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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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1

  1、选题依据与意义

  依据:法官的职业化已成为我国的一主要现象,如今法院中法官不断的向外流失,法官职业化的改革十分有必要。

  意义:法官职业化不是由法官的官方地位决定的,而是由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首先,其行使的权力重大独特。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分辨曲直,扬善除恶,保障人权,制约强权,其责任重大。因此,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职业人员来行使。其次,作用和功能特殊。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他们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机构是一个社会的减压阀,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独特的素质要求。司法工作需要独特的知识结构、能力、经验、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需要具有高度的道德人品素质。但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法官职业化也不能绝对化。司法途径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个最重要的机制,但毕竟不是惟一的机制。因此,司法不能脱离现实社会,法官的职业化也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化的一面。

  2、设计实施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方法:社会现象调研、分类现状整理分析、资料及法律条文收集整理

  主要内容:分析含义、现状分析、具体原因及其危害、现行应对措施及法律应用

  3、预期结果和完成进度

  预期结果:可以保障公司总部内网畅通,能保证公司总部与分部的信息交流。

  完成进度:

  具体任务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结果提交

  选题

  XX年12月10日

  XX年12月27日

  任务书

  撰写开题报告

  XX年12月26日

  XX年12月27日

  开题报告

  收集资料及实施设计

  XX年12月27日

  XX年03月02日

  就业歧视现状及分类报告、就业歧视原因危害分析书、法律对策资料收集整理书

  撰写毕业设计实践报告

  XX年3月04日

  XX年3月28日

  毕业设计实践说明书初稿

  完善毕业设计实践报告

  XX年4月1日

  XX年4月25日

  毕业设计实践说明书修订稿

  毕业实践报告完善稿

  XX年4月25日

  XX年4月30日

  毕业设计实践说明书完善稿

  毕业实践报告打印

  XX年5月1日

  XX年5月15日

  毕业实践报告

  4、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5、系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院部留存,一份存学生档案。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2

  毕业论文题目:论法律的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3

  论文题目:法律问题硏究

  一、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推进相关理论学说的建立。对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L义及怎么征税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始终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无法达成一个共识,法学理论界的不断争议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处理,使得研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现实意义: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全面探讨我国现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最终提出解决我国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但其飞速发展的势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不容我们忽视,需要我们正视它以及解决它,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国政府也是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以及我们的学者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方面的研究也是不断进行的。

  理论研究方面,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是否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面,主要是对C2C领域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应当根据网络时代的变化对税法体系里关于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一些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一些政策,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暂时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为目前这个阶段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给予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这一新模式下的经济的发展,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其中一些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天津财经大学的张兵在《网络经济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从六个方面闻述了当前网络经济下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而云南大学的徐晏、杨路明在《基于信息技术的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模型研究》一文中以统计当前网上购物占全国商品销售总数的比重不断上升的实际统计数据来论证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必要性。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毛小萌在《中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税收流失、通过网络平台海外购物以及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送来阐述。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看,他们均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也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国外立法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跨区域性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才能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际国内税收分配问题,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提高征税效益;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比如美国就是赞同该观点的国家,美国主张免除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的税收,并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其他国家采取此种政策对美国的电商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就全球范围来看如果各国均对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话,有利于发达国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对他国的经济造成冲击,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经济侵略。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争论:毕竟主张电子商务免税的只有少数国家,且这只能代表少数发达国家对利益的追逐,全球实行免税政策使得送些国家的电子商务能自由进出其他国家,破坏了他国的关税制度和造成他国税收的流失;而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观点,他们认为不但要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产品进行征税,对于一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下载的数字化产品以及传播的网络信息也要征税,征税的范围过于宽泛,反而会阻碍一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以国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主张在当前的网络经济环境下来修改各国现行税法来适应它即第三种观点主张修改以及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与内容:

  (一)定性分析法,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工作的种种影响,分析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对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

