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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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签证管理制……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逐步规范作业面标准作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长班前要督促班组员工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将本班组人员安全带到作业现场。

  2、带班长在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准入签证单上列的项目进行逐一排查。

  3、将排查情况填写在检查结果栏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亲自督促,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将整改落实情况详细填入签证单内。

  4、带班长在认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达到整改后,才准许作业人员进入作业面作业。

  5、带班长班中对所管现场作业面至少进行2次全面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填入签证单班中检查栏内。

  6、安全员对当班所有作业面至少进行2次巡回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带班长整改,并填写检查记录。若遇到有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安全撤离人员。

  7、测风工对当班所有作业面的风速及空气质量进行两次巡回监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带班长整改,并填写检测记录。若发现风速不达或co浓度超标,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安全撤离人员。对各水平主巷测风站的风速、风质进行监测,并将测量结果填到测风牌上进行公示。

  8、值班主任班中对所管范围内的生产场所照明、排险、安全防护、通风、排水、标志、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对当班所有生产作业面不少于1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填写检查记录。

  9、带班经理班中要对当班所有作业面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处理,并填写检查记录。必须了解当班的安全生产作业情况,对独头作业面、最危险的作业面、最远的作业面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10、当班完成作业后,带班长必须将本班人员安全带出作业区域,并一起升井。组织班后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作业面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11、带班长下班后将签证单交车间保管存档,以备检查。

  12、填写签证单必须本人规范填写,字迹清晰,不准代签,发现有代签现象对带班长进行责任追究。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2

  一、总则

  1.为加强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b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a版)》、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3.对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本办法明确和规范了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

  4、设立了现场签证相应的监督、复核机构。凡违背签证管理规定的,追究签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5、施工承包商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将不再给予签证。

  6、现场签证的管理分为现场见证和费用签证两个环节。现场见证后,施工承包商即可对签证事件进行实施;签证事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现场见证涉及的费用进行签证。

  7、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

  8、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

  二、定义、范围

  1.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2.工程(工作)联系单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某一请求的批复或针对某一事件做出的通知和要求,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引起费用增减的必须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予以确认。

  3.可签证的内容范围:

  (1)不可预见施工环境条件下,新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工程量及费用增减。

  (2)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3)由于设计或法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

  (4)施工图(预算)中不包括或不能确切定量(指图纸中只定性说明而需根据现场实际进行核定工程量的部分)但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的工程量。

  4.不得签证的内容范围:

  (1)能够在施工图纸反映出来的工程量以及能够通过设计变更进行明确的工程内容不予签证。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不完善或图纸错误,对需要变更的工作内容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不进行现场签证。

  (2)设计图纸错误属施工承包商根据正常施工经验或相关专业图纸对比能够发现的,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及时提出,如未发现提出而引起返工修改,不予签证。

  (3)施工过程中按照操作程序、施工规范、安全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承包商依据施工经验可以预见的有关措施费不予签证。

  (4)特殊施工措施费采取包干形式的,不进行现场签证。

  (5)对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改变不予签证。

  (6)由于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施工承包商不按图施工等施工承包商自身原因而造成的额外费用不得进行签证。

  (7)对由于施工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违规处罚不予签证。

  (8)对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及用工,须另行委托,单独支付,不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处理。

  三、职责分工

  1、施工承包商职责

  (1)施工承包商自始至终认真熟悉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须对整个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

  (2)认真核定施工图工程量,并与概算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分别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将情况与监理及建设单位沟通、汇报。

  (3)以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现场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

  (4)负责提出现场见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需要签证项目进行初步见证,并将见证原因、工程量估算、费用估算内容填写清楚,详细填写工程现场见证单。计算工程签证工程量时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但初步见证时,现场见证单中提报的估算工程量和费用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5)负责对签证事件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6)负责提出现场费用签证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详细工作量计算书、费用增减预算等),配合完成费用审核。

  (7)负责审签手续的办理。及时签证工程量,并及时按照程序报监理及建设单位。要求签证事件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承包商必须及时提报签证费用单,逾期事后一律不准签证,结算时也不予考虑。

