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毒禁毒 的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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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禁毒 的手抄报  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识。我们为大家整理了防毒禁毒的手抄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防毒禁毒 的手抄报  防毒禁毒的手抄报篇一:什么是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

防毒禁毒 的手抄报

  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识。我们为大家整理了防毒禁毒的手抄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防毒禁毒 的手抄报

  防毒禁毒的手抄报篇一:什么是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行进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 犯罪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应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以及强迫他人吸毒行为的定罪问题;强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1) 根据《刑法》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防毒禁毒的手抄报篇二:毒品施用者年轻化令人担忧

  台湾部分民意代表27日表示,全台湾毒品施用有增长趋势,并且染毒者年龄呈现年轻化。

  据统计,2015年1月至9月,全台学生施用各类毒品通报人数共计1473人。从2015年至2015年,儿童及少年违反毒品防治条例之刑事案件的人数均逐年增加。根据2015年1月至10月查获的毒品结构来看,克他命(氯胺酮)所占比例最高。

  台湾当局之前的一份报告显示,约有37.1%的吸毒者第一次接触毒品是在网络咖啡厅、酒吧、KTV、舞厅、电影院等场所,新兴药物滥用经常发生在青少年休闲聚会场所。青少年药物滥用与接触不良场所有密切关联,出入不当场所的.次数越多,从事犯罪或偏差行为的可能性越高。

  针对毒品泛滥并且染毒者年龄逐渐下降的问题,民意代表王育敏建议各地政府应落实追踪辅导机制,强化网络合作,对吸食毒品成瘾且经认定需接受治疗者,应命其接受一年以下戒瘾治疗。

  民意代表江惠贞建议对提供施用毒品场所者增加刑责,对特定场所负责人与从业人员采取通报责任,以加强督查,预防毒品流窜。对于贩卖毒品给未成年者,加重其刑罚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