  (二)比巧分析法,利用文献资料,通过理论研究与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国外应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法律问题,并总结其中优秀的理论观点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三)文献检索法,通过书籍、网络以及知网数据库等相关媒介,查找并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具体结合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对相关资料做了研究及分析。

  (四)逻辑归纳法。根据有关资料的主要理论,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利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观点和论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电子商务税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法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六、论文提纲

  1、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

  (二)适用税收基本原则出现障碍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界定

  (五)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界定

  (六)税额出现大量流失的问题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八)给征管机关的税务日常管理带来冲击

  2、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比较法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现状

  3、完善我国应对电子商务观收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重新阐释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三)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四)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税对象

  (五)从电子支付体系入手防止税额流失

  (六)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七)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的建议

  (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七、论文研究计划(略)

  八、论文参考文献(略)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4

  题 目:论诉讼成本——从制度设计角度的考察与反思

  选题的意义及研究状况:

  诉讼过程既是法律价值的实现过程,同时又是诉讼成本的耗费过程。成本与收益作为经济学领域的孪生词,已成为这一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如何运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是经济良性运行所追求的目标。同样,作为当事人而言,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无疑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标,并以此作为检验制度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本文以诉讼成本为研究对象,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诉讼成本的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并且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考察和反思我国的诉讼成本问题,认为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我国在很多方面诉讼成本过于高昂,甚至一些本来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而存在的制度反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所以我们需要继续从制度优化的角度,来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最优比例。本文乐观地认为,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及法学界专家教授们的努力,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制度都处在不断的优化和调整中,将来肯定会以合理的面貌出现,真正实现对诉讼成本的有效控制。

  目前,我国学术界已经对诉讼成本问题展开了研究,在诉讼成本的定义上,黄尚渊认为,民事诉讼成本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实现民事的目的所需消耗或预期消耗的费用支出。一定的诉讼成本是程序正义的必要保证,是衡量司法功能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制民主化的必要前提和主要标志。张丽红认为,司法诉讼的成本分为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涉及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伦理成本、错误成本等。司法成本指建立并维持一套常设的司法机构、以及司法人员办案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比如法院设施与维护费用、法官及辅助人员的薪金福利、法官办案耗费的人、财、物力。赵钢,占善认为,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它包括冲突主体的诉讼成本和审判机关的诉讼成本。

  在诉讼成本的本质上,日本学者棚漱孝雄认为,诉讼成本可以柴发邦认为,作为人类特定实践的诉讼,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冲突主体以及统治者的主观认识中,都是一项能够产生一定效果,同时又需要支付一定代价的行为。看作是“生产正义的成本”,认为可以分为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

  在如何减少诉讼成本的问题上,赵钢、占善刚(1997)认为,需要走出审判方式改革的误区,充分利用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切实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为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邹焕聪认为,需要确立原告胜诉直接成本为零的转嫁机制;强化行政案件时限的约束;实现司法独立;提升法官素质;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等。

  总之,我国法学界已经对诉讼成本问题展开了很多论述,但是在诉讼成本的分类、诉讼成本的本质、诉讼成本的控制等方面的研究还非常肤浅,有待进一步深入。

  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思路: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反映在下列提纲中:

  一、诉讼成本基本问题探析

  (一)诉讼成本的概念

  1. 我国学界的观点

  2. 本文对诉讼成本概念的.界定

  (二)诉讼成本的本质

  (三)诉讼成本的分类

  二、我国诉讼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过高

  (二)简易程序并未造成成本降低

  (三)司法调解程序成本高昂

  三、控制诉讼成本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期限制度,尽量压缩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

  (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三)完善民事调解程序,发挥民事调解的真正作用

  参考文献

  本文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制度分析法,即通过对目前的关于控制诉讼成本的相关既定制度的分析,探讨这些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途径。

  本文所使用的写作思路是:首先对诉讼成本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如诉讼成本的概念、诉讼成本的本质、诉讼成本的分类等等;其次,对我国诉讼成本控制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如审理期限制度、简易程序制度、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针对上文提出的不足,进行分析,对应地提出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