  (8)其他未尽事宜参见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9)施工承包商在签证上要本着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进度,损害建设单位合法利益。如:巧立名目,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建设单位一经发现,将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商进行考核。

  (10)及时建立月度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配合监理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2、监理单位职责

  (1)熟悉并遵守华电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公司、建设单位各项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文件。严格按照监理大纲、规划、细则要求,实施本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必须和建设单位保持一致,在工程施工阶段控制造价,完成预定的造价控制目标。

  (2)负责对施工承包商提供的见证资料进行审核,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并协助建设单位对签证事件是否属于签证范围进行界定。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现场见证,并配合完成现场工程量的核实,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见证事件的实施。

  (3)负责现场签证费用审核。加强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要盲目签证。对施工承包商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

  (4)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和严厉考核施工承包商在签证上的一些不良现象。

  (5)负责建立现场签证台帐,每月底报建设单位。

  (6)未尽事宜,执行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现场签证制度办法的制订、修编,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是现场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2)负责对见证事件是否属于签证范围进行界定,负责监督、检查签证事件的'现场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和核实工作,对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4)完成费用签证的审核工作。

  (5)负责检查监理公司的现场签证台帐,并定期向华电国际上报或备案。

  四、签证要求、签发权限及办理程序

  1、签证要求

  (1)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管理原则。

  (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授权代表”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承包商。更换“授权代表”或变更其职权时,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只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代表签发的现场签证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3)现场签证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授权代表三方签字或盖章。监理单位必须由总监签发,建设单位需根据签证费用按规定权限签发。

  (4)施工过程中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所发现的工程量核减项目要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商进行签证,施工承包商在接到签证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证,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证的,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有效,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如达到设计标高时,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或开挖时发现需进行特殊的地基处理时,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槽后,由设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措施及相关费用,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可进行施工,再进行现场签证,事后签证无效。

  (6)因设计原因(如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改变用途更改设计等),而现场又按原施工图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时,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返工工作量及废弃的设备、装置性材料进行签证,废弃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由建设单位收回或与施工承包商协商作价处理。拆除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能够继续使用的,不得进行签证。

  (7)由于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原因更改设计,对施工承包商已购进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要逐个盘点核查签证,施工承包商无法处理时,建设单位要将签证的设备和材料收回。

  (8)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对工程量而不对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现场签证;对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对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签证。

  (9)现场签证的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签证数量要准确。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内容、数量、原因、部位、日期、价款结算方式、结算单价、预算费用等,并附相应的补充图纸(如需要)、会议纪要、工程音像资料(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应进行拍照或摄像)、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核定、估算费用等结论报告书作为签证附件;支持性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签发。

  (10)对隐蔽工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施工承包商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否则事后不予签证。施工承包商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作为依据文件,否则不予签发:

  1)基坑开挖验槽记录;

  2)基础换土材质、深度、宽度记录;

  3)桩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商进行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施工承包商要在接受建设单位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出预算,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如建设单位未签证,施工承包商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施工承包商自负。

  2、签发权限

  (1)费用约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项目签证,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审核,报三期办主任批准。

  (2)费用约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签证,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主任审核,并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定,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费用约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签证,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由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主任审核,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

  (4)费用约在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签证,按照建设单位内部审核程序(上一条)执行完后,报华电国际批准。

  3、办理程序

  现场签证实行预先申报制度。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合同外的内容,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见证,并在实际发生现场计量处理完成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签证支持资料。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提出: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均可提出现场见证要求。施工承包商提出申请时要将见证原因、工程量估算和费用估算内容填写清楚,填写现场工程量见证单(附表1),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专工及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对需要签证项目进行初步见证,由监理、三期办授权专工签字,并经三期办分管主任或主任签发后,施工承包商即可对签证事件施工。但初步见证时,签证单中提报的估算工程量和费用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现场见证要求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通知施工承包商按上述程序办理。

  (2)审核:在见证事件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承包商提报工程量费用签证单(附表2),签证单要详细填写工程量计算书、费用预算及其它相关支持资料。逾期不报工程量费用签证单的,不予签证,结算时不予考虑。工程量费用签证单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3)批准:根据审核后的单项签证费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建设单位规定的权限签发;金额超过50万元的签证必须报经华电国际批准后方可签发。

