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子交易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电子交易合同1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
电子交易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子交易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电子交易合同1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lldpe)。3、商品代码:_________。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_________。
5、买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6、卖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7、交货价: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本仓单品种的市场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8、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仓库。
如交货地点不在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具体交货地点与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9、交货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货仓库提前交货,经市场批准可提前进行交货。
10、验货期限: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
11、相关费用: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2、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3、卖方交货及担保:卖方须在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开市前,向市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仓单。在提交仓单之前,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金由市场代收,支付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1)首期担保金标准为_________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3)交货日当月第十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4)若发生市场结算价高于卖方的订货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上述最低金额之外的价差;
(5)如市场调整买方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卖方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须作相应调整;
(6)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其结算结果即视为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开市前补足;
(7)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卖方将本合同转让时,双方委托市场代收的担保金在扣减卖方应交的各项费用后退还给卖方;
(8)卖方可用仓单向市场办理委托交付,赎回相应货物数量的担保金。
14、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市场,并委托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5、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市场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担保金;
(3)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足额仓单及相关凭证;
(4)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即视为违约方委托市场在交货日(含)起十个营业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期间,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索赔标准为:违约数量乘以每个营业日_________元∕吨,双方均认可由市场代为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并直接支付给守约方。超过十个营业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守约方的成交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合同终止。
出现上述第(4)种情况,该部分货物的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市场将该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仍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享有追索权。
16、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市场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7、在交货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结算补偿费。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双方认可的市场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双方认可的市场价)÷1.17×数量(吨)
18、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市场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交货合同,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货价结算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交货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7×数量(吨)
19、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1、本合同于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电子交易合同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零售商、乙方作为供应商,双方存在商品购销/代销关系;
鉴于甲方初步开发建设了_________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鉴于双方同意通过_________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包括订货、补货、退货、销售及库存等信息查询在内的业务活动。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使用:
1.本协议生效后,在系统运行初期,原来的传真联系方式仍然有效,当系统运行一段时期后,经甲方发出通知,将停止原传真往来模式的使用,完全执行本协议的规定。
2.甲方每天定时向乙方传送数据信息,乙方应在甲方传送数据信息后的2-3个小时内立即进行反馈:甲方于每天上午11:00、下午3:00分别两次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发布订单等数据信息;乙方在每天下午的2:00和5:00以前进行两次反馈操作。
二、使用要求:
1.甲方负责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的维护、运行,提供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
2.甲方负责对乙方的_____人员进行培训,并对乙方在实际操作与运用中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乙方应遵守《_________》,按照该手册的规定登录平台、维护机构信息、进行订单、退货单、对帐单的网上接收、查询和反馈。
4.甲方更新手册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遵守更新后的使用手册。
5.双方应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三、使用环境:
1.乙方必须配备一台可以顺利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并配备一名_____人员(具体要求见手册)。
2.乙方使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用户名、密码,乙方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作好用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1.系统开通费:签署本协议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系统服务费与培训费:乙方按人民币_________元/季的标准,于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甲方交纳系统服务费与培训费(系统开通第一年,乙方支付系统开通费后免交第一年系统服务费与培训费)。
3.信息共享与使用费:库存、销售等信息的查询与共享功能开通使用后,乙方按当年交易额_________%的标准,于每年度终了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交纳信息共享与使用费。
五、保密一方对另一方的数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包括各方内部未被授权的人员),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数据信息不被第三方(包括各方内部未被授权的人员)所知悉。否则,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与支出的全部费用。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随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数据后,必须进行同意或否决的反馈操作,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反馈,乙方应按该次交易单据金额的2%-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途径破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程序、或妨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对甲方网站进行攻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上传内容的删改、释放_____、造成甲方网络瘫痪等),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与支出的全部费用。
七、如往来的数据信息不真实或不确切,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协调解决。
八、如因系统发生故障无_____常使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乙方应按甲方另行通知的方法进行订单、退货单、对帐单的接收、反馈与查询。
九、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同意以甲方备份的数据库文件作为证明、核实双方之间业务关系的凭证。
十一、《_________》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的有效期:双方商品购销/代销关系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向甲方交回《_________》。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电子交易合同3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
3、商品代码:_________。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_________。
