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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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精选19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精选19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作用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章程,对日常的使用检修工作进行规范,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防范各种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 对电气设备的管理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和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因此机修车间要加强对配电室及电气修理组的日常工作管理,使工作人员保持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 由于电气设备的管理专业性很强,公司总师办及设备动力科应在专业技能上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对关键、重要设备的操作和检修,更要经常深入到现场进行工作督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管理

  3.1 凡新建、技改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经交接试验合格,方可交付车间(部门)投入运行。

  3.2 预防性试验是检查鉴定运行中供电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机等)的绝缘性能、导线接头的质量及电气保护装置动作的可靠灵敏程度,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3.3 预防性试验周期规定,原则上结合各车间(分厂)的电气设备大、中、小修进行,一年一次预防试验工作,超周期不试验,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

  3.4 由设备能源科编制预防性试验规程、报表等,预防性试验人员实施执行。

  3.5 预防性试验工作,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工作程序如下:

  3.5.1 配电室高压电气,由机修车间提出计划,直接与市供电部门联系试验工作,计划交设备科备案。

  3.5.2 各生产车间的高压电气,由设备所属部门提出计划报设备科审核、备案,电气副总批准,交机修车间负责试验工作。试验后,由机修车间提供试验报告,试验数据要准确可靠,交设备科和设备所属部门归档备查。

  3.5.3 设备所属车间应派出电工配合被试设备进行拆装线,并协助机修车间进行高压试验工作。

  3.6 列入年度计划的预防性试验的高压电气设备应做到不漏试,标准不得降低,严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规程执行。

  3.7 电气在预试过程中,若发现主要设备的绝缘显著降低或重大绝缘缺陷和击穿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组织分析及时抢修或更换,抢修或更换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4.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

  4.1 继电保护装置是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卫士,它可以排除或缩小故障的范围,保护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2 各种高压电气设备保护整定计算要正确,定值要合理,不能因鉴定不当造成保护枢动误动或越级跳闸。

  4.3 继电保护装置调整校验动作要可靠,灵敏度要高,运行要正确,动作率必须达百分之百。

  4.4 凡经整定的继电保护装置要加以铅封,不准随意乱动、乱调。

  4.5 按照国家现行试验标准,每年进行保护调整校验。

  4.6 投人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由配电值班人员或维护电工进行定时巡回检查,在运行日志上,要详细记录保护装置动作的次数和原因、信号反映影响范围。运行中出现误动或越级跳闸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车间汇报,车间应组织主管人员到现场检查整定值及保护装置,必要时重新调整,先做传动试验,找不出原因再做继电器的解体检查直至解决问题。

  5.电气设施的防雷保护

  5.1 建立和完善电气设施的防雷保护设施,是防止雷电对电气设施造成损坏的重要安全措施。

  5.2 各变(配)电室必须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及防止雷电波人侵的保护设施。防雷保护设施应做到先进合理,参数配合恰当,动作灵敏可靠。

  5.3 随着电网系统的逐步扩大,从设计上应不断采用国内外先进防雷措施和设备,提高全厂电网系统的耐雷水平。

  5.4 要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以保持其性能良好可靠。

  5.5 全厂应于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以机修车间为主,设备科参加,组成电气防雷检查组,对防雷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解决。

  6.绝缘油的管理

  6.1 绝缘油的管理是一项有特殊要求、技术性很强的管理,管理好可以提高绝缘强度,延长电气设备的检修周期,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6.2 运行中电气设备的绝缘油,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试验标准,凡不合格者,不得投人使用。

  6.3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一般不宜混合使用,必须混合使用时事前应做好混合试验,符合下列要求,方准许投人使用:

  6.3.1 混合油质不低于其中安定性较差的一种油质。

  6.3.2 新油与运行中的油相混合时,其油质不应低于运行油之质量。

  6.4 所有电气设备上变压油,应每年进行一次取样击穿试验,做简化试验,其简化试验项目包括闪点、酸、酸碱反应(其结果报告应存人档案),不合格者,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6.5 电气值班人员对运行中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油开关等备应定期检查(对公用设施,机修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于规定油品和泄漏者,应向主管人员反映,及时处理。

