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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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

  第三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管理及改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四新技术应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经济效益的。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或在抢险抢修中挺身而出,使人员及财产避避免受较大损失的。

  (四)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制止、揭发违法、违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本岗位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对公司填补业绩、增加资质、开拓新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或者组织评选,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经公司批准。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公司给予员工纪律处分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二、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第九条公司员工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十条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周内两次以上擅离岗位,懈怠工作的。

  二、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下的。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的。

  四、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火区吸烟,但未造成损失的。

  六、一周内两次半小时以内的迟到、早退的。

  七、不按规定填写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原始记录的。

  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九、年度内一次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十、年度内连续旷工2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4天以上、8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十一、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十二、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的。

  十三、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所在单位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常违犯劳动纪律,如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干私活等,一年内受警告处分累计二次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的。

  四、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

  五、违反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

  六、年度内两次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七、年度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4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10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八、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九、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20xx元以内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二、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的。

  三、造谣惑众诋毁公司,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内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的。

  五、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给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

  六、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的。

  七、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八、对下属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九、拒绝主管人员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十、年度内两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调遣以及正常工作安排的,态度恶劣的。

  十一、未经许可向他人透露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或其他材料、数据、图纸、领导指示决定等。

  十二、试图掩饰、包庇其他员工所犯过错行为,对其他员工所犯的错误行为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情况。

  十三、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十四、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十五、年度内累计记过两次的。

  十六、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

  十七、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20xx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十八、年度内连续旷工4天以上、7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内煽动罢工的。

  二、上班期间酗酒的。

  三、任何时候吸食毒品的。

  四、参加不法组织的。

  五、故意伤害其他员工或客人至轻伤及以上的。

  六、偷窃公司财物,金额超过1000元及偷窃业主及相关方财物的。

  七、私自伪造公司重要文件的。

  八、故意进行危害公司或其他员工安全的行为和事宜的。

  九、故意给公司的设备、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直接损失超过1000元的。

  十、故意违反公司行为准则,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向未经授权的人透露专有资料或保密资料的。

  十二、请假在外单位从事本人专业范围内的工作的。

  十三、被判任何刑事罪的。

  十四、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十五、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十六、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不含节假日)的。

  十七、一年内受两次及以上记大过处分的。

  十八、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纪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十九、年度内三次及以上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二十、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二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处分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对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经济处罚,采取一事一议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除经济处罚外,还可对违纪员工并处停职检查处理,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停职检查期间的停发工资或生活费。

  第十六条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警告满3个月、记过处分满半年、记大过处分满一年以后的员工,在评奖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十八条处罚权限及程序

  对违纪员工给予处分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建议,报劳动人事部审核后交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任何处理决定必须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受纪律处分的员工有下列权利:

  一、受处分者本人有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辩的权利。

  二、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劳动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三、员工对公司处分不服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