  (4)备案: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签证管理台帐,并于每月底统计当月发生的现场签证,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定期向华电国际上报或备案。

  五、签证费用规定

  1.现场签证费用预算的编制和结算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原则进行,现场签证中的估算费用不作为合同的结算依据,必须经审计确认后,方可予以结算。

  2.承发包双方已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包干支付的或属承包方所承担风险以内的工程内容,不许另外支付费用。

  3.定额及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要进行核减,避免重复计算。已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费用,不能再进行签证,避免重复计算。负责签证费用审核的概预算人员应具有电力行业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并在签证上加盖执业专用章。

  4.现场签证的费用由施工承包商提交详细的现场签证预算报告,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现场签证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5.凡不满足要求及违背程序的签证在合同结算时不予确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签证费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随工程进度款支付,待工程投产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考虑。

  7.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工程不允许出现现场签证,对必须出现的现场签证管理要求规范,要预先申报及时、项目清楚、签证数量准确、签证附件齐全并予以严格控制。

  六、监督与考核

  1、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按要求及时提报签证申请单及详细支持材料,对未按要求及逾期提报的签证单不予结算。

  2、建设单位负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签证申请单的审核办理情况。若未认真审核,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5-10%考核,最高考核100000元。

  3、对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签证的责任部门,每发现一次考核部门5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4、对不应该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况(如弄虚作假、巧立名目、重复申报、突击签证、互相扯皮等等),每次考核施工承包商20000元;监理单位没有发现的,同时考核监理单位20000元。

  七、附则

  1.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参照本办法将现场签证的管理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中。

  2.本办法由三期办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3

  为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经济签证实行四级(监理、工程部、总工程师、总经理)签认制。

  二、工程签证指:施工合同中没有预见到的工作内容,或无法根据图纸进行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必须通过现场测量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临时发生的应向施工单位付款的人工、机械工作量,如,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

  三、工程经济签证依据:

  1、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2、工程部的书面通知书;

  3、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4、经分管副总经理确认的会议纪要;

  5、监理单位拟定、工程部确认的.现场书面指令;

  6、经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部审批的施工单位签证项目施工报告。

  四、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专业管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查实。

  五、签证工程量须经三方共同测量计量,并现场签字确认测量成果。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7日内,将经济签证单按规定格式报送监理单位,一式四份。工程签证报送时应附有签证依据文件(见第三条)。签证附件还应包括计算书、收放记录、测量图纸等资料。

  七、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签证之日起7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位工程归类编号,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资料报工程部复核。

  八、工程部在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签证后的7日内,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后报总工程师及总经理签认。

  九、生效后的工程签证返还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工程部一份。工程部设专人进行工程签证的签收、登记、发放、存档。

  十、工程经济签证的时效性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签证;监理单位在14日内完成签证审核工作,工程部和总工程师及总经理在7日内完成签证审核工作并完成签证的93存档及发放。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监理单位有权按照其单方面意见认定签证工程量或拒绝认定有关工程量。

  十一、公司总经理有权对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签证和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建议终止合同。变更签证流程由提出单位说明变更理由,技术员确认现场情况,由主管确认工程量,交工程部经理确定工程价后报监理审核,上报总工审核,交内勤主管盖章存档,签证单一式五份,相关领导留存,重大变更上报公司领导。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4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公司授权派驻工地工程师(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2、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

  3、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场所签证的测量及核实。

  二、签证工作内容

  1、基础开挖超出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财务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得以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办人员所在的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六、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七.例外处置

  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八、附则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5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工程签证的内容和程序,减少无效签证的发生,便于工程结算的办理,保障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1.承包人依据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在业主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之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应办理工程签证;

  3.承包人依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4.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的现场确认(不办理核定手续,但须由三方盖章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签证单据分为“现场确认单”和“工程签证核定单”两种:

  1.“现场确认单”是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认定单据,包括对增加或修改的工程量、签证项目中需报价的单价或包干价、工程材料质量、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等的确认。除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现场签证确认单可单独作为报工程进度的计量依据外,其余的只作为办理“工程签证核定”的附件使用,不能单独作为结算使用。“现场确认单”格式见附件一。

