,张江园区管委会将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督促入驻园区企业,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不断提高企业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张江园区应急办组织实施。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

  (1)造成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企事业单位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开发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开发区安委会、各专项委员会及安全监管中心组织协调下,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区内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开发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密切配合,对相关事故灾难进行紧急应急处置,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托武义县相关部门,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应急预案响应级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实施相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武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置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相应安全生产事故。

  1.5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

  (3)跨省、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5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跨社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社区、企事业单位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开发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与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并完善与县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机制。区内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也需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和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和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联系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4)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5)指导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成立及相关工作。

  指 挥 长:龚涛涛

  副指挥长:王建华

  成 员:吕朝宏、陈胜、朱黎萍、谢榴衍、虞妩凌

  2.2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综合治理科,具体承担应急救援中的联络协调和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企事业单位,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4)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救援演练。

  (5)当发生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掌握社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调用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7)做好本预案的启动记录,对本预案启动进行总结评估,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8)及时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和更新。

  (9)建立与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应急机构的信息共享网络机制。

  (10)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各区片:负责参与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区片内火灾的预防、宣传、灭火、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为抢险救援工作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饮食等保障服务和现场采访、信息发布。

  (3)企业发展科: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

  (4)规划建设科: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

  (5)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

  (6)事故发生地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自所辖区域的应急救援和预防、群众和财产疏散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

  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需要大同市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武义县委办、县府办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安委办及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等,为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信息报告和处理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设立开发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值班电话:89086xxx/15925902xxx(5326xx)。接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并将情况(事态)变化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根据事故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单位领导,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级单位。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或发现事故后的2小时。

  3.3预警行动

  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4)事故类别、原因及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通知应急分队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县安委办,尽可能得到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

  4.2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转移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的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加强监测,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2响应

  按照区内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开发区突发IV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开发区安委会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全力组织救援。开发区安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遵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开发区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同时,开发区安委会也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全力组织救援。上级救援机构到达后,立即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移交指挥权,并继续投入救援工作。

  5.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发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应急办,会同县安委办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请求。

  (6)组织协调区内IV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按开发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有关部门及人员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达事故现场,标志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成立。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听取、了解现场抢救情况,充分发挥事故单位的作用和专业救援队伍的积极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

  5.2.3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测,发现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5.2.4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安全防护工作负责,根据研究和分析,确定疏散区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出群众疏散指令。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建立与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互动机制,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5.3信息发布

  开发区安委会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4应急结束

  按照“谁批准,谁终止”的原则,根据事故处置级别,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经批准预案启动的领导批准,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即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申请,由批准预案启动的领导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开发区安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形成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责任追究与奖惩

  7.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7.2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其它事项

  8.1本预案是作为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IV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调整。

  8.2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事故的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8.4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宣传和引导,敦促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8.5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敦促和指导上述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预案和演练。

  8.6本预案报县安委办备案。

  8.7本预案由开发区综合治理科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8.8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9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控制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通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州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园区安委会及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村(居)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实用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分类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分级标准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4、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园区行政区域内III级以上(含III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小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一)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全力配合通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通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等。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园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园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园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园区安监局,电话:15862748206。

  1、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1)总指挥的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新闻管理与信息发布以及决定应急疏散。

  (2)副总指挥的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成员单位的职责

  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救援决策依据。

  2、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为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与实施;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园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协助指挥部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等。

  (二)现场应急指挥部。预案启动后,由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按序替补行使总指挥职权职责,也可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完成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小组:

  1、抢险救灾组:组长由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救援方案的实施,协调、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开展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灾害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等。

  2、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区三院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等。

  3、秩序维护组:组长由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疏散转移群众,及时组织、调度和供应救灾设备和物资,安排食宿接待及所需生活用品等。

  4、善后处理组:组长由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处理死者安葬、伤员救治,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及相关人员安抚、安置、抚恤、补偿等方面的事宜,掌握思想动态,稳定思想情绪。

  5、信息发布组:组长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按照程序,统一口径如实发布事故救援及相关情况。

  6、环境监测组:组长由环保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控制,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浓度,正确评估影响程度,为救援人员提供排除处理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由组长负责召集。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三、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园区管委会(0513—86328xxx)和安监部门(1586274xxxx)报告。园区接到报告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明情况、实施救援。同时,向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由总指挥签发,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通州区“两办”、通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对达到或可能达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不拘泥于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立即电话报告,同时抓紧上报书面信息。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产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

  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继续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四、应急保障

  各应急救援小组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应急救援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园区财政局筹集垫支,事故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应急救援小组要按时限、地点及相关准备要求,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参与救援;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高度负责,未经批准不得离岗;应急救援所需车辆、设备、物资及人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部统一调配,不得设卡刁难、阻拦拒绝、各行其是。

