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技术主体伦理的原则进行研究论文 教育伦理原则,通常是指教育职业活动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评价善恶的基本标准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纵观目前我国实践中倡导的各项教育伦理原则,包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遵循一些重要道德规范,都没有把“尊重教师”当作教育伦理的……
对构建技术主体伦理的原则进行研究论文
教育伦理原则,通常是指教育职业活动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评价善恶的基本标准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纵观目前我国实践中倡导的各项教育伦理原则,包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遵循一些重要道德规范,都没有把“尊重教师”当作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倡导和践行。教师是教育职业活动的主体,也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最重要的实践主体。如果我们倡导和推行的各种教育伦理原则,仅仅把教师当作教育、管束、惩戒或引导的对象,而不首先把教师当作道德上受尊重、利益上受保护、舆论上受鼓励、社会上受敬重的对象,那就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道德主体积极性,任何空洞的师德说教,或貌似强硬的由政府教育部门下达的种种“师德规范”、“师德戒令”都不会真正有效。今天,在我国教育职业劳动和全社会生活中,大力倡导和践行“尊重教师”这一教育伦理的重要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教育职业劳动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又是当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现代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尊重教师是在道德上要求
教师的前提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一直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一方面赋予教师“传道、授业、解惑”,教书育人,培养青少年一代的神圣职责;另一方面倡导“天、地、君、亲、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给予教师崇高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尊荣。这两方面相辅相成。但是,当我们冷静审视当下教育职业生活的道德现状时,就会发现,一方面,社会基于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和全面发展社会新人的需要,对教师职业群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某些社会道德舆论又片面地把教师仅仅当作“春蚕”、“蜡烛”、“园丁”,任意夸大教师的责任,而不把每个教师当作“人”给予尊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为提高广大教师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做出了可贵的努力。但是,由于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工具理性、道德独断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损害普通教师道德尊严的现象一直存在。
1.在教育职业活动的价值目标层面,存在把教师仅仅当作实现某种教育目的的纯粹工具的倾向,忽视教师不论是作为个体还是群体的目的价值。在教育职业活动一味追求急功近利的目标之下,许多学校把学生的考试成绩、升学率、就业率看作衡量教师一切教育和教学活动好坏或成败的唯一尺度。不少高校为追求学校排名制定不切实际的科研成果要求,以论文发表、项目科研为主要准绳将教师分为三六九等。此风盛行之下,教师不再是教育、科研活动的主人,而是沦为考试成绩、升学率、就业率、论文数量的奴婢,职业尊严受到深层的损害。
2.在教育职业活动的行政管理层面,存在把教师仅仅当作服从和监督对象的倾向,忽视教师在学校管理和开展教育活动中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最近两年,教育部针对教师职业道德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分别提出了“十条师德红线”和“八条师德戒律”。这些行政命令本意是好的,但在一些学校的师德建设实践中往往容易抬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把教师片面放在“严加管束”对象的地位,忽视了尊重教师师德进取的主体积极性,引起许多教师的反感与不满。
3.在社会舆论道德评价层面,存在过分拔高教师的道德责任的倾向,忽视教师作为社会职业人员的正当利益诉求。人们常常把教师比作“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培育青少年成长的“园丁”、辅助学生进步的“人梯”,这在强调教师的重要社会责任上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如果在复杂的教育利益冲突中,社会道德舆论仅仅强调教师的“蜡烛”、“园丁”、“人梯”的道德责任,无视教师个人和教师集体应有的正当权益,就会造成教师道德认知的片面和混乱,找不到职业道德自我进取的`恰当起点。
4.在当前师德建设中,明确强调教师要“尊重学生”、“尊重家长”,恰恰没有倡导学生、家长和全社会同样应当“尊重教师”,造成教师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失衡,使教师常常在教育事件的道德冲突中成为无辜的道德受害者。近年来,与一些地方的“医闹”借故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等不道德现象相类似,教育职业领域也出现了各种“道德怪状”,不久以前,我国相继发生令人心寒的暴力袭师事件。上海某高校一名大四女生因上课迟到40分钟受到教师的批评,竟然在课堂上当众将一杯热水泼向任课男教师,造成教师面部、颈部、肩部烫伤。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学女教师因批评了一位被称为“我们家少爷”的学生,竟在教室内遭到该男孩“七大姑八大姨”的群体谩骂、殴打。
如果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连起码的道德人格尊严都没有,何来教师师德建设的积极性?从教育伦理的视角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每个教师的师德水准,必须是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毫无疑问,社会对教师提出符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职业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戒律,有利于广大教师明辨教育行为的是非善恶标准。这些师德规范或行为准则,借助社会舆论、制度管理的方式形成对教师行为的他律,有益于保障师德底线,提高师德水准。但是,从根本上说,由于教育劳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师德建设首先要重视教师的自律。自律是他律的基础。而要促进教师的道德自律,必须依靠教师的师德建设主体积极性。从道德上要求一个人,首先要从道德上尊重一个人。世界各国教育伦理道德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尊重教师是激励教师遵守师德的推动力。
二、“尊重教师”的教育伦理价值
首先,“尊重教师”之所以应当成为教育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根本上说,是“尊重人”这一普遍的社会道德原则在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重要体现和要求。尊重人是一种显见的德性和义务。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孔子这些话含有尊重人,即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重要思想。尊重人也是西方社会的传统美德。在西方社会伦理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黄金律”强调:你希望被人怎样对待,那你就怎样对待别人。其核心思想也是尊重自己和他人。
康德是把“尊重人”作为最重要的道德义务的杰出思想家。康德认为,对人的尊重,包括始终把人作为目的本身对待的承认性尊重,给予一个人应得赞许的评价性尊重,以及作为道德准则和义务的尊重。由此,康德将一种以人为对象的规范性尊重推向了道德原则的位置,从而构成一种对现代社会生活产生普遍影响的“尊重(人)之伦理”。他明确提出:“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康德的这个“绝对命令”坚决主张,一个人必须把他人当作能自律地确立自己的目的的人来对待,而且绝不能把他人纯粹作为达到你自己利益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只利用他人而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只使用他人而不考虑他人的思想、利益的需要,仅仅把他人当作手段,就违背了“尊重人”的道德义务。“尊重人”是人类道德进步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