5、买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6、卖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7、交货价: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本仓单品种的市场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gb/t15182—94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25kg。
9、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仓库。
如交货地点不在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具体交货地点与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货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货仓库提前交货,经市场批准可提前进行交货。
11、验货期限: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
12、相关费用: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_____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_____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4、卖方交货及担保:卖方须在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开市前,向市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仓单。在提交仓单之前,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金由市场代收,支付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1)首期担保金标准为_________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3)交货日当月第十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5)如市场调整买方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卖方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须作相应调整;
(6)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其结算结果即视为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开市前补足;
(7)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卖方将本合同转让时,双方委托市场代收的担保金在扣减卖方应交的各项费用后退还给卖方;
(8)卖方可用仓单向市场办理委托交付,赎回相应货物数量的担保金。
15、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市场,并委托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6、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市场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担保金;
(3)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足额仓单及相关凭证;
(4)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即视为违约方委托市场在交货日(含)起十个营业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期间,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索赔标准为:违约数量乘以每个营业日_________元∕吨,双方均认可由市场代为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并直接支付给守约方。超过十个营业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守约方的成交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合同终止。
17、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市场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8、在交货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结算补偿费。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双方认可的市场价―买方订货价)÷1。17_________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双方认可的市场价)÷1。17_________数量(吨)
19、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市场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交货合同,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货价结算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交货价―买方订货价)÷1。17_________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7_________数量(吨)
20、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1、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合同于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电子交易合同4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_____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互联网络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符合《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国家标准》(gb/t8613-1999)规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温烘干玉米,发芽率应在_____%(含)以上。
2.商品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割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批,1批=_____吨):
5.单价(元/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差价 ±质量品级差价
6.质量品级: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货物品级为符合《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国家标准》(gb/t8613-1999)规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温烘干玉米。
替代品:由当年_____月开始至次年_____月底期间,可以交割水分_____%(含)以下的新产玉米,免检发芽率,具体标准随指定交割仓库公布。以_____%水分为基础,低于_____水分,不升水;高于_____%水分,执行贴水,贴水=(检验水分-_____)%×交易价格。按周交割的货物品级于报价、成交时已经确定,卖方不得用其他品级的原料玉米替代交割。
7.包装方式:麻袋包装。麻袋重量按_____公斤/条计。麻袋应不破、不漏,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麻袋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_____针(含)以上标准。麻袋价格为_____元/条。定量_____±_____公斤/袋。货物数量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交货地点:按月交割的货物,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交货地点为市场交割仓库。成交后,由卖方优先选择具体交割仓库,具体交割仓库与长春交割仓库之间的地区差价按市场制发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按周交割的,由卖方优先在报价时选定交货地点,但卖方在站台、码头等指定地点交货时,须经买方同意。具体交货地点之间的地区差价按市场制发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
9.交货日
依据《_____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gb本)》设定。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割仓库提前交割,经市场批准可约时交割。
10.相关费用:交货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1.保证金及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及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交易保证金和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按《_____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gb本)》及有关规定执行。
12.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市场,由市场指定具有国家授权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未按市场规定及时支付保证金或货款;
(2)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市场认可的交割仓库存货凭证及相关材料;
(3)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第1款或6款、第7款规定;
(4)按周交割的,卖方交付的货物品级不符合成交时的约定。
出现第(1)、(2)种情况,由市场代违约方提前交割,如代提前交割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市场则在交货日起十日内代购或代销相应货物实现交割,代购或代销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代购或代销期间,市场按每天_____元/吨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履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日仍无法实现交割,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履约方的买卖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出现第(3)、(4)种情况,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_____%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1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合同于买卖双方成交时生效。
电子交易合同5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互联网络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符合《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国家标准》(gb/t8613-1999)规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温烘干玉米,发芽率应在20%(含)以上。
2、商品代码:
3、交割方式:
4、数量(批,1批=10吨):
5、单价(元/吨):±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
6、质量品级: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货物品级为符合《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国家标准》(gb/t8613-1999)规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温烘干玉米。
替代品:由当年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期间,可以交割水分18%(含)以下的新产玉米,免检发芽率,具体标准随指定交割仓库公布。以14%水分为基础,低于14%水分,不升水;高于14%水分,执行贴水,贴水=(检验水分—14)%x交易价格。按周交割的货物品级于报价、成交时已经确定,卖方不得用其他品级的原料玉米替代交割。