  2.“工程签证核定单”是涉及工程签证项目的结算凭证。须在取得“现场确认单”或该项目完成后14天内提出核定,过期不以办理。“工程签证核定单”格式见附件二。

  二、办理工程签证的程序

  (一)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办理。

  2.现场确认单必须由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会同监督小组两名人员(含组长),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及确认施工方法等,并备案会签(一式四份),无须加盖公章。

  (二)工程签证核定

  1.工程签证核定由承包人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同时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现场确认单”及其它相关依据。

  2.项目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签证核定单”后应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及价格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然后提交工程部按照《工程签证审批操作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3.在公司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办理退回手续。

  (三)工程签证流程:

  承包人取得变更文件-→监理人组织现场测量等工作(施工前后)-→四方人员现场签署“确认单”-→承包人根据现场确认数据计算成果-→承包人14日内根据计算成果出具“核定单”并提交核定-→发包人15日内核定完毕并出具核定结果-→承包人认可核定结果(7日内没有异议时视同认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核定数据按约定提出“付款申请”或进行结算。

  三、工程签证单据的内容

  1.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现场确认单”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等。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附图。

  2.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据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都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3.工程签证时,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4.工程签证实行量价分离制度,即专业工程师负责工程量的初步审核;监督小组人员负责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信息价以外的材料价格的核定。

  5.每份“工程签证核定单”必须在报送前除明确编制日期外,必须有编制公司简称及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未标注者作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

  6、所有“现场确认单”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标明几何尺寸、标高、面积或体积、工程量计算式等,不得笼统签注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摄影留证。

  7.所有工程签证必须注明是否为“按定额计算”。如果没有注明约定,则结算时按“独立费”(不下浮)结算。

  四、工程签证的时效

  1.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现场确认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需签证项目的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请监理、监督人员以及现场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2.工程签证核定承包人应在办理“现场确认单”、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承包人因执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签证核定单”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5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签证核定单”或工程变更价款签证,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3.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签证核定单”及上述书面依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7天内提出,否则视同认可。

  4.对无图纸及临时性类工作,工作量由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现场工程师和监督人员共同现场确认,单价按附录一执行。

  5.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但必须有公司现场工程师及监督人员签字。

  五、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责任

  1.现场确认和工程签证核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补签(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3.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监督小组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本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

  4.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提出签证核定。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全部损失的1~5倍处罚。

  5.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6.需签证项目在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只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之一。

  六、工程签证的确认

  1.设计变更、现场确认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确认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2.经会签的“现场确认单”须经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经审核的“工程签证核定单”,须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并统一编号和加盖“签证核定章”后,才能作为结算或付款的依据。(签字、盖章和编号三者缺一不可)

  3.所有工程签证单需三方(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4.总经理负责“工程签证核定单”的批准。“工程签证核定单”除总经理签字批准确认外,其余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的基本状况的认可,而非“工程签证核定单”的确认。

  5、特别声明:在已经确认的“工程签证核定单”与所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存在重复、冲突时,结算时以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约定为准,该“工程签证核定单”的处理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1.已完工工程款额的核定参照本办法处理。

  2.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6

  为规范工程建设签证和设计变更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合理控制施工进度,保障现场签证真实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签证原则

  工程建设应严格对照工程量清单按图施工,对图纸缺陷、清单缺项漏项和隐蔽工程,确须办理签证或进行设计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程序到位的原则。

  二、工程签证范围

  1、用于工程建设非合同承包范围(清单范围)的项目,及应公司要求代建代办的零星工程费用。

  2、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造成已施工工程的返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

  3、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签证内容

  1、事件的由来,包括时间、地点和事件的简要情况。

  2、计量、计价的依据及金额(参考价)。

  3、证明签证事项的影像资料、测绘报告等图文资料。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印章。

  四、签证价款的计算方法

  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的`价款按以下原则计价: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招标清单中没有的增加项目,套定额计价计费后,按中标下浮系数下浮计算。