  6.6 对大型变压器(1000KVA及以上的)每两三年做一次油色谱分析。

  7.主要电气设备检修

  7.1 主要电气设备的检修周期,应损、腐蚀、老化等规律,安排检修。

  7.2 对主要电气设备应强调“检”字,只有及时地检查出问题及时排除,才能保障其强使用中的监控管理。

  7.3 对于正在运行中的设备故障,在接到报告后,维修车间组织修复工作。对修理件,使设备尽快运行。

  7.4 对于按间隔周期定时定点检修的设备,应在检修前三天通部门并按检修内恢复工作状态。

  7.5 设备在检修过程应根据不同设备的具体情况,按公司设备动力科制定的检修标准严格执行。

  8.双票制度管理

  8.1 为了确保安全停电、送电,对电力检修作业,实行工作票及操作票制度。

  8.2 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电气设备上进行安装、检修、调整和试验等工作,必须遵照工作票的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

  8.3 架空线路及电缆计划停电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时,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厂总配电室履行工作票手续。

  8.4 各车间电源进线开关及配电屏计划停电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必须断开一级电源开关时,车间电气主管人员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厂总配电室履行工作票手续。

  8.5 事故处理及消除严重设备缺陷,属于哪一个车间,该车间电气主管人员或施工负责人应到厂总配电室履行工作票手续。

  8.6 各车间如果计划停电检修或试验等工作时,如不需断开上一级电源的开关时,车间电气主管人员应在本部门配电室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8.7 凡计划停电检修或试验,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结束后,必须由原履行工作票手续人员到厂总配电室办理复电手续。

  9.关于避免触电事故

  9.1 严禁无电工证人员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9.2 严禁无经验电工和未在工作地段两段挂接地线的情况下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同时,验电和接地均需使用合格工具。

  9.3 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配电线路停电必须使用“停电区域图”。

  9.4 严禁无人监护,单人在高压设备上工作,施工前必须遵守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规定。

  9.5 严禁不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事故处理可不用操作票的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本)。

  9.6 严禁未经核对盲目操作(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开关刀闸位置、操作模拟图)。

  9.7 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点检定义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检测工具,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点检“五定”: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第八条岗位操作工职责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3、参加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防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电修车间职责

  1、制订电气设备点检标准。

  2、编制各类电气设备点检计划。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6、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三章点检周期及区域划分

  第十条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1、定期点检周期规定为一周。

  2、具体区域和点检时间划分如下:

  周一,天车系统

  周二,转炉系统

  周三,连铸系统

  周四,运行系统,包括汽化,除尘,水处理系统

  周五,上料系统

  周六,地面设备

  周日,高低压配电系统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需贯彻到电修及各生产车间。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电修车间负责解释。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设备更新费的使用管理,使设备更新费的使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计划性、经济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设备更新是指用于恢复、维持已有生产能力或功能为目的的而对无修复价值、国家已明令淘汰和已不能满足目前使用要求的现有设备进行的更新,即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不包括为提高装置生产能力或其它原因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在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应增加技术含量,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经过更新的设备应当比原设备有高的安全可靠度、便于操作、便于维修,有较高的技术经济性能,能耗低,效益高,有更好的适应生产需要的性能,维修费用低,污染少。

  第四条设备更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与公司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司的财力、物力、技术能力和生产安排等状况合理安排设备更新,不能盲目追求高、大、精、新。凡能够通过局部改造达到提高安全可靠度和技术经济性能而在费用上又合理的应进行局部改造,不安排更新。即使设备整体更新,也应尽量利用原有厂房、吊车、基础、配套设施等,以节约费用。

  第五条设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即公司按照总部设备更新投资安排确定设备更新项目,各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复项目组织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设备更新费必须专用,不准挪做它用和随意变更项目。

