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叫委托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委托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叫委托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委托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申请、签发、使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保障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是指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过程中必须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代表公司的权利委托其行使的行为。
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本部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证明书。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依法进行各种业务活动,并有权委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有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代理进行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受托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参与诉讼、仲裁及其他业务活动。
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作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代理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
第五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七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人才能行使该授权委托书所列权利。
第八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对在形式或内容上有瑕疵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及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式样见附表2或3)。
申请人应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以下文字资料:
(一)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姓名、职务;
(二)能够证明授权委托的事项已由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签报,会议纪要,以及按公司有关规定经过审查的合同草本;
(三)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范围;
(四)授权委托期限;
(五)其他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文字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进行形式审核、合规审核。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送董事会秘书呈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司印章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董事会秘书将生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予证券事务部后,由证券事务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已注明允许转委托的除外)。确有必要时,申请人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证券事务部办理转授权委托书。办理批准手续时,申请人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附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五条 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都将导致一个新的授权委托。新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证券事务部。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证券事务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证券事务部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持有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 “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将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经撤回,其效力则不可恢复。撤回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档。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出现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一次性职务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
(三)一次性职务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
(四)被授权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正本由申请人使用或保管,副本由证券事务部留案备查。证券事务部每年1月应将上年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XX年7月25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管理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 授权委托书 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进行授权委托时所出具的法律文件, 是被授权人的权利证明书, 其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单位”, 是指根据拟办事项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授权委托申 请的公司 各部门 和各级分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法务部和综合办公室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负责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务部是授权委托书的归口 管理部门,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公司 OA 系统中授权委托书办理的'法律审核;
(二) 公司 OA 系统中授权委托书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三) 授权委托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和用印;
(二) 负责授权委托书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经办人通过 OA 系统“授权及合同用印管理” 模块办理授权委托书, 包括以下节点:
1. 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写委托事项相关信息后, 提交公司法务部, 公司法务部从被授权人、 被授权期限以及被授权事项的具体内容或范围是否具体、 明确、 清晰等方面进行审核。
2. 公司法务部经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 提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呈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3.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签署授权委托书后, 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用印及存档等手续, 并通知申请单位经办人领取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 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职务; 授权委托事项; 授权委托期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使用公司 OA 系统内置的模板,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其他格式文本的, 申请时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将填写准确完整的其他格式文本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提交 OA 系统, 并就使用其他格式文本的原因和背景等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确因紧急或特殊事项, 未事先办理授权委托书审批的, 应事先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口 头授权,并于事后在 OA 系统中提交书面补办说明, 补办授权委托书。其中, 公司各部门作为申请单位的, 补办说明应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各级分子公司作为申请单位的, 补办说明应加盖各级分子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 一般按照“一事一授权” 的方式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并由公司经办人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作为被授权人。
第三章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事宜。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 被授权人不得将受托事宜再行转委托。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除授权委托书已提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保存外, 尚未失效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申请单位负责保管。 授权委托书在有效期限内不再继续使用的, 应交回综合办公室销毁。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要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 不得出借、毁损、 遗失等, 出现上述情况, 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法务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与公司现行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