  4、定额内没有项目,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不另下浮。

  五、签证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事前报告。经施工单位提出事项申请和工程预算,经甲方代表报分管项目副经理审核、投资经营部审核预算,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2、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工程师、现场代表、预算人员共同到现场签证做好原始记录。

  3、公司会审。公司每月5日召开一次工程签证会审会,对上月发生的工程签证单进行会审,确认签证事件及价款。

  4、审计审核。对设计变更项目和清单外新增项目,经由施工单位提交预算、投资经营部审核后,送县审计局审核确认。

  5、签订协议。对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招标清单中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二)特殊程序

  对时间紧、任务重的紧急任务,经分管项目副经理提出、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后补办签证手续。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签证事件完成的3日内按一般程序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办。

  六、工作要求

  1、现场代表、预算人员和监理单位办理签证应及时、准确、真实。

  2、现场签证一事一签,不得分解签证,严禁回忆签证。隐蔽工程施工时,现场代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如实做好记录和现场签证。

  3、所有签证事项由施工单位据实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应有图文资料而没有的,不可办理签证。

  4、现场代表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现场签证台帐,并归档保存。

  5、《工程签证单》一式5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部、投资经营部各1份。

  6、现场签证错误或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7

  第一条、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条、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设计变更一般经现场专业工程师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据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需报主管校领导阅批后进行。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立即下发变更通知单,事后必须在七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五条、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要通过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据原始凭证,其余签证均属无效签证。费用超过一万元的签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六条、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以下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各专业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8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四、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管理组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合符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五、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原始凭证,监理、审价及相关管理人员任何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处长在内)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价单位、主管处领导、处资料室、预决算员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9

  1 目的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外的工程量或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能够在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上反映出来的工程量不得签证。

  2.2 适用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2.3 适用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违规处罚。

  2.4 适用于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2.5 适用于工程部门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2.6 适用于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

  2.7 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8 适用于成本部门的补充预算及结算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由各单位自己决定,以下为参考职责1)

  4.1 主管工程副总授权负责现场签证记录的最终审定。

  4.2 项目部经理负责现场签证记录的监督实施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4.3 项目部主管工程师负责现场签证工作的具体核实并签字认可。

  4.4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现场签证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

  5 职责(由各单位自己决定,以下为参考职责2)

  5.1 项目经理部

  5.1.1 工程组负责填写现场签证单的工程内容,并监督承包商的执行情况;

  5.1.2 成本组负责初步审核签证工程造价金额,并确认是否计入结算;

  5.1.3 项目总经理负责审批金额小于2 万元(含)的签证单;

  5.1.4 文档管理员负责给签证单编号,并下发承包商和监理公司;

  5.2 成本管理部

  5.2.1 成本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金额大于2 万元(不含)的签证单;

  5.3 主管副总

  5.3.1 负责审批金额大于5 万元(不含)的签证单

  6 现场签证程序

  6.1 现场签证原则

  6.1.1 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如果签证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签证单,但是该预算书内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

  6.1.2 量价分离原则:现场项目部只确认发生的工程量,套价由成本部门负责。

  6.1.3 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甲方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5 日内三方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1.4 一月一清原则:成本部门对承建单位上月的补充预算应该审核完毕。

  6.1.5 先估价后施工原则:施工前先估价,然后按权限审批执行。

  6.1.6 时间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及补充预算的办理在合同中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在签证记录确认后二周内,施工单位必须上报现场签证,逾期则不予办理。)

  6.1.7 权力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6.2 现场签证处理方式

  6.2.1 设计院及设计部门提出:先由设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单》,变更完成后,经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师现场共同确认后,在《设计变更确认单》上签字认可。

  6.2.2 现场提出:由施工单位提出《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单》,经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师现场共同确认后,在《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字认可。

  6.2.3 现场工程部提出: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时或按有关规定要减少工程量或费用的,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提出《扣款通知书》或《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单》,与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师共同确认后,签字认可。

  6.3 现场签证的审批与管理

  6.3.1 审批程序由各公司自己决定。

  6.3.2 现场签证管理

  6.3.2.1 审批完毕后,形成补充预算资料,随当月进度款一起申请付款。

  6.3.2.2 成本部门将现场签证引起的增减费用纳入工程成本动态管理系统,进入公司成本分析预警系统。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投标文件

