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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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细则公司员工奖惩细则1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员工责任感,鼓励奋发向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奖惩细则。  第二条公司实行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实施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对违反纪律的……

公司员工奖惩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细则1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员工责任感,鼓励奋发向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奖惩细则。

  第二条公司实行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实施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善于管理,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发展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二、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严守纪律,高效优质完成本职工作,成绩优秀,具有表率作用的;

  三、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的;

  四、在防止事故发生,消除各种隐患或在突发事件紧急关头,临机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使公司和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

  五、坚持原则,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

  八、见义勇为,维护国家尊严,人民利益、社会法规,为企业形象的提升做出贡献的。

  第四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公司优秀员工、升职和晋级,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考核发放。

  第五条通报表扬、升职和晋级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决定,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一、中层以上员工须由总裁办公会审核,由总经理签发;

  二、其他员工须经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呈总裁办办公会审核,由总经理签发。

  第六条公司优秀员工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各部门(管理处)提名,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定,并在全公司进行表彰,颁发奖品。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或不按规定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上班时间串岗、闲聊、行为不检点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四、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他人遭受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工作时间内干私活的;

  六、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不良后果的;

  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故意或因过失损害公物,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九、未经公司允许,擅取公司财物的;

  十、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十一、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十二、对客户不礼貌,态度恶劣,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的;

  十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十四、其它应予惩处的情况。

  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职、免职、辞退处分,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员工的处分,一般应由所在部门(管理处)提出或由有关领导建议,经综合管理部调查核实,按管理权限批准后进行惩处,填写《纪律处分单》,将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由被处分人签字,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按照下列原则:

  一、纪律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

  二、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三、员工应明白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该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部。

公司员工奖惩细则2

  本大酒店管理设立如下奖励方法如下。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大酒店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大酒店管理设立如下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大酒店管理利益,为大酒店管理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 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大酒店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大酒店管理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大酒店管理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大酒店管理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大酒店管理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大酒店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违反大酒店管理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大酒店管理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大酒店管理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大酒店管理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大酒店管理秘密,把大酒店管理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大酒店管理大酒店管理――解析x大酒店员工奖惩制度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大酒店管理秩序;

  20、在大酒店管理内赌博;

  21、在大酒店管理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经营秩序;

  23、经常违反大酒店管理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大酒店管理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大酒店管理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大酒店管理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