  第六条本制度不完善之处,以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及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设备更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并向公司发展规划部提出年度设备更新计划建议,同时上报总部相关事业部设备管理部门;按照总部批复的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公司各单位的设备更新项目实施,并检查考核。

  第八条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汇总、上报公司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建议,并上报投资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依据总部批准的公司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按照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物资装备部负责设备更新项目的采购,并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设备更新计划编制与上报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批复计划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做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第三章 设备更新原则

  第十二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进行更新:

  (一)使用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三)使用年限未满,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固定资产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五)经论证,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六)大修理后,虽能恢复精度和技术性能,但更新更经济合理的;

  (七)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八)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修复后也无法达到要求的;

  (九)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

  (十)其它符合更新要求的。

  第四章 设备更新管理

  第十三条除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更新外,各二级单位要以设备运行、缺陷、故障、检修记录和设备档案为依据,建立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库,及时根据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按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各单位要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单位下一年度设备更新计划。

  第十五条在上报本单位设备更新计划前,各二级单位必须组织项目论证,必要时可组织本单位各相关部门专家参加,要做好设备初步选型和询价工作,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六条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更新项目计划,在上报的同时应附设备更新项目建议书。对于技术复杂、项目前期准备时间长的项目,各单位可在项目批复前组织完成技术谈判、项目设计工作,一并上报。对于准备在公司首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各单位应充分组织调研和论证,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公司设备管理部依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设备更新计划,逐项组织系统内专家论证和审核,并在8月底前形成公司下一年度的设备更新计划,按照要求上报总部。

  第十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按照总部批复的设备更新投资计划批复,下达公司年度设备更新计划,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物资装备部按照公司下达的设备更新计划,按照有关物资采购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设备采购,设备更新选型方案必须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计划投资安排,超计划投资采购项目必须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同意。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设备更新计划,做好更新资产的入账和资产交付工作,并做好统计,在入账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各项目单位和物资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4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中石化)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为生产装置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为生产装置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经济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保值,为公司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电气设备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学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电气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企业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电气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将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经济指标纳入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指标体系,列入经理(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计划,纳入单位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及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规定,依据其职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公司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公司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公司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公司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五)组织开展公司电气设备创完好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公司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单位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厂长)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依据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电气设备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细则,制定本单位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电气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确保主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协调生产与检维修、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的“三定”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电气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五)编制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气设备的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七)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改扩建、更新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主要设备进厂验收等。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5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3)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4)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6

  1.使用燃气、电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各种电气设备要安全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3.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批准后,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使用易燃物品搭设,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5.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单位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6.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出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7.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7

  一、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要求。做好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工作,对所分管的电气设备的合理安全运行负责。

  二、认真做好电气设备的检修、安装工作,严格按规程施工,保证质量,保证台台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自觉管好、维护好分管设备和供电线路,做到设备安装使用二台成片、三台成线,电缆吊挂符合电缆管理规定。

  四、承包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小型电气合格率达95%以上,消灭失爆。

  五、井下供电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

  六、加强采掘电气设备管理,做到安装拆除,有记载,维护、运行有记录,供电线路、设备有图表,三大保护有资料、记录,合理准确。

  七、定期检查、校验、测定有关技术数据,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三违”。

  八、重大检修、安装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传达后方可工作。

  九、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坚持增产节约、降低材料、电力消耗,认真做好拆除、回收、修旧利废工作。

  十、杜绝“三违”。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自我保安能力和业务水平,消灭重大电气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三条、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第四条、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第五条、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六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电气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绝缘。

  第七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9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保卫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0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1

  为了使加油站、仓库各部位电气设备正常运营,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定期检查电气设备接地是否完好、可靠,电缆沟有无积水,是否密封。

  2、定期测试库区内的所有避雷装置及静电导地装置。

  3、配电室专人管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

  4、库区内的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必须合理,导体选择及敷设符合安全规定。

  5、库区内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必须穿钢管敷设。

  6、库区内的所有电气开关、灯头、接线盒,及其他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

  7、每季度全面检查库区内的电气设备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2

  1、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⑴工作票制度;