  7.2 经审核的施工方案

  7.3 施工图纸

  7.4 设计变更

  7.5 各类现场指令:会议记录、工程联系单等

  8 记录

  8.1 《设计变更完成确认单》

  8.2 《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

  8.3 《扣款通知书》

  8.4 《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

  9 附件

  9.1 《设计变更完成确认单》

  9.2 《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

  9.3 《扣款通知书》

  9.4 《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0

  1、产品的标注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必须醒目明了、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3、产品包装上应当明确注明生产厂家、产地、联系方式及生产地址。

  4、产品上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并注明生产日期及产品的保质期。

  5、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产品的`净含量。

  6、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产品的配料清单。

  7、产品包装上应注明本企业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标准号。

  8、产品包装上应注明本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识。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1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施工合同履行职责。

  二、工程技术管理实施项目施工管理。设立若干项目施工管理组。每个项目施工管理组由2~3人组成,直接行使项目施工管理。

  三、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质量自检和报验,未经监理验收签认,不得擅自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四、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落实到班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

  五、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不同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指挥长办公会批准同意。

  七、对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转包给予处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

  八、加强监督力度,对施工单位由于管理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出现问题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在合同中明确:监理、业主代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的施工单位经研究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额度由监理、工程部提出,由指挥部办公会议决定。

  九、严格按程序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变更程序

  1、工程变更通知统一使用工程部印制的表格。

  2、因技术原因进行工程变更,报指挥长、总工同意后,由设计院发出变更通知。

  3、因使用功能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指挥长批准后,由现场代表根据批件填写工程变更单,详细说明原因和部位,报总工同意后按规定备案签发。

  4、工程变更不得后补,特殊情况下,征得指挥长同意,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天内按规定补办好正式变更手续。

  5、未经工程部同意,设计院所出变更通知不得转发监理公司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擅自让设计院出具的变更通知,工程部不予认可,并在决算中剔除。

  6、有效的变更通知应有总工签字、工程部公章和登记编号章,未经同意或后补的变更通知无效。审核人员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时发现无效变更项目内容可以不计算。

  7、工程变更通知转发后,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

  (二)工程签证程序

  1、凡图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签证。涉及变更施工内容和用材的,一律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2、确需发生的零星签证,现场代表一次签证额不得超过20个工日(600元)。确属无法计算量且人工数较大的,一次签证不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由工程部主任签发;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及累计签证费用超过6000元时,签证均需指挥长同意才能签发。

  3、涉及工程量变化的签证,由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实地查看后,由工程部主任签发。

  4、签证单用统一表格,一式四份,原件交档案员登记备案,监理、施工企业、审核人员人手一份,签证单必须由有关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工程部章,否则无效。无效的签证费用不得进入工程造价。签证单位详细注明签证原因和人工数量,不得后补。档案员负责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签证,不予登记并报指挥长,通知审核人员并转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

  十、做好文明施工、保护工地环境及施工成品、争创文明工地等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协调施工单位之间及工种之间的配合工作。

  十二、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及时将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2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分工

  ⒈⒈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⒈⒉工程施工(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签证。

  ⒉签证工作内容

  2.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2.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作内容。

  2.4.甲方指挥失误造成乙方材料人工的签证。

  2.5.乙方施工失误,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协调整改的,乙方出具的技术核定签证。

  2.6.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方予以确认的。

  2.7.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3.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3.1.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4.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4.1.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4.2.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甲方预算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顺延一个星期,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4.3.由乙方的原因造成签证单需要设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签字盖章,乙方负责办理。

  4.4.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5.现场签证程序

  5.1.乙方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由监理通知甲方。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预算、测量签字确认。

  5.2.乙方填写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及存档以备作为结算依据。

  6.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6.1.单位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预算部,由甲方组织验收签证,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合同规定拨付款。

  6.2.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签证的,每月10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预算部,由甲方组织验收签证逾期停付合同工程款。

  7.签证的效力

  7.1.工程予决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签证文件,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认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7.2.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预算、测量等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由甲方承担。