  五、应急预案演练

  园区每年组织1-2次演练,及时进行总结。

  六、附则

  (一)预案的修订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本预案由园区安监局负责解释,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0

  为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推进我省“十四五”期间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含物流仓储园区、港口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园区内企业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成率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实现园区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做到在园区安全监管职能上的全覆盖,园区管委会全面履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相关职责,设立以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每名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园区内企业行业风险特点,有针对性的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对涉及高风险园区要结合实际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谋划考虑,通过提高引进项目的安全门槛,高标准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设施,对综合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实施一体化管理。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安全风险,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统筹指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或互查,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园区内各企业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全员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突出企业一线班组、重点岗位的`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构建全员履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保持体系有效运行。加大生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提高安全技术装备与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并针对性的开展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协调作战和应急处置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实施特别监管措施。按照《关于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通知》(陕应急〔2020〕41号)要求,加大对园区发生事故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园区内发生事故企业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等,从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现场安全管理、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方面,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查找制度管理、技术措施、设备设施管理缺陷和漏洞,制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并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长期贯彻执行,严密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有效提升事故企业本质安全。(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园区内企业落实)

  (二)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1.规范园区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园区规划必须纳入当地城乡发展和安全生产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园区设立、扩区、调区等工作,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合理布置、共建共享。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严格控制新增高风险功能区的设立,完善高风险功能区产业配套和安全保障功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规划环评的园区,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严格园区项目准入把关。强化源头管控,制定完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10月底前制定完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制度。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严禁外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落户我省。在招商引资、上项目时严把高风险项目安全审查关、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实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禁止园区项目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其他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产业规划、产业链,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因工艺和装备安全保障程度较低,易导致重大风险,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3.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严格按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对园区内各企业合理布置分区,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园区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完善园区公共设施。结合园区产业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公用管廊、皮带栈桥、油气管线、道路交通、医院、应急救援设施、消防站、疏散场地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三)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通过聘请专家或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安全中介机构对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依据风险因素制定消除、降低、控制风险和应急处置的安全对策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突出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防止产生“多米诺”效应。(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园区和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以“车间、岗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卡上墙”形式,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卡,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确保各类安全风险有效管控、隐患及时整改。加大对高风险、低管理水平园区和企业检查频次,实行精准化执法检查、差异化动态监管,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隐患治理,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防止相互推诿扯皮、责任落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奖励事故隐患举报人员,形成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良性机制,到2022年底前实现园区内企业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成率100%。(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3.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合园区内企业类型,深刻吸取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督促企业把隐患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对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筑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隐患严重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实施提级挂牌督办,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及时淘汰退出园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加强承包商管理。各园区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台账,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实施诚信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内部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危险性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分包、转包,出借、挂靠资质,企业年(季)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发生亡人事故,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上限处罚,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5.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园区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加快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对确需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要全部安装带有定位功能的监控终端,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措施,由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监控管理。对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园区,要创造条件优先对园区内高风险功能区实施封闭化管理,加强安全防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四)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

  1.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2020年10月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联合工作机制,认定并公布全省化工园区名单,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着力深化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相关规定,重点强化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危险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及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确定需要重点管控的工艺环节、重点区域和关键岗位。督促引导企业建立职能部门、车间、班组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整改全员负责、全过程控制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逐一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及时消除隐患。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联锁、机械防护和能量隔离等手段,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3.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近年来仓储物流园区发生的事故教训,全面摸清辖区内仓储物流园区基本情况,建立仓储物流企业基础台账,实行清单化、台账化管理,实时动态准确掌握货物安全信息。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突出对园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整改完成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属地政府取缔关闭。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采用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规范装卸作业操作流程等措施,加强对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安全管控。(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4.强化港口等功能区安全管理。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理顺内陆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港口管理单位及港口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审查制度,按要求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并及时更新报告有关数据。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的港口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安全距离的,2020年底前必须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9月底前必须停止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落实,涉及港口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五)务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

  1.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园区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及预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日、周、月”检查记录、事故统计和应急处置队伍及物资储备等安全信息资源统一录入企业管理信息库,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进行“一企一档”管理,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2.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指导企业修订完善与园区总体预案衔接的专项应急预案,对园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依托消防和应急救援专家组等应急救援力量,与园区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形成省、市、县政府三级联动、政企合作、社会参与支持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实施)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园区的摸排梳理,落实园区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园区,要坚决予以关停退出。全力推动园区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提升园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园区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园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园区安全管理制度成果,推动园区高质量安全发展。

  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园区规划布局,成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园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专班,定期分析研判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园区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工业园区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园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分工,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实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各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园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园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省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园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三年行动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大督导,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园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积极探索园区安全监管的新举措和新方法,在事故防控上创新技术和措施,对园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1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以上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对一般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担任区委常委的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应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2.1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本级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积极支持、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社区)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分别在国家、省、市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能及时作出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宣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本区内跨行业领域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布;跨行政区域的预警,属相邻区域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属上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四、应急响应