  ⑵工作许可制度;

  ⑶工作监护制度;

  ⑷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打开井下高压防爆电气设备前,必须检查该地点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1%以下时,方可打开箱体;进行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设安全栅栏、挂警示牌后,方可工作。

  3、检修高压防爆电气设备控制回路或箱体内部回路时,必须将高压防爆开关的隔离拉开并闭锁,拉出手车并确认隔离绝缘板已挡好,在开关的把手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检修高压开关柜时,必须将高压开关柜的上、下隔离刀闸拉开,并使其有明显的断开点。隔离刀闸拉开后必须将操作手柄锁死,在电源侧刀闸加装隔离绝缘板并在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警示牌;在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上工作时,要将反送电的上一级电源开关切断,在相关的开关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5、检修高压开关柜的隔离开关或高爆开关接线腔时,必须将母线电源切断。

  6、在检修单电源高压开关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时应将三相短路接地线挂在隔离开关下方、断路器上方;对具有反送电可能的开关,应在断路器上下两侧各挂接一组三相短路接地线。

  7、严禁打开开关门、防爆盖试送电和带电检查、排除故障,禁止带电搬迁电气设备。

  8、在检修变压器时,必须将变压器高、低压侧开关拉切、闭锁并在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9、检修带pt的高压柜时,停电后必须拆除pt的一次侧、二次侧保险,以防反送电。

  10、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检修时,停、送电操作及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等工作应由值班电工操作,禁止维修人员自行操作;无人看守的变电所,停电开关应设专人看管。停、送电工作由专人操作、专人监护,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警示牌由停送电操作人员负责悬挂、摘取。

  11、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佩带高压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验电必须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且合格的验电器。

  12、检修高压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一人检修。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条: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月,应进行检查或试验后方可重新投运,以便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保证安全运行,站(所)的运行设备,备用设备及自动投切回路等均应执行定期的预防性试验和切换制度。

  第二条:所有设备均应根据四项监督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和完成反措任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三条:备用变压器,一般每月应对控制、保护回路传动一次,并将变压器投入运行,接带负荷至少四小时。

  第四条:运行中的断路器退出运行,每次都应对控制保护回路进行传动检查,以保证重新投运能可靠工作。处于备用的断路器每季至少投切一次,投入时间不应少于一小时,如有条件带负荷时,应接带负荷,控制回路,保护回路传动周期一般为一季一次。

  第五条:备用母线(包括旁母)每月应充电一次,隔离开关特别是室外的半年进行一次操作,锁每月至少打开一次。公用保护及自动装置如遇母线停电机会,须进行检查或传动试验。凡属保护传动均应对可能联动的其他开关的保护,制定防误跳运行开关的措施。

  第六条:变电站同一级电压并列运行的母线上装有两台变互感器时,且有一组处于备用,则每三个月应对备用电压互感器及二次回路进行一次切换,切换过程中应防止继电保护误动作。

  第七条:站设备用电源切换应定期进行至少每月一次,事故照明检查每天一次。

  第八条:强油循环冷却器,高频通道,故障录波器及所用胶卷,通讯通道装置等现场运行中应明确规定,定期进行切换试验。

  第九条:属调度管辖的设备,由调度下令执行。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电网供电范围内经专用变压器供电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督促和帮助用户搞好安全用电管理,用户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四条用户配电房应建立以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配电房值班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二)配电房设备运行日记制度。

  (三)配电房设备档案管理及设备缺陷处理记录制度。

  (四)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五)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制度。第五条用户配电房应悬挂高低压电气设备一次系统结线图,结线图设备技术参数标注与编号应与实际相一致。