  7.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8.例外处置

  8.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组织签证确认。由乙方未能在48小时提出书面文件或放弃让甲方签证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9.所有现场签证、签字、认可,拨(借)工程款于意图

  总经理

  副总兼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

  工程部经理

  预算部

  专业负责工程师

  专业负责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负责人

  10.所有程序由施工单位申请,级级审核,一级一级向上报,在没特殊情况下不可越级上报。

  11.本办法自行文直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3

  1、签证涉及到投资、工期等工程内容。为了做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在开工前须熟悉合同书、招投标文件,需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控制现场签证。

  2、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经批准后,且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字,严禁事后补签。

  3、现场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报送,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由现场专业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复核,并报工程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签证有效。

  4、工程使用材料的.质量、价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签证时,由工程监理、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签证,必要时可进行招标确定。

  5、已审核同意的签证,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执行,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对施工图阅读不仔细等原因造成的返工不予认可,因此延误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

  6、凡涉及到施工单位为评定优质工程等需要,而增加的施工管理、技术设施和部分材料、人工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4

  一、合同的签订按照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办理。

  二、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才可办理加盖合同专用章手续。

  (二)各部门保存合同复印件,监管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保存合同复印件,监管应收应付款项。

  三、合同章由行政人事部管理,并由主管负责保管和使用。

  四、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合同章时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合同名称、盖印份数、承办人、批准人等。

  五、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合同章交予其他人员携带和使用;不得在空白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行政人事部对所有经济合同文本进行分类、编号、建档。

  七、因工作需要使用合同文本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在一周内归还。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使用期限,须经重新办理申请。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15

  一、目的: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严格前厅收银管理,明确招待签字权限,保证财务收支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董事长、总经理、大堂经理、浴所指定具备招待签字权的相关人员

  三、具体内容:

  (一)宾客具备招待签字条件的范围:的相关领导及朋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经理认可的宾客。

  (二)具备招待签字权的'领导为:董事长:zz;总经理:zz;大堂经理:zz。

  (三)宾客招待签字程序:

  1、招待宾客,在可能的情况下,上述几位领导要在宾客消费结算前,通知前厅收银台当班负责人,前厅收银台要明确是全部免单、部分免单,还是打折优惠,明确招待人数,明确招待宾客的手牌号,并一一做好记录,待招待宾客下楼结算时,打出消费单,让宾客签字认可,即可让其离开。

  2、招待宾客,在宾客结算时,才知道宾客属招待签字。首先要让宾客稍事等候,马上电话明确是哪位领导招待;即使有相关人员代传是哪位领导招待,前厅收银员也应电话明确,方可向宾客办理消费结算免单签字程序。

  3、每日属招待签字的消费单要单独汇总,注明招待签字的领导,尽可能的情况下,每日营业高峰期末,见到领导让其在消费单上签字认可,方可交到财务报帐。

  4、相关人员代传宾客消费属招待签字,实际上述三位领导并不知情,一经查实,由代传人承担消费全部损失,并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开除处分。

  5、招待宾客,如一部分宾客先走,另一部分宾客仍在消费,即用便签的方式注明先走宾客手牌号、消费金额、消费总额截止时间、先走宾客签字,让未走宾客签字认可即可。最后,一并打出消费单,让未走宾客签字认可,然后让招待领导签字认可。

  (四)宾客招待输单程序:

  1、针对不开牌进入企业的宾客,或开牌宾客领导要亲自额外招待的情况,上述三位领导分别开单:董事长:***;总经理:***;大堂经理:***,以备随时招待宾客。

  2、要求输入上述三个单号的招待项目,必须分别得到上述几位领导的口头、电话认可或他人代转认可方可输单,并在服务单上记录该领导。

  3、收银部每日要将上述几位单号的消费单打出,分别交至上述领导处签字认可。

  4、招待宾客,如领导在场,口头允诺输单招待,事后让该领导签字即可;如领导不在,电话通知或由他人代传允许输单招待,一定要让招待宾客在服务单上签字,事后让该领导签字认可。记录代传人姓名,如该领导对此项招待并不知情,一经查实,由代传人承担消费全部损失,并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