  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先期组织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其中,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区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较大事故在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应对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级应急指挥部;其中,涉及跨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报请市、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

  区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后,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救援遇险人员和安抚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事故所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2分级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区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一级响应后,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前期应急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省应急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区级应急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3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区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有关部门、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区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有关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应急、发改、财政、交通运输、经信、生态环境、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部门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启动三级响应后,由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4.3.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7)设置安全员观察小组,持续对救援现场进行实时监测观察、督导提醒,防止救援现场发生次生安全事故。

  4.4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4.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区有关部门视情指导。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归档。

  六、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区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其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A级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及联合多部门开展联勤联动联训。

  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A级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力的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

  6.4避难场所保障

  区、乡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技术保障

  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未建立专家组之前,可依托宣城市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加强技术储备。

  6.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七、附则

  7.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及区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区直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件

  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

  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2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区发改委(区粮储局):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区教体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经信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组织企业生

  产或请求省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大面积停电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等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司法局:联系协调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区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等技术支持。

  区住建局:组织指导协调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交运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区文旅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区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区林业事业发展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场、苗圃和自

  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供销社:组织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区气象局:提供事故救援气象服务的保障,积极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应按照其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8.3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它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2

  1 总则

  1.1 目的

  为应对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完善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应急预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适用本预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超出发生地镇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在我区以外可能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对处置。

  1.4 预案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由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有:

  较大事故:

  (1)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 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3)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

  (1)一次发生死亡 10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 50 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事故:

  (1) 一次发生急性中毒 30 人以上的事故;

  (2) 管委会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处置的其它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新型社区服务中心,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协调指挥机构

  (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管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发改局、教育局、纪检监察工委、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农林牧水局、投促(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分局、卫健局、劳保局、供电分局、事发地镇(办)政府(办事处)、新型社区为成员单位。

  (2)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设在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兼)、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兼)、工作人员由各组成部门指定。

  2.1.2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

  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2.1.3 各部门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管委会、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 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发改局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协调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地面营救,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人员伤亡原因鉴定、控制和消除火灾险情等专业工作。

  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民政局负责协调需要开展生活救助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工作。

  司法分局负责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监狱、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财政局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救灾资金调拨,根据灾情调拨抢险救灾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和方案。

  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交通局负责所管辖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农林牧水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管,拟定全区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农机安全、事故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投促(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卫健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负责调集医疗卫生力量进入事故发生地,适时开展抢救工作,并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文旅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群团工作部、劳保局、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和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和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的处理工作。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的探测。

  供电分局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电。

  事发地镇(办)、新型社区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臵及思想稳定工作。

  2.2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其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管委会协调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各镇(办)、各新型社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和安全生产企业应急组织。

  3 信息处理

  (1)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2)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办)、各新型社区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统一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企业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4)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安全生产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5)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对全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安全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6)安全生产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修)订安全生产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

  (7)一旦发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应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8)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报省级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黄色预警信号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报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处理程序

  4.1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安全生产事故响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一级预案必然已经启动。

  4.1.1 基本应急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向共管委报告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1.2 应急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事故后,有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 3~9 人死亡,或 30~60 人中毒(重伤);

  (2)事故发生后,镇(办)、(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3)区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Ⅱ~Ⅰ级响应的事故。

  4.2 指挥和协调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启动本预案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1)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由宣传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牵头。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企业应按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企业负责人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企业应急救援应服从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3 事故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迅速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管委会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4)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需要启动Ⅰ、Ⅱ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的事故报告,立即将已了解的事故状况报告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委会。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1)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3)安全生产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增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本区域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应与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确定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6)进行事故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应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个体安全防护。专业安全生产救护队应配备自给式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与抢救现场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 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管委会批准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管委会应急办。

  5 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区安

  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完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劳保局、民政局、群团工作部等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据较大以上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企业应制订事故善后处理方案,事故现场清理计划、生产自救恢复计划、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以及这些计划实施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报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与各通讯部门建立稳定的通讯联系;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1)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电缆、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 救援队伍保障

  (1)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管委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

  (3)安全生产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安全生产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7.2.3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运输任务。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

  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施救。

  (2)安全生产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交过路(过桥)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讯号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2.4 安全生产救援医疗保障

  (1)安全生产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 110、120、119、122 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管委会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2)安全生产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安全生产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 治安保障

  安全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 经费保障

  管委会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安全生产企业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 技术支持与保障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 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8.1 安全生产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安全生产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

  (5)定期对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确定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2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危险源认定的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行业规定,对全区安全生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

  (3)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对危险源开展测试、评估、评价,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一次检测检验结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 3 年修订 1 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管委会审批。

  各镇(办)、新型社区及安全生产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企业预案体系。

  9.2 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

  财产英勇牺牲的以及在抢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