  第六条用户配电房高低压开关柜应实行双重称号,除有开关名称外,还须有开关编号,并做到标志清晰、字迹工整。

  第七条用户配电房应配备必要的器具,包括:绝缘棒、验电笔、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消防灭火器、应急灯等。并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户在高低压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试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倒闸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第九条双(多)电源用户与电网系统联络的开关操作,必须向当地供电运行单位申请并经当地电力调度部门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十条用户使用的自备发电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用户应建立工作票签发、许可制度。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熟悉电气设备和电气技术的主管担任,许可人可由当值持证电工担任。

  第十二条外请施工检修单位到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工作票必须执行双签发制度。并按以下流程执行:

  外请施工检修单位签发———用户相关主管双签发———用户当值持证电工许可(并负责监护)———开始工作。

  第三章电工配备及管理

  第十三条用户配电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许可证》(电工专业),并持有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证》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配电房管理电工人数一般用户不得少于2人,双(多)电源用户不得少于4人,装变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双电源供电、专线供电的用户应配备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对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作业范围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可不给予查验接电或暂停供电。

  第十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证》每年应送供电部门核查,并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四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用户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对新装、增容用户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用户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用户的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第二十一条用户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供电部门可向用户发出限期试验通知书。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用户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并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配电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无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用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气设备代管代维的,应与代管代维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送供电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电气设备缺陷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电,直至缺陷消除。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户电气设备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以及发生人身触电等事故时,应马上断开相关电源开关,确保事故点与供电电网隔离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七条电气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反事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5

  1、为了保证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设专职管理员1人。

  2、凡井下电器设备,除电器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外,其它防爆性能也必须符合要求。

  3、防爆管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凡是经过检修的设备,必须严格认真的检查其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器设备一律不准入井。

  4、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凡是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一律登记造册以备检查。

  5、定期对井下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普查或抽查,凡查出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6

  一、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燃气管路、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燃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燃气管路、设备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7

  1、高低压电气设备的试验

  (1)对地面运行中的高压电机按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预防性试验,并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测定。

  (2)对于井下运行的高低压电气设备,每月按规定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并定期对绝缘电阻值进行测定。

  (3)新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做全部的防爆性能的检查和绝缘电阻的测定,耐压试验。

  (4)对于下井后的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必须做一次绝缘电阻测定。

  2、绝缘油试验

  (1)对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绝缘油在加注前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加入。

  (2)对于运行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用绝缘油,赶紧上下用变压器绝缘油,每年抽油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者予以更换。

  3、接地检查

  (1)井上防雷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必须于每年四月一日前结束。

  (2)井下接地装置的电阻测定每季必须进行一次。

  4、继电保护及漏电保护

  (1)井下使用的漏电继电器,每天必须进行一次人工跳闸试验,并做定期检查,不合格者及时更换。

  (2)井上过流继电器保护装置每年必须做一次继电保护整定。

  (3)下井前的新高压开关,低压馈电开关必须根据负荷情况做过流整定。

  (4)对于井下运行的过流继电器,每季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如负荷变更较大时应及时按负荷进行整定。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8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懂技术、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各负其责,科学操作,当班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3、司炉工当班时,严禁饮酒、睡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锅炉房。有急事需要处理时,应在停炉后或带班人来后方可离开锅炉房。

  4、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清洁无污,消除跑、帽、滴、漏。

  5、认真做好锅炉和辅助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6、根据环境温度的变化,在保证供暖温度的前提下,尽量节省燃料。

  7、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锅炉各部位的性能和主要结构。

  8、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故障未处理不得交班,待处理后方可交班。

  10、保持好锅炉房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随时清扫,文明值班。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篇19

  1、向总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各种机械、电气和动力设备的管理,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定期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3、组织制定有关设备维修、保养的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执行。

  4、对自制和改造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5、确保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凡安装、修理、搬迁机器设备竣工时,须重新检验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方可移交运行。

  6、负责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设备的安装和维修。

  7、负责有关电气、设备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收集和存档。

  8、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的起因是否属电气、设备缺陷或故障造成作出鉴定意见。

  9、对本部门的二、三级安全教育效果的好差及记录的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10、 对本部门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电气、设备维护不当所引起的重大伤亡事故负责直接领导责任。