7、包装方式:麻袋包装。麻袋重量按0.9公斤/条计。麻袋应不破、不漏,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麻袋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含)以上标准。麻袋价格为2元/条。定量85±0.5公斤/袋。货物数量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交货地点:按月交割的货物,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交货地点为市场交割仓库。成交后,由卖方优先选择具体交割仓库,具体交割仓库与长春交割仓库之间的地区差价按市场制发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按周交割的,由卖方优先在报价时选定交货地点,但卖方在站台、码头等指定地点交货时,须经买方同意。具体交货地点之间的地区差价按市场制发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
9、交货日:
依据《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gb本)》设定。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割仓库提前交割,经市场批准可约时交割。
10、相关费用:交货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1、保证金及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及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交易保证金和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按《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gb本)》及有关规定执行。
12、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市场,由市场指定具有国家授权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未按市场规定及时支付保证金或货款;
(2)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市场认可的交割仓库存货凭证及相关材料;
(3)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第1款或6款、第7款规定;
(4)按周交割的,卖方交付的货物品级不符合成交时的约定。
出现第(1)、(2)种情况,由市场代违约方提前交割,如代提前交割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市场
则在交货日起十日内代购或代销相应货物实现交割,代购或代销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代购或代销期间,市场按每天20
元/吨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履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日仍无法实现交割,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履约方
的买卖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出现第(3)、(4)种情况,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
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1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合同于买卖双方成交时生效。
电子交易合同6
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本协议及甲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各类证券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本协议、乙方的其他规定以及丙方与乙方签订的资金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在其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出现不足时,于固定收益平台当日现券交易结束后,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实行隔夜回购,自动就该不足部分进行补券。
第四条丙方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将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包括交易商存量国债和当日净买入的国债),自动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隔夜回购中的补券券源,当日已经申报作为质押券的现券除外。丙方可向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其特定证券账户不参与隔夜回购。
第五条固定收益平台于每一交易日下午二时,统计当日各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的交易商授权证券账户中国债的持有净额,以及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不足的数额。对于该不足部分,固定收益平台将自动以匿名、零利率、一个交易日到期为条件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丙方授权证券账户内的国债,按照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作为补券券源。
第六条隔夜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交收”,两次结算交收均由乙方提供净额担保交收。
第七条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国债付息登记日,本平台不对其做市证券账户内的不足券源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处理,丙方应在此前自行补足相应国债。
第八条丙方违反本协议的,按甲方、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经三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电子交易合同7
买方:交易帐户:
卖方:交易帐户: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板栗
2、质量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板栗质量等级》(GB/T22346-20xx) (以下简称《板栗国标》)一级炒食型板栗;替代交收品及质量品质价差详见交收细则。
3、交易代码:交易商品以交易代码表示,交易代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编号,交易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为XXXXXX (1、2位代表商品名称, 3、4位代表年份,5、6位代表交收月份)。板栗交易代码表示为BLXXXX,BL代表符合《板栗国标》的一级炒食型板栗,第一二位X代表年份,三四位X代表交收月份。 4、交易单位: 25公斤/批。
5、报价单位:元(人民币)/批。
6、最小变动价位:1元/批。
7、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7%。
8、最小交收量:200批。
9、单个交易商最大订货量:40000批。
10、合同订立(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晚上19:00-21:00。
11、交收月份:2、4、6、8、10、12
12、交易所交收的板栗包装物应符合《板栗国标》的包装要求。
13、交收日:交收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到第十二个交易日,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选择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
14、交收结算价:为交收月当月全部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买卖双方按照交收结算价结算。
15、交货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
16、货款收付: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买卖双方须按货款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在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未向交易所提供合同约定的仓单,必须用和买方相同标准的履约保证金保证履约。
(1) 成交日按货款总额的20%收取保证金,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
(2) 进入交收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标准提高为50%;
(3) 进入交收月的第六个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标准提高为100%,卖方
提交足额注册仓单。
最后交易日若发生交收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高于卖方的订货价,买卖双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4) 买卖双方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卖方交易商应在提前
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将符合交收条件并不低于“卖订立”数量的商品《仓单》在交易所注册,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交易商应在提前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将足额货款预存至买方交易商于交易所开设的帐户中,否则,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如交易所调整付款进度,交易商须按交易所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
款。
17、违约责任:若出现上述第17条的(2)、(3)、(4)、(5)条情况下,交易商未能及时补足货款、履约保证金或交付《注册仓单》的即属违约行为,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在此委托交易所按《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8、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9、在最后交易日收市之前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
20、交收日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调办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终止。
21、货款结算:实际货款由交易所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根据交易所公布的质量标准以升扣价的形式进行价格调整。实际交货货款为:(交收结算价_____ ±地区差价_____±品质差价_____)×数量。
22、交收货物的出库及质量确认按《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23、合同签订
(1) 买卖双方通过其交易账户,登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申报,交易一经成交,本合同即行生效。
(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即为买卖双方的签字盖章。
(3)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即为签订生效。
2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向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6、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中成交时生效。
28、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交易合同8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2]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3],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9]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发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